关于 加强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管理 的 通知
为 加强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管理, 进一步 规范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等 法律 、 法规 ,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一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通过 信息 网络 传播 文学 作品, 以及 为 用户 通过 信息 网络 传播 文学 作品 提供 相关 网络 服务 , 应当 遵守 著作权 法律 、 法规 , 尊重 权利 人 的 合法 权利 , 维护 网络 文学 作品.
二 、 通过 信息 网络 提供 文学 作品 以及 提供 相关 网络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应当 加强 版权 监督 管理, 建立 健全 侵权 作品 处理 机制, 依法 履行 保护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的 义务.
三 、 通过 信息 网络 提供 文学 作品 的 网络 服务 商 , 应当 依法 履行 传播 文学 作品 的 版权 审查 和 注意 义务, 除 法律 、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 不得 传播 其 文学 作品.
四 、 通过 信息 网络 提供 文学 作品 的 网络 服务 商, 应当 建立 版权 投诉 机制, 积极 受理 权利 人 投诉, 及时 依法 处理 权利 人 的 合法 诉求.
五 、 提供 搜索 引擎 、 浏览 器 、 论坛 、 网 盘 、 应用 程序 商店 以及 贴 吧 、 微 博 、 微 信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不得 提供 或者 利用 技术 手段 变相 文学 文学.用户 传播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的 文学 作品 提供 便利.
六 、 提供 搜索 引擎 、 浏览 器 、 论坛 、 网 盘 、 应用 程序 商店 以及 贴 吧 、 微 博 、 微 信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 应当 在 其 服务 平台 的 显 著 的 载明 权利 , , 、.受理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并 在 接到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24 小时 内 删除 侵权 作品 、 断开 相关 链接.
七 、 提供 搜索 引擎 、 浏览 器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不得 通过 定向 搜索 或者 链接, 以及 编辑 、 聚合 等 方式 传播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的 文学 作品.
八 、 提供 贴 吧 、 论坛 、 应用 程序 商店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应当 审核 并 保存 吧 主 、 版主 、 应用 程序 开发 者 等 的 姓名 、 账号 、 网络 地址 、 联系 方式 等 信息.
九 、 提供 对 以 文学 作品 或者 作者 命名 的 贴 吧 、 论坛 等 服务 的 网络 服务 商, 应当 责成 吧 主 、 版主 等 确认 用户 提供 的 文学 作品 系 权利 人 本人 提供.
十 、 提供 信息 存储 空间 服务 的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遵守 国家 版权 局 《关于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的 通知》, 主动 屏蔽 、 删除 侵权 文学 作品, 防止 用户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分享.
十一 、 国家 版权 局 建立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监管 “黑白 名单 制度”, 适时 公布 文学 作品 侵权 盗版 网络 服务 商 “黑名单” 、 网络 文学 作品 作品 监管 监管 “白 名单”。
十二 、 各级 版权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执法 监管 力度, 依法 查处 网络 文学 作品 侵权 盗版 行为, 保障 网络 文学 作品 版权 秩序.
十三 、 本 通知 自 印发 之 日 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