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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sobre o fortalecimento abrangente da assistência judiciária do Estado para menores (2018)

关于 全面 加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意见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7 fevereiro de 2018

Data efetiva 27 fevereiro de 2018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teção de Menores

Editor (es) CJ Observer

关于 全面 加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意见
为 进一步 加强 未成年 人 司法 保护, 深入 推进 检察 机关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和 中央 政法 委 、 财政部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关于 建立 完善 国家 司法 救助 制度 的 意见 (试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贯彻 实施 〈关于 建立 建立 完善 国家 司法 救助 制度 的 意见 (试行)〉 的 若干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国家 司法 救助. 》 , 结合 检察 工作 实际, 现 就 全面 加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充分 认识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重要.
未成年 人 是 祖国 的 未来, 未成年 人 的 健康 成长 直接 关系 到 亿万 家庭 对 美好 生活 的 向往, 关系 到 国家 的 富强 和 民族 的 复兴 , 关系 到 新 时代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强国 的 向往 建成 保护.成年人 , 既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也是 检察 机关 的 重要 职责。 近年来, 对 未成年 人 的 司法 保护 取得 长足 进展 , 但未 成年人 及其 家庭 因 案 返贫 致 困 情况 仍然 存在.无 着 、 学业 难 继 等 问题, 严重 损害 了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妨害 了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对此, 各地 检察 机关 积极 开展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 及时 帮扶 司法 过程 中 陷入 困境 的 未成年人 , 取得 明显 成效, 收到 良好 效果。 各级 检察 机关 要 充分 总结 经验, 进一步 提高 认识, 切实 增强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工作 的 责任感 和 自觉性 , 以 救助 工作 精细 化 、 救助 对象 化、 救助 效果 最 优化 为 目标, 突出 未成年 人 保护 重点, 全面 履行 办案 机关 的 司法 责任, 采取 更加 有力 的 措施, 不断 提升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水平, 在 司法 工作 的中 中 充分 反映 党.民生 关怀 , 切实 体现 人民 司法 的 温度 、 温情 和 温暖, 帮助 未成年 人 走出 生活 困境, 迈上 健康 快乐 成长 的 人生 道路.
二 、 牢固 树立 特殊 保护 、 及时 救助 的 理念
未成年 人 身心 未臻 成熟, 个体 应变 能力 和 心理 承受 能力 较弱, 容易 受到 不法 侵害 且 往往 往往 严重 后果 后果 检察 机关 办理 案件 时 , 对 特定 案件 中 符合 条件 的 未成年 人 , 应当 依 职权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根据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和 未来 发展 需要, 给予 特殊 、 优先 和 全面 保护。 既 立足 于 帮助 未成年 人 尽快 摆脱 当前 生活 困境, 也 应 着力 改善 未成年 未成年 的 身心 状况 、 、和 社会 环境, 促进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既 立足 于 帮助 未成年 人 恢复 正常 生活 学习, 也 应 尊重 未成年 人 的 人格 尊严 、 名誉 权 和 隐私权 等 合法 权利, 避免 造成 “二次 伤害”.既 立足 于 发挥 检察 机关 自身 职能 作用, 也 应 充分 连通 其他 相关 部门 和 组织, 调动 社会 各 方面 积极 性, 形成 未成年 人 社会 保护 工作 合力.
三 、 明确 救助 对象, 实现 救助 范围 全 覆盖
对 下列 未成年 人 , 案件 管辖 地 检察 机关 应当 给予 救助:
(一) 受到 犯罪 侵害 致使 身体 出现 伤残 或者 心理 遭受 严重 创伤,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二) 受到 犯罪 侵害 急需 救治, 其 家庭 无力 承担 医疗 救治 费用 的。
(三) 抚养 人 受到 犯罪 侵害 致死,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四) 家庭 财产 受到 犯罪 侵害 遭受 重大 损失,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且未 获得 合理 补偿 、 救助,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五) 因 举报 、 作证 受到 打击 报复, 致使 身体 受到 伤害 或者 家庭 财产 遭受 重大 损失,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六) 追索 抚育费, 因 被执行人 没有 履行 能力,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七) 因 道路 交通事故 等 民事 侵权行为 造成 人身 伤害, 无法 通过 诉讼 获得 有效 赔偿,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八) 其他 因 案件 造成 生活 困难, 认为 需要 救助 的.
四 、 合理 确定 救助 标准, 确保 救助 金 专款 专用
检察 机关 决定 对 未成年 人 支付 救助 金 的 ,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人 家庭 的 经济 状况, 综合 考虑 其 学习 成长 所需 的 合理 费用, 以 案件 管辖 地 所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上 一 年度 职工 月 工资为 基准 确定 救助 金 , 一般 不 超过 三十 六个月 的 工资 总额。 对 身体 重伤 或者 严重 残疾 、 家庭 生活 特别 困难 的 未成年 人 , 以及 需要 长期 进行 心理 治疗 或者 身体 康复 严重 残疾 残疾救助 限额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报批。 相关 法律 文书 需要 向 社会 公开 的 , 应当 隐去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监护人 的 身份 信息.
要 加强 对 救助 金 使用 情况 的 监督, 必要 时 可以 采用 分期 发放 、 第三方 代管 等 救助 金 使用 监管 模式, 确保 救助 金 用作 未成年 人 必需 的 合理 支出。 对 截留 、 侵占 、 私分 或者.救助 金 的 单位 和 个人, 严格 依 纪 依法 追究 责任, 并 追回 救助 金.
五 、 积极 开展 多元 方式 救助, 提升 救助 工作 实效
未成年 人 健康 快乐 成长 , 既 需要 物质 帮助, 也 需要 精神 抚慰 和 心理 疏导 ; 既 需要 解决 生活 生活 面临 的 急迫 困难 , 也 需要 安排 好 未来 学习 成长 检察 检察 机关 在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中.要 增强 对 未成年 人 的 特殊 、 优先 保护 意识 , 避免 “给钱 了事” 的 简单化 做法, 针对 未成年 人 的 具体 情况 , 依托 有关 单位, 借助 专业 专业 , 因 人 施 策 , 精准 帮扶 , 切实突出 长远 救助 效果。
对 下列 因 案件 陷入 困境 的 未成年 人, 检察 机关 可以 给予 相应 方式 帮助 :
(一) 对 遭受性侵害 、 监护 侵害 以及 其他 身体 伤害 的 , 进行 心理 安抚 和 疏导 ; 对 出现 心理 创伤 或者 精神 损害 的 , 实施 心理 治疗.
(二) 对 没有 监护人 、 监护人 没有 监护 能力 或者 原 监护人 被 撤销 资格 的 , 协助 开展 生活 安置 、 提供 临时 照料 、 指定 监护人 等 相关 工作.
(三) 对 未 完成 义务教育 而 失学 辍学 的 , 帮助 重返 学校 ; 对 因 经济 困难 可能 导致 失学 辍学 的 , 推动 落实 相关 学生 资助 政策 ; 对 需要 转学 的 , 协调 办理 相关 手续.
(四) 对 因 身体 伤残 出现 就医 、 康复 困难 的 , 帮助 落实 医疗 、 康复 机构, 促进 身体 康复.
(五) 对 因 身体 伤害 或者 财产 损失 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帮助 获得 法律 援助 ; 对 单独 提起 民事诉讼 的 , 协调 减免 相关 诉讼 费用.
(六) 对 适龄 未成年 人 有 劳动 、 创业 等 意愿 但 缺乏 必要 技能 的 , 协调 有关部门 提供 技能 培训 等 帮助.
(七) 对 符合 社会 救助 条件 的, 给予 政策 咨询 、 帮扶 转 转, 帮助 协调 其 其 所在地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按 纳入 纳入 相关 社会 救助.
(八) 认为 合理 、 有效 的 其他 方式.
六 、 主动 开展 救助 工作, 落实 内部 职责 分工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是 检察 机关 的 重要 职能,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司法 保护 是 检察 机关 的 应尽 职责, 开展 好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需要 各级 各级 检察 机关 、 检察 机关 相关 职能 部门 和.检察 人员 积极 参与, 群策群力, 有效 合作, 共同 推进。
刑事 申诉 检察 部门 负责 受理 、 审查 救助 申请 、 提出 救助 审查 意见 和 发放 救助 金 等 有关 工作,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负责 给予 其他 方式 救助 等 有关 工作。 侦查 监督 、 公诉 、 刑事 执行 检察 、. 、 控告 检察 等 办案 部门 要 增强 依 职权 主动 救助 意识, 全面 掌握 未成年 人 受害 情况 和 生活 困难 情况, 对 需要 支付 救助 金 的 , 及时 交由 刑事 申诉 检察 部门 按 规定 办理 ; 对 需要 给予.的 , 及时 交由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按 规定 办理, 或者 通知 未成年 人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介入.
刑事 申诉 检察 部门 和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要 注意 加强 沟通 联系 和 协作 配合, 保障 相关 救助 措施 尽快 落实 到位。
七 、 积极 调动 各方 力量, 构建 外部 合作 机制
检察 机关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要 坚持 党委 政法 委 统一 领导, 加强 与 法院 、 公安 、 司法 行政 部门 的 衔接, 争取 教育 、 民政 、 财政 、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 卫 计委. , 对接 共青团 、 妇联 、 关 工委 、 工会 、 律协 等 群团 组织 和 学校 、 医院 、 社区 等 相关 单位, 引导 社会 组织 尤其 是 未成年 人 保护 组织 、 公益 慈善 组织 、 社会 工作 服务 机构 、 志愿者队伍 等 社会 力量, 搭建 形成 党委 领导 、 政府 支持 、 各 有关方面 积极 参与 的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支持 体系.
要 主动 运用 相关 公益 项目 和 利用 公共 志愿 服务 平台, 充分 发挥 其 资源 丰富 、 方法 灵活 、 形式 多样 的 优势, 进一步 拓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深度 和 广度.
要 坚持 政府 主导 、 社会 广泛 参与 的 救助 资金 筹措 方式, 不断 加大 筹措 力度, 拓宽 来源 渠道, , 鼓励 爱心 企业 、 爱心 人士 人士 捐助 救助 资金。 接受 、 使用 捐助 资金 , 应当 向 捐助人 反馈 救助 的 具体.和 救助 金额, 确保 资金 使用 的 透明度 和 公正 性.
八 、 加强 组织 领导, 健康 有序 推进 救助 工作
各级 检察 机关 要 以 高度 的 政治 责任感, 加强 和 改善 对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领导, 精心 组织 、 周密 部署 、 抓好 落实, 努力 形成 各 相关 部门 分工 明确 、 衔接 有序 、 紧密 配合.协同 推进 的 工作 格局。 上级 检察 机关 要 切实 履行 对 本 地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组织 、 指导 指导 职责 , 加强 对 下级 检察 机关 开展 救助 工作 的 督导, 全面 掌握 救助 工作 进展 情况 , 及时.推广 经验 , 着力 提升 本 地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水平。 要 加强 宣传 引导, 展示 典型 案例 和 积极 成效, 努力 创造 全 社会 关注 、 关心 和 关爱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良好 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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