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全面 加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意见
为 进一步 加强 未成年 人 司法 保护, 深入 推进 检察 机关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和 中央 政法 委 、 财政部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关于 建立 完善 国家 司法 救助 制度 的 意见 (试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贯彻 实施 〈关于 建立 建立 完善 国家 司法 救助 制度 的 意见 (试行)〉 的 若干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国家 司法 救助. 》 , 结合 检察 工作 实际, 现 就 全面 加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充分 认识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重要.
未成年 人 是 祖国 的 未来, 未成年 人 的 健康 成长 直接 关系 到 亿万 家庭 对 美好 生活 的 向往, 关系 到 国家 的 富强 和 民族 的 复兴 , 关系 到 新 时代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强国 的 向往 建成 保护.成年人 , 既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也是 检察 机关 的 重要 职责。 近年来, 对 未成年 人 的 司法 保护 取得 长足 进展 , 但未 成年人 及其 家庭 因 案 返贫 致 困 情况 仍然 存在.无 着 、 学业 难 继 等 问题, 严重 损害 了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妨害 了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对此, 各地 检察 机关 积极 开展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 及时 帮扶 司法 过程 中 陷入 困境 的 未成年人 , 取得 明显 成效, 收到 良好 效果。 各级 检察 机关 要 充分 总结 经验, 进一步 提高 认识, 切实 增强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工作 的 责任感 和 自觉性 , 以 救助 工作 精细 化 、 救助 对象 化、 救助 效果 最 优化 为 目标, 突出 未成年 人 保护 重点, 全面 履行 办案 机关 的 司法 责任, 采取 更加 有力 的 措施, 不断 提升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水平, 在 司法 工作 的中 中 充分 反映 党.民生 关怀 , 切实 体现 人民 司法 的 温度 、 温情 和 温暖, 帮助 未成年 人 走出 生活 困境, 迈上 健康 快乐 成长 的 人生 道路.
二 、 牢固 树立 特殊 保护 、 及时 救助 的 理念
未成年 人 身心 未臻 成熟, 个体 应变 能力 和 心理 承受 能力 较弱, 容易 受到 不法 侵害 且 往往 往往 严重 后果 后果 检察 机关 办理 案件 时 , 对 特定 案件 中 符合 条件 的 未成年 人 , 应当 依 职权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根据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和 未来 发展 需要, 给予 特殊 、 优先 和 全面 保护。 既 立足 于 帮助 未成年 人 尽快 摆脱 当前 生活 困境, 也 应 着力 改善 未成年 未成年 的 身心 状况 、 、和 社会 环境, 促进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既 立足 于 帮助 未成年 人 恢复 正常 生活 学习, 也 应 尊重 未成年 人 的 人格 尊严 、 名誉 权 和 隐私权 等 合法 权利, 避免 造成 “二次 伤害”.既 立足 于 发挥 检察 机关 自身 职能 作用, 也 应 充分 连通 其他 相关 部门 和 组织, 调动 社会 各 方面 积极 性, 形成 未成年 人 社会 保护 工作 合力.
三 、 明确 救助 对象, 实现 救助 范围 全 覆盖
对 下列 未成年 人 , 案件 管辖 地 检察 机关 应当 给予 救助:
(一) 受到 犯罪 侵害 致使 身体 出现 伤残 或者 心理 遭受 严重 创伤,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二) 受到 犯罪 侵害 急需 救治, 其 家庭 无力 承担 医疗 救治 费用 的。
(三) 抚养 人 受到 犯罪 侵害 致死,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四) 家庭 财产 受到 犯罪 侵害 遭受 重大 损失,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且未 获得 合理 补偿 、 救助,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五) 因 举报 、 作证 受到 打击 报复, 致使 身体 受到 伤害 或者 家庭 财产 遭受 重大 损失,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六) 追索 抚育费, 因 被执行人 没有 履行 能力,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七) 因 道路 交通事故 等 民事 侵权行为 造成 人身 伤害, 无法 通过 诉讼 获得 有效 赔偿,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八) 其他 因 案件 造成 生活 困难, 认为 需要 救助 的.
四 、 合理 确定 救助 标准, 确保 救助 金 专款 专用
检察 机关 决定 对 未成年 人 支付 救助 金 的 , 应当 根据 未成年 人 家庭 的 经济 状况, 综合 考虑 其 学习 成长 所需 的 合理 费用, 以 案件 管辖 地 所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上 一 年度 职工 月 工资为 基准 确定 救助 金 , 一般 不 超过 三十 六个月 的 工资 总额。 对 身体 重伤 或者 严重 残疾 、 家庭 生活 特别 困难 的 未成年 人 , 以及 需要 长期 进行 心理 治疗 或者 身体 康复 严重 残疾 残疾救助 限额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报批。 相关 法律 文书 需要 向 社会 公开 的 , 应当 隐去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监护人 的 身份 信息.
要 加强 对 救助 金 使用 情况 的 监督, 必要 时 可以 采用 分期 发放 、 第三方 代管 等 救助 金 使用 监管 模式, 确保 救助 金 用作 未成年 人 必需 的 合理 支出。 对 截留 、 侵占 、 私分 或者.救助 金 的 单位 和 个人, 严格 依 纪 依法 追究 责任, 并 追回 救助 金.
五 、 积极 开展 多元 方式 救助, 提升 救助 工作 实效
未成年 人 健康 快乐 成长 , 既 需要 物质 帮助, 也 需要 精神 抚慰 和 心理 疏导 ; 既 需要 解决 生活 生活 面临 的 急迫 困难 , 也 需要 安排 好 未来 学习 成长 检察 检察 机关 在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中.要 增强 对 未成年 人 的 特殊 、 优先 保护 意识 , 避免 “给钱 了事” 的 简单化 做法, 针对 未成年 人 的 具体 情况 , 依托 有关 单位, 借助 专业 专业 , 因 人 施 策 , 精准 帮扶 , 切实突出 长远 救助 效果。
对 下列 因 案件 陷入 困境 的 未成年 人, 检察 机关 可以 给予 相应 方式 帮助 :
(一) 对 遭受性侵害 、 监护 侵害 以及 其他 身体 伤害 的 , 进行 心理 安抚 和 疏导 ; 对 出现 心理 创伤 或者 精神 损害 的 , 实施 心理 治疗.
(二) 对 没有 监护人 、 监护人 没有 监护 能力 或者 原 监护人 被 撤销 资格 的 , 协助 开展 生活 安置 、 提供 临时 照料 、 指定 监护人 等 相关 工作.
(三) 对 未 完成 义务教育 而 失学 辍学 的 , 帮助 重返 学校 ; 对 因 经济 困难 可能 导致 失学 辍学 的 , 推动 落实 相关 学生 资助 政策 ; 对 需要 转学 的 , 协调 办理 相关 手续.
(四) 对 因 身体 伤残 出现 就医 、 康复 困难 的 , 帮助 落实 医疗 、 康复 机构, 促进 身体 康复.
(五) 对 因 身体 伤害 或者 财产 损失 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帮助 获得 法律 援助 ; 对 单独 提起 民事诉讼 的 , 协调 减免 相关 诉讼 费用.
(六) 对 适龄 未成年 人 有 劳动 、 创业 等 意愿 但 缺乏 必要 技能 的 , 协调 有关部门 提供 技能 培训 等 帮助.
(七) 对 符合 社会 救助 条件 的, 给予 政策 咨询 、 帮扶 转 转, 帮助 协调 其 其 所在地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按 纳入 纳入 相关 社会 救助.
(八) 认为 合理 、 有效 的 其他 方式.
六 、 主动 开展 救助 工作, 落实 内部 职责 分工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是 检察 机关 的 重要 职能,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司法 保护 是 检察 机关 的 应尽 职责, 开展 好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需要 各级 各级 检察 机关 、 检察 机关 相关 职能 部门 和.检察 人员 积极 参与, 群策群力, 有效 合作, 共同 推进。
刑事 申诉 检察 部门 负责 受理 、 审查 救助 申请 、 提出 救助 审查 意见 和 发放 救助 金 等 有关 工作,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负责 给予 其他 方式 救助 等 有关 工作。 侦查 监督 、 公诉 、 刑事 执行 检察 、. 、 控告 检察 等 办案 部门 要 增强 依 职权 主动 救助 意识, 全面 掌握 未成年 人 受害 情况 和 生活 困难 情况, 对 需要 支付 救助 金 的 , 及时 交由 刑事 申诉 检察 部门 按 规定 办理 ; 对 需要 给予.的 , 及时 交由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按 规定 办理, 或者 通知 未成年 人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介入.
刑事 申诉 检察 部门 和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要 注意 加强 沟通 联系 和 协作 配合, 保障 相关 救助 措施 尽快 落实 到位。
七 、 积极 调动 各方 力量, 构建 外部 合作 机制
检察 机关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要 坚持 党委 政法 委 统一 领导, 加强 与 法院 、 公安 、 司法 行政 部门 的 衔接, 争取 教育 、 民政 、 财政 、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 卫 计委. , 对接 共青团 、 妇联 、 关 工委 、 工会 、 律协 等 群团 组织 和 学校 、 医院 、 社区 等 相关 单位, 引导 社会 组织 尤其 是 未成年 人 保护 组织 、 公益 慈善 组织 、 社会 工作 服务 机构 、 志愿者队伍 等 社会 力量, 搭建 形成 党委 领导 、 政府 支持 、 各 有关方面 积极 参与 的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支持 体系.
要 主动 运用 相关 公益 项目 和 利用 公共 志愿 服务 平台, 充分 发挥 其 资源 丰富 、 方法 灵活 、 形式 多样 的 优势, 进一步 拓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深度 和 广度.
要 坚持 政府 主导 、 社会 广泛 参与 的 救助 资金 筹措 方式, 不断 加大 筹措 力度, 拓宽 来源 渠道, , 鼓励 爱心 企业 、 爱心 人士 人士 捐助 救助 资金。 接受 、 使用 捐助 资金 , 应当 向 捐助人 反馈 救助 的 具体.和 救助 金额, 确保 资金 使用 的 透明度 和 公正 性.
八 、 加强 组织 领导, 健康 有序 推进 救助 工作
各级 检察 机关 要 以 高度 的 政治 责任感, 加强 和 改善 对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领导, 精心 组织 、 周密 部署 、 抓好 落实, 努力 形成 各 相关 部门 分工 明确 、 衔接 有序 、 紧密 配合.协同 推进 的 工作 格局。 上级 检察 机关 要 切实 履行 对 本 地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组织 、 指导 指导 职责 , 加强 对 下级 检察 机关 开展 救助 工作 的 督导, 全面 掌握 救助 工作 进展 情况 , 及时.推广 经验 , 着力 提升 本 地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水平。 要 加强 宣传 引导, 展示 典型 案例 和 积极 成效, 努力 创造 全 社会 关注 、 关心 和 关爱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良好 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