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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o Uso de Sinais Especiais de Indicações Geográficas (Implementação de Teste) (2020)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管理 办法 (试行)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ata de promulgação 03 de abril, 2020

Data efetiva 03 de abril, 2020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de Marcas Indicação geográfica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管理 办法 (试行)
第一 条 为 加强 我国 地理 标志 保护, 统一 和 规范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 质量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地理 标志 产品 保护 规定》 《集体 商标 、 证明 商标 注册 和 管理 办法》 《国外 地理 标志 产品 保护 办法》,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的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是 指 适用 在 按照 相关 标准 、 管理 规范 或者 使用 管理 规则 规则 生产 的 地理 标志 产品 上 的 官方 标志.
第三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负责 统一 制定 发布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管理 要求, 组织 实施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监督 管理。 地方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部门 负责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的 日常 监管.
第四 条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合法 使用 人 应当 遵循 诚实 信用 原则, 履行 如下 义务 :
(一) 按照 相关 标准 、 管理 规范 和 使用 管理 规则 组织 生产 地理 标志 产品;
(二) 按照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使用 要求, 规范 标示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三) 及时 向 社会 公开 并 定期 向 所在地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报送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情况。
第五 条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合法 使用 人 包括 下列 主体:
(一) 经 公告 核准 使用 地理 标志 产品 专用 标志 的 生产者;
(二) 经 公告 地理 标志 已 作为 集体 商标 注册 的 注册 人 的 集体.
(三) 经 公告 备案 的 已 作为 证明 商标 注册 的 地理 标志 的 被 许可.
(四) 经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登记 备案 的 其他 使用 人.
第六 条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使用 要求 如下:
(一) 地理 标志 保护 产品 和 作为 集体 商标 、 证明 商标 注册 的 地理 标志 使用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 应 在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指定 位置 标注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国外 地理 标志 保护 产品 使用 地理.的 , 应 在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指定 位置 标注 经销商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图样 如下 :
(二) 地理 标志 保护 产品 使用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 应 同时 使用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和 地理 标志 名称, 并 在 产品 标签 或 包装 物 上 标注 所 执行 的 地理 标志 标准 代号 或 批准 公告。.
(三) 作为 集体 商标 、 证明 商标 注册 的 地理 标志 使用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 应 同时 使用 地理 标志 标志 专用 标志 和 该 集体 商标 或 证明 商标 , 并 加注 商标 注册 号.
第七 条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合法 使用 人 可 在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官方 网站 下载 基本 图案 矢量图。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矢量图 可按 比例 缩放, 标注 应 清晰 可 识 , 不得 更改 专用 标志 的图案 图案 形状. 、 文字 字体 、 图文 比例 、 色 值 等。
第八 条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合法 使用 人 可采用 的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标示 方法 有:
(一) 采取 直接 直接 贴附 、 刻印 、 烙印 或者 编织 等 方式 将 地理 标志 专用 专用 附着 在 在 产品 本身 、 产品 包装 、 容器 、 标签 等 上;
(二) 使用 在 产品 附加 标牌 、 产品 说明书 、 介绍 手册 等 上;
(三) 使用 在 广播 、 电视 、 公开 发行 的 出版物 等 媒体 上, 包括 以 广告 牌 、 邮寄 广告 或者 其他 广告 方式 为 地理 标志 进行 的 广告宣传;
(四) 使用 在 展览会 、 博览会 上, 包括 在 展览会 、 博览会 上 提供 的 使用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印刷品 及 其他 资料;
(五) 将 地理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于 于 电子商务 网站 、 微 信 、 微 信 公众 号 、 微 博 、 、 二维 码 、 手机 应用 程序 等 互联网 载体 上;
(六) 其他 合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标示 方法.
第九条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合法 使用 人 未按 相应 标准 、 管理 规范 或 相关 使用 管理 规则 组织 生产 的 , 或者 在 2 年内 未 在 地理 标志 保护 产品 上 使用 专用 标志 的 ,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停止 其 地理.专用 标志 使用 资格。
第十 条 对于 未经 公告 擅自 使用 或 伪造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的; 或者 使用 与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相近 、 易 产生 产生 的 名称 或 标识 及 可能 误导 消费者 的 文字 或 图案 标志 , 使 消费者 将该 产品误 认为 地理 标志 的 行为,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及 相关 执法 部门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相关 规定 进行 调查 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 知识产权 管理 部门 应 加强 本 辖区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日常 监管, 定期 向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报送 上 一年 使用 和 监管 信息。 鼓励 地理 标志 专用 标志 使用 和 日常 监管 信息 通过.标志 保护 信息 平台 向 社会 公开。
第十二条 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第十三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负责 解释。
第十四 条 本 办法 自 发布 之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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