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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exame de prioridade de patente (2017)

专利 优先 审查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27, 2017

Data efetiva 01 Agosto , 2017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Lei de Patentes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专利 优先 审查 管理 办法
第一 条 为了 促进 产业结构 优化 升级, 推进 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 实施 和 知识产权 强国 建设, 服务 创新 驱动 发展, 完善 专利 审查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以下 简称 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的 有关 规定,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下列 专利 申请 或者 案件 的 优先 审查 适用 本 办法:
(一) 实质 审查 阶段 的 发明 专利 申请.
(二) 实用 新型 和 外观 设计 专利 申请 ;
(三) 发明 、 实用 新型 和 外观 设计 专利 申请 的 复审.
(四) 发明 、 实用 新型 和 外观 设计 专利 的 无效 宣告.
依据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与 其他 国家 或者 地区 专利 审查 机构 签订 的 双边 或者 多边 协议 开展 优先 审查 的, 按照 有关 规定 处理, 不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专利 申请 或者 专利 复审 案件, 可以 请求 优先 审查 :
(一) 涉及 节能 节能 环保 、 新一代 信息 技术 、 生物 、 高端 装备 制造 、 新 能源 、 新 材料 、 新 能源 汽车 、 智能 制造 等 国家 重点 发展 产业 ;
(二) 涉及 各 省级 和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重点 鼓励 的 产业.
(三) 涉及 互联网 、 大 数据 、 云 计算 等 领域 且 技术 或者 或者 产品 更新 速度 快 ;
(四) 专利 申请人 或者 复审 请求 人 已经 做好 实施 准备 或者 已经 开始 实施, 或者 有 证据 证明 他人 正在 实施 其 发明 创造.
(五) 就 相同 主题 首次 在 中国 提出 专利 申请 又向 其他 国家 或者 地区 提出 提出 申请 的 该 中国 首次 申请.
(六) 其他 对 国家 利益 或者 公共 利益 具有 重大 意义 需要 优先 审查。
第四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无效 宣告 案件, 可以 请求 优先 审查:
(一) 针对 无效 宣告 案件 涉及 的 专利 发生 侵权 纠纷, 当事人 已 请求 地方 知识产权 局 处理 、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或者 请求 仲裁 调解 组织 仲裁 调解.
(二) 无效 宣告 案件 涉及 的 专利 对 国家 利益 或者 公共 利益 具有 重大 意义.
第五 条 对 专利 申请 、 专利 复审 案件 提出 优先 审查 请求 , 应当 经 全体 申请人 或者 全体 复审 请求 人 同意 ; 对 无效 宣告 案件 提出 优先 审查 请求 , 应当 经 无效 宣告 请求 人 或者 全体 专利权 人 同意。
处理 、 审理 涉案 专利 侵权 纠纷 的 地方 知识产权 局 、 人民法院 或者 仲裁 调解 组织 可以 对 无效 宣告 案件 提出 优先 审查 请求.
第六 条 对 专利 申请 、 专利 复审 案件 、 无效 宣告 案件 进行 优先 审查 的 数量,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根据 不同 专业 技术 领域 的 审查 能力 、 上 一 年度 专利 授权 量 以及 本年度 待 审 案件 数量 等.
第七 条 请求 优先 审查 的 专利 申请 或者 专利 复审 案件 应当 采用 电子 申请 方式.
第八 条 申请人 提出 发明 、 实用 新型 、 外观 设计 专利 申请 优先 审查 请求 的 , 应当 提交 优先 审查 请求 书 、 现有 技术 或者 现有 设计 信息 材料 和 相关 证明 文件 ; 除 本 办法 第三 条 第五 项的 情形 外, 优先 审查 请求 书 应当 由 国务院 相关 部门 或者 省级 知识产权 局 签署 推荐 意见.
当事人 提出 专利 复审 、 无效 宣告 案件 优先 审查 请求 的 , 应当 提交 优先 审查 请求 书 和 相关 证明 文件 ; 除 在 实质 审查 或者 初步 审查 审查 中 已经 进行 优先 审查 的 的 专利 复审 案件 外, 优先 审查 请求.相关 部门 或者 省级 知识产权 局 签署 推荐 意见。
地方 知识产权 局 、 人民法院 、 仲裁 调解 组织 提出 无效 宣告 案件 优先 审查 请求 的 , 应当 提交 优先 审查 请求 书 并 说明 理由.
第九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受理 和 审核 优先 审查 请求 后, 应当 及时 将 审核 意见 通知 通知 审查 请求 人.
第十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同意 进行 优先 审查 的 , 应当 自 同意 之 日 起, 在 以下 期限 内 结案 :
(一) 发明 专利 申请 在 四 十五 日内 发出 第 一次 审查 意见 通知书, 并 在 一年 内 结案 ;
(二) 实用 新型 和 外观 设计 专利 申请 在 两个月 两个月 结案 ;
(三) 专利 复审 案件 在 七个月 内 结案 ;
(四) 发明 和 实用 新型 专利 无效 宣告 案件 在 五个月 内 结案, 外观 设计 专利 无效 宣告 案件 在 四个月 内 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 优先 审查 的 专利 申请, 申请人 应当 尽快 作出 答复 或者 补正。 申请人 答复 发明 专利 审查 意见 通知书 的 期限 为 通知书 发文 日 起 两个月 , 申请人 答复 实用 新型 和 外观 审查.审查 意见 通知书 的 期限 为 通知书 发文 日 起 十五 日.
第十二 条 对于 优先 审查 的 专利 申请,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可以 停止 优先 审查 程序, 按 普通 程序 处理, 并 及时 通知 优先 : 请求 人.
(一) 优先 审查 请求 获得 同意 后, 申请人 根据 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第五十一条 第一 、 二 款 对 申请 文件 提出 修改 ;
(二) 申请人 答复 期限 超过 本 办法 第十一条 规定 的 期限.
(三) 申请人 提交 虚假 材料 ;
(四) 在 审查 过程 中 发现 为非 正常 专利 申请。
第十三 条 对于 优先 审查 的 专利 复审 或者 无效 宣告 案件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专利 复审 委员会 可以 停止 优先 审查 程序 , 按 普通 程序 处理 , 并 及时 通知 优先 审查 请求 人 :
(一) 复审 请求 人 延期 答复 ;
(二) 优先 审查 请求 获得 同意 后, 无效 宣告 请求 人 补充 证据 和 理由.
(三) 优先 审查 请求 获得 同意 后, 专利权 人 以 删除 以外 的 方式 修改 权利 要求 书.
(四) 专利 复审 或者 无效 宣告 程序 被 中止 ;
(五) 案件 审理 依赖 于 其他 案件 的 审查 结论.
(六) 疑难 案件, 并 经 专利 复审 委员会 主任 批准。
第十四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负责 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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