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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ido de determinação da validade de um acordo de arbitragem entre Wuhan Zhonghe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e Cui (2019)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崔 钰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案

Tribunal de Tribunal Popular Intermediário de Wuhan

Número do processo (2019) E 01 Min Te No. 202 ((2019) 鄂 01 民 特 202 号)

Data da decisão 18 Dezembro, 2019

Nível do Tribunal Tribunal Popular Intermediário

Procedimento de teste Primeira instância

Tipos de litígio Contencioso Cível

Tipo de casos Estudos de

Tópico (s) Revisão Judicial de Arbitragem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Editor (es) CJ Observer

湖北省 武汉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鄂 01 民 特 202 号
申请人 :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地 武汉 经济 开发区 沌口 小区 2 号 地。
法定 代表人 : 李中秋 , 该 公司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张亚琴 , 女 , 该 公司 员工。
被 申请人 : 崔 钰 , 男 , 汉族 , 1985 年 3 月 26 日 出生 出生 , 住 武汉 市 汉阳 区。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崔 钰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一 案, 本院 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 立案 后 进行 了 了 审查。 本案 现已 审查 终结.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申请 依法 确认 与 崔 钰 签订 的 《前期 物业 服务 协议》 中 约定 的 第十六 条 仲裁 条款 无效。 事实 与 理由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中 约定 的 申请人 崔钰 签订 《前期 物业 管理 服务 协议》 一份, 该 合同 第十六 条 约定 “本 协议 在 履行 中 如 发生 争议, 双方 应 友好 协商 解决, 或 向 物业 管理 行政 部门 申请 调解 ; 协商 或 调解 无效 的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认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的 规定, 该 仲裁 条款 无效.
被 申请人 崔 钰 未 陈述 意见。
经 审理 查明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崔 钰 签订 《前期 物业 管理 服务 协议》 一份 , 该 合同 第十六 条 约定 “本 协议 在 履行 中 如 发生 争议 , 双方 双方友好 协商 解决, 或 向 物业 管理 行政 部门 申请 调解 ; 协商 或 调解 无效 的 ,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依照 依照.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的 规定, 向 我 院 提起 确认 仲裁 条款 无效 的 申请.
本院 认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第十八 条 规定 “仲裁 协议 对 仲裁 事项 或 仲裁 委员会 没有 约定 或者 约定 不 明确 的 , 当事人 可以 补充 协议 ; 达不成 补充 协议 的 , 仲裁 协议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国 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七 条 规定 “当事人 约定 争议 可以 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也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 仲裁 协议 无效。” 本案 中 , , 签订的 案 涉 合同 约定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符合 上述 法律 规定, 应 依法 认定 该 仲裁 协议 无效.
综 上 , 本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第十八 条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国 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七 条 规定, 裁定 如下 :
确认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崔 钰 签订 的 《前期 物业 服务 协议》》 中 约定 的 第十六 条 仲裁 条款 无效.
本案 受理 费 400 元 , 由 被 申请人 崔 钰 负担。
审判长 林宏文
审判员 胡 劲
审判员 王 日 升
二 〇 一 九年 十二月 十八 日
法官 助理 沈 辰
书记员 游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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