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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Aviso sobre a regulamentação do uso da Internet para operações de impressão (2007)

关于 规范 利用 互联网 从事 印刷 经营 活动 的 通知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Imprensa e Publicação

Data de promulgação 01 Agosto , 2007

Data efetiva 01 Agosto , 2007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Imprensa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关于 规范 利用 互联网 从事 印刷 经营 活动 的 通知
新 出 联 [2007] 8 号
各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新闻 出版 局 、 公安厅 (局) 、 工商 工商 行政 管理局 、 通信 管理局:
近年来 , 我国 数字 印刷 行业 快速 发展。 其中 , “印 客” 类 网站 利用 互联网 向 社会 快捷 地 提供 异地 、 远程 、 个性 化 印刷 产品 , 受到 社会 的 认可 和 欢迎。 国家 鼓励 “印 客” 类 依法开发 、 提供 各种 内容 健康 向上 、 形式 丰富多彩 的 印刷 产品。 《新闻 出版 业 “十一 五” 发展 规划》 明确 提出 了 “鼓励 采用 快速 、 按需 、 高效 、 个性 化 的 数字 印刷”。 为 促进数字 印刷 业 健康 发展 , 规范 “印 客” 类 网站 的 印刷 经营 活动, 根据 《印刷 业 管理 条例》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一 、 “印 客” 类 网站 直接 提供 经营 性 排版 、 制版 、 印刷 和 装订 服务 的 , 属于 印刷 经营 活动, 依照 《印刷 业 管理 条例》 的 规定 , 纳入 印刷 业 监督 管理 范畴, 应 事先 事先.许可证》。
“印 客” 类 网站 提供 印刷 经营 活动 中介 服务 的 , 须向 接受 其 委托 承印 的 印刷 企业 提供 合法 合法 的 委托 手续 , 承印 的 印刷 企业 要 严格 审核.
二 、 从事 印刷 经营 活动 的 “印 客” 类 网站 须 遵守 《印刷 业 管理 条例》 等 国家 印刷 管理 规定。 要 认真 执行 《印刷品 承印 管理 规定》 (新闻 出版 总署 、 公安部 令 第 第。 要 认真 执行 《印刷品 承印 管理 规定》 ((新闻 出版 总署 、 公安部 令 第 19 号建立 、 健全 承印 验证 验证 制度 、 承印 登记 制度 、 印刷品 保管 制度 、 印刷品 交付 制度 制度 、 印刷 活动 残次 品 销毁 制度 等 管理 制度。
从事 图书 、 期刊 和 报纸 等 出版物 印刷 经营 活动 的 , 须 验证 并 留存 出版 单位 盖章 的 印刷 委托书 和 报纸 出版 许可证 , 不得 接受 非 出版 单位 和 个人 的 委托 印刷 图书 、 期刊 和 报纸, 包括. 、 假冒 出版 单位 、 书号 、 刊号 和 内部 资料 性 出版物 准印证 号, 以及 没有 出版 单位 、 书号 、 刊号 和 内部 资料 性 出版物 准印证 准印证 号 的 个人 小说 、 诗集 、 文集 、 、 “博客” 书. 。 禁止 印刷 非法出版物。
三 、 从事 印刷 经营 经营 的 “印 客” 类 网站 须 在 经营 场所 和 网站 首页 显 著 位置 公示 《印刷 经营 许可证》 和 营业 执照.
四 、 从事 印刷 经营 活动 的 “印 客” 类 网站 应 自觉 保护 知识产权, 维护 著作权 人 的 合法 权益, 不得 提供 侵犯 他人 知识产权 的 各类 印刷品.
五 、 “印 客” 类 网站 将 个人 小说 、 文集 等 数字 化 作品 登载 在 网站 上 , 提供 在线 浏览 、 阅读 或 下载 服务 的 , 属于 互联网 出版 活动 , 须按 有关 规定 , 取得 互联网 出版。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等文件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 、 各级 新闻 出版 、 公安 、 工商 、 电信 主管 部门 应 密切 配合, 根据 本 通知 要求 加强 对 本 辖区 内 “印 客” 类 网站 的 监督 检查 工作 , 督促 、 引导 其 依法 办理 相关 手续 、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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