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As disposições sobre o reconhecimento e proteção de marcas notórias (2014)

驰名 商标 认定 和 保护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Regulação do Mercado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lho 03, 2014

Data efetiva 03 Agosto , 2014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de Marcas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驰名 商标 认定 和 保护 规定
(2014 年 7 月 3 日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令 第 66 号 公布)
第一 条 为 规范 驰名 商标 认定 工作, 保护 驰名 商标 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以下 简称 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以下 简称 实施 条例.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驰名 商标 是 在 中国 为 相关 公众 所 熟知 的 商标.
相关 公众 包括 与 使用 商标 所 标示 的 某类 商品 或者 服务 有关 的 消费者, 生产 前述 商品 或者 提供 服务 的 其他 经营 者 以及 经销 渠道 渠道 中 所 涉及 的 销售 者 和 相关 人员 等.
第三 条 商标 局 、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根据 当事人 请求 和 审查 、 处理 案件 的 需要, 负责 在 商标 注册 审查 、 商标 争议 处理 和 工商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 部门 查处 商标 违法 案件 过程 中 认定 和 保护 驰名 商标。
第四 条 驰名 商标 认定 遵循 个案 认定 、 被动 保护 的 原则.
第五 条 当事人 依照 商标法 第三 十三 条 规定 向 商标 局 提出 异议, 并 依照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规定 请求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 可以 向 商标 局 提出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书面 请求 并 提交 其 商标.驰名 商标 的 证据 材料。
第六 条 当事人 在 商标 不予 注册 复审 案件 和 请求 无效 宣告 案件 中, 依照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规定 请求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 可以 向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提出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书面 请求 并 提交 其 商标 构成.商标 的 证据 材料。
第七 条 涉及 驰名 商标 商标 保护 的 商标 违法 案件 由市 (地 、 州) 级 以上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管辖。 当事人 请求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查处 商标 违法行为, 并 依照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规定 请求 驰名 商标.的 , 可以 向 违法行为 发生 地 的 市 (地 、 州) 级 以上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进行 投诉, 并 提出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书面 请求, 提交 证明 其 商标 构成 驰名 商标 的 证据 材料.
第八 条 当事人 请求 驰名 商标 保护 应当 遵循 诚实 信用 原则, 并对 事实 及 所 提交 的 证据 材料 的 真实性 负责.
第九条 以下 材料 可以 作为 证明 符合 商标法 第十四 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证据 材料:
(一) 证明 相关 公众 对该 商标 知晓 程度 的 材料.
(二) 证明 该 商标 使用 持续 时间 的 材料, 如 该 商标 使用 、 注册 的 历史 和 范围 的 材料。 该 商标 为 未 注册 商标 的 , 应当 提供 证明 其 使用 持续 时间 不少于 5 年 的 材料为 注册 商标 的 , 应当 提供 证明 其 注册 时间 不少于 3 年 或者 持续 使用 时间 不少于 5 年 的 材料.
(三) 证明 该 商标 的 任何 宣传 工作 的 持续 时间 、 程度 和 地理 范围 的 材料, 如 近 3 年 广告宣传 和 促销 活动 的 方式 、 地域 范围 、 宣传 媒体 的 种类 以及 广告 投放 量 等 材料.
(四) 证明 该 商标 曾 在 中国 或者 其他 国家 和 地区 作为 驰名 驰名 商标 受 保护 的 材料.
(五) 证明 该 商标 驰名 的 其他 证据 材料 , 如 使用 该 商标 的 主要 商品 在 近 3 年 的 销售 收入 、 市场 占有率 、 净利润 、 纳税 额 、 销售 区域 等 材料.
前款所称“3年”、“5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3年、5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3年、5年。
第十 条 当事人 依照 本 规定 第五 条 、 第六 条 规定 提出 驰名 商标 保护 请求 的 , 商标 局 、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应当 在 商标法 第三 十五 条 、 第三 十七 条 、 第四 十五 条.的 期限 内 及时 作出 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 依照 本 规定 第七 条 规定 请求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查处 商标 违法行为 的,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投诉 材料 予以 核查, 依照 《工商 行政管理 机关 行政 处罚 程序 规定》 的 有关 规定 决定.立案。 决定 立案 的 ,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当事人 提交 的 驰名 商标 保护 请求 及 相关 证据 材料 是否 符合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 第十四 条 、 实施 条例 第三 条 和 本 规定 相关 证据.初步 核实 和 审查。 经 初步 核查 符合 规定 的 , 应当 自 立案 之 日 起 30 日内 将 驰名 商标 认定 请示 、 案件 材料 副本 一并 报送 上级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经 审查 不 符合 规定 的 ,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 行政 处罚 程序 规定》 的 规定 及时 作出 处理.
第十二 条 省 (自治区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对 本 辖区 内 市 (地 、 州) 级 工商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 报送 的 驰名 商标 认定 相关 材料 是否 符合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 州、 实施 条例 第三 条 和 本 规定 第九条 规定 进行 核实 和 审查。 经 核查 符合 规定 的 , 应当 自 收到 驰名 商标 认定 相关 材料 之 日 起 30 日内, 将 驰名 商标 认定 请示 、 案件 材料 副本.报送 商标 局。 经 审查 不 符合 规定 的 , 应当 将 有关 材料 退回 原 立案 机关, 由其 依照 《工商 行政管理 机关 行政 处罚 程序 规定》 的 规定 及时 作出 处理.
第十三 条 商标 局 、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在 认定 驰名 商标 时, 应当 综合 考虑 商标法 第十四 条 第一 款 和 本 规定 第九条 所列 各项 因素, 但 不 以 满足 全部 因素 为 前提.
商标 局 、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在 认定 驰名 商标 时, 需要 地方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核实 有关 情况 的 , 相关 地方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予以 协助.
第十四 条 商标 局 经 对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报送 的 驰名 商标 认定 相关 材料 进行 审查, 认定 构成 驰名 商标 的 , 应当 向 报送 请示 的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商.部门 作出 批复。
立案 的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自 商标 局 作出 认定 批复 后 60 日内 依法 予以 处理, 并将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抄报 所在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 自 收到 抄报 的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之 日 起 30 日内 将 案件 处理 情况 及 及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副本 报送 商标 局.
第十五 条 各级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在 商标 注册 和 管理 工作 中 应当 加强 对 驰名 商标 的 保护, 维护 权利 人和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商标 违法行为 涉嫌 犯罪 的 , 应当 将 案件 及时 移送 司法机关.
第十六 条 商标 注册 审查 、 商标 争议 处理 和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查处 商标 违法 案件 过程 中, 当事人 依照 商标法 第十三 条 规定 请求 驰名 商标 保护 时, 可以 提供 该 商标 曾 在 我国 作为 驰名 商标 受 保护的 记录。
当事人 请求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范围 与 已 被 作为 驰名 商标 予以 保护 的 范围 基本 相同, 且 对方 当事人 对该 商标 驰名 无 异议 , 或者 虽有 异议 , 但 异议 理由 和 提供 的 证据 明显 不足以 支持 该 异议 的.商标 局 、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 商标 违法 案件 立案 部门 可以 根据 该 保护 记录, 结合 相关 证据, 给予 该 商标 驰名 商标 保护.
第十七 条 在 商标 违法 案件 中, 当事人 通过 弄虚作假 或者 提供 虚假 证据 材料 等 不正当 手段 骗取 驰名 商标 保护 的 , 由 商标 局 撤销 对 涉案 商标 已 作出 的 认定, 并 通知 报送 驰名 商标 认定 请示 的.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第十八 条 地方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 第十二 条 规定 未 履行 对 驰名 商标 认定 相关 材料 进行 核实 和 审查 职责, 或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三 条 第二款 规定 未.协助 或者 未 履行 核实 职责, 或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四 条 第二款 规定 逾期 未 对 商标 违法 案件 作出 处理 或者 逾期 未 报送 处理 情况 的, 由上一级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予以 通报, 并 责令.整改。
第十九 条 各级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驰名 商标 认定 工作 监督 检查 制度。
第二十条 参与 驰名 商标 认定 与 保护 相关 工作 的 人员,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违法 办理 驰名 商标 认定 有关 事项, 收受 当事人 财物, 牟取 不正当 利益 的 , 依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二十 一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30 日后 施行。 2003 年 4 月 17 日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公布 的 《驰名 商标 认定 和 保护 规定》 同时 废止.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