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SPC Dez Casos Típicos envolvendo a Internet (2021)

最高人民法院 互联网 十大 典型 案例

Tipo de documentos Casos Típicos

Organismo emissor O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31 de maio de 2021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ditor (e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互联网 十大 典型 案例
índice
一 、 陈 力 等 侵犯 著作权 罪案
二 、 杭州 华泰 一 一 文化 传媒 有限公司 诉 深圳 市道 同 科技 发展 有限公司 侵害 作品 作品 信息 传播 权 案
三 、 咪 咕 数字 传媒 有限公司 与 济南 众 佳 知识产权 代理 有限公司 侵害 作品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纠纷 案
四 、 常 文韬 诉 许 玲 、 第三 人马 锋 刚 网络 服务 合同 纠纷 案
五 、 俞彬华 诉 广州 华 多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网络 服务 合同 纠纷 案
六 、 酒泉 九 眼 眼 食品 有限 责任 公司 与 酒泉 市 瀚 森瑞达 商贸 有限 责任 责任 公司 诋毁 纠纷 案
七 、 明河 社 出版 出版 有限公司 、 完美 世界 (北京 北京) 有限公司 与 北京 火 火 谷 网络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昆仑 乐 享 网络 技术 有限公司 、 昆仑 万维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 改编 权 及 不正当 竞争 股份有限公司 案 昆仑 乐 享 享 网络 技术 有限公司 、 昆仑 万维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 改编 权 及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八 、 天津市 嘉瑞 宝 宝 金属 制品 有限公司 诉 徐桂珍 、 邓艳辉 邓艳辉 赵振 全 、 天津 多维斯 多维斯 地毯 有限公司 、 天津 欧 豪 雅 地毯 有限公司 、 第三 人 浙江 天 猫 网络 有限公司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九 、 深圳 市 腾讯 腾讯 计算机 系统 有限公司 、 腾讯 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诉 数 推 推 (重庆)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 谭 旺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十 、 腾讯 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 深圳 市 市 腾讯 系统 有限公司 诉 深圳 深圳 微 源码 软件 开发 有限公司 、 商圈 (深圳) 联合 发展 有限公司 等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一 、 陈 力 等 侵犯 著作权 罪案 [(2019) 沪 03 刑 初 127 号, 上海市 第三 中级 人民法院]
【Caso básico】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力收到“野草”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力等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Significado típico]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做出 了 准确 认定, 对 八名 被告人 均 判处 实 刑 并处 追缴 违法 所得, 特别 是 处以 财产 刑, 彰显 了 我国 严厉 制裁 涉 网 侵犯 知识产权 犯罪 、 严格 保护 知识产权 的 坚定决心。
【专家 点评】
当下 , 借助 网络 的 空间 跨越 性, 犯罪分子 大量 采取 境内 外 人员 合作 、 行为 分配 或 设施 的 远程 控制 等 方式 实施 犯罪, 隐蔽 性 加大, 给 查处 、 打击 此类 犯罪 带来 一定 困难。 本案境内 外 人员 分工合作, 以 境外 服务器 为 工具, 专门 针对 热门 影视 作品, 通过 互联网 实施 跨境 侵犯 著作权 著作权 罪 的 典型 案例, 犯罪 行为 复杂, 社会 危害性 大。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生效第二 百一 十七 条 规定, 以 营利 为 目的 , 未经 著作权 人 许可, 复制 发行 其 电影 、 电视 等 作品, 违法 所得 数额 较大 或者 有 其他 严重 情节 的 , 构成 侵犯 著作权 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十一条 第三款 规定,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 公众 传播 他人 电影 、 电视 等 作品 的 行为, 应当 视为.一 十七 条 规定 的 “复制 发行”。 而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则 明确 将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 公众 传播” 作为 本 罪行 为 之一, 这 对该 行为 的 刑事 违法 性 进行 了 强调 , 对打击 犯罪 具有 重要 的 意义。
(林维 中国社会科学院 大学 副 校长,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二 、 杭州 华泰 一 媒 媒 传媒 有限公司 诉 深圳 市道 同 科技 发展 有限公司 侵害 作品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案 [(2018) 浙 0192 民初 81 号, 杭州 互联网 法院]
【Caso básico】
华泰 公司 主张 道 同 公司 未经 其 许可 在 道 同 公司 运营 的 “第一 女性 时尚 网” 中 发表 华泰 公司 享有 著作权 的 作品, 侵害 了 华泰 公司 享有 的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华泰 公司 通过 第三方 存.平台 对 侵权 事实 予以 取证 取证, 并将 相关 数据 计算 成 哈希 值 上传 至 比特 币 区块 链 和 Factom 区块 链 中 形成 区块 证据 链 存 证 , 以此 向 法院 请求 判令 道 同 公司 承担 侵权. 。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 根据 电子 证据 审查 标准, 数 秦 公司 作为 独立 于 当事人 的 民事 主体, , 其 运营 的 保全 网 是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第三方 存 证 平台 , 保全 网通 过 可信度 较高 的 谷.开 源程序 进行 固定 侵权 作品 等 电子 数据, 且 该 技术 手段 对 目标 网页 进行 抓取 而 形成 的 网页 截图 、 源码 信息 、 调用 日志 能 相互 印证, 可 清晰 反映 数据 的 来源 、 生成 及 传递 ,.此 生成 的 电子 数据 具有 可靠性。 同时, 保全 网 采用 符合 相关 标准 的 区块 链 技术 对 上述 电子 数据 进行 了 存 证 固定 , 确保 了 电子 数据 的 完整性。 故 确认 上述 电子 数据 可以 作为 作为 认定 的 的依据 , 认定 道 同 公司 侵害 了 华泰 公司 享有 的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判令 道 同 公司 赔偿 华泰 公司 经济 损失 4000 元.
[Significado típico]
互联网 时代 下, 电子 证据 大量 涌现, 以 区块 链 为 代表 的 新兴 信息 技术, 为 电子 证据 的 取证 存 证 带来 了 全新 的 变革 , 同时 也 亟待 明确 电子 证据 效力 认定 规则。 本案 系 全国块 链 电子 存 证 的 法律 效力 进行 认定 的 案件, 为该 种 新型 电子 证据 的 认定 提供 了 审查 思路, 明确 了 认定 区块 链 存 证 效力 的 相关 规则, 有助于 推动 区块 链 技术 与 深度.融合 , 对 完善 信息 化 时代 下 的 网络 诉讼 规则 、 促进 区块 链 技术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专家 点评】
信息 网络 技术 发展 对 著作权 保护 产生 了 深远 影响。 为 应对 频 发 的 著作权 侵权行为 , 电子 证据 应运而生。 “技术 问题 需要 通过 技术 手段 解决” , 区块 链 技术 作为 一种 去 中心 化 的 数据库.采用 该 技术 等 手段 能够 进行 存 证 固定, 为 认定 著作权 侵权 事实 提供 有效 证据。 为此, 需要 确立 相关 电子 证据 的 存 证 取证 规则 , 明确 相关 电子 证据 的 认定 效力.
作为 全国 首例 区块 链 技术 电子 存 证 著作权 侵权 案, 本案 判决 通过 审查 存 证 平台 的 资格 、 侵权 网页 取证 技术 手段 可信度 和 区块 链 电子 证据 保存 的 完整性, 明确 了 区块 链.一 新型 电子 证据 的 认定 效力, 并 根据 电子 签名 法 的 规定 总结 了 这类 电子 证据 认定 效力 的 基本 规则。 人民法院 明确 利用 区块 链 技术 手段 存 证 固定, 应 重点 审核 电子 数据 来源 和 内容 人民法院 明确性 、 技术 手段 的 安全 性 、 方法 的 可靠性 、 证据 形成 的 合法性 和 相关 证据 的 关联 性, 并 根据 电子 数据 的 相关 法律 规定 综合 判断 其 证据 效力。 在 信息 网络 技术 迅猛 发展 环境 下, 对法院 如何 运用 新型 电子 证据 认定 侵权 事实, 如何 完善 我国 电子 证据 认定 规则, 如何 促进 智慧 法院 建设 与 区块 链 技术 发展, 本案 判决 都 具有 重要 示范 意义.
(冯晓青 中国 政法 大学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中国 知识产权 法学 研究 会 副 会长)
三 、 咪 咕 数字 传媒 有限公司 与 济南 众 佳 知识产权 代理 有限公司 侵害 作品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纠纷 案 [(2018) 鲁 民 终 1607 号, 山东 省 高级人民法院]
【Caso básico】
咪 咕 公司 未经 权利 人 授权, 在 其 经营 网站 咪 咕 阅读 上 有偿 向 公众 提供 作品 的 在线 阅读 服务, 侵害 了 权利 人 对其 作品 享有 的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众 佳 公司 通过 联合 信任 服务.中心 的 互联网 电子 数据 系统 , 对 上述 事实 进行 了 电子 数据 固定。 人民法院 认为, 涉案 网络 页面 截图 、 屏幕 录像 文件 以及 相关 时间戳 认定 证书 等 证据 可 形成 证据 链 , 在 没有 相反 的 下 , ,佳 公司 以 时间戳 服务 系统 固定 的 涉案 网络 页面 的 真实性 可以 确认。 咪 咕 公司 未经 权利 人 许可, 以 商业 经营 为 目的 , 通过 互联网 向 公众 提供 涉案 图书 , 使 公众 可以 在 其 个人 选定 的时间 和 地点 获取 涉案 作品, 侵害 了 众 佳 公司 所 享有 的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判决 咪 咕 公司 承担 承担 众 佳 公司 经济 损失 及 合理 支出 的 法律 责任.
[Significado típico]
本案 详细 论证 了 电子 数据 取证 系统 按照 统一 规范 固定 的 证据, 具有 事后 可追溯性 等 应 予以 采 信 的 理由, 是 丰富 权利 人 取证 手段 、 降低 权利 人 取证 难度 、 减少 维权 成本 的 理由 ,.
【专家 点评】
随着 互联网 技术 的 发展, 证据 越来越 多 以 电子 数据 的 形式 出现。 涉 互联网 的 电子 数据, 具有 数量 多 、 变化 快 、 易 篡改 等 特点 , 传统 地 公证 取证 方式 , 由于 公证 人员 数量 相对 有限.工作 时间 相对 固定 和 取证 成本 相对 较高 等 因素 的 限制, 难以 充分 满足 电子 数据 取证 的 要求.
随着 区块 链 等 技术 的 发展, 用 可信 时间戳 等 第三方 电子 证据 服务 平台 的 服务 对 互联网 中 电子 数据 进行 取证 成为 一种 选择。 如 无 相反 证据 , 对 按照 可信 时间戳 规范 操作.固定 的 电子 数据 真实性 可以 确认。 同时, 充分 运用 民事诉讼 证据 规则, 合理 地 分配 举证 责任, 有效 地 查明 案件 事实.
本案 判决 肯定 了 符合 民事诉讼 取证 要求 的 第三方 电子 证据 服务 平台 取证 的 证据 效力, 不仅 丰富 了 权利 人 取证 取证 手段 , 而且 通过 合理 地 分配 举证 责任 , 切实 降低 了 权利 人 举证 负担, 为 司法 中.难 问题 的 解决 提供 了 新 技术 的 可行 路径。 该案 的 裁判, 既 体现 了 司法 在 面对 新 科技 发展 成果 时 的 审慎 态度, 又 体现 了 司法 的 包容 性 和 发展 性.
(邓宏光 西南 政法 大学 教授)
四 、 常 文韬 诉 许 玲 、 第三 人马 锋 刚 网络 服务 合同 纠纷 案 [(2019) 京 0491, 2547, , 北京 互联网 法院]
【Caso básico】
2017年9月11日,许玲通过其微信向常文韬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每周结算;按许玲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常文韬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许玲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许玲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文韬结算了229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后常文韬催促许玲结算付款,许玲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玲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文韬起诉要求许玲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文韬的诉讼请求。
[Significado típico]
本案 是 全国 首例 涉及 “暗 刷 流量” 交易 的 案件。 网络 产品 的 真实 流量 能够 反映 网络 产品 的 受欢迎 度 度 及 质量 优劣 程度, 流量 成为 网络 用户 选择 网络 产品 的 重要 因素。 本案 从 产业 层面.揭示 了 互联网 经济 的 流量 属性 和 “暗 刷 流量” 的 危害性, 并 在 判决 中 明确 , 以 “暗 刷 流量” 交易 为 目的 订立 的 合同 , 违背 公 序 良 俗 、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 应属 无效不得 基于 “暗 刷 流量” 合同 获利 ; 法院 对 交易 双方 在 合同 履行 过程 中 的 获利, 应予 收缴。 该 判决 对 “暗 刷 流量” 的 否定 评价 , 对于 构建 网络 诚信 秩序 、 净化 网络 道德 环境、 提高 网络 ​​治理 能力 具有 重要 意义。
【专家 点评】
“流量” 在 网络 时代 已经 成为 一种 “财富”。 凭借 客户 的 好评, 电 商 的 销量 可以 大幅度 提高 ; 凭借 海量 “粉丝”, 可以获得 丰厚 的 广告 收益。 于是, 就有 了 以 提供 “暗刷 流量 ”, 并 根据 PV 值 、 UV 值 、 IP 值 明码 标价 不法 之 业。 本案 就是 一起 因“ 暗 刷 流量 ”合同 而 引起 的 纠纷。 原告 以其 已 按 约定 完成 暗 刷 , 而 被告 不 约定支付 费用 为由 提起 违约 之 诉。
众所周知 , 暗 刷 流量 的 结果 并不 反映 网站 的 实际 流量。 靠 暗 刷 制造 的 高 流量 显 属 虚夸 虚夸 网站 业绩, 其 目的 大多 是 为了 是 欺骗 、 误导 消费者 , 诱骗 网民 与其 交易。 最 的 的 的以 虚假 交易 量 吸引 消费者 、 编造 用户 好 评价 误导 公众。 这种 行为 不仅 直接 损害 消费者 利益, 而且 也 损害 了 其他 合法 经营 商家 的 利益。 任何 人 不得 因 损害 公共 利益 而 获利, 为此 而订立 的 合同 依照 法律 当属 无效。 法律 不能 保护 这种 非法 行为 所生 之 利。 故 原告 的 请求 不能 支持。 与此同时, 被告 因 原告 行为 所获 利益 也不 应 给予 保护.
(郭 禾 中国 人民 大学 教授, 知识产权 学 院副院长)
五 、 俞彬华 诉 广州 华 多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网络 服务 合同 纠纷 案 [(2019) 粤 0192, 70 号, 广州 互联网 法院]
【Caso básico】
俞彬华是华多公司运营的YY直播平台的实名认证消费者。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俞彬华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账户被盗后,俞彬华立即联系华多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华多公司仅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应允其要求。俞彬华主张YY软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华多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及时协助追回被盗的网络虚拟财产,故请求法院判令华多公司赔偿其1180000红钻券折合人民币1180元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彬华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密码比较简单,且未能充分选用华多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华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俞彬华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彬华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故判令华多公司向俞彬华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即472元,驳回俞彬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Significado típico]
本案 对 网络 环境 下, 如何 合理 分配 用户 与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对 争议 事实 的 举证 责任 进行 详细 论述, 并 结合 网络 服务 合同 中 双方 的 权利 义务 内容, 确立 了 用户 和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负有.虚拟 财产 安全 保护 义务 的 规则, 提出 双方 应当 根据 在 履约 过程 中 的 过错 程度, 衡量 双方 过错 对 损害 后果 的 原因 力 大小, 合理 分配 责任 比例 的 处理 原则。 本案 判决 为 妥善 调处 网络 虚拟.确立 网络 平台 责任 规则 、 完善 网络 侵权 责任 制度 提供 了 范例, 有 利于 提高 对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 保护 水平, 亦 有助于 加强 用户 和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的 安全 意识 和 责任 意识 , 促进 互联网 的. 。
【专家 点评】
网络 用户 在 网络 空间 中 形成 的 账号 、 积分 、 虚拟 装备 等均 具有 一定 的 经济 价值, 随着 网络 技术 的 发展 与 移动 终端 的 普及 , 网络 虚拟 财产 被盗 案件 也 时 有 发生。 《民法典》. 127 条 规定 : “法律 对 数据 、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 保护 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为 新 时代 加快 完善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体制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和 的 意见》 中 也 强调 : “加强 对 数字 货币 、 网络 虚拟 财产 、 数据 等 新型 权益 的 保护。”
在 俞彬华 诉 广州 华 多 网络 案 中, 法院 虽 没有 对 网络 虚拟 财产 属性 、 交易 规则 等 具有 争议 性 的 问题 进行 直接 回答, 但 根据 网络 用户 与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之间 的 合同 了 的 的。 网络 虚拟 财产 必须 依托 于 特定 的 网络 平台, 而 网络 平台 背后 必然 有 相应 的 运营 者, , 网络 用户 与 网络 平台 间 就 存在 合同 关系。 在 发生 网络 虚拟 财产 被盗 的 情况 , , 只需.根据 合同 约定 的 权利 义务 便可 界定 双方 的 责任。 在 针对 网络 虚拟 财产 规则 缺失 的 背景 下 , 个案 中 探索 可行 的 保护 方式 则 更具 示范 效应 , 这 也是 俞彬华 诉 广州 华 多 网络 案 的 可行 的 保护 方式 则 更具 示范 效应 , 多 网络 案 的 典型.所在。
(来 小鹏 中国 政法 大学 民 商 经济 法学院 教授)
六 、 酒泉 九 眼 眼 泉 食品 有限 责任 公司 与 酒泉 市 瀚 森瑞达 商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商业 诋毁 纠纷 案 [(2019) 甘 民 终 591 号, 甘肃 省 高级人民法院.
【Caso básico】
九眼泉公司系“杏香源”杏皮茶生产经销商并于2017年12月14日取得“杏香源”商标。2018年6月,该公司发现瀚森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送“郑重声明”载明:“经由老味道饮料厂生产的杏香园牌杏皮茶现有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厂要求市场全部撤回,请各店方务必重视,立即联系配货人员无条件将产品如数退回,如无视此声明出现的任何相关问题,均由店方全部承担,本厂概不负责。同时我厂老味道牌杏皮茶、独壹品牌杏皮茶无问题正常使用。”该声明经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对九眼泉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九眼泉公司遂向工商部门举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依法作出对瀚森瑞达公司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后九眼泉公司以诋毁商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瀚森瑞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瀚森瑞达公司在明知九眼泉公司经营“杏香源”牌杏皮水且自身对“杏香园”三字不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形下,无任何事实依据,自行编造“郑重声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声明中的“杏香园”牌杏皮茶与九眼泉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杏香源”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且读音一致,形成高度近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解,其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对九眼泉公司商誉的诋毁,判决瀚森瑞达公司在原微信朋友圈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九眼泉公司经济损失。
[Significado típico]
商誉 是 经营 者 在 市场 经营 活动 中 对其 产品 或 服务 的 市场 推广 、 技术 研发 以及 广告宣传 等 领域 经过 长期 努力 建立 起来 的 企业 形象 和 市场 评价 , 是 企业 赖以 生存 的 无形资产。 随着.互联网 和 电子商务 的 迅猛 发展, 微 信 朋友 圈 逐渐 改变 了 社交 平台 和 交易 方式, 但 其 并 非法 非法 外 之 地。 通过 微 信 朋友 圈 等 互联网 平台 捏造 、 散布 虚假 的 易于 公众 , ,对手 商业 信誉 和 商品 声誉, 足以 使 相关 公众 产生 误导 性 的 恶劣 影响, 构成 商业 诋毁 类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法院 判令 翰 森瑞达 公司 在 原 微 信 朋友 圈 刊登 声明 消除 影响 , 丰富 了 消除 适用.的 具体 方式。
【专家 点评】
移动 互联网 带来 了 一场 社会 交往 和 信息 传播 的 空间 革命, 将 社交 媒介 高度 压缩 在 了 智能 手机 手机 屏幕 的 方寸 之 地。。 这 让 敏锐 的 商家 看到 了 前 所有 未 的 契机 , 也 让 别有用心 社交.媒体 平台 作为 了 打击 竞争对手 的 手段。 本案 被告 正是 利用 微 信 朋友 圈 的 发布 和 转发 功能 , 以 “自 黑” 的 方式 (声称 并不 存在 的 自家 品牌 存在 “非常 严重 的 产品 质量 问题”.借助 “谐音 梗” (两种 品牌 读音 完全相同), 对 竞争对手 的 商品 和 商誉 加以 诋毁。 本案 判决 针对 这一 现实 问题, 从 规则 和 救济 两个 方面 做出 了 法律 回应, 充分 把握 了.互联网 时代 的 传播 特点, 对于 在 互联网 视野 下 保护 企业 商誉 具有 积极 的 规 制 和 示范 作用。 本案 一方面 对 通过 微 信 朋友 圈 等 社交 媒体 平台 发布 蓄意 捏造 并 易于 引起 公众 误解 误解 的 不 实 信息明确 了 禁止 规则 ; 另一方面, 也 有效 利用 了 社交 媒体 平台 的 信息 传播 优势, 判令 被告 在 原 朋友 圈 发布 声明 、 以 正 视听, 在 司法 救济 上 也是 一种 有益 的 制度 探索.
(凌 斌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七 、 明河 社 出版 出版 有限公司 、 完美 世界 (北京 北京) 有限公司 与 北京 火 火 谷 网络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昆仑 乐 享 网络 技术 有限公司 、 昆仑 万维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 改编 权 及 不正当 竞争 股份有限公司 案 昆仑 乐 享 享 网络 技术 有限公司 、 昆仑 万维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 改编 权 及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2018) 京 民 终 226 号, 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Caso básico】
自2002年起,明河社是《金庸作品集》(包括《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在内的十二部作品)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2013年,在征得明河社同意后,查良镛将上述授权内容中的部分权利内容即特定区域、特定期间内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权完美世界公司。火谷网于2013年4月30日开发完成涉案武侠Q传游戏。同年5月28日,火谷网与昆仑乐享公司签订独家授权协议,授权昆仑乐享公司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独家运营该游戏。昆仑万维公司通过其网站进行涉案游戏的运营,并通过该网站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安卓及苹果系统客户端的下载。2014年3月,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的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涉案游戏的界面进行了公证取证。涉案游戏共有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饰卡牌和阵法卡牌等四类卡牌,通过具体比对,涉案游戏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饰描述、阵法描述、关卡设定等多个方面与涉案武侠小说中的相应内容存在对应关系或相似性。火谷网亦认可开发涉案游戏时借鉴和参考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元素。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游戏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判决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赔偿损失1600万元。
[Significado típico]
本案 是 一起 涉及 如何 认定 网络 游戏 与 文字 作品 间 使用 关系 的 典型 案例。 判决 进一步 明确 了 改编 改编 权 的 保护 范围 , 为 知名 文学 作品 的 市场 开发 和 游戏 产业 的 规范 运营 的 了 指引 , 对 类似.具有 借鉴 指导 意义。 判决 判令 火 谷 网 、 昆仑 乐 享 公司 、 昆仑 万维 公司 赔偿 明河 社 损失 1600 万元, 充分 反映 了 知识产权 的 市场 价值, 切实 保障 了 权利 人 获得 足额 赔偿, 体现.加大 知识产权 保护 力度 的 司法 导向。 本案 入选 “2019 年度 中国 法院 10 大 知识产权 案件”。
【专家 点评】
近年来 , 随着 影视 和 游戏 产业 的 发展, 优秀 原创 作品 的 商业 价值 日益 凸显, 将 优秀 文学 作品 改编 为 网络 游戏 和 影视 作品, 已经 成为 影视 游戏 产业 的 常见 运营 模式 , , 即 是 一起 ,.武侠小说 改编 为 网络 游戏 的 典型 案例.
涉案 游戏 对 原告 作品 的 使用 方式, 不同于 通常 的 抄袭 剽窃, 被告 在 改编 时 并未 完整 使用 涉案 作品 的 故事 情节, 仅 使用 了 涉案 作品 中 的 主要人物 角色 、 人物 关系 、 人物 特征 、 的 情节.武器 、 阵法 、 场景 等 创作 要素。 被告 的 行为 是否 构成 侵害 作者 的 改编 权 是 本案 的 争议 争议 核心。 二审 法院 采用 “整体 比 对 法”, 并未 先行 剔除 属于 公有 领域 的 或 著作权.保护 的 成分, 也 未 对 单 部 武侠小说 中 被 利用 的 内容 进行 量化 计算, 而是 在 引导 当事人 充分 举证 、 阐述 的 基础 上, 根据 高度 盖 然 性 证明 标准 和 证据 优势 原则 对 实质性 相似.认定 , 在 该 事实 基础 上, 对 相似 性 内容 是否 属于 受 著作权 法 保护 的 独创性 表达 和 被告 涉案 使用 行为 的 属性 进行 分析, 并 在进行 价值 判断 和 利益 衡量 后 , 得出 了 被告 的 涉案 游戏.侵犯 涉案 武侠小说 改编 权 的 结论。
根据 我国 现行 国 著作权 法 的 规定, 改编 权, 是 指 改变 作品, 创作 出 具有 独创性 的 新 新 作品 的 权利。 该 该 权利 是 著作权 法 赋予 作者 以 创造性 方式 利用 其 作品 的。 在 作品 的 的 利用趋 多元化 网络 环境 下, 对于 改编 权 的 保护 力度 将 在 很大程度上 决定 著作权 的 保护 强度 和 作品 的 商业 利用 价值。 基于 上述 分析 , 本案 判决 对于 利用 他人 作品 元素 改编 行为 的 法律 逻辑.了 层次 分明 的 论述, 厘清 了 侵害 改编 权 与 侵害 复制 权 和 合理 使用 及 借鉴 行为 的 边界, 同时 区分 了 著作权 法 与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的 适用 规则 , 对于 类似 案件 的 审理 ,.利用 他人 的 文学 作品 从事 商业 开发 和 游戏 产业 的 规范 运营 提供 了 规则 指引.
(孙国瑞 北京 航空 航天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北京 知识产权 研究 会 会长.
八 、 天津市 嘉瑞 宝 宝 金属 制品 有限公司 诉 徐桂珍 、 邓艳辉 、 赵振 全 、 天津 多维斯 地毯 有限公司 、 天津 欧 豪 雅 雅 地毯 有限公司 、 第三 人 浙江 浙江 天 猫 网络 有限公司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2019)津 0116 民初 5880 号 , 天津市 滨海 新区 人民法院]
【Caso básico】
嘉瑞宝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了“嘉瑞宝旗舰店”的店铺,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也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店铺,以上四个店铺均从事地毯销售,且线下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自2019年6月起,赵振全借用徐桂珍的身份证,分别利用赵振全、多维斯公司以及欧豪雅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地毯的订单记录以及该三家店铺出具的包含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伪造了签有徐桂珍名字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由多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良委托熟悉淘宝网络业务的邓艳辉,通过使用前述资料办理了涉案三幅地毯图形的版权登记手续,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嘉瑞宝旗舰店”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部分商品链接被删除。嘉瑞宝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共谋,恶意利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规则进行投诉致嘉瑞宝公司商品链接被删除的行为,构成对嘉瑞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邓艳辉赔偿嘉瑞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Significado típico]
通知 删除 规则 是 解决 权利 人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网络 用户 间 侵权 争议 的 重要 法律 规则。 本案 系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虚构 事实 骗取 作品 登记 , 向 网络 服务 平台 发出 恶意 通知 , 致使 同 业 利益.而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的 典型 案例。 本案 对 引导 权利 人 正确 行使 通知 删除 权利, 遏制 恶意 投诉 行为, 维护 诚实 信用 、 公平 规范 的 网络 秩序 具有 重要 的 示范 意义.
【专家 点评】
“通知 - 删除 规则” 被 认为 是 推动 各国 平台 经济 发展 最为 重要 的 一条 法律 规则, 为 平台 经济 打造 了 一个 “安全 港”。 我国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 侵权 责任 法 先后 确立 了 该 ,.明显。 与此同时, , 中 恶意 利用 “通知 - 删除 规则” 打压 竞争对手 、 谋取 不当 利益 的 行为 也 时 有 发生, 扰乱 了 正常 的 经济 秩序。 不少 情况 下 , 规则 的 适用 面临 一定 的.性, 合法 与 违法 的 边界 不好 划分。 为此, 《电子商务 法》 《民法典》 对该 规则 进行 了 进一步 的 完善, 明确 通知 与 反 通知 的 程序 、 平台 审查 义务 与 程度 规则 线上 线 下.机制 衔接 以及 恶意 通知 的 法律 责任 追究 等 , 以 规范 不同 主体 的 行为, 实现 权利 义务 的 平衡。 本案 本案 强 , 事实 层面 涉及 恶意 通知 的 判断 以及 不同 主体 法律 责任 的, 实现 梳理 完整 ;.涉及 反 不正当 竞争 、 电子商务 、 版权 保护 等 不同 法律 的 适用, 推理 非常 细致。 本案 判决 对于 全面 、 准确 理解 与 适用 “通知 - 删除 规则” , 明确 法律 边界, 规范 竞争 行为 , 推动 数字 、 准确 理解 与 适用都 具有 重要 的 意义。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 研究所 研究员)
九 、 深圳 市 腾讯 计算机 系统 有限公司 、 腾讯 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诉 数 推 (重庆) 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 、 谭 旺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2019) 渝 05 民初 3618 号 , 重庆 市 第五中级 人民法院]
【Caso básico】
数推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谭旺系数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数推公司、谭旺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别开设了www.qiehy.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并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借助网络营销平台,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针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网站和产品服务,对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推公司、谭旺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
[Significado típico]
()严重 侵害 公民 的 合法 权益。 本案 分析 了 互联网 经营 者 有偿 提供 虚假 刷 量 服务 的 行为 特征, , 明确 了 其 违反 诚实 信用 原则 原则 和 商业 道德规范 , 损害 合法 经营 者 、 用户 和 消费者 的 权益.秩序 , 其 行为 具有 不正当 性, 应 纳入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予以 规 制。 本案 是 对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十二 条 规定 的 “其他”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的 重要 补充, 为 审理 涉及 互联网.产业 的 类似 案件 提供 了 裁判 指引。 本案 入选 “2020 年 中国 法院 50 件 典型 知识产权 案例”。
【专家 点评】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二 条 规定 : “经营 者 在 生产 经营 活动 中 违反 该 法 规定 , 扰乱 市场 竞争 秩序 , 损害 其他 经营 者 或者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为.规范 利用 网络 从事 生产 经营 活动, 该 法 第十二 条 定义 了 利用 网络 进行 不正当 竞争 的 行为, 即 经营 者 利用 技术 手段, 通过 影响 用户 选择 或者 其他 方式, 实施 妨碍 、 破坏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正常 运行 的 行为。 此外, 为了 避免 对 网络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的 类型 化 不足, , 第十二 条 在 列举 了 三项 三项 具体 行为 类型 后 , 第四项 还 专门 规定 了 兜底 款项 : “其他妨碍 、 破坏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正常 运行 的 行为。 ”本案 中, 数 推 公司 、 谭 旺 有偿 提供 提供 虚假 刷 量 服务 的 行为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 落入 这一“ 其他 ”兜底.所 规 制 的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判断 网络 经营 者 的 行为 是否 落入 “其他” 兜底 款项 , 可以 从 “行为” 和 “市场” 两个 角度 展开 分析 , 可 称之为 “行为 和 市场” 二元 分析 框架。 从 “市场” 角度.需要 界定 相关 市场, 对 经营 者 之间 是否 存在 竞争 关系 进行 分析。 如果 两个 经营 者 之间 不在 同一 或者 相关 市场, 不 存在 竞争 关系, 即使 某一 经营 者 存在 利用 技术 手段 破坏 另一 经营 者 合法提供 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的 行为, 那 也不 属于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 当然, 这一 行为 可能 涉嫌 侵权, , 人 要 承担 相应 的 侵权 责任。 对 “行为” 的 分析, 要看 经营 者 是否 利用.技术 手段 , 实施 了 妨碍 或者 破坏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导致 其他 经营 者 或者 消费者 的 合法 利益 受损 的 行为。 本案 判决 , 丰富 了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十二 条.款 第 (四) 项 内容, 符合 立法 本意。
(易 继 明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北京大学 国际 知识产权 研究 研究 主任)
十 、 腾讯 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 深圳 深圳 市 腾讯 计算机 系统 有限公司 诉 深圳 微 源码 软件 开发 有限公司 、 、 商圈 (深圳) 联合 发展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等 不正当 竞争 纠纷 案 [(2019) 粤 民 终 2093 号, 广东 省 高级人民法院]
【Caso básico】
腾讯 科技 公司 是 “微 信” 软件 著作权 人, 与 腾讯 系统 公司 共同 提供 “微 信” 即时 通信 服务。 微 源码 公司 、 商圈 公司 等 开发 、 运营 “数据 精灵” 软件 , 使用 该 软件 并 配合 提供 的 特定 特定版 软件 , 在 手机 终端 上 增加 正版 微 信 软件 原本 没有 的 “定点 暴力 加 粉” 等 十三 项 特殊 功能。 腾讯 科技 公司 、 、 腾讯 系统 公司 起诉 请求 判令 微 源码 公司 、 商圈 公司 停止 不正当 竞争. ; 赔偿 经济 损失 人民币 500 万元 以及 维权 合理 支出 人民币 10 万元。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为 , “数据 精灵” 软件 强行 改变 并 增加 功能, 其 高频 次 、 大 范围 、 自动 发送 、 与 不 特定 用户 人群 交互 信息 的 功能 特征 , 除了 破坏 微 信 的社交 生态 环境 外.引发 服务器 过 载 、 信息 内容 不安全 等 风险, 对 信息 系统 和 数据 安全 产生 不良 影响, 属于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判决 微 源码 公司 、 商圈 公司 停止 侵害 、 连带 赔偿 损失 500 万元。
[Significado típico]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十二 条 中 “其他”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的 认定, 是 审判 中 的 热点 和 难点。 本案 被诉 行为 行为 利用 网络 和 技术 手段 , 使 安装 运行 “数据 精灵” 软件 的 微 信. , 可 通过 “植入” 功能 频繁 、 大量 地 向 不 特定 用户 发送 或 交互 信息, 而 其他 微 信 用户 对于 受到 的 影响 , 无法 自动 屏蔽 或 难以 避免。 上述 网络 干扰 行为 不仅 损害 了 其他 经营 的 的, 并且 对 网络 秩序 和 公众 的 生活 秩序 造成 影响 , 损害 广大 消费者 的 利益 , 属于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第十二 第十二 条 规定 的 “其他 妨碍 、 破坏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正常 运行 的行为 ”。 本案 对 互联网 专 条“ 兜底 条款 ”的 适用 进行 了 积极 的 探索, 体现 了 人民法院 净化 市场 竞争 环境 、 保护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的 坚定 决心.
【专家 点评】
用户 安装 插件 ​​改变 计算机 程序 的 原有 功能 从而 影响 程序 经营 者 的 利益, 是 引发 不正当 竞争 诉讼 的 典型 事由。 在 这类 案件 中, 经营 者 在 授权 用户 使用 自己 的 软件 程序 时, 通常 会 通过协议 或 技术 措施 限制 用户 安装 第三方 插件。 有时候, 此类 许可 协议 或 技术 措施 的 限制 可能 过度 损害 用户 权益, 从而 违反 消费者 保护 法 、 知识产权 法 或 合同 法, 无法 得到 法律 保护。 在.基础 上, 第三方 提供 插件, 帮助 用户 修改 并 完善 软件 功能, 未必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甚至 还应 得到 鼓励。 但 在 另外 一些 时候, 这些 协议 或 技术 措施 限制 可能 有助于 保护 程序 经营 者 、 用户自身 或 他人 合法 权益, 提升 用户 共同体 的 体验, 维持 正常 的 社会 秩序, 因此 是 合理 和 正当 的。 这时, 第三方 提供 软件 插件, 帮助 用户 突破 这一 限制, 则 可能 构成 不正当
本案 属于 典型 的 软件 插件 类 争议 类型。 微 源码 公司 的 “数据 精灵” 程序 插件 使 微 信 用户 获得 微 信 程序 原本 并不 具备 的 的 应用 功能 , 比如 定点 暴力 加 粉 、 公众 号 图文 回复 、.一 键 点 赞 和 评论 等 十三 项 特殊 功能。 人民法院 认为, 被告 的 插件 虽 帮助 其 用户 获得 更多 功能, 但是 会 损害 其他 用户 的 的 和 对 微 信 程序 功能 的 信任.人民法院 最终 认定, 被告 提供 此类 插件 的 行为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本案 判决 的 法律 意义 在于 , 为 判断 软件 插件 是否 构成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提供 了 相对 清晰 和 完整 的 分析 框架。 即 在 个案 中, 人民法院 应 综合 四个 方面 因素 来 判断 提供 了 相对 清晰 和 完整 的 分析 框架。 即 在 个案 中, 人民法院 应 综合 四个 方面 因素 来 判断关系 ; (1) 被告 行为 是否 妨碍 、 破坏 了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正常 运行 ; (2) 被告 是否 扰乱 了 市场 竞争 秩序 , 损害 其他 经营 者 或者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 (3)被告 是否 有违 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诚信 原则 以及 商业 道德。 这一 分析 框架 能够 为 未来 人民法院 处理 类似 案件 提供 明确 的 指引.
(崔国斌 清华大学 法学院 知识产权 法 研究 中心 主任)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