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书 立 应税 凭证 、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 单位 和 个人, 为 印花税 的 纳税人,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印花税.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书 立 在 境内 使用 的 应税 凭证 的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印花税.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应税 凭证, 是 指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列明 的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和 营业 账簿.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证券 交易, 是 指 转让 在 依法 设立 的 证券交易所 、 国务院 批准 的 其他 全国性 证券 交易 交易 场所 交易 的 股票 和 以 股票 为 基础 的 存托凭证.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对 证券 交易 的 出让方 征收, 不对 受让 方 征收.
第四 条 印花税 的 税目 、 税率, 依照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执行.
第五 条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如下:
(一) 应税 合同 的 计税 依据, 为 合同 所列 的 金额,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二) 应税 产权 转移 书 据 的 计税 依据, 为 产权 转移 书 据 所列 的 金额,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三) 应税 营业 账簿 的 计税 依据, 为 账簿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四) 证券 交易 的 计税 依据, 为 成交 金额.
第六 条 应税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未 列明 金额 的 ,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按照 实际 结算 的 金额 确定.
计税 依据 按照 前款 规定 仍 不能 确定 的 , 按照 书 立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时 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依法 应当 执行 政府 定价 或者 政府 指导价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确定.
第七 条 证券 交易 无 转让 价格 的 , 按照 办理 过户 登记 手续 时 该 证券 前 一 个交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确定 计税 依据 ; 无 收盘 价 的 , 按照 证券 面值 计算 确定 计税 收盘.
第八 条 印花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九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载 有 两个 以上 税目 事项 并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按照 各自 适用 的 税目 税率 分别 计算 应纳 税额 ; 未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 从 高 适用 税率.
第十 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由 两 方 以上 当事人 书 立 的 , 按照 各自 涉及 的 金额 分别 计算 应纳 税额.
第十一条 已 缴纳 印花税 的计算 应纳 税额。
第十二 条 下列 凭证 免征 印花税:
(一) 应税 凭证 的 副本 或者 抄本.
(二) 依照 法律 规定 应当 予以 免税 的 外国 驻华 使馆 、 领事馆 和 国际 组织 驻华 代表 机构 为 获得 馆舍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四) 农民 、 家庭 农场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 村民 委员会 购买 农业 生产资料 或者 销售 农产品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和 农业 保险 农业 农业 生产资料 或者 销售 农产品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和 农业 保险 合同.
(五) 无息 或者 贴息 借款 合同 、 国际 金融 组织 向 中国 提供 优惠 优惠 贷款 书 立 的 借款 合同.
(六) 财产 所有权 人 将 财产 赠与 政府 、 学校 、 社会 福利 机构 、 慈善 组织 书 立 的 产权 转移 书 据.
(七) 非营利 性 医疗 卫生 机构 采购 药品 或者 卫生 材料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八) 个人 与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订立 的 电子 订单.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国务院 对 居民 住房 需求 保障 、 企业 改制 重组 、 破产 、 支持 小型 微型 企业 发展 等 情形 可以 规定 减征 或者 免征 印花税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为 单位 的 ,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 纳税人 为 个人 的 , 应当 向 应税 凭证 书 立地 或者 纳税人 居住 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不动产 产权 发生 转移 的 , 纳税人 应当 向 不动产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第十四 条 纳税人 为 境外 单位 或者 个人, 在 境内 有 代理人 的 , 以其 境内 代理人 为 扣缴义务人 ; 在 境内 没有 代理人 的 , 由 纳税人 自行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规定。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的 扣缴义务人,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利息.
第十五 条 印花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书 立 应税 凭证 或者 完成 证券 交易 的 当日.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 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证券 交易 完成 的 当日.
第十六 条 印花税 按季 、 按 年 或者 按次 计征。 实行 按季 、 按 年 计征 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季度 、 年度 终了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日内 申报 税款 税款 ; 实行 按次.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纳税义务 发生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税款.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按 周 解缴。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 应当 自 每周 终了 之 日 起 起 五 申报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利息.
第十七 条 印花税 可以 采用 粘贴 印花税票 或者 由 税务 机关 依法 开具 其他 完税 凭证 的 方式 缴纳.
印花税票 粘贴 在 应税 凭证 上 的 , 由 纳税人 在 每枚 税票 的 骑缝 处 盖戳 注销 或者 画 销.
印花税票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 监制。
第十八 条 印花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九 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和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