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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Especiais (Lista Negativa) para Acesso ao Investimento Estrangeiro (Edição 2021)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Comissão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e Reforma , Ministério do Comérci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7 Dezembro, 2021

Data efetiva 01 de janeiro de 2022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Investimento estrangeiro Lei de Estrangeiros

Editor (es) CJ Observer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说 明
一, "外商 投资 准入 特别 管理 措施 (负面 清单)" (以下 简称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统一 列出 股权 要求, 高管 要求 等 外商 投资 准入 方面 的 的 的 管理 方面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措施 的 的 外商 外商 外商 外商 投资 投资准入 负面 清单 "之外 的 领域, 按照 内外资 一致 原则 实施 管理. 境内外 投资者 统一 适用" 市 场准入 负面 清单 "的 有关 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农民帓业合作社成员輥 从事投资经輥
三、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 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 有关 主管 ​​部门 在 依法 履行 中 中, 对 境外 投资者 拟 投 资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内 领域, 但 不 符合 "外商 投资 投资 面清单 面清单 面清单 面清单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企业 登记 注册 等 相关 事项 固定 资产 投资 项目 核准 的, 不予 办理 相关 核准 事项. 投资 有 股权 要 求 的 领域, 不 得 得 设立 外商 投资 合伙 企业 企业.
五, 经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审核 并 报 国务院 批准 特定 外商 投 资 可以 不 适用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中 相关 领域 的 规定.
六, 从事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禁止 投资 领域 的 境内 企业 到 境外 发行 股份 并 上市 交易 的 的 的 上市 有关 主管 ​​应当 国家 有关 主管 ​​部门 审核 同意 有关 主管 ​​部门 不 同意 参与 不 不 得 参与 企业 经营 管理 管理 参与 企业 管理 管理境外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 境内 公司, 企业 或 自然人 以 其 在 境外 设立 或 控制 的 公 司 并购 与其 有关 联 关系 的 与其 有关 的 的 境内 公司, 按照 外商 投资, 境外 投资, 外 汇 管理 等 有关 规定 规定 办理.
八,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中 未 列出 的 化化, 金融 等 领域 与 行政 审批, 资质 条件 条件, 国家 安全 等 相关 措施, 按照 现行 规定 执行.
九, "内地 与 香港 关于 建立 更 紧密 经贸 关系 的 安排" 及其 后续 协议, "内地 与 澳门 关于 建立 更 紧密 经贸 关系 的 安排" 及其 后续协 议 "海峡 两 议 议 议 岸 经济 经济 合作 框架 协议 协议 及其 后续 后续 及其 后续协议, 我 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协定 对 境外 投资者 准入 待遇 有 更 优惠 规定 的, 可 以 按照 相关 规定 执行 在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等 特殊 经济 区域 对 符合 条 的 的 对 符合 条 件 的 投资者 实施 更 优惠 的开放措施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 2020 年 6 月 23 日 国家 改革 委, 商务部 发布 的 2020 年版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自 2022 年 1 月 1 起起 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2 禁止 投资 国国 稀有 和 特有 的 珍贵 优良 品种 的 研发, 养殖, 种植 以及 相关 繁殖 材料 的 生 产 (包括 种植业, 畜牧业, 水产业 的 优良 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6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四、 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9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1 公共 航空 运输 公司 须 由 方方 控股, 且 一 家 外商 及 其 企业 投资 比例 不 得 超过 25%, 法定 代表人 须 由 国籍 公民 公民 通用 通用 ​​航空 航空 航空 的 的 法定 代表人 须 由 国籍 公民 公民 担任 担任 国籍 公民 担任、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2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3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电信 公司: 限于 国国 入世 承诺 开放 的 电信 业务, 增值 电信 业务 的 外资股 比 业务 的 的 外资股 比 不 超过 50% (电子 商务 商务, 国内 通信 通信, 存储 转发类, 呼叫 心 心 除外), 基础 电信 业务 业务 方方 控股.
15 禁止 投资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网络 出版 服务, 网络 视听 节目 服务, 互联网 化 经营 (音乐 除外), 互联网 公众 发布 信息 服务 (上述 服务 中, 国国 入世 承诺 中 中 中 的 的 内 容除 外).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17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8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科学研究 e 技术服务业
19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0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21 禁止 投资 大地 测量, 海洋 测绘, 测绘 航空 摄影, 地面 移动 测量, 行政 区域 测绘 测绘, 地形图, 世界 政区 地图, 全 国 政区 地图, 省级 及 以下 政区 地图, 全国性 教学 地图, 地 方性 教学 地图, 真 三维 地图 和 导航 电子 地图 编制, 区域性 的 地质 填图, 矿 产地质, 地 球 物理, 地球 化学, 水水 地质, 环境 地质, 地质 灾害, 遥感 地质 等 调查 (矿业权人 在 在 其 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十、教育
22 学 前, 普通 高 高 和 高等 教育 机构 外 外 合作 办学 办学 须 方方 主导 (校长 或者 主要 行 政 负责人 应当 具有 国 国籍 国籍, 理事会, 董事会 或者 联合 管理 委员会 的 方 管理 组成 委员会 的 方方 组成 人员 不 方 方 组成 人员 不 得少 方 组成 组成 人员 的 方方)。
23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24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6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7 禁止 投资 各 级 广播 电台 (站), 电视台 (站), 广播 电视 频道 (率), 广播 电视 传输 覆盖网 (发射台, 转播台, 广播 卫星 卫星, 卫星 上行站, 卫星 收转站, 微波站, 监测 台及 有线 广播 电视 传输 覆盖网 等), 禁止 从事 广播 电视 视频点 播 业务 和 卫星 电视 广播 地面 接收 设施 安装 服务.
28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9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0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31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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