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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árias disposições do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sobre o fornecimento de serviços de registro de casos online para partes em litígios transfronteiriços (202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为 跨境 诉讼当事人 提供 网上 立案 服务 的 若干 规定 (2021)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03 fevereiro de 2021

Data efetiva 03 fevereiro de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e-Justiça Lei Processual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为 跨境 诉讼当事人 提供 网上 立案 服务 的 若干.
为 让 中外 当事人 享受到 同等 便捷 高效 的 立案 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登记 立案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等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 结合 人民法院 工作 实际 , 制定 制定规定。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为 跨境 诉讼当事人 提供 网上 立案 指引 、 查询 、 委托 代理 视频 视频 见证 、 登记 立案 服务。
本 规定 所称 跨境, 诉讼当事人, 包括 外国人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以下 简称 港澳 特区) 和 台湾 地区 居民 、 经常 居所 地 位于 国外 或者 或者 港澳台 地区 的 我国 内地 公民 港澳 特区) 和地区 登记 注册 的 企业 和 组织。
第二 条 为 跨境 诉讼当事人 提供 网上 立案 服务 的 案件 范围 包括 第一审 民事 、 商 事 起诉.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通过 中国 移动 微 法院 为 跨境 诉讼当事人 提供 网上 立案 服务。
第四 条 跨境 诉讼当事人 首次 申请 网上 立案 的 , 应当 由 受 诉 法院 先行 开展 身份 验证。 身份 验证 主要 依托 国家 移民 管理局 出入境 证件 身份 认证 平台 等 进行 线上 验证 ; 无法 线上 验证 身份 的 ,.受 诉 法院 在线 对 对 当事人 身份证 件 以及 公证 、 认证 、 转递 、 寄送 核验 等 等 身份 证明 材料 进行 人工 验证。
身份 验证 结果 应当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在线 告知 跨境 诉讼当事人。
第五 条 跨境 诉讼当事人 进行 身份 验证 应当 向 受 诉 法院 在线 提交 以下 材料:
(一) 外国人 应当 提交 护照 等 用以 证明 自己 身份 的 证件 ; 企业 和 组织 应当 提交 身份 证明 文件 和 代表 该 企业 和 组织 参加 参加 诉讼 的 人 有权 作为 代表人, 证明 应当 身份 ,所在 国 公证 机关 公证, 并 经 我国 驻 该 国 使 领馆 认证。 外国人 、 外国 企业 和 组织 所在 国 与 我国 没有 建立 外交 关系 的 , 可以 经过 该 国 公证 机关 公证 , 经 与 经 与 我国 的 的三国 驻 该 国 使 领馆 认证, 再转 由 我国 驻 第三 国 使 领馆 认证。 如 我国 与 外国人 、 外国 企业 和 组织 所在 国 订立 、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公约 中 对 证明 手续 有 具体. , 从其 规定 , 但 我国 声明 保留 的 条款 除外 ;
(二) 港澳 特区 居民 应当 提交 港澳 特区 身份证 件 或者 港澳 居民 居住证 、 港澳 居民 来往 内地 通行证 等 用以 用以 证明 自己 身份 的 证件 ; 企业 和 组织 应当 提交 身份 证明 文件 和 代表 该 企业 和 组织 参加 的 的有权 作为 代表人 参加 诉讼 的 证明 文件, 证明 文件 应当 经过 内地 认可 的 公证人 公证, 并 经 中国 法律 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 或者 中国 法律 服务 (澳门) 有限公司 加 章 转递.
(三) 台湾 地区 居民 应当 提交 台湾 地区 身份证 件 或者 台湾 居民 居住证 、 台湾 居民 来往 大陆 通行证 等 用以 用以 证明 自己 身份 的 证件 ; 企业 和 组织 应当 提交 身份 证明 文件 和 代表 该 企业 和 组织 参加 的 的有权 作为 代表人 参加 诉讼 的 证明。 证明 文件 应当 通过 两岸 公 证书 使用 查证 渠道 办理.
(四) 经常 居所 地 位于 国外 或者 港澳台 地区 的 我国 内地 公民 应当 提交 我国 公安 机关 制 发 的 居民 身份证 、 户口簿 或者 普通 护照 等 等 用以 自己 自己 身份 的 证件, 并 提供 工作 签证 、 常.等 证明 其 在 国外 或者 港澳台 地区 合法 连续 居住 超过 一年 的 证明 材料.
第六 条 通过 身份 验证 的 跨境 诉讼当事人 委托 我国 内地 律师 代理 诉讼, 可以 向 受 诉 法院 申请 线上 视频 见证.
线上 视频 见证 由 法官 在线 发起, 法官 、 跨境 诉讼当事人 和 受 委托 ​​律师 三方 同时 视频 在线。 跨境 诉讼当事人 应当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用 语言 或者 配备 翻译 人员 人员, 法官 应当 确认 受 委托 ​​律师 和 其所 在.事务所 以及 委托 行为 是否 确 为 跨境 诉讼当事人 真实 意思 表示。 在 法官 视频 见证 下, 跨境 诉讼当事人 、 受 委托 ​​律师 签署 有关 委托 代理 文件, 无需 再 办理 公证 、 认证 、 转递 等 手续。.视频 见证 后, 受 委托 ​​律师 可以 代为 开展 网上 立案 、 网上 交费 等 事项 事项
线上 视频 见证 的 过程 将由 系统 自动 保存.
第七 条 跨境 诉讼当事人 申请 网上 立案 应当 在线 提交 以下 材料:
(一) 起诉状 ;
(二) 当事人 的 身份 证明 及 相应 的 公证 、 认证 、 转递 、 、 寄送 核验 等 材料.
(三) 证据 材料。
上述 材料 应当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用 文字 或者 有 相应 资质 翻译 公司 翻译 的 译本.
第八 条 跨境 诉讼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进行 诉讼 的 授权 委托 材料 包括:
(一) 外国人 、 外国 企业 和 组织 的 代表人 在 我国 境外 签署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经 所在 国 公证 机关 公证, 并 经 我国 驻 该 国 使 领馆 认证 ; 所在 国 与 我国 没有 建立 外交 关系 的.可以 经过 该 国 公证 机关 公证, 经 与 我国 有 外交 关系 的 第三 国 驻 该 国 使 领馆 认证, 再转 由 我国 驻 第三 国 使 领馆 认证 ; 在 我国 境内 签署 授权 委托书 , 应当 在 法官 见证.签署 或者 经 内地 公证 机构 公证 ; 如 我国 与 外国人 、 外国 企业 和 组织 所在 国 订立 、 缔结 或者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公约 中 中 对 证明 手续 有 具体 规定, 从其 规定 , 但 我国 声明 保留 的 条款.
(二) 港澳 特区 居民 、 港澳 特区 企业 和 组织 的 代表人 在 我国 内地 以外 签署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经过 内地 认可 的 公证人 公证, 并 经 中国 法律 服务 (香港) 有限公司 或者 中国 法律 服务 (澳门.有限公司 加 章 转递 ; 在 我国 内地 签署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在 法官 见证 下 签署 签署 或者 内地 公证 机构 公证 ;
(三) 台湾 地区 居民 在 我国 大陆 以外 签署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通过 两岸 公 证书 使用 查证 渠道 办理 ; 在 我国 大陆 签署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在 法官 见证 下 签署 或者 经 大陆 公证 机构 公证 ;
(四) 经常 居所 地 位于 国外 的 我国 内地 公民 从 国外 寄交 或者 托 交 授权 委托书, 必须 经 我国 驻 该 国 的 使 领馆 证明 ; 没有 使 领馆 的 , 由 与 我国 有 外交 关系 的 第三.驻 该 国 的 使 领馆 证明, 再转 由 我国 驻 该 第三 国 使 领馆 证明, 或者 由 当地 爱国 华侨 团体 证明.
第九条 受 诉 法院 收到 网上 立案 申请 后, 应当 作出 以下 处理:
(一)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 及时 登记 立案.
(二) 提交 诉状 和 材料 不 符合 要求 的 , 应当 一次性 告知 当事人 在 15 日内 补正。 当事人 难以 在 15 日内 补正 材料, 可以 向 受 诉 法院 申请 延长 补正 期限 至 30 日。。 当事人 在 在 指定.要求 补正 , 又 未 申请 延长 补正 期限 的 , 立案 材料 作 退回 处理.
(三) 不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可 在线 退回 材料 并 并 释 具体 理由.
(四) 无法 即时 判定 是否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 应当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决定 是否 立案.
跨境 诉讼当事人 可以 在线 查询 处理 进展 以及 立案 结果。
第十 条 跨境 诉讼当事人 提交 的 立案 材料 中 包含 以下 内容 的 , 受 诉 法院 不予 登记 立案 :
(一) 危害 国家 主权 、 领土 完整 和 安全 ;
(二) 破坏 国家 统一 、 民族 团结 和 宗教 政策 ;
(三) 违反 法律 法规, 泄露 国家 秘密, 损害 国家 利益.
(四) 侮辱 诽谤 他人, 进行 人身 攻击 、 谩骂 、 诋毁, 经 法院 告知 仍 拒不 修改.
(五) 所 诉 事项 不 属于 人民法院 管辖 范围 ;
(六) 其他 不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诉讼 事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规定 办理.
第十二 条 本 规定 自 2021 年 2 月 3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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