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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árias disposições sobre a regulamentação do pedido de patente (2017)

关于 规范 专利 申请 行为 的 若干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ata de promulgação 28 fevereiro de 2017

Data efetiva 01 de abril, 2017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Lei de Patentes

Editor (es) CJ Observer

于 规范 专利 申请 行为 的 若干 规定
(根据 第 75 号 局 令 修正)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维护 正常 的 专利 工作 秩序, 依据 专利 法 、 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和 专利 代理 条例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提交 或者 代理 提交 专利 申请 的 , 应当 遵照 法律 、 法规 和 规章 的 有关 规定, 恪守 诚实 信用 原则 , 不得 从事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是 指:
(一)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内容 明显 相同 的 专利 申请.
(二)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明显 抄袭 现有 技术 或者 现有 现有 设计 的 专利 申请.
(三)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不同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不同 材料 、 组分 、 配比 、 、 部件 简单 简单 替换 或者 拼 拼 、 部件 等 简单 替换 或者 拼凑 的 专利 申请.
(四)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实验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实验 实验 或者 或者 技术 效果 明显 编造 的 专利 申请.
(五)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利用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利用 计算机 技术 等 随机 生成 产品 形状 、 图案 或者 色彩 的 专利 申请.
(六) 帮助 他人 提交 或者 帮助 他人 提交 或者 专利 代理 机构 代理 提交 本条 第一 第一 项 至 第五 项 所述 类型 的 专利 申请.
第四 条 对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除 依据 专利 法 及其 实施 细则 的 的 规定 对 提交 的 专利 专利 进行 处理 之外 , 可以 视 情节 采取 下列 处理 措施.
(一) 不予 减 缴 专利 费用 ; 已经 减 缴 的 , 要求 补缴 已经 减 缴 的 费用 ; 情节 情节 严重 的 , 自 本年度 起 五年 内 不予 减 缴 专利 费用.
(二) 在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政府 网站 以及 《中国 知识产权 报》 上 予以 通报, 并 纳入 全国 信用 信息 共享 平台 ;
(三) 在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的 专利 申请 数量 统计 中 扣除 非 正常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数量.
(四) 各级 知识产权 局 不予 资助 或者 奖励 ; 已经 资助 或者 奖励 的, 全部 或者 部分 追还 ; 情节 严重 的 , 自 本年度 起 五年 内 不予 资 , 自 本年度 本年度 起 五年 内 不予 资助 奖励.
(五) 中华 全国 专利 代理人 协会 对 从事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行为 的 专利 代理 机构 以及 专利 代理人 采取 行业 自律 措施, 必要 时 专利 代理 惩戒 委员会 根据 《专利 代理 惩戒 规则 (暂行)》 的 规定. ;
(六) 通过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骗取 资助 和 奖励, 情节 严重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移送 有关 机关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 条 采取 本 规定 第四 条 所列 处理 措施 前, 必要 时 应当 给予 当事人 陈述 意见 的 机会.
第六 条 各级 知识产权 局 应当 引导 公众 和 专利 代理 机构 依法 提交 专利 申请。
专利 代办处 发现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行为 的, 应当 及时 报告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第七 条 本 规定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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