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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árias disposições sobre a regulamentação do pedido de patente (2017)

关于 规范 专利 申请 行为 的 若干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ata de promulgação 28 Fevereiro , 2017

Data efetiva Abril 01, 2017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Lei de Patentes

Editor (es) CJ Observer

于 规范 专利 申请 行为 的 若干 规定
(根据 第 75 号 局 令 修正)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维护 正常 的 专利 工作 秩序, 依据 专利 法 、 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和 专利 代理 条例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提交 或者 代理 提交 专利 申请 的 , 应当 遵照 法律 、 法规 和 规章 的 有关 规定, 恪守 诚实 信用 原则 , 不得 从事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是 指:
(一)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内容 明显 相同 的 专利 申请.
(二)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明显 抄袭 现有 技术 或者 现有 现有 设计 的 专利 申请.
(三)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不同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不同 材料 、 组分 、 配比 、 、 部件 简单 简单 替换 或者 拼 拼 、 部件 等 简单 替换 或者 拼凑 的 专利 申请.
(四)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实验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实验 实验 或者 或者 技术 效果 明显 编造 的 专利 申请.
(五)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利用 同一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交 多 件 利用 计算机 技术 等 随机 生成 产品 形状 、 图案 或者 色彩 的 专利 申请.
(六) 帮助 他人 提交 或者 帮助 他人 提交 或者 专利 代理 机构 代理 提交 本条 第一 第一 项 至 第五 项 所述 类型 的 专利 申请.
第四 条 对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除 依据 专利 法 及其 实施 细则 的 的 规定 对 提交 的 专利 专利 进行 处理 之外 , 可以 视 情节 采取 下列 处理 措施.
(一) 不予 减 缴 专利 费用 ; 已经 减 缴 的 , 要求 补缴 已经 减 缴 的 费用 ; 情节 情节 严重 的 , 自 本年度 起 五年 内 不予 减 缴 专利 费用.
(二) 在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政府 网站 以及 《中国 知识产权 报》 上 予以 通报, 并 纳入 全国 信用 信息 共享 平台 ;
(三) 在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的 专利 申请 数量 统计 中 扣除 非 正常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数量.
(四) 各级 知识产权 局 不予 资助 或者 奖励 ; 已经 资助 或者 奖励 的, 全部 或者 部分 追还 ; 情节 严重 的 , 自 本年度 起 五年 内 不予 资 , 自 本年度 本年度 起 五年 内 不予 资助 奖励.
(五) 中华 全国 专利 代理人 协会 对 从事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行为 的 专利 代理 机构 以及 专利 代理人 采取 行业 自律 措施, 必要 时 专利 代理 惩戒 委员会 根据 《专利 代理 惩戒 规则 (暂行)》 的 规定. ;
(六) 通过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的 行为 骗取 资助 和 奖励, 情节 严重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移送 有关 机关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 条 采取 本 规定 第四 条 所列 处理 措施 前, 必要 时 应当 给予 当事人 陈述 意见 的 机会.
第六 条 各级 知识产权 局 应当 引导 公众 和 专利 代理 机构 依法 提交 专利 申请。
专利 代办处 发现 非 正常 申请 专利 行为 的, 应当 及时 报告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第七 条 本 规定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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