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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o autoexame de conteúdo de unidades de negócios culturais baseadas na Internet (2013)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内容 自 审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 Cultura e Turismo

Data de promulgação 12 Agosto , 2013

Data efetiva 01 Dezembro, 2013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Conteúd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内容 自 审 管理 办法
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文化 内容 建设 与 管理, 规范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产品 及 服务 内容 自 审 工作 工作, 根据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依法 取得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的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在 向 公众 提供 服务 前, 应当 依法 对 拟 提供 的 文化 产品 及 服务 的 内容 进行 事先 审核.
第四 条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不得 提供 含有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十六 条 条 禁止 内容 的 网络 文化 产品 及 服务.
第五 条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内容 管理 制度, 设立 专门 的 内容 内容 部门 , 配备 适应 审核 工作 工作 需要 的 人员 负责 网络 文化 产品 产品 及 服务 的 管理 管理, 服务 网络 文化 产品 及 服务 内容 的。.文化 经营 单位 内容 管理 制度 应当 明确 内容 审核 工作 职责 、 标准 、 流程 及 责任 追究 办法, 并报 所在地 省级 文化 行政 部门 备案.
第六 条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经营 的 网络 文化 产品 及 服务 的 内容 审核 工作, 应当 由 取得 《内容 审核 人员 证书》 的 人员 实施.
第七 条 内容 审核 人员 的 职责:
(一) 掌握 内容 审核 的 政策 法规 和 相关 知识.
(二) 独立 表达 审核 意见 ;
(三) 参加 文化 行政 部门 组织 的 业务 培训.
第八 条 网络 文化 产品 及 服务 的 内容 审核 工作 应当 由 2 名 以上 审核 人员 实施, 审核 人员 填写 审核 意见 意见 并 签字 后, 报 本 单位 内容 管理 负责 人 复核 签字。 对 网络 网络 产品 及 服务 内容 的.不能 准确 判断 的 , 可 向 省级 文化 行政 部门 申请 行政 指导, 接到 申请 的 文化 行政 部门 应当 在 10 日内 予以 回复.
第九条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内容 审核 记录 的 保存 期 不少于 2 年.
第十 条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应当 通过 技术 手段 对 网站 (平台) 运行 的 产品 及 服务 的 内容 进行 实时 监管, 发现 违规 内容 的 要 立即 停止 提供, 保存 有关 记录 , 重大 问题 向 所在地 省级 省级. 。
第十一条 文化部 负责 统筹 协调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内容 审核 人员 的 培训 考核 工作, 指导 制定 网络 文化 产品 内容 审核 工作 指引, 组织 编写 培训 教材 和 题库, 建立 审核 人员 信息 库.
()信息 库 统一 管理。 取得 证书 的 内容 审核 人员 每年 至少 应当 参加 1 次 后续 培训.
第十三 条 内容 审核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发证 部门 注销 其 《内容 审核 人员 证书》 :
(一) 连续 2 年 未按 规定 参加 后续 培训 的 ;
(二) 玩忽职守 造成 严重 社会 影响 的 ;
(三) 出现 重大 审核 失误 的。
第十四 条 对 未按 本 办法 实施 自 审 制度 的 网络 文化 经营 单位, 由 县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依照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二 十九 条 的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十五 条 按照 法规 规章 规定 应当 报 文化 行政 部门 审查 或者 备案 的 网络 文化 产品 及 服务, 自 审 后 应当 按 规定 办理.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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