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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ras para combater a aplicação extraterritorial injustificada de legislação estrangeira e outras medidas (2021)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o Comércio

Data de promulgação 09 de janeiro de 2021

Data efetiva 09 de janeiro de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Internacion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令
二 〇 二 一年 第 1 号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已经 国务院 批准, 现 予 公布,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部长王文涛
2021 ano 1 mês 9 dia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办法
第一 条 为了 阻断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对 中国 的 影响,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保护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法 等.法律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的 域外 适用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不当 禁止 或者 限制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与 第三 国 (地区) 及其 公民 、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正常.经贸 及 相关 活动 的 情形。
第三 条 中国 政府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对外政策,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 互 不干涉 内政 和 平等互利 等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遵守 所 缔结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 履行 承担 的 国际 义务.
第四 条 国家 建立 由 中央 国家 机关 有关部门 参加 的 工作 机制 (以下 简称 工作 机制), 负责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的 应对 工作。 工作 机制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牵头 , 具体 事宜 由 国务院. 、 发展 改革 部门 会同 其他 有关部门 负责。
第五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遇到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禁止 或者 限制 其 与 第三 国 (地区) 及其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正常 的 经贸 及 相关 活动 情形 的 , 应当 在 30 日内 向.主管 部门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报告 人 要求 保密 的 ,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主管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为其 保密.
第六 条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是否 存在 不当 域外 适用 情形 , 由 工作 机制 综合 考虑 下列 因素 评估 确认 :
(一) 是否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二) 对 中国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三) 对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四) 其他 应当 考虑 的 因素.
第七 条 工作 机制 经 评估, 确认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存在 不当 域外 适用 情形 的 , 可以 决定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发布 不得 承认 、 不得 执行 、 不得 遵守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的 禁令 以下.
工作 机制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中止 或者 撤销 禁令。
第八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向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申请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申请 豁免 遵守 禁令 的 , 申请人 应当 向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提交 书面 申请, 书面 申请 应当 包括 申请 豁免 的 理由 以及 申请 豁免 的 范围 等 内容。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受理 申请 之 日 起 30 日内.的 决定 ; 情况 紧急 时 应当 及时 作出 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 遵守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侵害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提起 , 要求 该 当事人 赔偿 损失 ; 但是 , 当事人依照 本 办法 第八 条 规定 获得 豁免 的 除外.
根据 禁令 范围 内 的 外国 法律 作出 的 判决 、 裁定 致使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遭受 损失 的 ,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要求 在 该 判决 、 裁定 中 的 的赔偿 损失。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的 当事人 拒绝 履行 人民法院 生效 的 判决 、 裁定 的 ,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可以 依法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第十 条 工作 机制 成员 单位 应当 依照 各自 职责, 为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应对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提供 指导 和 服务 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根据 禁令, 未 遵守 有关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并 因此 受到 重大 损失 的 , 政府 有关部门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给予 必要 的 支持.
第十二 条 对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不当 域外 适用, 中国 政府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采取 必要 的 反 制 措施.
第十三 条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未 按照 规定 如实 报告 有关 情况 或者 不 遵守 禁令 的 ,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可以 给予 警告, 责令 限期 改正, 并 可以 根据 情节 轻重 处以 罚款.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工作 人员 未 按照 规定 为 报告 有关 情况 的 中国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保密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协定 规定 的 外国 法律 与 措施 域外 适用 情形, 不 适用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