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规范 网络 转载 版权 秩序 的 通知
国 版 办 发 【2015】 3 号
为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办公厅 、 国务院 办公厅 印发 的 《关于 推动 传统 媒体 和 新兴 媒体 融合 发展 的 指导 意见》, 鼓励 报刊 单位 和 互联网 媒体 合法 、 诚信 经营 , 推动 建立 健全 版权 合作 机制, 规范 网络 转载.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实施 条例》 、 《信息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有关 规定 , 现 就 规范 网络 转载 版权 秩序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
一 、 互联网 媒体 转载 他人 作品, 应当 遵守 著作权 法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定, 必须 经过 著作权 人 许可 并 支付 报酬, 并 应当 指明 作者 姓名 、 作品 名称 及 作品 来源。 法律 、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互联网 媒体 依照 前款 规定 转载 他人 作品, 不得 侵犯 著作权 人 依法 享有 的 其他 权益.
二 、 报刊 单位 之间 相互 转载 已经 刊登 的 作品, 适用 《著作权 法》 第三 十三 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即 作品 刊登 后, 除 著作权 人 声明 不得 不得 转载 摘编 的 外 , 其他 报刊 可以 转载.作为 文摘 、 资料 刊登, 但 应当 按照 规定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报酬.
报刊 单位 与 互联网 媒体 、 互联网 媒体 之间 相互 转载 已经 发表 的 作品, 不 适用 前款 规定, 应当 经过 著作权 人 许可 并 支付 报酬.
三 、 互联网 媒体 转载 他人 作品, 不得 对 作品 内容 进行 实质性 修改 ; 对 标题 和 内容 做 文字 性 修改 和 删节 的 , 不得 歪曲 篡改 标题 和 作品 的 原意.
四 、 《著作权 法》 第五 条 所称 时事 新闻, 是 指 通过 报纸 、 期刊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等 媒体 报道 的 单纯 事实 消息, 该 单纯 事实 消息 不受 著作权 法 保护。 凡 包含 了 著作权 人.劳动 的 消息 、 通讯 、 特写 、 报道 等 作品 均不 属于 单纯 事实 消息, 互联网 媒体 进行 转载 时, 必须 经过 著作权 人 许可 并 支付 报酬.
五 、 报刊 单位 可以 就 通过 约稿 、 投稿 等 方式 获得 的 作品 与 著作权 人 订立 许可 使用 合同, 明确 约定 许可 使用 的 权利 种类 、 许可 使用 的 权利 是 专有 使用 权 或者 使用 合同 使用 权 、 使用 的 权利 种类 、 许可 使用 的 权利 是 专有 使用 权 或者 非 专有 使用 权 、 许可.的 地域 范围 和 期间 、 付酬 标准 和 办法 、 违约 责任 以及 双方 认为 需要 约定 的 其他 内容。 双方 约定 权利 由 报刊 单位 行使 的 , 互联网 媒体 转载 该 作品, 应当 经过 报刊 单位 许可 并 支付 报酬.
六 、 报刊 单位 可以 与其 职工 通过 合同 就 职工 为 完成 报刊 单位 工作 任务 所 创作 作品 的 著作权 归属 进行 约定。 合同 约定 著作权 由 报刊 单位 享有 的 , 报刊 单位 可以 通过 发布 版权 声明 的 方式 , 明确 报刊.的 权属 关系, 互联网 媒体 转载 此类 作品, 应当 经过 报刊 单位 许可 并 支付 报酬.
七 、 报刊 单位 和 互联网 媒体 应当 建立 健全 本 单位 版权 管理 制度。 建立 本 单位 及 本 单位 职工 享有 著作权 的 作品 信息 库, 载明 作品 权属 信息, 对 许可 他人 使用 的 作品 应 载明 授权 方式 、.期限 等 相关 信息。 建立 经 许可 使用 的 他人 作品 信息 库, 载明 权利 来源 、 授权 方式 、 授权 期限 等 相关 信息.
八 、 报刊 单位 与 互联网 媒体 、 互联网 媒体 之间 应当 通过 签订 版权 许可 协议 等 方式 建立 网络 转载 版权 合作 机制 , 加强 对 转载 作品 的 版权 审核 , 共同 探索 合理 的 授权 价格 体系 , 进一步 合作 机制 , 加强 对 转载 作品 的 版权 审核 , 共同 探索 合理 的 授权 价格 体系 , 进一步 完善 , 的 授权。
九 、 各级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要 加大 对 互联网 媒体 的 版权 监管 力度, 支持 行业 组织 在 推动 版权 保护 、 版权 交易 、 自律 维权 等 方面 发挥 积极 作用 , 严厉 打击 未经许可 转载 、 非法 传播 他人 的 的侵权 盗版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