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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sta sobre várias questões relativas à aplicação da lei em disputas de violação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na Internet (2020)

关于 涉 网络 知识产权 侵权 纠纷 几个 法律 适用 问题 的 批复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12 de setembro de 2020

Data efetiva 14 de setembro de 2020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Pen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涉 网络 知识产权 侵权 纠纷 几个 法律 适用 问题 的.
法 释 〔2020〕 9 号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 建设 兵团 分院 :
近来 , 有关方面 就 涉 网络 知识产权 侵权 纠纷 法律 适用 的 一些 问题 提出 建议, 部分 高级人民法院 也 向本院 提出 了 请示。 经 研究 , 批复 如下.
一 、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主张 其 权利 受到 侵害 并 提出 保全 申请, 要求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迅速 采取 删除 、 屏蔽 、 断开 链接 等 下 架 措施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审查 并 作出. 。
二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收到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依法 发出 的 通知 后, 应当 及时 将 权利 人 的 通知 转送 相关 网络 用户 、 平台 内 经营 者 , 并 根据 构成 侵权 的 初步 证据 服务类型 采取 必要 措施 ; 未 依法 采取 必要 措施, 权利 人 主张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对 损害 的 扩大 部分 与 网络 用户 、 平台 内 经营 者, 承担 连带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 平台
三 、 在 依法 转送 的 不 存在 侵权行为 的 声明 到达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后 的 合理 期限 内,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未 收到 权利 人 已经 投诉 或者 提起 诉讼 通知 的 , , , 所采取 的 删除 、 屏蔽 、 断开 链接 等 下 架 措施。 因 办理 公证 、 认证 手续 等 权利 人 无法 无法 控制 的 特殊 情况 导致 的 延迟, 不 计入 上述 期限 , 但 该 期限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四 、 因 恶意 提交 声明 导致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终止 必要 措施 并 造成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损害, 权利 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定 请求 相应 惩罚 性 赔偿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法 予以 支持.
五 、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发出 的 通知 内容 与 客观 事实 不符, 但 其 在 诉讼 中 主张 该 通知 系 善意 提交 并 请求 免责, 且 能够 举证 证明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审查 属实 后 应当 予以 支持 支持
六 、 本 批复 作出 时 尚未 终审 的 案件, 适用 本 批复 ; 本 批复 作出 时 已经 终审, 当事人 申请 再审 或者 按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决定 再审 的 案件, 不 适用 本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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