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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Administrativos para a Liberação de Informações de Substâncias Perigosas na Internet (2015)

互联网 危险 物品 信息 发布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 Ministério da Indústria 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 Ministério da Segurança Pública ,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Regulação do Mercado , Ministério de Gestão de Emergências

Data de promulgação 05 fevereiro de 2015

Data efetiva 01 de março de 201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互联网 危险 物品 信息 发布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进一步 加强 对 互联网 危险 物品 信息 的 管理, 规范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信息 发布 行为, 依法 查处 、 打击 涉及 危险 物品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 净化 网络 环境 , 保障 公共安全 , 根据 《全国 、加强 网络 信息 保护 的 决定》 、 《全国 人大常委会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 《广告 法》 、 《《枪支 法 法》 、 《放射性 污染 防治 法》 和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 管理 条例》.爆竹 安全 管理 条例》 、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 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 与 射线 装置 安全 和 防护 条例》 、 《核 材料 管制 条例》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 法规 和 规章 , 制定 本规定。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危险 物品, 是 指 枪支 弹药 、 爆炸 物品 、 剧毒 化学 品 、 易 制 爆 危险 化学 品 和 其他 危险 化学 品 、 放射性 物品 、 核 材料 、 管制 器具 等 能够 爆 危险 化学 品 和 其他 危险 化学 品 、 放射性 物品 、 核 材料 、 管制 器具 等 能够 危及 人身 安全 和 财产安全 的 物品。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是 指 依法 取得 危险 物品 生产 、 经营 、 使用 资质 的 单位 以及 从事 危险 物品 相关 工作 的 教学 、 科研 、 社会 团体 、 、 机构 等 单位。 具体 包括 :
(一) 经 公安 公安 机关 核发 《民用 枪支 (弹药) 制造 许可证》 、 《民用 枪支 (弹药) 配售 配售 许可证》 的 民用 枪支 、 弹药 制造 、 配售 企业.
(二) 经 民用 爆炸 物品 行业 主管 部门 核发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许可证》 、 《民用 爆炸 物品 销售 许可证》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 销售 企业 , 经 公安 机关 核发 《爆破 作业 单位 许可证》 的 爆破作业 单位 ;
(三) 经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烟花 爆竹 安全 生产 许可证》 、 《烟花 爆竹 经营 (批发) 许可证》 、 《烟花 烟花 爆竹 经营 (零售) 许可证》 的 烟花 爆竹 生产 、 经营 单位 ;
(四) 经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生产 许可证》 、 《危险 化学 品 经营 许可证》 、 《危险 化学品安全 使用 使用 许可证》 的 危险 化学 品 生产 、 经营 危险 化学 品 经营 许可证》 、 《危险 化学品安全 使用 使用 许可证》 的 危险 化学 品 生产 、 经营 、 使用 单位.
(五) 经 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核发 《辐射 安全 许可证》 的 生产 、 销售 、 、 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 和 射线 装置 单位.
(六) 经 国务院 核 材料 管理 部门 核发 《核 材料 许可证》 的 核 材料 持有 、 使用 、 生产 、 储存 、 运输 和 处置 单位.
(七) 经 公安 机关 批准 的 弩 制造 企业 、 营业 性 射击场, 经 公安 机关 登记 备案 的 管制 刀具 制造 、 销售 单位.
(八) 从事 危险 物品 教学 、 科研 、 服务 的 高等院校 、 科研 院所 、 社会 社会 、 中介 中介 机构 和 技术 服务 企业.
(九)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第四 条 本 规定 所称 危险 物品 信息, 是 指 在 互联网 上 发布 的 危险 物品 生产 、 经营 、 储存 、 使用 信息, 包括 危险 物品 种类 、 性能 、 用途 和 危险 物品 专业 服务 等 相关 信息.
第五 条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从事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的 , 应当 按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规定, 向 电信 主管 部门 申请 办理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增值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或者 办理 非 经营 性 信息 , ,.按照 《计算机 信息 网络 国际 联网 安全 保护 管理 办法》 规定, 持 从事 危险 物品 活动 的 合法 资质 材料 到 所在地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接受 网站 安全 检查.
第六 条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依法 取得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增值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或者 办理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备案 手续 后, 可以 在 本 单位 网站 发布 危险 物品 信息.
禁止 个人 在 互联网 上 发布 危险 物品 信息。
第七 条 接入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与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签订 协议 或者 确认 提供 服务, 不得 为 未 取得 增值 电信 业务 许可 或者 未 办理 非 经营 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备案 手续 的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提供 接入。.
接入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为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以外 的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危险 危险 物品 信息 发布 网站 接入 服务.
第八 条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应当 在 本 单位 网站 主页 显 著 位置 标明 可供 查询 的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经营 许可证 许可证 编号 或者 备案 编号 、 从事 从事 危险 物品 活动 的 合法 资质 和 营业 执照 等 材料.
第九条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应当 在 本 单位 网站 网页 显 著 位置 标明 单位 、 个人 个人 购买 相关 危险 物品 应当 具备 的 资质 、 资格 条件 :
(一) 购买 民用 枪支 、 弹药 应当 持有 省级 或者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民用 枪支 (弹药) 配 购 证》.
(二) 购买 民用 爆炸 物品 应当 持有 国务院 民用 爆炸 物品 行业 主管 部门 核发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许可证》, 或者 省级 人民政府 民用 爆炸 物品 行业 主管 部门 核发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销售 许可证》.或者 所在地 县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购买 许可证》.
(三) 购买 烟花 爆竹 的 , 批发 企业 应当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烟花 爆竹 经营 (批发) 许可证》 ; 零售 单位 应当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许可证》 ; 举办 焰火 晚会 以及 其他 大型 焰火 燃放 活动 的 应当 持有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焰火 燃放 许可证》》 ; 个人 消费者 应当 向 持有 安全 安全 生产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烟花 爆竹 经营 (零售).证》 的 零售 单位 购买。 批发 企业 向 烟花 爆竹 生产 企业 采购 烟花 爆竹 ; 零售 经营 者 向 烟花 爆竹 批发 企业 采购 烟花 爆竹。。 严禁 零售 单位 和 个人 购买 专业 燃放 类 烟花 爆竹 爆竹.
(四) 购买 剧毒 化学 品 应当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生产 许可证》, 或者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危险 化学 品 经营. 》 或者 《危险 化学品安全 使用 许可证》, 或者 县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剧毒 化学 品 购买 许可证》.
购买 易 制 爆 危险 化学 品 应当 持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生产 许可证》,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核发 核发 的 《民用 爆炸 物品 生产 许可证 许可证》 , 或者 设 区 的 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危险 化学 品 经营 许可证》 或者 《危险 化学品安全 使用 许可证》, 或者 本 单位 出具 的 合法 用途 证明.
(五) 购买 放射性同位素 的 单位 应当 持有 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核发 的 《辐射 安全 许可证》.
(六) 购买 核 材料 的 单位 应当 持有 国务院 核 材料 管理 部门 核发 的 《核 材料 许可证》.
(七) 购买 弩 应当 持有 省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批准 批准 的 许可 文件.
(八) 购买 匕首 、 三棱 刮刀 应当 持有 所在 单位 的 批准 文件 或者 证明, 且 匕首 仅限 于 军人 、 警察 、 专业 狩猎 人员 和 地质 、 勘探 等 野外 作业 人员 购买 , , 刮刀 仅限 仅限 机械 机械 加工 购买. 。
(九) 法律 、 法规 和 相关 管理 部门 的 其他 规定.
第十 条 禁止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在 本 单位 网站 以外 的 互联网 应用 服务 中 发布 发布 危险 物品 信息 及 建立 相关 链接.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发布 的 危险 物品 信息 不得 包含 诱导 非法 购销 危险 物品 物品 的 的 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互联网 上 发布 危险 物品 制造 方法 的 信息.
第十二 条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加强 对 接入 网站 及 用户 发布 信息 的 管理 , 定期 对 发布 信息 进行 巡查, 对 法律 、 法规 和 本 规定 禁止 发布 或者 传输 的 危险 物品 信息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公安 机关 等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十三 条 各级 公安 、 网 信 、 工业 和 信息 化 、 电信 主管 、 环境保护 、 工商 行政管理 、 安全 监管 等 部门 在 各自 的 职责 范围 内 依法 履行 职责 , 完善 危险 物品 从业 单位 许可 、 登记 备案 、信息 情况 通报 和 信息 发布 机制, 加强 协作 配合, 共同 防范 危险 物品 信息 发布 发布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第十四 条 违反 规定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含有 危险 物品 内容 的 信息, 或者 故意 为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违法 违规 危险 物品 信息 提供 服务 的 , 依法 给予 停止 联网 、 停机 整顿 、 吊销.或者 取消 备案 、 暂时 关闭 网站 直至 关闭 网站 等 处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五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对 在 互联网 上 违法 违规 发布 危险 物品 信息 和 利用 互联网 从事 走私 、 贩卖 危险 物品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有权 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依法 及时 ,.并对 举报 有功 人员 予以 奖励。
第十六 条 本 规定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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