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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sobre a Recomendação de Administração de Algoritmos de Serviços de Informações da Internet (202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 Ministério da Indústria 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 Ministério da Segurança Pública ,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Regulação do Mercado

Data de promulgação 04 de janeiro de 2022

Data efetiva 01 de março de 2022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ditor (es) CJ Observer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Capítulo Um Disposições Gerais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算法 推荐 活动,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保护 公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的 的 促进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健康 健康 信息 信息 服务 健康 有序 发展 发展 服务 服务 健康 有序 发展 发展共和国 网络 安全法 "", "华华 人民 共和国 数据 安全法" "," 华华 人民 共和国 个人 保护法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华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应用 算法 技术 提供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以下 简称 简称 推荐 推荐 服务), 适用 本 规定. 法律, 行政 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依照 其 规定.
前款 所 称 应用 算法 推荐 技术, 是 指 利用 生成 合成 类, 个性化 推送类, 排序 精选类, 检索 过滤类, 调度 决策类 等 算法 技术 向 用户 提供 信息.
第三 条 国家 网信 部门 负责 协调 全 国 算法 推荐 服务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工作 工作. 国务院 电信, 公安, 市场 监管 等 有关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算法 推荐 服务 监督 负责 算法 推荐 服务 监督 管理 工作 推荐 推荐 服务 管理 工作.
地方 网信 负责 负责 统筹 协调本 区域 内 的 算法 推荐 服务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电信, 公安, 市场 监管 等 有关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 区域 的 的 的 行政 区域 内 的 的 推荐 服务 服务 的 的 推荐 推荐 服务 监督 工作 工作 推荐 服务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四 条 提供 算法 推荐 服务,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尊重 社会 公德 和 伦理, 遵守 商业 道德 和 职业 道德, 遵循 公正 公平, 公开 透明, 科学 合理 和 诚实 信用 的 的 原则.
第五 条 鼓励 相关 行业 组织 加强 行业 自律,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行业 准则 和 自律 管理 制度, 督促 指导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制定 完善 服务 规范, 依法 提供 服务 并 接受 社会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第二章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 条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坚持 主流 价值 导向, 优化 算法 推荐 服务 机制, 积极 传播 正 能量, 促进 算法 应用 向上 向善.
算法 推荐 提供 提供 不 得 利用 算法 推荐 服务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安全 安全 社会 和 利益 扰乱 经济 秩序 和 社会 秩序, 侵犯 他人 权益 权益 等 法律 法律 法规 法规 的 的 活动, 不 得 利用 算法 推荐 服务 传播 法律 算法 推荐 服务 传播 法律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
第七 条 推荐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算 法 主体 责任, 建立 健全 算法 机制 机理 审核, 科技 伦理 审查, 用户 注册, 信息 审核 审核, 数据 安全 和 个人 信息 保护, 反 电信 网络 诈骗, 安全 评估 监测, 安全事件 应急 等 管理 制度 和 技术 措施, 制定 并 公开 算法 推荐 服务 相关 规则, 配备 与 算法 推荐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的 的 人员 和 的 支撑 支撑 人员 和 的 支撑
第 八 条 算法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定期 审核, 评估, 验证 算法 机制 机理, 模型, 数据 和 应用 结果 等, 不 得 设置 诱导 用户 沉迷, 过度 消费 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背 伦理 道德 的 的 的 道德 的 的 算法 模型 的 的 的 算法 模型.
第九 条 推荐 推荐 提供者 应当 加强 信息 安全 管理 用 识别 识别 健全 用 于 识别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的 特征库, 完善 入库 标准, 规则 和 程序 发现 发现 发现 作 显著 显著 的 的 的 算法 生成 合成 信息 的 的 生成 合成 信息 的, 应当 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发现 违法 信息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防止 信息 扩散,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 向 网信 网信 和 有关 网信 发现 发现 不良 信息 的, 应当 按照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有关 规定 内容 生态 治理 有关 规定 予以 处置。
第十 条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加强 用户 模型 和 标签 管理, 完善 记入 用户 模型 的 兴趣 点 规则 和 用户 标签 管理 规则, 不 得 将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关键 词 记入 用户 兴趣点 或者 词 记入 用户 或者 或者 作为 记入 用户 兴趣点 或者 作为据以推送信息。
第十一 条 算法 推荐 服务 应当 加强 算法 推荐 服务 面 页面 生态 管理 管理 建立 完善 人工 和 和 用户 人工 干预 和 用户 自主 机制, 在 首页 首 屏, 热搜, 精选, 榜单 类, 弹窗 等 重点 环节 积极 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第十二 条 鼓励 算法 推荐 服务 综合 运用 内容 去 重, 打散 干预 等 策略, 并 优化 检索, 排序, 选择, 推送, 展示 等 规则 的 透明度 和 可 解释性 解释性 解释性 解释性 和 可 解释性, 避免 对 用户 产生 不良 影响 避免和减少争议纠纷。
第十三 条 推荐 推荐 提供者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的, 应当 依法 取得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规范 开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 发布 服务, 转载 服务 和 传播 平台 服务, 不得生成 合成 虚假 新闻 信息, 不 得 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十四 条 算法 推荐 服务 者 不 得 利用 算法 注册 账号, 非法 交易 账号, 操纵 用户 账号 或者 虚假点 赞, 评论, 转发, 不 得 利用 算 法 屏蔽 信息, 过度 推荐, 操纵榜单 或者 检索 结果 排序, 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第十五 条 推荐 服务 提供 者 不 得 利用 算法 其他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者 进行 不 合理 限制, 或者 妨碍, 破坏 其 合法 提供 的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正常 运行 运行 信息 服务 运行 运行, 实施 垄断 和 不 正 正 垄断 不 不 正 当 竞争 行为 不 正 当 竞争 行为
第三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六 条 算法 推荐 服务 应当 以 显著 方式 告知 其 提供 提供 推荐 服务 的 情况, 并 以 适当 方式 公示 算法 推荐 的 的 基本 原理 原理 的 的 基本 原理, 目的 意图 和 主要 运行 机制 等 等.
第十七 条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向 用户 提供 不 针对 个人 特征 特征 的 选项, 或者 向 用户 提供 的 关闭 算法 推荐 服务 的 关闭. 用户 推荐 服务 的 的 用户 选择 关闭 算法 推荐 服务 的,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立即 停止 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算法 推荐 提供者 提供者 向 用户 提供 选择 删除 删除 于 算法 推荐 的 的 针对 其 个人 的 的 的 的 的 功能.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 条 推荐 服务 提供 者 向 未 成年人 提供 服务 的, 应当 依法 履行 网络 网络 保护 义务, 并 通过 适合 适合 未成年人 使用 的 模式, 提供 适合 未成年人 特点 的 服务 等 方式, 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 不 不 向 未成年人 推送 可能 引发 模仿 模仿 安全 行为 和 违反 社会 公德 行为 违反 诱导 行为 行为 好 等 可能 影响 未成年人 身心 健康 的 信息, 不 得 利用 算法 推荐 服务 诱导 未 算法 推荐 服务 诱导 未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九 条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 向 老年人 提供 服务 的, 应当 保障 老年 人 依法 享有 的 权益, 充分 考虑 老年人 出行, 就 医, 消费, 办事 等 需求 需求,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提供 智能 智能 有关 规定 提供 智能提供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
第二 十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 者 向 劳动者 提供 调度 服务 的, 应当 保护 劳动者 取得 劳动 报酬, 休息 休假 等 合法 权益, 建立 完善 平台 订单 分配, 报酬 构成 及 支付, 工作 时间, 奖惩 等 相关 算法。
第二十一 条 推荐 服务 提供 者 向 消费者 销售 商品 提供 服务 的, 应当 保护 消费者 公平 交易 的 权利, 不 得 根据 消费者 的 偏好, 交易 习惯 等 特征, 利用 算法 在 交易 价格 等 交易 条件 上 价格 等 交易 条件 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 条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设置 便捷 有效 的 的 申诉 和 的 投诉 申诉 申诉 和 投诉, 举报 入口, 明确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时限, 及时 受理, 处理 并 反馈 处理 结果.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三 条 网信 部门 会同 电信, 公安, 市场 监管 等 有关 部门 算 法 分级 分类 安全 管理 制度 分级 根据 算法 推荐 的 的 的 舆论 属性 或者 动员 能力 能力 属性 或者 动员 能力, 内容 类别, 用户 用户, 算法 推荐 技术 处理 的 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 条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的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在 提供 服务 之 日 十 个 工作 工作 起 通过 个 信息 服务 算 通过 信息 服务 算 法 备案 系统 填报 服务 提供者 的 名称, 服务 形式, 应用 应用 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 推荐 提供者 的 备案 信息 发生 变更 的 , 应当 在 变更 日 起 起 十 个 工作 日内 办理 变更 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撶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 条 国家 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网信 部门 备案人 提交 的 备案 材料 后, 材料 齐全 的, 应当 在 三十 个 工作 内 予以 予以 备案 工作 予以 予以 备案 备案 发放 备案 编号 并 进行 公示 编号 并 进行 公示 公示; 材料 不齐全 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 条 备案 备案 的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在 对 外 提供 服务 的 网站, 应用 程序 等 的 显著 位置 标明 其 备案 编号 并 提供 公示 信息链接 信息链接.
第二十七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儮
第二十八 条 网信 部门 会同 电信, 公安, 市场 监管 等 有关 对 算法 推荐 服务 依法 开展 安全 和 监督 检查 工作 工作 的 发现 的 的 的 问题 的 的 提出 提出 整改 并 及时 提出 整改 意见 并 限期 整改 整改.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依法 留存 网络 志志, 配合 网信 部门 和 电信, 公安, 市场 等 等 有关 部门 安全 评估 和 监督 检查 工作, 并 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数据 等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十九 条 算法 算法 服务 安全 评估 和 监督 检查 的 相关 机构 和 人员 对 在 履行 职责 知悉知悉 的 个人 隐私 知悉 的 的 和 商业 秘密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秘密 应当 依法 予以 保密, 不 得 泄露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提供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三十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违反 违反 本 行为 的 的, 可以 向 网信 部门 和 有关 部门 投诉, 举报. 收到 投诉, 举报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处理.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一 条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本 规定 第七 条, 第 八 条, 第九 条 第一 款, 第十 条, 第十四 条, 第十六 条, 第十七 条, 第二十二 条, 第二十四 条, 第二十六 条 规定,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 规定 的, 依照 其 规定; 法律, 行政 法规 没有 规定 的, 由 网信 部门 和 电信, 公安, 市场 监管 等 有关 部门依据 职责 给予 警告, 通报 批评, 责令 限期 改正; 拒 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责令 暂停 信息 更新,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构成 构成 违反 违反 构成 行为 行为 的 的,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的 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 条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本 规定 第六 条, 第九 条 第二 款, 第十一 条, 第十三 条, 第十五 条, 第十八 条, 第十九 条, 第二十 条, 第二十一 条, 第二十七 条, 第二十八 条 第二 款 规定 的, 由 网信 部门 和 电信, 公安, 市场 监管 等 有关 部门 依据 职责, 按照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 条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的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通过 隐瞒 情况 情况 提供者 通过 有关 情况 情况 虚假 材料 等 不 正 当 手段 取得 备案 的, 由 国家 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网信 部门 予以 撤销 备案 备案 备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能力 的 的 算法 推荐 服务 提供者 终止 服务 未 按照 规定 第二十四 条 第三 款 要求 办理 注销 备案 手续, 或者 发生 严重 违法 情形 受到 责令 关闭 网站,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证 或者 吊销 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第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帱场蟑督管琇怂国家帱场蟑督管琇怂圀蟑督管琇怂圀蟑督管琇怂圀蟑督管琇怂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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