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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sobre governança ecológica de informações de rede (2019)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15 Dezembro, 2019

Data efetiva 15 Dezembro,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Conteúd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营造 良好 网络 生态, 保障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活动, 适用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是 指 政府 、 企业 、 社会 、 网民 等 主体, 以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为 根本, 以 网络 信息 内容 为 主要 治理 对象 , 以 建立 健全 网络 综合 治理、 营造 清朗 的 网络 空间 、 建设 良好 的 网络 生态 为 目标, 开展 的 弘扬 正 能量 、 处置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等 相关 活动.
第三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全国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各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地方 网 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各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第二 章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第四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遵循 公 序 良 俗, 不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第五 条 鼓励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制作 、 复制 、 发布 含有 下列 内容 的 信息 :
(一) 宣传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全面 准确 生动 解读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道路 、 理论 、 制度 、 文化 的 ;
(二) 宣传 党 的 理论 路线 方针 政策 和 中央 重大 决策 部署 的.
(三) 展示 经济 社会 发展 亮点, 反映 人民 群众 伟大 奋斗 和 火热 生活 的 ;
(四)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宣传 优秀 道德 文化 和 时代 精神, 充分 展现 中华民族 昂扬 向上 精神 风貌 的 ;
(五) 有效 回应 社会 关切, 解疑 释 惑, 析 事 明理, 有助于 引导 群众 形成 共识 的 ;
(六) 有助于 提高 中华 文化 国际 影响 力, 向 世界 展现 真实 立体 全面 的 中国 的 ;
(七) 其他 讲 品味 讲 格调 讲 责任 、 讴歌 真善美 、 促进 团结 稳定 稳定 等 的 内容.
第六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不得 制作 、 复制 、 发布 含有 下列 内容 的 违法 信息:
(一) 反对 宪法 所 确定 的 基本 原则 的 ;
(二) 危害 国家 安全, 泄露 国家 秘密, 颠覆 国家 政权, 破坏 国家 统一 的 ;
(三) 损害 国家 荣誉 和 利益 的 ;
(四) 歪曲 、 丑化 、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以 侮辱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的.
(五) 宣扬 恐怖主义 、 极端 主义 或者 煽动 实施 恐怖 活动 、 极端 主义 活动 的.
(六)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破坏 民族 团结 的 ;
(七) 破坏 国家 宗教 政策, 宣扬 邪教 和 封建 迷信 的 ;
(八) 散布 谣言, 扰乱 经济 秩序 和 社会 秩序 的 ;
(九) 散布 淫秽 、 色情 、 赌博 、 暴力 、 凶杀 、 恐怖 或者 教唆 犯罪 的.
(十) 侮辱 或者 诽谤 他人, 侵害 他人 名誉 、 隐私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的 ;
(十一) 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 其他 内容.
第七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应当 采取 措施, 防范 和 抵制 制作 、 复制 、 发布 含有 下列 内容 的 不良 信息 :
(一) 使用 夸张 标题, 内容 与 标题 严重 不符 的 ;
(二) 炒作 绯闻 、 丑闻 、 劣迹 等 的 ;
(三) 不当 评述 自然 灾害 、 重大 事故 等 灾难 的 ;
(四) 带有 性 暗示 、 性 挑逗 等 易 使人 产生 性 联想 的.
(五) 展现 血腥 、 惊悚 、 残忍 等 致 人 身心 不适 的.
(六) 煽动 人群 歧视 、 地域 歧视 等 的 ;
(七) 宣扬 低俗 、 庸俗 、 媚俗 内容 的 ;
(八) 可能 引发 未成年 人 模仿 不安全 行为 和 违反 社会公德 行为 、 诱导 未成年 未成年 人 不良 嗜好 等 的.
(九) 其他 对 网络 生态 造成 不良 影响 的 内容.
第三 章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第八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履行 信息 内容 管理 主体 责任, 加强 本 平台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培育 积极 健康 、 向上 向善 的 网络 文化.
第九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建立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机制, 制定 本 平台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细则, 健全 用户 注册 、 账号 管理 、 信息 发布 审核 、 跟帖 评论 审核 、 版面 页面 生态 管理 、 实时、 应急 处置 和 网络 谣言 、 黑色 产业 链 信息 处置 等 制度。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设立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负责 人, 配备 与 业务 范围 和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专业人员, 加强 培训 考核, 提升 从业人员 素质.
第十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传播 本 规定 第六 条 规定 的 信息, 应当 防范 和 抵制 传播 本 规定 第七 条 规定 的 信息.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加强 信息 内容 的 管理, 发现 本 规定 第六 条 、 第七 条 规定 的 信息 的 , 应当 依法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部门.
第十一条 鼓励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坚持 主流 价值 导向 , 优化 信息 推荐 机制, 加强 版面 页面 生态 管理, ,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包括 服务 类型 、 位置 版块 等) 积极 呈现 本 规定 第五 条 规定 的 信息 :
(一)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首页 首 屏 、 弹 窗 和 重要 新闻 信息 信息 内容 页面 等 ;
(二) 互联网 用户 公众 账号 信息 服务 精选 、 热 搜 等 ;
(三) 博客 、 微 博客 信息 服务 热门 推荐 、 榜单 类 、 弹 窗 及 基于 基于 地理位置 的 信息 服务 版块 等.
(四)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热 搜 词 、 热 搜 图 及 默认 搜索 等 ;
(五)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首页 首 屏 、 榜单 类 、 弹 窗 等 ;
(六) 互联网 音 视频 服务 首页 首 屏 、 发现 、 精选 、 榜单 类 、 视频 弹 窗 等 ;
(七) 互联网 网址 导航 服务 、 浏览 器 服务 、 输入 法 服务 首页 首 屏 、 榜单 类 、 皮肤 、 联想 词 、 弹 窗 等 ;
(八) 数字 阅读 、 网络 游戏 、 网络 动漫 服务 首页 首 屏 、 精选 、 榜单 类 、 弹 窗 等 ;
(九) 生活 服务 、 知识 服务 平台 首页 首 屏 、 热门 推荐 、 弹 窗 等 ;
(十) 电子商务 平台 首页 首 屏 、 推荐 区 等 ;
(十一) 移动 应用 商店 、 移动 智能 终端 预置 应用 软件 和 内置 信息 内容 服务 首 屏 、 推荐 区 等 ;
(十二) 专门 以 未成年 人为 服务 对象 的 网络 信息 内容 专栏 、 专区 和 产品 等.
(十三) 其他 处于 产品 或者 服务 醒目 位置 、 易 引起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服务 使用者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在 以上 重点 环节 呈现 本 规定 第七 条 规定 的 信息.
第十二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采用 个性 化 算法 推荐 技术 推送 信息 的, 应当 设置 符合 本 规定 第十 条 、 第十一条 规定 要求 的 推荐 模型, 建立 健全 人工 干预 和 用户 自主 选择 机制.
第十三 条 鼓励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开发 适合 未成年 人 使用 的 模式, 提供 适合 未成年 人 使用 的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便利 未成年 人 获取 有益 身心健康 的 信息.
第十四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加强 对 本 平台 设置 的 广告 位 和 在 本 平台 展示 的 广告 广告 内容 的 审核 巡查, 对 发布 违法 广告 的 , 应当 依法 予以 处理.
第十五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制定 并 公开 管理 规则 和 平台 公约, 完善 用户 协议, 明确 用户 相关 权利 义务, 并 依法 依约 履行 相应 管理 职责.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建立 用户 账号 信用 管理 制度, 根据 用户 账号 的 信用 情况 提供 相应 服务.
第十六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在 显 著 位置 设置 便捷 的 投诉 举报 入口, 公布 投诉 举报 方式, 及时 受理 处置 公众 投诉 举报 并 反馈 处理 结果.
第十七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编制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应当 包括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情况 、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负责 人 履职 情况 、 社会 评价 情况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情况 、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负责 人 履职 情况 、 社会 评价 情况 等 内容。
第四 章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第十八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应当 文明 健康 使用 网络 ,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和 用户 协议 约定, , 履行 相应 义务, 在 以 发帖 、 回复 、 留言 、 弹 幕 等 形式 参与 网络 活动 时 , 文明. , 理性 表达, 不得 发布 本 规定 第六 条 规定 的 信息, 防范 和 抵制 本 规定 第七 条 规定 的 信息.
第十九 条 网络 群组 、 论坛 社区 版块 建立 者 和 管理者 应当 履行 群组 、 版块 管理 责任, 依据 法律 法规 、 用户 协议 和 平台 公约 等, 规范 群组 、 版块 内 信息 发布 等 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积极 参与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通过 投诉 、 举报 等 方式 对 网上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进行 监督, 共同 维护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利用 网络 和 相关 信息 技术 实施 侮辱 、 诽谤 、 威胁 、 散布 谣言 以及 侵犯 他人 隐私 等 违法行为, 损害 他人 合法权益。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通过 发布 、 删除 信息 以及 其他 干预 信息 呈现 的 手段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或者 谋取 非法 利益。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内容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利用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现实 新 技术 新 应用 从事 从事 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 活动.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内容 生产者 网络 信息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通过 人工 方式 或者 技术 手段 实施 流量 造假 、 流量 劫持 劫持 以及 虚假 注册 账号 、 非法 交易 账号 、 操纵 用户 账号 技术 手段 实施 流量 造假 、 流量 劫持 以及 虚假 注册 账号 、 非法 交易 账号 、 操纵 用户 账号 等. , 破坏 网络 生态 秩序。
第二十 五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利用 党旗 、 党徽 、 国旗 、 国徽 、 国歌 等 代表 代表 党 和 国家 形象 的 标识 及 内容 , 或者 借 国家 重大. 、 重大 纪念日 和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名义 等, 违法 违规 开展 网络 商业 营销 活动.
第五 章 网络 行业 组织
第二十 六条 鼓励 行业 组织 发挥 服务 指导 和 桥梁 纽带 作用, 引导 会员 单位 增强 社会 责任感, 唱响 主旋律, , 正 能量, 反对 违法 信息, 防范 和 抵制 不良 信息.
第二 十七 条 鼓励 行业 组织 建立 完善 行业 自律 机制, 制定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行业 规范 和 自律 公约, 建立 内容 审核 标准 细则, 指导 会员 单位 建立 健全 服务 规范 、 依法 提供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 社会。
第二 十八 条 鼓励 行业 组织 开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教育 培训 和 宣传 引导 工作, 提升 会员 单位 、 从业人员 治理 能力, 增强 全 社会 共同 参与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意识.
第二 十九 条 鼓励 行业 组织 推动 行业 信用 评价 体系 建设, 依据 章程 建立 行业 评议 等 评价 奖惩 机制, 加大 对 会员 单位 的 激励 和 惩戒 力度 , 强化 会员 单位 的 守信 意识.
第六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条 各级 网 信 部门 会同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信息 共享 、 会商 通报 、 联合 执法 、 案件 督办 、 信息 公开 等 工作 机制, 协同 开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 网 信 部门 对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履行 ​​信息 内容 管理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对 存在 问题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督查.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对 网 信 部门 和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应当 予以 配合.
第三 十二 条 各级 网 信 部门 建立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违法 违规 行为 台账 管理 制度, 并 依法 依 规 进行 相应 处理。
第三 十三 条 各级 网 信 部门 建立 政府 、 企业 、 社会 、 网民 等 主体 共同 参与 的 监督 评价 机制, 定期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生态 治理 情况 进行 评估.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四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六 条 规定 的 ,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约 采取 警示 整改 、 限制 功能 、 暂停 更新 、 关闭 账号 等 处置 措施 , 及时 消除 违法 信息.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三 十五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 条 、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职责,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互联网.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六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由 设 区 的 市级 以 上网 信 部门 依据 职责 进行 约谈, 给予 警告 , 责令 限期 改正 ; 拒不 改正.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暂停 信息 更新, 按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七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违反 本 规定 第九条 、 第十二 条 、 第十五 条 、 第十六 条 、 第十七 条 规定 的 , 由 设 区 的 市级 以 上网 信 部门.职责 进行 约谈, 给予 警告, 责令 限期 改正 ; 拒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暂停 信息 更新, ,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八 条 违反 本 本 规定 第十四 条 、 第十八 条 、 第十九 条 、 第二十 一条 、 、 第二十 、 、 第二十 三条 、 第二十 四条 、 第二十五条 规定 的 ,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职责, 按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九 条 网 信 部门 根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会同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严重 失信 联合 惩戒 机制, 对 严重 违反 本 规定 的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 网络.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内容 使用者 依法 依 规 实施 限制 从事 网络 信息 服务 、 网上 行为 行为 、 行业 禁 入 等 惩戒 措施。
第四 十条 违反 本 规定,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 ; 构成 犯罪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照 有关 有关 、 行政 行政 的 规定 规定 予以.
第八 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是 指 制作 、 复制 、 发布 网络 信息 内容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是 指 提供 网络 信息 内容 传播 传播 服务 的 网络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是 指 使用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第四 十二 条 本 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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