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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so sobre limpeza e regulamentação do mercado de serviços de acesso à Internet (2017)

关于 清理 规范 互联网 网络 接入 服务 市场 的 通知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 Indústria 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Data de promulgação 17 de janeiro de 2017

Data efetiva 17 de janeiro de 2017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关于 清理 规范 互联网 网络 接入 服务 市场 的.
工 信 部 信 管 函 [2017] 32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通信 管理局, 中国 信息 通信 研究院, 中国 电信 集团公司 、 中国 移动 通信 集团公司 、 中国 联合 网络 通信 集团 有限公司 、 中国 广播 广播 电视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中信 网络 有限公司 , 各 互联网 数据.业务 经营 者 、 互联网 接入 服务 业务 经营 者 、 内容 分发 网络 业务 经营 者:
近年来 , 网络 信息 技术 日新月异 , 云 计算 、 大 数据 等 应用 蓬勃 发展, 我国 互联网 网络 接入 服务 市场 面临 难得 的 发展 机遇, 但 无序 发展 的 苗头 也 随之 显现, 亟须 整治 规范。 为.市场 秩序 , 强化 网络 信息 安全 管理, 促进 互联网 行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决定 自 即日 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在 全国范围 内 对 互联网 网络 接入 服务 市场 开展 清理 规范 工作。现将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一 、 目标 任务
依法 查处 互联网 数据 中心 (IDC) 业务 、 互联网 接入 服务 (ISP) 业务 和 内容 分发 网络 (CDN) 业务 业务 存在 的 无证 经营 、 超 范围 经营 、 “层层 转租” 等 违法行为 , 切实 ,.主体 责任 , 加强 经营 许可 和 接入 资源 的 管理, 强化 网络 信息 安全 管理, 维护 公平 有序 的 市场 秩序, 促进 行业 健康 发展.
二 、 工作 重点
(一) 加强 资质 管理, 查处 非法经营
1. 各 通信 管理局 要 对 本 辖区 内 提供 IDC 、 ISP 、 CDN 业务 的 企业 情况 进行 摸底 调查, 杜绝 以下 非法经营 行为 :
(1, 无证 经营。 即 企业 未 取得 相应 的 电信 业务 经营 经营, 在 当地 擅自 开展 IDC 、 ISP 、 CDN 等 业务.
(2) 超 地域 范围 经营。 即 企业 持有 相应 的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业务 覆盖 地域 不 包括 本 地区, 却 在 当地 当地 IDC 机房 及 服务器, 开展 ISP 接入 服务 等.
(3, 超 业务 业务 范围 经营。 即 企业 持有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但 超出 许可 的 业务 种类 在 当地 开展 IDC 、 ISP 、 CDN 等 业务.
(4) 转租 转让 经营 许可证。 即 持有 相应 的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的 企业, 以 技术 合作 等 名义 向 无证 企业 非法经营 电信 业务 提供 资质 或 资源 等 的 违规 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二) 严格 资源 管理, 杜绝 违规 使用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 互联网 网络 接入 服务 企业 对 网络 基础 设施 和 IP 地址 、 带宽 等 网络 接入 资源 的 使用 情况 进行 全面 自查, 切实 整改 以下 问题 :
1. 网络 接入 资源 管理 不 到位 问题。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应 加强 线路 资源 管理, 严格 审核 租用 方 资质 和 用途, 不得 向 无 相应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的 企业 和 个人 提供 用于 经营 IDC 、 ISP 、 CDN等 业务 的 网络 基础 设施 和 IP 地址 、 带宽 等 网络 接入 资源.
2. 违规 自建 或 使用 非法 资源 问题 。IDC 、 ISP 、 CDN 企业 不得 私自 建设 通信 传输 设施, 不得 使用 无 相应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资质 的 单位 或 个人 提供 的 网络 基础 设施 和 IP 地址 、 带宽 等.入 资源。
3. 层层 转租 问题 。IDC 、 ISP 企业 不得 将 其 获取 的 IP 地址 、 带宽 等 网络 接入 资源 转租 给 其他 企业, 用于 经营 IDC, ISP 等 业务.
4. 违规 开展 跨境 业务 问题。 未经 电信 主管 部门 批准, 不得 自行 建立 或 租用 专线 (含 虚拟 专用 网络 VPN) 等 其他 信 道 开展 跨境 经营 活动。 基础 电信 企业 向 用户 出租 的 国际 专线 , 应.建立 用户 档案, 向 用户 明确 使用 用途 仅供 其 内部 办公 专用, 不得 用于 连接 境内 外 的 数据 中心 或 业务 平台 开展 电信 业务 经营 活动.
(三) 落实 相关 要求, 夯实 管理 基础
贯彻 落实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因特网 数据 中心 (IDC) 业务 和 因特网 接入 服务 (ISP) 业务 市场 准入 工作 的 通告》 (工 信 部 电 管 函 函 [2012] 552 号 , 简称 《 ) 关于 资金 、 人员 、 场地 、 设施 、 技术 方案 和 信息 安全 管理 的 要求, 强化 事前 、 事 中 、 事后 全 流程 管理.
1.2012. 12 年 1 月 XNUMX 日前 取得 IDC 、 ISP 许可证 的 企业, 应 参照 《通告》 关于 资金 、 人员 、 场地 、 设施 、 技术 方案 和 信息 安全 管理 等 方面 的 要求 , 建设 相关 系统 , 通过 ,.对接 工作。
当前 尚未 达到 相关 要求 的 企业, 应 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 之前, 向原 发证 机关 书面 承诺 在 2017 年 年底 前 达到 相关 要求, 通过 评测 , 并 完成 系统 对接 工作。 未 按期 承诺 或者 未按 承诺.通过 评测 完成 系统 对接 工作 的 , 各 通信 管理局 应当 督促 相应 企业 整改.
其中 , 各 相关 企业 应 按照 《关于 切实 做好 互联网 信息 安全 管理 系统 建设 与 对接 工作 的 通知》 、 、 《关于 通报 全国 增值 IDC / ISP 企业 互联网 信息 安全 管理 系统 对接 情况 的 函》 、 《关于 通报 全国 增值 IDC / ISP 企业 互联网 信息 安全 管理 系统 对接 情况 的 函》 和 《.系统 使用 及 运行 管理 办法 (试行)》 (工 信 厅 网 安 〔2016〕 135 号) 要求, 按期 完成 互联网 信息 安全 管理 系统 系统 建设 、 测评 及 系统 对接 工作。 未 按期 完成 的 , 企业 2017 年 电信许可证 年检 不予 通过。
2. 新 申请 IDC (互联网 资源 协作 服务)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的 企业 需 建设 ICP / IP 地址 / 域名 信息 备案 系统 、 企业 接入 资源 管理 平台 、 、 信息 安全 管理 系统, 落实 IDC 机房 运行 安全 和 网络 信息.要求 , 并 通过 相关 评测。
3. 新 申请 CDN 业务 经营 许可证 的 企业 需 建设 ICP / IP 地址 / 域名 信息 备案 系统 、 企业 接入 资源 管理 平台 、 信息 安全 管理 系统, 落实 网络 信息 安全 要求, 并 通过 相关 评测.
4. 现有 持证 IDC 企业 申请 扩大 业务 覆盖 范围 或 在 原 业务 覆盖 范围 新增 机房 、 业务 节点 的 , 需要 在 新增 范围 内 达到 《通告》 关于 IDC 机房 运行 安全 和 网络 信息 安全 管理 的 要求.通过 相关 评测。
5.
6. 现有 持证 CDN 企业 申请 扩大 业务 覆盖 范围 或 在 原 业务 覆盖 范围 增加 带宽 、 业务 节点 的 , 需要 在 新增 范围 内 达到 《通告》》 关于 网络 信息 安全 管理 的 要求 , 并 通过 相关 评测.
三 、 保障 措施
(一) 政策 宣贯 引导, 做好 咨询 服务
各 通信 管理局 要 利用 各种 方式 做好 政策 宣贯 和 解读 工作, 公布 电话 受理 相关 举报 和 解答 企业 问题 咨询, 引导 企业 按照 要求 合法 开展 经营 活动。 中国 信息 通信 研究院 要 做好 相关 评测 支撑 工作, 协助 部 和 各 通信 管理局 做好 政策 宣贯 、 举报 受理 、 企业 问题 解答 等 工作。
(二) 全面 开展 自查, 自觉 清理 整顿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集团公司 要 组织 下属 企业 全面 自查, 统一 业务 规程 和 相关 要求, 从 合同 约束 、 用途 复查 、 违规 问责 等 全 流程 加强 规范 管理 , 严防 各类 接入 资源 违规 使用 ; 对 存在 问题的 要 立即 予以 改正, 并 追究 相关 负责 人 责任.
各 IDC 、 ISP 、 CDN 企业 要 主体 主体 责任, 按照 本 通知 要求 全面 清理 及时, 及时 纠正 违规 违规 行为, 确保 经营 资质 合法 规 规, 网络 和 线路 线路 资源 规范 规范 , 加强 各项 管理 系统 并通过 评测。
(三) 加强 监督 检查, 严查 违规 行为
各 通信 管理局 加强 对 企业 落实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发现 违规 问题 要 督促 企业 及时 整改, 对 拒不 整改 的 企业 要 依法 严肃 查处 查处 ; 情节 严重 的 , 应 在 年检 工作 中 认定 为 年检 不合格 , 将行为 依法 列入 企业 不良 信用 记录, 经营 许可证 到期 时 依法 不予 续期, 并且 基础 电信 企业 在 与其 开展 合作 、 提供 接入 服务 时 应当 重点 考虑 其 信用 记录。 部 将 结合 信访 举报 、 舆情 反映等 情况 适时 组织 开展 监督 抽查。
(四) 完善 退出 机制, 做好 善后 工作
对 未 达到 相关 许可 要求 或被 列入 因 存在 违规 行为 被 列入 不良 信用 记录 的 企业, 不得 继续 发展 新 用户。 发证 机关 督促 相关 企业 在 此 期间 按照 《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好 用户 善后 工作。 向发证机关 提交 经营 许可证 注销 申请 的 , 发证 机关 应 依法 注销 注销 该 企业 的 IDC 、 ISP 经营 许可证.
(五) 完善 信用 管理, 加强 人员 培训
积极 发挥 第三方 机构 优势, 研究 建立 IDC / ISP / CDN 企业 信用 评价 机制, 从 基础 设施 、 服务 质量 、 网络 和 信息 安全 保障 能力 等 多 维度 综合 评定, 引导 企业 重视 自身 信用 状况 、 管理 管理.规范 市场 经营 行为。 各 通信 管理局 要 加强 对 相关 从业人员 的 技能 培训, 不断 提高 从业人员 的 业务 素质 和 能力 水平.
四 、 工作 要求
(一) 提高 认识, 加强 组织 领导
开展 互联网 网络 接入 服务 市场 规范 清理 工作 是 加强 互联网 行业 管理 和 基础 管理 的 重要 内容, 对 夯实 管理 基础 、 促进 行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各 相关 单位 要 指定 相关 领导 牵头 负责 , 组织. , 抓好 贯彻 落实。
(二) 分工 协作, 落实 各方 责任
各 通信 管理局 、 基础 电信 企业 集团公司 、 互联网 网络 接入 服务 企业 要 落实 责任, 按照 本 通知 要求, 制定 工作 方案, 明确 任务 分工 、 工作 进度 和 责任, 细化 工作 、 责任 到 人, 确保 本.规范 清理 工作 各项 任务 按期 完成。
(三) 加强 沟通, 定期 总结 通报
各 通信 管理局 、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集团公司 要 加强 沟通 协作, 及时 总结 工作 经验, 每 季度 末 向 部 (信息 通信 管理局) 报送 工作 进展 情况 , 发生 重大 问题 随时 报 部。 部 (信息 通信局) 将 建立 情况 通报 制度, 并 定期 向 社会 公示 规范 清理 工作 进展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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