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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so sobre o registro de contratos para a publicação de produtos audiovisuais no exterior (1995)

关于 对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合同 进行 登记 的 通知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Direitos Autorais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05 de janeiro de 1995

Data efetiva 01 fevereiro de 199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direitos autorai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关于 对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合同 进行 登记 的 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 各 音像 出版 单位 和 复制 单位:
为 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和 国际 著作权 条约 的 实施, 贯彻 《国务院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知识产权 保护 工作 的 决定》 的 精神 , 防止 未经 授权 或 假 授权 出版 境外 音像.人和 音像 制品 制作 者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音像 制品 管理 条例》, 国家 版权 局 决定 对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合同 进行 登记。 具体 办法 如下 :
一 、 音像 出版 单位 出版 境外 (包括 外国 和 香港 、 澳门 、 台湾 地区) 的 各种 音像 制品 (配合 出版 图书 而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除外) , 应将 出版 合同 报 国家 版权 局 登记。 出版 音像 制品 种类. : 录音带 、 录像带 、 激光 唱盘 、 激光 视盘 及 其他 音像 制品。
二 、 音像 出版 单位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应 取得 境外 作品 著作权 人 或 音像 制品 制作 者 的 授权, 并 签订 合同。 合同 应 包括 双方 当事人 名称 、 地址, 出版 的 音像 音像 名称, 著作权 人和 人.或 姓名 , 导演 和 主要 表演 者 姓名, 发行 数量 、 出版 范围 和 合同 有效期限 等。 合同 签订 后 应将 合同 报 国家 版权 局 进行 登记。 由 境外 音像 制品 权利 人 授权 或 转让 其他 人 后再 授权 音像 出版单位 出版 的 , 还应 出示 原 授权 或 转让 合同.
三 、 音像 出版 单位 向 国家 版权 局 申请 登记 时, 应 呈送 合同 正本 和 副本 各 一份。 国家 版权 局 登记 后 在 合同 上 加盖 国家 版权 局 合同 登记 章, 将 合同 正本 退还 音像 出版 单位 为 为出版 急需 , 音像 出版 单位 也 可用 传真 方式 将 合同 报 国家 版权 局, 同时 将 合同 正本 寄送 国家 版权 局。 音像 出版 单位 还应 还应 将 合同 副本 一份 交 所在地 的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 备案.
四 、 国家 版权 局 制作 了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合同 登记 表 (见 附件 一 、 附件 二)。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合同 登记 表 (之一) 及 附表 适用 于 主要 录制 音乐 作品 的 音像 制品, 如 录音带.激光 唱盘 、 卡拉 Ok 录像带 和 卡拉 OK 激光 视盘 等 ; 出版 音像 制品 合同 登记 表 (之 二) 适用 于 以 录像带 、 激光 视盘 等 形式 出版 外国 电影 、 电视剧 等 和 其他 音像 制品。 音像 出版 以 录像带 、 激光 视盘 等 等 形式 出版 外国 电影 、 电视剧 等 和 其他 音像 制品。 音像 出版 单位 录像带 可 事先 合同登记 表 的 有关 内容 并将 合同 登记 表 与 合同 一并 送 国家 版权 局 进行 登记.
五 、 凡属 国家 版权 局 指定 境外 认证 机构 事先 认证 范围 的 , 音像 出版 单位 还应 要求 对方 提供 由 认证 机构 开具 的 权利 证明书。 目前, 国家 版权 局已 指定 香港 影业 协会 和 国际 唱片 业 业 ( IFPl) 为其 会员 的 认证 机构 (权利 证明书 样本 附 后)。 有关 上述 两个 协会 会员 的 情况 可 向 国家 版权 局 查询.
六 、 国家 版权 局 在 收到 合同 之 日 起 七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合同 登记, 并 定期 将 登记 合同 主要 事项 (双方 当事人 、 授权 内容) 予以 公告。
七 、 音像 出版 单位 应 在 音像 制品 上 注明 合同 登记 号。 对 不 进行 合同 登记 而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的 音像 出版 单位, 国家 版权 局将 视 情况 给予 警告 、 罚款 等 行政 处理, 并 建议 音像.等 部门 给予 行政 处理。 因 履行 未 登记 的 合同 而 造成 侵权 的, 国家 版权 局将 根据 著作权 ​​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从重 给予 行政 处罚。。 对 构成 犯罪 的 , 将 移交 司法机关 处理.
八 、 音像 出版 单位 在 委托 音像 复制 单位 复制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时, 除 按照 《音像 制品 管理 条例》 的 规定 与 音像 复制 单位 单位 签订 委托 合同 外 , 还应 向 音像 复制 单位 出示 经过 登记 的 出版.
九 、 音像 出版 单位 与 境外 音像 出版 单位 合作 出版 音像 制品, 应 签订 合作 出版 合同。 有关 合同 登记 的 办法 按 上述 规定 执行.
十 、 为 配合 出版 外国 图书 而 出版 外国 音像 制品 的 合同, 由 出版 单位 所在地 的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 进行 登记, 具体 规定 按 国家 版权 局 《关于 对 出版 外国 图书 进行 合同 登记 的 的.权 〔1995〕 1 号) 执行。
十一 、 本 通知 施行 前 发布 的 文件 与 本 通知 相 抵触 的, 以 本 通知 为准.
十二 、 本 通知 的 各项 规定 自 1995 年 2 月 1 日 起 施行。 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将 本 通知 转发 本 地区 的 音像 出版 单位 和 复制 单位 , 并 监督 本 地区 出版 境外 音像 制品 的合同 登记 工作, 定期 检查 合同 登记 情况, 并将 检查 结果 及 时报 国家 版权 局。 国家 版权 局将 视 情况 授权 地方 版权 局 对 未 进行 合同 登记 而 侵权 的 音像 出版 单位 给予 行政 处理 或 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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