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 “中国” 及 首 字 为 “国” 字 商标 的 审查 审理.
为 进一步 规范 商标 审查 标准, 做好 商标 审理 审理, 服务 企业, 促进 加快 经济 发展 方式 转变, 根据 商标法 及 有关 法规 的 规定, 经 研究 , 现 对 含有 与 我国 国家 名称 相同 或者 近似 文字 的 的 的 商标标准 明确 如下 :
第一 部分 法律 依据
对 含有 与 我国 国家 名称 相同 或者 近似 文字 的 商标 申请 应当 依照 《商标法》 相关 规定 进行 审查, 具体 为 :
一 、 《商标法》 第十 条 下列 标志 不得 作为 商标 使用:
(一)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国家 名称 、 国旗 、 国徽 、 军旗 、 勋章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 以及 同 中央 国家 机关 所在地 特定 地点 的 名称 或者 标志 性 建筑物 的 名称 、 图形 相同 的 ;
(二) 同 外国 的 国家 名称 、 国旗 、 国徽 、 军旗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 但 该 国 政府 同意 的 除外.
(三) 同 政府 间 国际 组织 的 名称 、 旗帜 、 徽 记 相同 或者 近似 的 , 但 经 该 组织 同意 或者 不易 误导 公众 的 除外.
(七) 夸大 宣传 并 带有 欺骗性 的 ;
(八) 有害 于 社会主义 道德 风尚 或者 有 其他 不良 影响 的.
二 、 《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 标志 不得 作为 商标 注册:
(一) 仅有 本 商品 的 通用 名称 、 图形 、 型号 的.
(三) 缺乏 显 著 特征 的。
第二 部分 含 “中国” 字样 商标 的 审查 审理 标准
对 含有 与 我国 国家 名称 相同 或者 近似 文字 的 商标 申请, 申请人 及 申请 商标 同时 具备 以下 四个 条件 的 , 可 予以 初步 审定 :
一 、 申请人 主体 资格 应当 是 经 国务院 或其 授权 的 机关 批准 设立 的。 申请人 名称 应 经 名称 登记 管理 机关 依法 登记.
二 、 申请 商标 与 申请人 企业 名称 或者 该 名称 简称 一致, 简称 是 经 国务院 或其 授权 的 机关 批准.
三 、 申请 商标 与 申请人 主体 之间 具有 紧密 对应 关系。
四 、 申请 商标 指定 使用 的 商品 或 服务 范围 应 与 核定 的 经营 范围 相 一致.
第三 部分 首 字 为 “国” 字 商标 的 审查 审理.
首 字 为 “国” 字 商标 的 , 应当 严格 按照 以下 标准 审查:
一 、 对 “国 + 商标 指定 商品 名称” 作为 商标 申请 , 或者 商标 中 含有 “国 + 商标 指定 商品 名称” 的 , 以其 “构成 夸大 宣传 并 带有 欺骗性” 、 “缺乏 显 著 特征” 和 “具有不良 影响 ”为由 , 予以 驳回。
二 、 对 带 “国” 字 头 但 不是 “国 + 商标 指定 商品 名称” 组合 的 申请 商标, 应当 区别 对待。 对 使用 在 指定 商品 上 直接 表示 了 商品 质量 特点 或者 具有 欺骗性.的 市场 秩序, 或者 容易 产生 政治 上 不良 影响 的 , 应予 驳回.
对于 上述 含 “中国” 及 首 字 为 “国” 字 商标 的 审查, 应当 从严 审查, 慎之又慎 , 通过 相关 审查 处处 务 会 、 商标 局 审查 业务 工作 会议 、 商标 局 局 务 会议 或者 评审 委员会委 务 会议 研究 决定。
在 商标 注册 申请 程序 过程 中, 商标 申请人 可以 提交 相关 证明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