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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sobre questões relacionadas ao pedido de atribuição de marca registrada (2009)

关于 申请 转让 商标 有关 问题 的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Escritório de Marcas da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ata de promulgação 06 Agosto , 2009

Data efetiva 10 Agosto , 200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de Marcas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关于 申请 转让 商标 有关 问题 的 规定
为了 规范 商标 转让 行为, 减少 商标 转让 争议, 避免 虚假 转让 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制定 本 规定.
一 、 在 办理 转让 商标 申请 手续 时, 除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提交 《转让 申请 / 注册 商标 申请书》 等 材料 外, 还 应当 提供 能够 证明 转 、 受让 双方 主体 资格 的 加盖 公章 的 有效. 。
商标 局 对 上述 证件 的 真实性 、 有效性 产生 怀疑 的 , 可以 要求 提供 有关 证明 文件 或 经过 公证 的 复印件, 对于 在 国外 形成 的 文件 可以 要求 提供 经 公证 、 认证 的 复印件 , 对于 在 港 澳、 台 地区 形成 的 文件 可以 要求 履行 相关 证明 手续.
二 、 申请人 提供 的 转让 申请 材料 中 有 外文 文件 的 , 应当 同时 提交 其 中文 译文。 中文 译文 应当 由 申请人 或 代理 组织 签字 盖章 确认.
三 、 商标 局 对 转让 商标 申请 进行 形式 审查 后, 对于 符合 有关 规定 的 , 向 受让人 发送 《转让 申请 受理 通知书》, 同时 向 国内 (港 、 澳 、 台 除外) 转让 人 发送 《转让 受理.通知书》。
四 、 商标 权利 人 发现 其 商标 未经 同意 被 他人 申请 转让 并向 商标 局 提出 书面 反映 的 , 或者 商标 局 对 转让 的 真实性 产生 怀疑 怀疑 的 , 商标 局 可以 向 受让人 发出 补正 通知书 , 要求 其书面 说明 有关 情况, 必要 时 可以 要求 提供 经 公证 的 转让 协议 或 经 公证 的 转让 人 同意 转让 的 声明, 或者 其他 证明 文件.
五 、 商标 权利 人 或 利害关系人 对 商标 转让 存在 异议, 要求 商标 局 中止 审查 的 , 应当 提出 书面 申请, 并 提供 有关 司法机关 的 立案 证明 或 其他 证明 文件。 商标 局 依据 该 申请 可以 中止 对 转让.申请 的 审查 程序。
六 、 商标 权利 人 发现 其 商标 未经 同意 已经 被 他人 转让 的,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商标 局 依据 人民法院 的 裁判 对该 商标 转让 作出 决定.
七 、 转让 注册 商标 的 , 受让人 自 公告 之 日 起 享有 商标 专用 权。 受让人 在 取得 商标 专用 权 之后 才能 提出 再次 转让 申请。 转让 商标 申请 权 的, 受让人 在 取得 核准 转让.之后 才能 提出 再次 转让 申请。
八 、 本 规定 自 2009 年 8 月 10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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