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Disposições sobre o pedido eletrônico de marcas (2019)

关于 商标 电子 申请 的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ata de promulgação 27 Agosto , 2019

Data efetiva 01 de setembro de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ireito de Marcas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关于 商标 电子 申请 的 规定
第一 条 为 规范 商标 电子 申请 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本 规定 适用 于 在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商标 网上 服务 系统 开通 的 各类 商标 电子 申请 业务.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商标 电子 申请 是 指 当事人 将 商标 申请 文件 以 符合 规定 的 电子 文件 形式 通过 通过 商标 网上 服务 系统 向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提出 的 商标 申请.
商标 文件 电子 送达 是 指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通过 商标 网上 服务 系统 以 电子 文件 形式 形式 当事人 送达 商标 文件。
第四 条 当事人 提交 商标 电子 申请 或者 接受 商标 文件 电子 送达 的 , 应当 依照 本 规定 与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签订 《商标 网上 服务 系统 用户 使用 协议》 (以下 简称 用户 协议) , 通过 商标 网上 服务 系统 进行.注册 , 按 要求 填写 的 用户 信息 应当 真实 有效.
第五 条 当事人 可以 自行 办理 商标 电子 申请 事宜, 也 可以 委托 依法 设立 的 商标 代理 机构 办理.
委托 商标 代理 机构 办理 的 , 代理 机构 应当 与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签订 用户 协议.
未 委托 商标 代理 机构 办理 共同 申请 注册 同一 商标 或者 办理 其他 共有 商标 事宜 的 , 由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第十六 条 所述 的 代表人 提交 商标 电子 申请.
第六 条 提交 商标 电子 申请 文件 或者 材料 的 , 应当 遵守 规定 的 文件 格式 、 数据 标准 、 操作 规范 和 传输 方式.
第七 条 提交 商标 电子 申请 文件 或者 材料 的 日期 以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商标 网上 服务 系统 收到 商标 电子 申请 文件 或 材料 的 时间 为准, 商标 网上 服务 系统 未能 正常 接收 的 , 视为 未 提交.
第八 条 提交 商标 电子 申请 文件 或者 材料 的 内容 以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档案 、 数据库 记录 为准, 但是 当事人 确 有 证据 证明 记录 有 错误 的 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 提交 商标 电子 申请 后,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不再 接受 以 纸 件 形式 提交 的 与 本 次 申请 申请 相关 的 后续 材料, 但是 必要 时, 可以 要求 当事人 在 指定 期限 内 提交 对应 的 纸 材料.实物 证据 等。
第十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电子 送达 商标 文件 的 日期, 以 文件 发出 之 日 起 满 15 日 视为 送达 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于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电子 送达 的 商标 文件, 当事人 应当 及时 登录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商标 网上 服务 系统 查看; 未登录 或者 未 查看 的 , 不 属于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第十 条 规定 的 无法.达 的 情形 , 不再 通过 公告 方式 送达。
第十二 条 商标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中 关于 商标 申请 和 商标 文件 的 所有 规定, 除 专门 针对 以 纸 件 形式 提交 的 商标 申请 和 商标 文件 文件 的 规定 之外 , 均 适用 于 商标 电子 申请.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