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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sobre a administração de nomes de contas de usuários da Internet (2015)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名称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04 fevereiro de 2015

Data efetiva 01 de março de 201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ditor (es) Yanru Chen 陈彦茹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名称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加强 对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名称 的 管理,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国务院 关于 授权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互联网 信息 内容 管理 工作 的 通知》 和 有关 法律 、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注册 、 使用 和 管理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名称, 适用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名称, 是 指 机构 或 个人 在 博客 、 微 博客 、 即时 通信 工具 、 论坛 、 贴 吧 、 跟帖 评论 等 等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中 注册 或 博客 、 即时 通信 工具 、 论坛 、 贴 吧 、 跟帖 评论 等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中 注册 或 使用 的 账号 名称.
第三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对 全国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名称 的 注册 、 使用 实施 监督 管理,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内容 主管 部门 负责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名称 的 、 实施.
第四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安全 管理 责任, 完善 用户 服务 协议, 明示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在 账号 名称 、 头像 和 简介 等 注册 信息 中 不得 出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 的配备 与 服务 规模.专业人员 , 对 互联网 用户 提交 的 账号 名称 、 头像 和 简介 等 注册 信息 进行 审核, 对 含有 违法 和 和 不良 信息 的 , 不予 注册 ; 保护 用户 信息 及 公民 个人 隐私, 自觉 接受 社会 的监督, 及时 处理 举报 举报账号 名称 、 头像 和 简介 等 注册 信息 中 的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第五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按照 “后台 实名 、 前台 自愿” 的 原则, 要求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通过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后 注册 账号.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注册 账号 时, 应当 与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签订 协议, 承诺 遵守 法律 法规 、 社会主义 制度 、 国家 利益 、 公民 合法 权益 、 公共秩序 、 社会 道德 风尚 和 信息 真实性 等 七 社会主义 制度 、 国家 利益 、 公民 合法 权益 、 公共秩序 、 社会 道德 风尚 和 信息 真实性 等 七 条 底线
第六 条 任何 机构 或 个人 注册 和 使用 的 互联网 用户 账号 名称, 不得 有 下列 情形 :
(一) 违反 宪法 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
(二) 危害 国家 安全, 泄露 国家 秘密, 颠覆 国家 政权, 破坏 国家 统一 的 ;
(三) 损害 国家 荣誉 和 利益 的, 损害 公共 利益 的.
(四)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破坏 民族 团结 的.
(五) 破坏 国家 宗教 政策, 宣扬 邪教 和 封建 迷信 的.
(六) 散布 谣言, 扰乱 社会 秩序, 破坏 社会 稳定 的 ;
(七) 散布 淫秽 、 色情 、 赌博 、 暴力 、 凶杀 、 恐怖 或者 教唆 犯罪 的.
(八) 侮辱 或者 诽谤 他人,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
(九) 含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 其他 内容 的.
第七 条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以 虚假 信息 骗取 账号 名称 注册, 或其 账号 头像 、 简介 等 注册 信息 存在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的,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采取 通知 限期 改正 、 暂停 使用 、 注销 登记 等. 。
第八 条 对 冒用 、 关联 机构 或 社会 名人 注册 账号 名称 的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注销 其 账号, 并向 互联网 信息 内容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九条 对 违反 本 规定 的 行为, 由 有关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规定 处理.
第十 条 本 规定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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