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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de orientação sobre como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sólido das finanças da Internet (2015)

关于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健康 发展 的 指导.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Banco Popular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lho 18, 2015

Data efetiva Julho 18, 201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Banca e finanças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为 鼓励 金融 创新,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健康 发展, 明确 监管 责任, 规范 市场 秩序, 经 党中央 、 国务院 同意, 中国人民银行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 公安部 、 财政部 、 国家 工商 总局 、 国务院 法制办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中国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日前 联合 印发 了 《关于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健康 发展 的 指导 意见》 (国家 〔信息 信息 办公室 日前 联合 印发 了 《关于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健康 发展 的 指导 意见》 (银发 〔2015〕 221 号 , 以下 《意见》)。
《指导 意见》 按照 “鼓励 创新 、 防范 风险 、 趋利避害 、 健康 发展” 的 总体 要求, 提出 了 一系列 鼓励 创新 、 支持 互联网 金融 稳步 发展 的 的 政策 措施 , 积极 鼓励 互联网 金融 平台 、 产品 和 服务 和, 鼓励 从业 机构 相互 合作 , 拓宽 从业 机构 融资 渠道, 坚持 简政放权 和 和 、 完善 财税 政策, 推动 信用 基础 设施 建设 和 配套 服务 体系 建设.
《指导 意见》 按照 “依法 监管 、 适度 监管 、 分类 监管 、 协同 监管 、 创新 监管” 的 原则, 确立 了 互联网 支付 、 网络 借贷 、 股权 众 筹 融资 、 互联网 基金 销售 、 互联网 保险 、 互联网 信托 和.等 互联网 金融 主要 业态 的 监管 职责 分工, 落实 了 监管 责任, 明确 了 业务 边界.
《指导 意见》 坚持 以 市场 为 导向 发展 互联网 金融 , 遵循 服务 好 实体 经济 、 服从 宏观 调控 和 维护 金融稳定 的 总体 目标 , 切实 保障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 维护 公平 竞争 的 市场 秩序 , 在 互联网 行业.资金 第三方 存 管 制度, 信息 披露 、 风险 提示 和 合格 投资者 制度,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反洗钱 和 防范 金融 犯罪, 加强 互联网 金融 行业 自律 以及 监管 协调 与 数据 统计 监测 方面 提出了 具体 要求。
下一步 , 各 相关 部门 将 按照 《指导 意见》 的 职责 分工, 认真 贯彻 落实 《指导 意见》 的 各项 要求 ; 互联网 金融 行业 从业 机构 应 按照 《指导 意见》 的 相关 规定 , 依法 合 规 ,.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 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银监会 证监会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关于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健康 发展 的 指导 意见
近年来 , 互联网 技术 、 信息 通信 技术 不断 取得 突破, 推动 互联网 与 金融 快速 融合, 促进 了 金融 创新, 提高 了 金融 资源 配置 效率, 但 也 存在 一些 问题 和 风险 隐患。 为 全面 贯彻 落实 党 的 十八.和 十八 届 二 中 、 三 中 、 四 中 全会 精神, 按照 党中央 、 国务院 决策 部署 , 遵循 “鼓励 创新 、 防范 风险 、 趋利避害 趋利避害 、 健康 发展” 的 总体 要求, 从 金融 业 健康 发展 全局. , 进一步 推进 金融 改革 创新 和 对外开放,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健康 发展, 经 党中央 、 国务院 同意, 现 提出 以下 意见.
一 、 鼓励 创新, 支持 互联网 金融 稳步 发展
互联网 金融 是 传统 金融 机构 与 互联网 企业 (以下 统称 从业 机构) 利用 互联网 技术 和 信息 通信 技术 实现 资金 融通 、 支付 、 投资 和 信息 信息 中介 服务 的 新型 金融, 业务 模式。 互联网 与 金融 深度 资金 是 支付.产品 、 业务 、 组织 和 服务 等 方面 产生 更加 深刻 的 影响。 互联网 金融 对 促进 小 微 企业 发展 和 扩大 就业 发挥 了 现有 金融 机构 难以 替代 的 积极 作用, 为 大众 创业 、 万众 创新 打 开了大门.金融 健康 发展, 有 利于 提升 金融 服务 质量 和 效率, 深化 金融 改革, 促进 金融 创新 发展, 扩大 金融 业 对内 对外开放, 构建 多 层次 金融 体系。 作为 新生事物, 互联网 金融 既 需要 市场, 鼓励 创新,也 需要 政策 助力, 促进 发展。
(一) 积极 鼓励 互联网 金融 平台 、 产品 和 服务 创新, 激发 市场 活力。 鼓励 银行 、 证券 、 保险 、 基金 、 信托 和 消费 金融 等 金融 机构 依托 互联网 技术 , 实现 传统 金融 业务 与 服务 转型 , , , ,互联网 技术 的 新 产品 和 新 服务。 支持 有条件 的 金融 机构 建设 创新 型 互联网 平台 开展 网络 银行 、 网络 网络 证券 、 网络 保险 、 网络 基金 销售 销售 和 网络 消费 金融 等 业务。 支持 互联网 企业 依法 合 规. 、 网络 借贷 平台 、 股权 众 筹 融资 平台 、 网络 金融 产品 销售 平台, 建立 服务 实体 经济 的 多 层次 金融 服务 体系, 更好 地 满足 中小 微 企业 和 个人 个人 融资 需求 , 进一步 拓展 普惠 金融 的 广度. 。 鼓励 电子商务 企业 在 符合 金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下 自建 和 完善 线上 金融 服务 体系, 有效 拓展 电 商 供应 链 业务。 鼓励 从业 机构 积极 开展 产品 、 服务 、 技术 和 管理 创新, 提升 从业 机构.竞争 力。
(二) 鼓励 从业 机构 相互 合作, 实现 优势 互补。 支持 各类 金融 机构 与 互联网 企业 开展 合作, , 建立 良好 的 互联网 金融 生态 环境 和 产业 链。 鼓励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开展 业务 ,, 为 第三方 支付 和.网络 贷款 平台 等 提供 资金 存 管 、 支付 清算 等 配套 服务。 支持 小 微 金融 服务 机构 与 互联网 企业 开展 业务 合作, 实现 商业 模式 创新。 支持 证券 、 基金 、 信托 、 消费 金融 、 企业 开展 业务 合作, 实现 商业 模式 创新。 支持 证券 、 基金 、 信托 、 消费 金融 、 期货 机构 与 互联网, 拓宽 金融 产品 销售 渠道 , 创新 财富 管理 模式。 鼓励 保险公司 与 互联网 企业 合作, 提升 互联网 金融 企业 风险 抵御 能力。
(三) 拓宽 从业 机构 融资 渠道, 改善 融资 环境。 支持 社会 资本 发起 设立 互联网 金融 产业 投资 基金, 推动 从业 机构 与 创业 投资 机构 、 产业 投资 基金 深度 合作。 鼓励 符合 条件 的 优质 机构 在.等 境内 资本 市场 上市 融资。 鼓励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按照 支持 小 微 企业 发展 的 各项 金融 政策, 对 处于 初创 期 的 从业 机构 予以 支持。 针对 互联网 企业 特点, 创新 金融 产品 和 服务.
(四) 坚持 简政放权, 提供 优质服务。 各 金融 监管 部门 要 积极 支持 金融 机构 开展 互联网 金融 业务。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 符合 条件 的 互联网 企业 开展 相关 金融 业务 实施 高效 管理。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支持 互联网 企业 依法 办理 工商 注册 登记。 电信 主管 部门 、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管理 部门 要 积极 支持 互联网 金融 业务, 电信 主管 部门 对 互联网 金融 业务 涉及 的 电信 业务 进行 监管 , ,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管理 部门 负责 对.互联网 信息 内容 等 业务 进行 监管。 积极 开展 互联网 金融 领域 立法 研究, 适时 出台 相关 管理 规章, 营造 有 利于 互联网 金融 发展 的 良好 制度 环境。 加大 对 从业 机构 专利 、 商标 等 知识产权 的 保护。.级 人民政府 加大 对 互联网 金融 的 政策 支持。 支持 设立 专业化 互联网 金融 研究 机构, 鼓励 建设 互联网 金融 信息 交流 平台, 积极 开展 互联网 金融 研究.
(五) 落实 和 完善 有关 财税 政策。 按照 税收 公平 原则, 对于 业务 规模 较小 、 处于 初创 期 的 从业 机构 , 符合 我国 现行 对 中小企业 特别 是 小 微 企业 税收 政策 条件 的 , 可按 从业政策。 结合 金融 业 营业 税改 征 增值税 改革, 统筹 完善 互联网 金融 税收 政策。 落实 从业 机构 新 技术 、 新 产品 研发 费用 税前 加 计 扣除 政策。
(六) 推动 信用 基础 设施 建设, 培育 互联网 金融 配套 服务 体系。 支持 大 数据 存储 、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维护 等 技术 领域 基础 设施 建设。 鼓励 从业 机构 依法 建立 信用 信息 共享 平台。 推动 推动 符合 条件 的 的.接入 金融 信用 信息 基础 数据库。 允许 有条件 的 从业 机构 依法 申请 征信 业务 许可。 支持 具备 资质 的 信用 中介 组织 开展 互联网 企业 信用 评级, 增强 市场 信息 透明度。 鼓励 会计 、 审计 、 法律 、 咨询 等 中介.机构 为 互联网 企业 提供 相关 专业 服务。
二 、 分类 指导, 明确 互联网 金融 监管 责任
互联网 金融 本质 仍 属于 金融, 没有 改变 金融 风险 隐蔽 性 、 传染性 、 广泛性 和 突发 性 的 特点 特点。 加强 互联网 监管, 是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健康 发展 的 内在 内在。 同时 , 互联网 金融 是 新生事物 新生事物.业态 , 要 制定 适度 宽松 的 监管 政策, 为 互联网 金融 创新 留有余地 和 空间。 通过 鼓励 创新 和 加强 监管 相互 支撑,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健康 发展 , 更好 地 服务 实体 经济。 互联网 金融 监管 应 遵循 “依法. 、 适度 监管 、 分类 监管 、 协同 监管 、 创新 监管 ”的 原则, 科学 合理 界定 各 业态 的 业务 边界 及 准入 条件 ,, 落实 监管 责任, 明确 风险 底线, 保护 合法 经营 , 坚决 打击 违法 和 违规。.
(七) 互联网 支付。 互联网 支付 是 指 通过 计算机 、 手机 等 设备, 依托 互联网 发起 支付 指令 、 转移 货币 资金 的 服务。 互联网 支付 应 始终 坚持 服务 电子商务 发展 和 为 社会 提供 小额 、 快捷 、 小.支付 服务 的 宗旨。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和 第三方 支付 机构 从事 互联网 支付, 应 遵守 现行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规定。 第三方 支付 机构 与 其他 机构 开展 合作 的 , 应 清晰 界定 各方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建立.的 风险 隔离 机制 和 客户 权益 保障 机制。 要向 客户 充分 披露 服务 信息, 清晰 地 提示 业务 风险, , 夸大 支付 服务 中介 的 性质 和 职能。 互联网 支付 业务 由 人民 银行 负责 监管.
(八) 网络 借贷。 网络 借贷 包括 个体 网络 借贷 (即 P2P 网络 借贷) 和 网络 小额 贷款。 个体 个体 网络 借贷 是 指 个体 和 个体 之间 通过 互联网 平台 实现 的 直接 借贷。 在 的个体 网络 借贷 平台.直接 借贷 行为 属于 民间 借贷 范畴, 受 合同 法 、 民法 通则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 司法 解释 规范。 个体 网络 借贷 要 坚持 平台 功能, 为 投资 方 和 融资 方 提供 信息 交互 、 撮合 、 资信 等 中介服务。 个体 网络 借贷 机构 要 明确 信息 中介 性质, 主要 为 借贷 双方 的 直接 借贷 提供 信息 服务, 不得 提供 增 信 服务 , 不得 非法 集资。 网络 小额 贷款 是 指 互联网 企业 通过 其 控制 的 ,.利用 互联网 向 客户 提供 的 小额 贷款。 网络 小额 贷款 应 遵守 现有 小额 贷款 公司 监管 规定, 发挥 网络 贷款 优势, 努力 降低 客户 融资 成本。 网络 借贷 业务 由 银监会 负责 监管.
(九) 股权 众 筹 融资。 股权 众 筹 融资 主要 是 指 通过 互联网 形式 进行 公开 小额 股权 融资 的 活动。 股权 众 筹 融资 融资 必须 通过 股权 众 筹 融资 中介 机构 平台 (互联网 网站 或 其他 类似 的 的.进行。 股权 众 筹 融资 中介 机构 可以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前提 下, 对 业务 模式 进行 创新 探索, 发挥 股权 众 筹 融资 作为 多 层次 资本 市场 有机 组成 部分 的 作用 , 更好 服务 创新 创业 企业.融资 方 应 为 小 微 企业, 应 通过 股权 众 筹 融资 中介 机构 向 投资 人 如实 披露 企业 的 商业 模式 、 经营 管理 、 财务 、 资金 使用 等 关键 信息, 不得 误导 或 欺诈 投资者。 投资者 应当.众 筹 融资 活动 风险, 具备 相应 风险 承受 能力, 进行 小额 投资。 股权 众 众 融资 业务 由 证监会 负责 监管.
(十) 互联网 基金 销售。 基金 销售 机构 与 其他 机构 通过 互联网 合作 销售 基金 等 理财 产品 的, 要 切实 履行 风险 披露 义务, 不得 通过 违规 承诺 收益 方式 吸引 客户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的 期限 错 配 和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及其 合作 机构 通过 其他 活动 为 投资 人 提供 收益 的 , 应当 对 收益 构成 、 先决 条件 、 适用 情形 等 进行 全面 、 真实 、基金 产品 收益 混同。 第三方 支付 机构 在 开展 基金 互联网 销售 支付 服务 过程 中, 应当 遵守 人民 银行 、 证监会 关于 客户 备付金 及 基金 销售 结算 资金 的 相关 监管 要求。 第三方 支付 机构 的.只能 用于 办理 客户 委托 的 支付 业务, 不得 用于 垫付 基金 和 其他 理财 产品 的 资金 赎回。 互联网 基金 销售 业务 由 证监会 负责 监管.
(十一) 互联网 保险。 保险公司 开展 互联网 保险业务, 应 遵循 安全 性 、 保密 性 和 稳定性 原则, 加强 风险 管理, 完善 内控 系统, 确保 交易 安全 、 信息 安全 和 资金 安全。 专业 互联网 保险公司 应当 坚持服务 互联网 经济 活动 的 基本 定位, 提供 有 针对性 的 保险 服务。 保险公司 应 建立 对 所属 电子商务 公司 等 非 保险 类 子公司 的 管理 制度 , 建立 必要 的 防火墙。 保险公司 通过 互联网 销售 保险 产品 , 不得.不 实 陈述 、 片面 片面 或 夸大 宣传 过往 业绩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等 等 误导 性 描述。 互联网 保险业务 由 保监会 负责 监管。
(十二) 互联网 信托 和 互联网 消费 金融。 信托公司 、 消费 金融 公司 通过 互联网 开展 业务 的 , 要 严格 遵循 监管 规定, 加强 风险 管理, 确保 交易 合法 合 规, 并 保守 客户 信息。 信托公司 通过 互联网 互联网.销售 及 开展 其他 信托 业务 的 , 要 遵守 合格 投资者 等 监管 规定, 审慎 甄别 客户 身份 和 评估 客户 风险 承受 能力, 不能 将 产品 销售 给与 风险 承受 能力 不 相 匹配 的 客户 客户 信托公司 与 与 金融 金融.制定 完善 产品 文件 签署 制度, 保证 交易 过程 合法 合 规, 安全 规范。 互联网 信托 业务 、 互联网 消费 金融 业务 由 银监会 负责 监管.
三 、 健全 制度, 规范 互联网 金融 市场 秩序
发展 互联网 金融 要 以 市场 为 导向, 遵循 服务 实体 经济 、 服从 宏观 调控 和 维护 金融稳定 的 总体 目标, 切实 保障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维护 公平 竞争 的 市场 秩序。 要 要 细化 制度.营造 良好 环境。
(十三) 互联网 行业 管理。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开设 网站 从事 互联网 金融 业务 的 , 除 应按 规定 履行 相关 金融 监管 程序 外, 还应 依法 向 电信 主管 部门 履行 履行 备案 手续 , 否则 不得 开展 互联网 互联网 金融.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负责 对 互联网 金融 业务 涉及 的 电信 业务 进行 监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对 金融 ​​信息 服务 、 互联网 信息 内容 等 业务 进行 监管 , 两 部门 按 职责 制定 相关 监管 细则.
(十四) 客户 资金 第三方 存 管 制度。 除 另有 规定 外, 从业 机构 应当 选择 符合 条件 的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作为 资金 存 管 机构, 对 客户 资金 进行 管理 和 监督 , 实现 客户 资金 与 从业 从业.资金 分账 管理。 客户 资金 存 管 账户 应 接受 独立 审计 并向 客户 公开 审计 结果。 人民 银行 会同 金融 监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实施 监管, 并 制定 相关 监管 细则.
(十五) 信息 披露 、 风险 提示 和 合格 投资者 制度。 从业 机构 应当 对 客户 进行 充分 的 信息 披露, 及时 向 投资者 公布 其 经营 活动 和 财务 状况 的 相关 信息, 以便 投资者 充分 了解 从业 机构. , 促使 从业 机构 稳健 经营 和 控制 风险。 从业 机构 应当 向各 参与 方 详细 说明 交易 模式 、 参与 方 的 权利 和 义务 , 并 进行 充分 的 风险 提示。 要 研究 建立 互联网 金融 的 投资者 制度 , 提升.保护 水平。 有关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负责 监管。
(十六)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研究 制定 互联网 金融 消费者 教育 规划, 及时 发布 维权 提示。 加强 互联网 金融 产品 合同 内容 、 免责 条款 规定 等 与 消费者 利益 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工作 , 依法 监督 处理 经营 者合同 格式 条款 侵害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的 违法 、 违规 行为。 构建 在线 争议 解决 、 现场 接待 受理 、 监管 部门 受理 投诉 、 第三方 调解 以及 仲裁 仲裁 、 诉讼 等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细化 完善 互联网 金融 个人 受理 保护 保护的 原则 、 标准 和 操作 流程。 严禁 网络 销售 金融 产品 过程 中 的 不 实 宣传 、 强制 捆绑 销售。 人民 银行 、 银监会 、 证监会 、 保监会 会同 有关 行政 执法 部门 , 根据 职责 分工 依法 开展 互联网 金融.投资者 权益 保护 工作。
(十七)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从业 机构 应当 切实 提升 技术 安全 水平, 妥善 保管 客户 资料 和 交易 信息, 不得 非法买卖 、 泄露 客户 个人 信息。 人民 银行 、 银监会 、 证监会 、 保监会 、 工业 和 信息 化. 、 公安部 、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分别 负责 对 相关 从业 机构 的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进行 监管, 并 制定 相关 监管 细则 和 技术 安全 标准.
(十八) 反洗钱 和 防范 金融 犯罪。 从业 机构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识别 客户 身份, 主动 监测 并 报告 可疑 交易, 妥善 保存 客户 资料 和 交易 记录。 从业 机构 有义务 按照 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全 有关 协助 、冻结 的 规章制度, 协助 公安 机关 和 司法机关 依法 、 及时 查询 、 冻结 涉案 财产, 配合 公安 机关 和 司法机关 做好 取证 和 执行 工作。 坚决 打击 涉及 非法 集资 等 互联网 金融 犯罪 , 防范 金融 风险 , 维护 金融. 。 金融 机构 在 和 互联网 企业 开展 合作 、 代理 时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和 规定 签订 包括 反洗钱 和 防范 金融 犯罪 要求 的 合作 、 代理 协议, 并 确保 不 因 合作 、 代理 关系 而 降低 反洗钱 和 金融 犯罪 执行. 。 人民 银行 牵头 负责 对 从业 机构 履行 反洗钱 义务 进行 监管, 并 制定 相关 监管 细则。 打击 互联网 金融 犯罪 工作 由 公安部 牵头 负责.
(十九) 加强 互联网 金融 行业 自律。 充分 发挥 行业 自律 机制 在 规范 从业 机构 市场 行为 和 保护 行业 合法 权益 等 方面 的 积极 作用。。 人民 会同 有关部门,。 协会 要按 业务 ,制订 经营 管理 规则 和 行业 标准, 推动 机构 之间 的 业务 交流 和 信息 共享。 协会 要 明确 自律 惩戒 机制, 提高 行业 规则 和 标准 的 约束力。 强化 守法 、 诚信 、 自律 意识 , 树立 从业 机制 , 提高 行业 规则 和 标准 的 约束力。 强化 守法 、 诚信 、 自律 意识.的 正面 形象, 营造 诚信 规范 发展 的 良好 氛围.
(二十) 监管 协调 与 数据 统计 监测。 各 监管 部门 要 相互 协作 、 形成 合力, 充分 发挥 金融 监管 协调 部 际 联席会议 制度 的 作用。 人民 银行 、 银监会 、 证监会 、 保监会 应当 密切 关注 互联网 金融 发展及 相关 风险, 对 监管 政策 进行 跟踪 评估, 适时 提出 调整 建议, 不断 总结 监管 经验。 财政部 负责 互联网 金融 从业 机构 财务 监管 政策。 人民 银行 会同 有关部门, 负责 建立 和 完善 互联网 金融 金融 统计 统计 ,部门 按照 监管 职责 分工 负责 相关 互联网 金融 数据 统计 和 监测 工作, 并 实现 统计 数据 和 信息 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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