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实质 审查 规程
第一 部分 商标 实质 审查 规程
一 、 商标 实质 审查 流程图
二 、 同 日 申请 商标 实质 审查 流程图
三 、 商标 实质 审查 注意 事项
(一) 汉字 商标 的 审查
1 、 商标 文字 由 汉字 及 汉语拼音 组成, 汉语拼音 与 汉字 发音 相对 应 的 , 应 立 汉字 及 拼音 分 卡, 进行 检索。 如 商标 “雨森 YU SEN”, 立 汉字 分 卡 “雨森” 、 拼音 分. “YU SEN”。
汉语拼音 与 汉字 发音 不 对应 的 , 应 立 汉字 、 拼音 及 英文 分 卡, 进行 检索。 如 商标 “唐 钟 TANGZONG” , 立 汉字 分 卡 “唐 钟” 、 拼音 分 卡 “TANG ZHONG ; TANG ZONG” 、英文 分 卡 “TANGZONG”。
汉语拼音 与 汉字 发音 不 对应 , 且 拼音 有 多种 拼读 形式 的 , 应按 所有 能 拼读 的 音节 分别 立 拼音 分 卡, 如 商标 “超 鹰 CAOYIN”, 除 立 汉字 分 卡 “超 鹰”.英文 分 卡 “CAOYIN” 外 , 还应 立 拼音 分 卡 “CHAO YING ; CAO YIN ; CA O YIN”。
2 、 以 隶书 、 草书 、 篆书 或 繁体 汉字 为 商标 的 , 应 按照 对应 的 简体 汉字 立 分 卡, 进行 检索。 商标 文字 艺术 化 或 图形 化 , 但 能 明显 识别 为 汉字 的, 立 汉字 汉字, 进行 检索。
3 、 对 商标 中 含有 不 符合 《国家 语言 文字 法》 规定 的 错别字 或 自 造字 的 , 依据 《商标法》 第十 条 第一 款 (8) 项 驳回 (见 《商标 审查 业务 会议 纪要》 2002 年第 18 期)。
(二) 汉语拼音 商标 的 审查
商标 由 汉语拼音 构成 的 , 应 立 拼音 及 英文 分 卡 , 进行 检索。 如 : 商标 “YU SEN” , 立 英文 分 卡 “YU SEN” 、 拼音 分 卡 “YU SEN” ; 商标 “CAOYIN”, 立 英文分 卡 “CAOYIN” 、 拼音 分 卡 “CAO YIN ; CA O YIN”。
(三) 外文 商标 的 审查
1 、 对于 英文 商标, 应 确定 其 有无 含义。 有 含义 的 翻译 成 中文, 立 汉字 及 拼音 分 卡 进行 检索 ; 有 多个 中文 含义 的 , 将 其 主要 的 、 常用 的 含义 翻译 成 中文 进行 检索 ; 有 多个 中文 含义 的 , 将 其 主要 的 、 常用 的 含义 翻译 成 中文 , , ;及 拼音 分 卡, 进行 检索。
2 、 由 几个 常用 的 有 含义 的 外文 单词 连成一体 的 商标, 能 译出 明确 含义 的 , 应 翻译 成 中文 , 立 汉字 及 拼音 分 卡 , 进行 检索 , 如 商标 “redrain”, 应 译为 “红雨 ”, 立 英文 分 卡“ redefinir ”、 汉字 分 卡“ 红雨 ”、 拼音 分 卡“ hong yu ”; 如果 不能 译出 明确 含义 , 只 立 英文 分 卡 , 进行 检索 , 如 商标“ capazparte de parque ”, , 立 英文 分 卡立 英文 分 卡 “capazparte de parque”。
3 、 外文 商标 能 拼读 成 汉语拼音 的 , 无论 是否 有 含义 , 均应 立 英文 及 拼音 分 卡 , 进行 检索。 如 商标 “geride” , 立 分 分 卡 “ge ri de” 、 英文 分 卡 “geride ”; 商标“ panda ”, 应 翻译 成 中文“ 熊猫 ”, 立 中文 分 卡“ 熊猫 ”、 拼音 分 卡“ xiong mao ; pan da ”、 英文 分 卡“ panda ”。
4 、 外文 商标 能 以 英文 字母 形式 表示 的 , 应 立 英文 分 卡, 进行 检索 ; 不能 以 英文 字母 形式 表示 的 , 按 图形 商标 进行 检索.
(四) 数字 商标 的 审查
商标 是 阿拉伯数字 或 部分 是 阿拉伯数字 的 , 除 立 阿拉伯数字 分 卡 外, 还须 立 对应 的 汉字 及 拼音 分 卡, 进行 检索。 如 商标 “153”, 立 阿拉伯数字 分 卡 “153” 、 汉字.卡 “一五三” 、 拼音 分 卡 “YI WU SAN”。
(五) 图形 商标 的 审查
1 、 审查 图形 商标 时 , 商标 图样 显示 不 清晰 的 , 使用 “图形 查看” 程序 查看 , 仍不 清晰 的 , 退回 形式 审查.
2 、 审查 图形 商标 时, 应对 注册 库 及 标准 字典 库 进行 检索。
3 、 审查 图形 商标 时, 审查员 认为 有 必要 的 , 可增加 图形 要素 进行 检索.
(六) 同 日 申请 商标 的 审查
审查员 发现 在 相同 或 类似 商品 上 同 一天 申请 的 相同 或 近似 商标 时, 应向 处长 报告, 由 处长 协调, 以 保证 在 同一 时间 向 各方 申请人 发出 有关 通知书.
具体 操作 按照 《商标 注册 同 日 申请 实质 审查 规程》 执行。
(七) 类似 商品 的 交叉 检索
由于 《类似 商品 和 服务 区分 表》 几经 修订 及 其它 历史 原因, 商标 数据库 中 一些 商品 和 服务 的 类似 群 号 与 现行 的 《类似 商品 和 服务 区分 表》 类似 群 号 不 相符。 审查 时应.再 进行 审查, 以免 漏 查 、 错 查 查
类似 商品 交叉 情况 可 参照 《类似 商品 交叉 检索 明细表》。
(八) 国际 注册 商标 的 权利 日期 及 权利 状态 的.
1 、 查看 国际 注册 商标 优先权 日期 时, 应 点击 优先权 文件 编号 (显示 为 红色) , 在 弹出 的 信息 窗口 中 确认 该 国际 注册 商标 有无 优先权 备注 信息。 无 优先权 备注 信息 的 , 优先权适用 于 该 国际 注册 所有 类别 的 全部 商品 和 服务 ; 有 优先权 备注 信息 的 , 优先权 仅 适用 于 备注 信息 中 涉及 的 商品 和 服务.
2 、 审查 界面 显示 的 国际 注册 申请 日期 是 商标 局 收 文 日期, 与 该 商标 的 国际 注册 日期 无关, 不应 作为 判断 在先 权 的 依据。 商标 审查 中, 应 按照 以下 顺序 确认 国际 注册 在先.日期 : (1) 优先权 日期 ; (2) 后期 指定 日期 ; (3) 国际 注册 日期。 国际 注册 信息 中 , 存在 部分 类别 或 某类 部分 商品 被 驳回 、 同一 国际 注册 申请 多次 指定 中国 (例如 存在注册 时 指定 中国, 后期 指定 又 指定 中国) 等 情况, 审查 时 除 遵循 上述 原则 外, 还应 结合 具体 情况 判断 在先 权 日期.
3 、 由于 国际 注册 商标 是 一 标 多 类, 存在 显示 的 权利 状态 与 实际 状态 不一致 的 情况。 如 : 国际 注册 多 类 申请 中 某一 类 国际 注销 , 此 注册 号 其他 未 申请 注销 的 类别.国际 注销 , 如 G820767, 仅 在 第 9 类 上 提出 相关 注销 注销, 在 第 42 类 上 并未 申请 注销, 但 在 在 审查 界面 上 显示 为 为 注销。 除此之外 , 驳回 或 部分 驳回 、 删减 、 驳回 复审 等都 存在 类似 情况。 此时, 应 查看 综合 信息 以 确定 商标 权利 状态, 难以 确定 权利 状态 时应 与 国际 注册 处 联系.
(九) 商标 中 含有 非 专用 部分 的 审查
1 、 商标 中 含有 非 专用 部分, 除 需 将 整体 立 分 卡 外, 还 应对 商标 的 专用 部分 单 独立 分 卡。 如 商标 “喜 龙 技术 经营” , 需 立 汉字 分 卡 “喜 龙 技术 ;龙 ”、 拼音 分 卡“ xi long ji shu jing ying ; xi long ”。
2 、 编辑 放弃 专用 权 说明 时, 应 按照 以下 方式 方式:
(1) 在 放弃 专用 权 编辑 栏中, 删去 申请人 设计 说明 部分, 只 保留 放弃 专用 权 部分.
(2) 删除 时 用 鼠标 将 待 删 部分 选中 , 用 “Excluir” 、 “Back space” 键 删除 , 不要 用 “空格 键” 删除。 引号 用 半角 的 双 引号 , 结尾 不 留 标点符号.
(3) 按 “确定” 保存。
(十) “县级 以上 行政 区划 名称” 和 “公众 知晓 的 外国 地名” 商标 的 审查
1 、 待 审 商标 为 县级 以上 行政 区划 名称 的 , 审查 中 会 弹出 “检索 到 受 保护 字符” 的 提示, 点击 右下角 出现 的 “信封” 图标 , 确认 该 商标 是否 有 其他 含义.
2 、 待 审 商标 为 中文 的 , 审查员 认为 该 商标 有 可能 是 外国 地名 的 中文 译名 时, 使用 “金山 词霸” 确认。
3 、 待 审 商标 为 局 审查 业务 会议 已 讨论 过 的 外国 地名 的 , 审查 时 屏幕 上 会 弹出 “检索 到 受 保护 字符” 的 提示 , 点击 右下角 出现 的 “信封” 图标 , 会 显示 关于 该 待.商标 是否 为 公众 知晓 外国 地名 的 会议 纪要 结果.
4 、 待 审 商标 为 未经 局 审查 业务 会议 讨论 的 县级 以上 行政 区划 名称 或 或 地名 的 , 应 上报 局 审查 业务 会议 讨论.
(十一) 商标 驳回 与 部分 驳回 时应 注意 的 问题
1 、 驳回 或 部分 驳回 通知书 应 准确 适用 相关 法律 条款。
2 、 待 审 商标 在 部分 商品 上 以 绝对 理由 驳回, 在 部分 商品 上 以 相对 理由 驳回 的, 对于 以 绝对 理由 驳回 的 部分, 须 对其 是否 有 在先 权利 进行 检索.
3 、 待 审 商标 的 某 部分 以 绝对 理由 驳回 时 , 须 对该 商标 其它 部分 有无 在先 权利 进行 检索, 若有 在先 近似 的 商标 的 , 应 同时 引用 相对 理由 驳回。 如 在 药品 上 的 “雪山 胃 宝 ”商标 , 服装 上 的“ 天龙 纳米 ”商标 , 除 引证 在先 的“ 雪山 ”、“ 天龙 ”商标 驳回 外 , 还需 引用 禁用 条款 驳回“ 胃 宝 ”、“ 纳米 ”部分.
4 、 对待 审 商标 拟 以 绝对 理由 驳回 时, 应 检索 相同 商标 在 所有 类别 上 的 审查 处理 情况。 除了 除了 各类 商品 / 服务 项目 的 特殊性 之外 , 相同 商标 在 不同 类别 上 的 审查 标准.统一。
5 、 待 审 商标 以 相对 理由 驳回 或 部分 驳回 的 , 应 注意 以下 问题 :
(1, 引证 商标 的 权利 状态, 如果 引证 商标 有 优先权 、 续展 、 变更 、 转让 、 撤销 等 信息 的 , 应 查看 详细 情况.
(2)) 驳 应 明确 指出 指出 待 审 商标 引证 商标 商标 具体 的 部分.
(3) 如 商标 的 同一 要素 需 引证 两个 以上 商标 驳回 时, 应 指明 类似 的 商品.
(十二) 错误 信息 修正
审查 中 发现 商标 信息 (如 申请人 名称 、 商标 名称 、 商品 名称 、 商品 类似 群) 存在 错误 的, 经 核对 后 后 应 填写 《有 误 商标 数据 更正 通知单》 , , 交由 计算机 处 修正 修正。 当.属于 本 处 负责 更正 的 有 误 商标 数据 时, 应 及时 将该 商标 错误 信息 书面 通知 有关 责任 处。
具体 操作 按照 《商标 实质 审查 更正 有 误 商标 数据 规程》 执行。
四 、 类似 商品 交叉 检索 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