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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Administrativas na Rede Privada e Serviços do Programa Audiovisual de Comunicação Orientada (2016)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Rádio e Televisã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5 de abril, 2016

Data efetiva Junho 01, 2016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Conteúdo Direito do Entretenimento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规范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秩序, 促进 行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保护 公众 和 从业 机构 的 合法 权益, 维护 国家 利益 和 公共 利益,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是 指 以 电视机 、 各类 手持 电子 设备 等 为 接收 终端, 通过 局域 网络 及 利用 互联网 架设 虚拟专网 或者 以 互联网 等 信息 网络 为 定向传输 通道, 向 公众 定向 提供 广播 电视 节目 等 视听 节目 服务 服务, 包括 以 交互式 网络 电视 电视 IPTV) 、 、 专 网 手机 手机 电视 、 电视 等 形式 从事 内容 提供 、 集成 播 控 、 传输 分发 等 活动.
第三 条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四 条 从事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应当 坚持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服务, 把 社会效益 放在首位,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弘扬 民族 优秀 传统 文化, 弘扬 正 能量.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应当 自觉 遵守 宪法 、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提供 更多 更好 的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不断 丰富 人民 群众 的 精神 文化 生活.
鼓励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行业 组织 发挥 行业 自律 、 引导 、 服务 功能, 鼓励 公众 监督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第二 章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的.
第五 条 从事 内容 提供 、 集成 播 控 、 传输 分发 等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应当 依照 本 规定 取得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由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根据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节目 服务 的 业务 类别 、 、 服务 内容 、 传输 网络 、 覆盖 范围 等 事项 分类 核发.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业务 指导 目录 由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电视 主管 部门 制定。
第六 条 申请 从事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单位, 应当 具备 下列 条件 :
(一) 具备 法人 资格, 为 国有 独资 或者 国有 控股 单位.
(二) 有 健全 的 节目 内容 编审 、 安全 传播 管理 制度 和 安全 保护 措施.
(三) 有 与其 业务 相 适应 的 技术 能力 、 经营 场所 和 相关 资源.
(四) 有 与其 业务 相 适应 的 专业人员.
(五) 技术 方案 符合 国家 有关 标准 和 技术 规范 ;
(六) 符合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确定 的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视听 服务 总体 总体 规划 、 布局 和 业务 指导 目录.
(七)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外商 独资 、 中外合资 、 中外 合作 机构, 不得 从事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第七 条 申请 从事 内容 提供 服务 的 , 应当 是 经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 地 (市) 级 以上 广播 电视 播出 机构 或者 中央 新闻 单位 等 机构 , 还 应当 具备 2000 小时 以上 的 节目 储备和 30 人 以上 的 专业 节目 编审 人员。
申请 从事 集成 播 控 服务 的 , 应当 是 经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级 以上 广播 电视 播出 机构.
申请 从事 交互式 网络 电视 (IPTV) 传输 服务 、 专 网 手机 电视 分发 服务 的 , 应当 是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批准 的 具有 合法 基础 网络 运营 资质 的 单位 , 并 具有 一定 规模 的 公共.资源 和 为 用户 提供 长期 服务 的 信誉 或者 能力.
第八 条 申请 从事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应当 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提出 申请, 中央 直属 单位 可 直接 向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提出 提出。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申请 之 日 起 20 日内 提出 初核 意见, 并将 初核 意见 及 全部 申请 材料 报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部门 审批 ;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申请 或者 初核 意见 之 日 起 40 日内 作出 许可 或者 不予 许可 的 决定, 其中 专家 评审 时间 为 20 日。 予以 许可 的 的 , 向 申请人 颁发 《信息 网络 的 视听 节目 许可证.并向 社会 公告 ; 不予 许可 的 , 应当 书面 通知 申请人 并 说明 理由.
第九条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有效期 为 3 年。 有效期 届满, 需 继续 从事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 应当 于 有效期 届满 前 30 日内, 持 符合 本 规定 第六 条 第七 条 条件 的 相关 材料, 按照 本 规定 的 审批 程序 办理 续 办 手续.
第十 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变更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载明 的 业务 类别 、 服务 内容 、 传输 网络 、 、 范围 等 业务 项目, 以及 变更 股东 、 股权 的 等 重大 事项 的 , ,应当 事先 按 本 规定 办理 审批 手续。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的 单位 名称 、 办公 场所 、 法定 代表人 依法 变更 的 , 应当 在 变更 后 15 日内 向原 发证 机关 备案.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采用 合资 、 合作 模式 开展 节目 生产 购销 、 广告 投放 、 市场 推广 、 商业 合作 、 收付 结算 、 技术 服务 等 经营 性 业务 的 , 应当 在 签订 合资 、 合作.向原 发证 机关 备案。
第十一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应当 在 取得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90 日内 提供 服务。 未 按期 提供 服务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注销 其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视听 节目.证》。
如 因 特殊 原因, 延期 或者 中止 提供 服务 的 , 应当 经 原 发证 机关 同意。 申请 终止 服务 的 , 应当 提前 60 日 向原 发证 机关 申报 , 由原 发证 机关 注销 其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
未经 申报 , 连续 停止 业务 超过 60 日 的 , 由原 发证 机关 按 终止 业务 处理, 并 注销 其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第三 章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规范
第十二 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应当 按照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载明 的 事项 从事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第十三 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与 国家 网络 信息 安全 相 适应 的 安全 安全 管理 制度 、 保障 体系 和 技术 保障 手段, 履行 安全 保障 义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应当 为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设立 的 的 节目 监控 系统 提供 必要 的 信号 接入 条件.
第十四 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相互 之间 应当 按照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的 管理 规定 和 相关 相关 实行 实行 对接 对接, 并 为 对接 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支持 和 服务 保障.
第十五 条 用于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技术 系统 和 终端 产品, 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标准 和 技术 规范.
任何 单位 不得 向 未 取得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许可 的 单位 提供 与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视听 节目 服务 有关 的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传输 、 软硬件 技术 支持 、 代收 费等 服务.
第十六 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传播 的 节目 应当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章 的 规定 , 不得 含有 以下 内容 :
(一) 违反 宪法 确定 的 基本 原则, 煽动 抗拒 或者 破坏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实施 的 ;
(二) 危害 国家 统一 、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泄露 国家 秘密, 危害 国家 安全, 损害 国家 荣誉 和 利益 的 ;
(三) 诋毁 民族 优秀 文化 传统,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侵害 民族 风俗习惯, 歪曲 民族 历史 和 民族 历史 人物, 伤害 民族 感情, 破坏 民族 团结 的.
(四) 宣扬 宗教 狂热, 危害 宗教 和睦, 伤害 信教 公民 宗教 感情, 破坏 信教 公民 和 不 信教 公民 团结, 宣扬 邪教 、 迷信 的 ;
(五) 危害 社会公德, 扰乱 社会 秩序, 破坏 社会 稳定, 宣扬 淫秽 、 赌博 、 吸毒, 渲染 暴力 、 恐怖 , 教唆 犯罪 或者 传授 犯罪 方法 的 ;
(六) 侵害 未成年 人 合法 权益 或者 损害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的.
(七) 侮辱 、 诽谤 他人 或者 散布 他人 隐私,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
(八) 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 其他 内容.
第十七 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传播 的 电影 、 电视剧 、 动画片 ​​、 纪录片 等 节目, 应当 符合 国家 广播 电影 电视 相关 管理 规定。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传播 的 时政 视听.新闻 节目, 应当 是 地 (市) 级 以上 广播 电视 播出 机构 制作 制作 、 播出 的 新闻 节目.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不得 转播 、 链接 、 聚合 、 集成 非法 广播 电视 频道 节目 、 、 非法 视听 节目 网站 的 节目 和 未 取得 内容 提供 服务 许可 的 单位 开办 的 节目.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应当 遵守 著作权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采取 版权 保护 措施, 保护 著作权 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十八 条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负责 建设 和 运营 内容 提供 平台, 组织 、 编辑 和 审核 节目 内容.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播出 的 节目 应当 经过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设立 的 集成 播 控 平台 统一 集成 后 后 提供 给 用户。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单位 应当 选择 依法 取得 集成 播 控 服务 许可 的 的 提供 后 提供。
第十九 条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负责 审查 其 内容 提供 平台 上 的 节目 是否 符合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的 规定 和 版权 管理 要求, 并 进行 播 前 审查.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节目 审查 、 安全 播出 等 节目 内容 管理 制度, 配备 专业 节目 审查 人员。 所 播出 节目 的 名称 、 内容 概要 、 播出 时间 、 时 , 、 来源 等 信息, 应当 至少 保留 60 日, 并 配合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依法 查询。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发现 含有 违反 本 规定 的 节目, 应当 立即 删除 并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报告 , 落实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的 管理 要求.
第二十条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 负责 集成 播 控 平台 的 建设 和 运营, 负责 对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单位 播出 的 节目 的 统一 集成 和 播出 监控 , 负责 电子 节目 指南 (EPG) 、 用户 端.费 、 版权 等 管理。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发现 接入 集成 播 控 平台 的 节目 含有 违反 本 规定 的 内容 时, 应当 立即 切断 节目 源, 并向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二十 一条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安全 播 控 管理 制度, 采取 技术 安全 管 控 措施, 配备 专业 安全 播 控 管理 人员, 按照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的 管理 规定 集成 播 控。.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在 提供 接入 服务 时, 应当 查验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的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并 为其 提供 优质 的 信号 接入 服务 , 不得 擅自 插播 、 截留 、 变更 内容 提供.单位 播出 的 节目 信号。
第二十 二条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和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应当 在 播出 界面 显 著 位置 标注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批准 的 播出 标识 、 名称.
第二十 三条 传输 分发 服务 单位 应当 遵守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有关 安全 传输 的 管理 规定, 建立 健全 安全 传输 管理 制度, 保障 网络 传输。.
传输 分发 服务 单位 在 提供 传输 分发 服务 前, 应当 查验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的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不得 擅自 插播 、 截留 、 变更 集成 播 控 平台 发出 的 信号 节目 许可证》。 不得 擅自 插播 插播 、 截留 、 变更 集成 播 控 平台 发出 的 信号 和 电子 节目) 、 用户 端 、 计费 、 版权 等 控制 信号。
第二十 四条 省级 以上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节目 监管 系统, 建立 公众 监督 举报 制度, 加强 对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发现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未 及时 处置 违法 违规 内容 、 落实 监管 措施 的 , 可以 对其 主要 负责 人 、 法定 代表人 、 总编辑 进行 约谈.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五条 擅自 从事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可 并处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根据 《广播 电视.条例》 第四 十七 条 的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二十 六条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传播 的 节目 内容 违反 本 规定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广播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可 并处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根据 《广播 电视 管理 条例》 第四 十九 条 的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二 十七 条 违反 本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可 并处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根据 《广播 电视 管理. 》 第五 十条 的 规定 予以 处罚:
(一) 未 按照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载明 的 事项 从事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二) 违规 传播 时政 类 视听 新闻 节目 的 ;
(三)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未 对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播出 的 节目 进行 统一 集成 和 播出 监控 或者 或者 未 负责 电子 节目 指南 (EPG) 、 用户 端 、 计费 、 版权 等 管理 的.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可 并处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根据 《广播 电视 管理. 》 第五十一条 的 规定 予以 处罚:
(一)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转播 、 链接 、 聚合 、 集成 非法 广播 电视 频道 频道 节目 、 非法 视听 节目 网站 的 节目 和 未 取得 内容 提供 服务 许可 的 单位 开办 的 节目 的 ;
(二)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擅自 插播 、 截留 、 变更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单位 的 的 节目 信号 的.
(三) 传输 分发 服务 单位 擅自 插播 、 截留 、 变更 集成 播 控 平台 发出 的 节目 信号 和 电子 节目 指南 指南 (EPG) 、 用户 端 、 计费 、 版权 等 控制 信号 的.
第二 十九 条 违反 本 规定,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予以 警告 、 责令 改正 , 可 并处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同时 , 可 对其 主要 出资 者 和.者 予以 警告 , 可 并处 2 万元 以下 罚款 :
(一) 变更 股东 、 股权 结构 等 重大 事项, 未 事先 办理 审批 手续 的 ;
(二)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的 单位 名称 、 办公 场所 、 法定 代表人 依法 变更 后 未 及时 向原 发证 机关 备案 的.
(三) 采用 合资 合资 合作 模式 开展 节目 生产 购销 、 广告 投放 、 市场 推广 、 商业 合作 、 收付 结算 、 、 技术 服务 等 经营 性 业务 业务 未 及时 向原 发证 机关 备案 的 ;
(四)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和 传输 分发 服务 单位 在 提供 服务 时 未 未 许可证 查验 义务 的.
(五) 未按 本 规定 要求 建立 健全 与 国家 网络 信息 安全 相 适应 的 安全 播 控 、 节目 内容 、 安全 传输 等 管理 制度 、 保障 体系 的.
(六)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和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未 在 播出 界面 显 显 著 位置 标注 播出 标识 、 名称 的.
(七) 内容 提供 服务 单位 未 采取 版权 保护 措施, 未 保留 节目 播出 信息 或者 未 配合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查询, 以及 发现 含有 违反 本 规定 的 节目 时 未 及时 删除 并 保存 记录 或者 未.主管 部门 的 ;
(八) 集成 播 控 服务 单位 发现 接入 集成 播 控 平台 的 节目 含有 违反 本 规定 的 内容 时 未 未 及时 切断 节目 源 或者 未 报告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的.
(九) 用于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技术 系统 和 终端 产品 产品 不 国家 国家 有关 标准 和 技术 规范 的.
(十) 向 未 取得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许可 的 单位 提供 与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有关 的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传输 、 软硬件 技术 支持 、 代收 费等 服务 的.
(十一) 未 向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设立 的 节目 监控 系统 提供 提供 必要 的 信号 接入 条件 的.
(十二) 专 网 及 定向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在 同一 年度 内 3 次 出现 违规 行为 的.
(十三) 拒绝 、 阻挠 、 拖延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依法 进行 监督 检查 或者 或者 监督 检查 检查 过程 中 弄虚作假 的.
(十四) 以 虚假 证明 、 文件 等 手段 骗取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的.
有 前款 第十四 项 行为 的 , 发证 机关 应当 撤销 其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第三 十条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工作 人员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制作 、 编辑 、 集成 并 通过 互联网 向 公众 提供 视 音频 节目 以及 为 他人 提供 上 载 传播 视听 节目 服务 的 , 由 国务院 广播 电影 电视 主管 部门 、 国务院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监督 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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