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 法定 许可 使用 作品 支付 报酬 办法
第一 条 为 保护 文学 、 艺术 和 科学 作品 作者 的 著作权, 规范 编写 出版 教科书 使用 已 发表 作品 的 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实施 条例》 及 《著作权 的 管理. 》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使用 已 发表 作品 编写 出版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和 国家 教育 规划 规划 教科书 的 行为。 本 本 办法 所称 教科书 不 包括 教学 参考书 和 教学 辅导 材料.
本 办法 所称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教科书 和 国家 教育 规划 教科书, 是 指 为 实施 义务教育 、 高中 阶段 教育 、 职业 教育 、 高等教育 、 民族 教育 、 特殊教育 , 保证 基本 的 教学 标准 , 或者 为 达到 达到 国家某一 领域 、 某一 方面 教育 教学 的 要求, 根据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或者 省级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制定 的 课程 方案 、 专业 教学 指导 方案 而 编写 出版 的 教科书.
第三 条 在 教科书 中 汇编 已经 发表 的 作品 片断 或者 短小 的 文字 作品 、 音乐 作品 或者 单幅 的 美术 作品 、 摄影 作品, 除 作者 事先 声明 不许 使用 的 外, 可以 不 经 著作权 人 人, 但 应当. , 指明 作者 姓名 、 作品 名称, 并且 不得 侵犯 著作权 人 依法 享有 的 其他 权利.
作品 片断 或者 短小 的 文字 作品, 是 指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教科书 中 使用 的 单 篇 不 超过 2000 字 的 文字 作品, 或者 国家 教育 规划 (不含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教科书 中 使用 的 单 篇 不. 3000 字 的 文字 作品。
短小 的 音乐 作品, 是 指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和 国家 教育 规划 教科书 中 使用 的 单 篇 不 超过 5 页面 或 时 长 不 超过 5 分钟 的 单 声 部 音乐 作品, 或者 乘以 相应 相应 的 多 声 部 部. 。
第四 条 教科书 汇编 者 支付 报酬 的 标准 如下:
(一) 文字 作品 : 每 千字 300 元, 不足 千字 的 按 千字 计算.
(二) 音乐 作品 : 每 首 300 元 ;
(三) 美术 作品 、 摄影 作品 : 每 幅 200 元, 用于 封面 或者 封底 的 , 每 幅 400 元 元
(四) 在 与 音乐 教科书 配套 的 录音 制品 教科书 中 使用 的 已有 录音 制品: 制品 首 50 元。
支付 报酬 的 字数 按 实 有 正文 计算, 即 以 排印 的 版面 每 行 字数 乘以 全部 实 有的 行 数 数 计算。 占 行 题目 或者 末尾 排印 不足 一行 的 , 按 一行 计算.
诗词 每 十 行 按 一千 字 计算 ; 不足 十 行 的 按 十 行 计算.
非 汉字 的 文字 作品, 按照 相同 版面 同等 字号 汉字 数 付酬 标准 的 80% 计酬。
第五 条 使用 改编 作品 编写 出版 教科书, 按照 本 办法 第四 条 的 规定 确定 报酬 后, 由 改编 作品 的 作者 和 原 作品 的 作者 协商 分配 , 协商 不成 的 , 应当 等额 分配.
使用 的 作品 有 两个 或者 两个 以上 作者 的 , 应当 等额 分配 该 作品 的 报酬, 作者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第六 条 教科书 出版 发行 存 续 期间, 教科书 汇编 者 应当 按照 本 办法 每年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一次 报酬。
报酬 自 教科书 出版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教科书 汇编 者 未 按照 前款 规定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报酬, 应当 在 每 学期 开学 第 一个月 内 将 其 应当 支付 的 报酬 连同 邮资 以及 使用 作品 的 有关 情况 交给 相关 的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教科书 汇编.支付 的 报酬 到账 后,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应当 及时 按 相关 规定 向 著作权 人 转 付, 并 及时 在 其 网站 上 公告 教科书 汇编 者 使用 作品 的 有关 有关.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收 转 报酬, 应当 编制 报酬 收 转 记录.
使用 作品 的 有关 情况 包括 使用 作品 的 名称 、 作者 (包括 原作者 和 改编 者 者) 姓名 、 作品 字数 、 出版 时间 等.
第七 条 教科书 出版 后, 著作权 人 要求 教科书 汇编 者 提供 样 书 的, 教科书 汇编 者 应当 向 著作权 人 提供.
教科书 汇编 者 按照 本 办法 通过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转 付报酬 的 , 可以 将 样 书 交给 相关 的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由其 转 交给 著作权 人.
转交 样 书 产生 的 费用 由 教科书 汇编 者 承担.
第八 条 教科书 汇编 者 按照 本 办法 第六 条 第三款 规定 将 相应 报酬 转 交给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后, 对 著作权 人 不再 承担 支付 报酬 的 义务.
第九条 教科书 汇编 者 未 按照 本 办法 规定 支付 报酬 的 , 应当 承担 停止 侵权 、 消除 影响 、 赔礼道歉 、 赔偿 损失 等 民事责任.
第十 条 教科书 汇编 者 向 录音 制作 者 支付 报酬, 适用 本 办法 第六 条 、 第八 条 和 第九条 规定。
第十一条 本 办法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行。 本 办法 施行 前 发布 的 其他 有关 规定 与 本 办法 办法 不一致 的 , 以 本 办法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