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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de Pagamento da Remuneração pela Utilização de Obras de Livros Didáticos no âmbito da Licença Estatutária (2013)

教科书 法定 许可 使用 作品 支付 报酬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Direitos Autorais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0 de Outubro, 2013

Data efetiva 01 Dezembro, 2012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direitos autorai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教科书 法定 许可 使用 作品 支付 报酬 办法
第一 条 为 保护 文学 、 艺术 和 科学 作品 作者 的 著作权, 规范 编写 出版 教科书 使用 已 发表 作品 的 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实施 条例》 及 《著作权 的 管理. 》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使用 已 发表 作品 编写 出版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和 国家 教育 规划 规划 教科书 的 行为。 本 本 办法 所称 教科书 不 包括 教学 参考书 和 教学 辅导 材料.
本 办法 所称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教科书 和 国家 教育 规划 教科书, 是 指 为 实施 义务教育 、 高中 阶段 教育 、 职业 教育 、 高等教育 、 民族 教育 、 特殊教育 , 保证 基本 的 教学 标准 , 或者 为 达到 达到 国家某一 领域 、 某一 方面 教育 教学 的 要求, 根据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或者 省级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制定 的 课程 方案 、 专业 教学 指导 方案 而 编写 出版 的 教科书.
第三 条 在 教科书 中 汇编 已经 发表 的 作品 片断 或者 短小 的 文字 作品 、 音乐 作品 或者 单幅 的 美术 作品 、 摄影 作品, 除 作者 事先 声明 不许 使用 的 外, 可以 不 经 著作权 人 人, 但 应当. , 指明 作者 姓名 、 作品 名称, 并且 不得 侵犯 著作权 人 依法 享有 的 其他 权利.
作品 片断 或者 短小 的 文字 作品, 是 指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教科书 中 使用 的 单 篇 不 超过 2000 字 的 文字 作品, 或者 国家 教育 规划 (不含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教科书 中 使用 的 单 篇 不. 3000 字 的 文字 作品。
短小 的 音乐 作品, 是 指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和 国家 教育 规划 教科书 中 使用 的 单 篇 不 超过 5 页面 或 时 长 不 超过 5 分钟 的 单 声 部 音乐 作品, 或者 乘以 相应 相应 的 多 声 部 部. 。
第四 条 教科书 汇编 者 支付 报酬 的 标准 如下:
(一) 文字 作品 : 每 千字 300 元, 不足 千字 的 按 千字 计算.
(二) 音乐 作品 : 每 首 300 元 ;
(三) 美术 作品 、 摄影 作品 : 每 幅 200 元, 用于 封面 或者 封底 的 , 每 幅 400 元 元
(四) 在 与 音乐 教科书 配套 的 录音 制品 教科书 中 使用 的 已有 录音 制品: 制品 首 50 元。
支付 报酬 的 字数 按 实 有 正文 计算, 即 以 排印 的 版面 每 行 字数 乘以 全部 实 有的 行 数 数 计算。 占 行 题目 或者 末尾 排印 不足 一行 的 , 按 一行 计算.
诗词 每 十 行 按 一千 字 计算 ; 不足 十 行 的 按 十 行 计算.
非 汉字 的 文字 作品, 按照 相同 版面 同等 字号 汉字 数 付酬 标准 的 80% 计酬。
第五 条 使用 改编 作品 编写 出版 教科书, 按照 本 办法 第四 条 的 规定 确定 报酬 后, 由 改编 作品 的 作者 和 原 作品 的 作者 协商 分配 , 协商 不成 的 , 应当 等额 分配.
使用 的 作品 有 两个 或者 两个 以上 作者 的 , 应当 等额 分配 该 作品 的 报酬, 作者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第六 条 教科书 出版 发行 存 续 期间, 教科书 汇编 者 应当 按照 本 办法 每年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一次 报酬。
报酬 自 教科书 出版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教科书 汇编 者 未 按照 前款 规定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报酬, 应当 在 每 学期 开学 第 一个月 内 将 其 应当 支付 的 报酬 连同 邮资 以及 使用 作品 的 有关 情况 交给 相关 的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教科书 汇编.支付 的 报酬 到账 后,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应当 及时 按 相关 规定 向 著作权 人 转 付, 并 及时 在 其 网站 上 公告 教科书 汇编 者 使用 作品 的 有关 有关.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收 转 报酬, 应当 编制 报酬 收 转 记录.
使用 作品 的 有关 情况 包括 使用 作品 的 名称 、 作者 (包括 原作者 和 改编 者 者) 姓名 、 作品 字数 、 出版 时间 等.
第七 条 教科书 出版 后, 著作权 人 要求 教科书 汇编 者 提供 样 书 的, 教科书 汇编 者 应当 向 著作权 人 提供.
教科书 汇编 者 按照 本 办法 通过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转 付报酬 的 , 可以 将 样 书 交给 相关 的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由其 转 交给 著作权 人.
转交 样 书 产生 的 费用 由 教科书 汇编 者 承担.
第八 条 教科书 汇编 者 按照 本 办法 第六 条 第三款 规定 将 相应 报酬 转 交给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后, 对 著作权 人 不再 承担 支付 报酬 的 义务.
第九条 教科书 汇编 者 未 按照 本 办法 规定 支付 报酬 的 , 应当 承担 停止 侵权 、 消除 影响 、 赔礼道歉 、 赔偿 损失 等 民事责任.
第十 条 教科书 汇编 者 向 录音 制作 者 支付 报酬, 适用 本 办法 第六 条 、 第八 条 和 第九条 规定。
第十一条 本 办法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行。 本 办法 施行 前 发布 的 其他 有关 规定 与 本 办法 办法 不一致 的 , 以 本 办法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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