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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de Pagamento de Remuneração pela Utilização de Obras Escritas (2014)

使用 文字 作品 支付 报酬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Nacional de Direitos Autorais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3 de setembro de 2014

Data efetiva 01 Novembro, 2014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direitos autorai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使用 文字 作品 支付 报酬 办法
第一 条 为 保护 文字 作品 著作权 人 的 著作权, 规范 使用 文字 作品 的 行为, 促进 文字 作品 的 创作 与 传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及 相关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除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使用 文字 作品 支付 报酬 由 当事人 约定 ; 当事人 没有 约定 或者 约定 不明 的 ,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以 纸介质 出版 出版 方式 使用 文字 作品 支付 报酬 可以 选择 版税 、 基本 稿酬 加 加 印数 稿酬 或者 一次性 付酬 等 方式。
版税 , 是 指 使用者 以 图书 定价 × 实际 销售 数 或者 印数 × 版 税率 的 方式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的 报酬.
基本 稿酬, 是 指 使用者 按 作品 的 字数, 以 千字 为 为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的 报酬.
印数 稿酬 , 是 指 使用者 根据 图书 的 印数, 以 千 册 为 单位 按 基本 稿酬 的 一定 比例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的 报酬.
一次性 付酬 , 是 指 使用者 根据 作品 的 质量 、 篇幅 、 作者 的 知名度 、 影响 力 以及 使用 方式 、 使用 范围 和 授权 期限 等 因素, 一次性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的 报酬.
第四 条 版 税率 标准 和 计算 方法:
(一) 原创 作品 : 3% —10%
(二) 演绎 作品: 1% —7%
采用 版税 方式 支付 报酬 的 , 著作权 人 可以 与 使用者 在 合同 中 约定, 在 交付 作品 时 或者 签订 合同 时 由 使用者 向 著作权 人 预付 首次 实际 印数 或者 最低 保 底 发行 数 的.
首次 出版 发行 数 不足 千 册 的, 按 千 册 支付 版税, 但 在 在 结算 版税 版税 时 对 已经 支付 版税 不再 不再 支付.
第五 条 基本 稿酬 标准 和 计算 方法:
(一) 原创 作品 : 每 千字 80-300 元 , 注释 部分 参照 该 标准 执行。
(二) 演绎 作品 :
1. 改编 : 每 千字 20-100 元
2. 汇编 : 每 千字 10-20 元
3. 翻译 : 每 千字 50-200 元
支付 基本 稿酬 以 千字 为 单位, 不足 千字 部分 按 千字 计算.
支付 报酬 的 字数 按 实 有 正文 计算, 即 以 排印 的 版面 每 行 字数 乘以 全部 实 有的 行 数 数 计算。 占 行 题目 或者 末尾 排 不足 一行 的 , 按 一行 计算.
诗词 每 十 行 按 一千 字 计算, 作品 不足 十 行 的 按 十 行 计算.
辞书 类 作品 按 双 栏 排版 的 版面 折合 的 字数 计算.
第六 条 印数 稿酬 标准 和 计算 方法:
每 印 一千 册, 按 基本 稿酬 的 1% 支付。 不足 一千 册 的 , 按 一千 册 计算.
作品 重印 时 只 支付 印数 稿酬, 不再 支付 基本 稿酬。
采用 基本 稿酬 加 印数 稿酬 的 付酬 方式 的 , 著作权 人 可以 与 使用者 在 合同 中 约定, 在 交付 作品 时 由 使用者 支付 基本 稿酬 的 30% -50%。 除非 合同 另有 约定 , 作品 一 一. , 使用者 应当 在 6 个 月 内 付清 全部 报酬。 作品 重印 的, 应 在 重印 后 6 个 月 内 付清 印数 稿酬.
第七 条 一次性 付酬 的 , 可以 参照 本 办法 第五 条 规定 的 基本 稿酬 标准 及其 计算 方法.
第八 条 使用 演绎 作品,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或者 原 作品 已 进入 公有 领域 外, 使用者 还 应当 取得 原 作品 著作权 人 的 许可 并 支付 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 未 与 著作权 人 签订 书面 合同, 或者 签订 了 书面 合同 但未 约定 付酬 方式 和 标准, 与 著作权 人 发生 争议 的 , 应当 按 本 办法 第四 条 、 第五 条 规定 的 付酬.的 上限 分别 计算 报酬, 以 较高 者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并不 得以 出版物 抵 作 报酬.
第十 条 著作权 人 许可 使用者 通过 转 授权 方式 在 境外 出版 作品, 但 对 支付 报酬 没有 约定 或 约定 不明 的 , 使用者 应当 将 所得 报酬 报酬 扣除 合理 成本 后 的 70% 支付 给 著作权 人.
第十一条 报刊 刊载 作品 只 适用 一次性 付酬 方式。
第十二 条 报刊 刊载 未 发表 的 作品,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应当 自 刊载 后 1 个 月 内 按每 千字 千字 不 低于 100 元 的 标准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报酬.
报刊 刊载 未 发表 的 作品, 不足 五百字 的 按 千字 作 半 计算 ; 超过 超过 五百字 不足 千字 的 按 千字 计算.
第十三 条 报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的 相关 规定 转载 、 摘编 其他 报刊 已 发表 的 作品, 应当 自 报刊 出版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 按每 千字 100 元 的 付酬 标准 向.人 支付 报酬, 不足 五百字 的 按 千字 作 半 计算, 超过 五百字 不足 千字 的 按 千字 计算.
报刊 出版者 未按 前款 规定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报酬 的 , 应当 将 报酬 连同 邮资 以及 转载 、 摘编 作品 的 有关 情况 情况 中国 文字 著作权 协会 协会 代为 收 转。 中国 文字, 著作权 协会 收到 相关 报酬 后 , 应当 按相关 规定 及时 向 著作权 人 转 付, 并 编制 报酬 收 转 记录.
报刊 出版者 按 前款 规定 将 相关 报酬 转 交给 中国 文字 著作权 协会 后, 对 著作权 人 不再 承担 支付 报酬 的 义务.
第十四 条 以 纸介质 出版 方式 之外 的 其他 方式 使用 文字 作品,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使用者 应当 参照 本 办法 规定 的 付酬 标准 和 付酬 方式 付酬.
在 数字 或者 网络 环境 下 使用 文字 作品,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使用者 可以 参照 本 办法 规定 的 付酬 标准 和 付酬 方式 付酬.
第十五 条 教科书 法定 许可 使用 文字 作品 适用 《教科书 法定 许可 使用 作品 支付 支付 报酬 办法》。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版权 局 会同 国家 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负责 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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