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 文字 作品 支付 报酬 办法
第一 条 为 保护 文字 作品 著作权 人 的 著作权, 规范 使用 文字 作品 的 行为, 促进 文字 作品 的 创作 与 传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及 相关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除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使用 文字 作品 支付 报酬 由 当事人 约定 ; 当事人 没有 约定 或者 约定 不明 的 , 适用 本 办法.
第三 条 以 纸介质 出版 出版 方式 使用 文字 作品 支付 报酬 可以 选择 版税 、 基本 稿酬 加 加 印数 稿酬 或者 一次性 付酬 等 方式。
版税 , 是 指 使用者 以 图书 定价 × 实际 销售 数 或者 印数 × 版 税率 的 方式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的 报酬.
基本 稿酬, 是 指 使用者 按 作品 的 字数, 以 千字 为 为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的 报酬.
印数 稿酬 , 是 指 使用者 根据 图书 的 印数, 以 千 册 为 单位 按 基本 稿酬 的 一定 比例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的 报酬.
一次性 付酬 , 是 指 使用者 根据 作品 的 质量 、 篇幅 、 作者 的 知名度 、 影响 力 以及 使用 方式 、 使用 范围 和 授权 期限 等 因素, 一次性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的 报酬.
第四 条 版 税率 标准 和 计算 方法:
(一) 原创 作品 : 3% —10%
(二) 演绎 作品: 1% —7%
采用 版税 方式 支付 报酬 的 , 著作权 人 可以 与 使用者 在 合同 中 约定, 在 交付 作品 时 或者 签订 合同 时 由 使用者 向 著作权 人 预付 首次 实际 印数 或者 最低 保 底 发行 数 的.
首次 出版 发行 数 不足 千 册 的, 按 千 册 支付 版税, 但 在 在 结算 版税 版税 时 对 已经 支付 版税 不再 不再 支付.
第五 条 基本 稿酬 标准 和 计算 方法:
(一) 原创 作品 : 每 千字 80-300 元 , 注释 部分 参照 该 标准 执行。
(二) 演绎 作品 :
1. 改编 : 每 千字 20-100 元
2. 汇编 : 每 千字 10-20 元
3. 翻译 : 每 千字 50-200 元
支付 基本 稿酬 以 千字 为 单位, 不足 千字 部分 按 千字 计算.
支付 报酬 的 字数 按 实 有 正文 计算, 即 以 排印 的 版面 每 行 字数 乘以 全部 实 有的 行 数 数 计算。 占 行 题目 或者 末尾 排 不足 一行 的 , 按 一行 计算.
诗词 每 十 行 按 一千 字 计算, 作品 不足 十 行 的 按 十 行 计算.
辞书 类 作品 按 双 栏 排版 的 版面 折合 的 字数 计算.
第六 条 印数 稿酬 标准 和 计算 方法:
每 印 一千 册, 按 基本 稿酬 的 1% 支付。 不足 一千 册 的 , 按 一千 册 计算.
作品 重印 时 只 支付 印数 稿酬, 不再 支付 基本 稿酬。
采用 基本 稿酬 加 印数 稿酬 的 付酬 方式 的 , 著作权 人 可以 与 使用者 在 合同 中 约定, 在 交付 作品 时 由 使用者 支付 基本 稿酬 的 30% -50%。 除非 合同 另有 约定 , 作品 一 一. , 使用者 应当 在 6 个 月 内 付清 全部 报酬。 作品 重印 的, 应 在 重印 后 6 个 月 内 付清 印数 稿酬.
第七 条 一次性 付酬 的 , 可以 参照 本 办法 第五 条 规定 的 基本 稿酬 标准 及其 计算 方法.
第八 条 使用 演绎 作品,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或者 原 作品 已 进入 公有 领域 外, 使用者 还 应当 取得 原 作品 著作权 人 的 许可 并 支付 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 未 与 著作权 人 签订 书面 合同, 或者 签订 了 书面 合同 但未 约定 付酬 方式 和 标准, 与 著作权 人 发生 争议 的 , 应当 按 本 办法 第四 条 、 第五 条 规定 的 付酬.的 上限 分别 计算 报酬, 以 较高 者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并不 得以 出版物 抵 作 报酬.
第十 条 著作权 人 许可 使用者 通过 转 授权 方式 在 境外 出版 作品, 但 对 支付 报酬 没有 约定 或 约定 不明 的 , 使用者 应当 将 所得 报酬 报酬 扣除 合理 成本 后 的 70% 支付 给 著作权 人.
第十一条 报刊 刊载 作品 只 适用 一次性 付酬 方式。
第十二 条 报刊 刊载 未 发表 的 作品,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应当 自 刊载 后 1 个 月 内 按每 千字 千字 不 低于 100 元 的 标准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报酬.
报刊 刊载 未 发表 的 作品, 不足 五百字 的 按 千字 作 半 计算 ; 超过 超过 五百字 不足 千字 的 按 千字 计算.
第十三 条 报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的 相关 规定 转载 、 摘编 其他 报刊 已 发表 的 作品, 应当 自 报刊 出版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 按每 千字 100 元 的 付酬 标准 向.人 支付 报酬, 不足 五百字 的 按 千字 作 半 计算, 超过 五百字 不足 千字 的 按 千字 计算.
报刊 出版者 未按 前款 规定 向 著作权 人 支付 报酬 的 , 应当 将 报酬 连同 邮资 以及 转载 、 摘编 作品 的 有关 情况 情况 中国 文字 著作权 协会 协会 代为 收 转。 中国 文字, 著作权 协会 收到 相关 报酬 后 , 应当 按相关 规定 及时 向 著作权 人 转 付, 并 编制 报酬 收 转 记录.
报刊 出版者 按 前款 规定 将 相关 报酬 转 交给 中国 文字 著作权 协会 后, 对 著作权 人 不再 承担 支付 报酬 的 义务.
第十四 条 以 纸介质 出版 方式 之外 的 其他 方式 使用 文字 作品,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使用者 应当 参照 本 办法 规定 的 付酬 标准 和 付酬 方式 付酬.
在 数字 或者 网络 环境 下 使用 文字 作品,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使用者 可以 参照 本 办法 规定 的 付酬 标准 和 付酬 方式 付酬.
第十五 条 教科书 法定 许可 使用 文字 作品 适用 《教科书 法定 许可 使用 作品 支付 支付 报酬 办法》。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由 国家 版权 局 会同 国家 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负责 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