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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sobre a governança adicional de litígios fraudulentos (2021)

关于 深入 开展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的 意见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O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04 Novembro, 2021

Data efetiva 10 Novembro,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cesso Civil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深入 开展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的 意见
为 进一步 加强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维护 司法 秩序 、 实现 司法 公正 、 树立 司法 权威, 保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营造 公平 竞争 市场 环境, 促进 社会 诚信 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规定, 结合 工作 实际, 制定 本 意见.
一 、 提高 思想 认识 , 强化 责任 担当。 整治 虚假 诉讼 工作, 是 党 的 十八 届 四 中 全会 全会 的 的 重大 任务 , 是 人民法院 肩负 的 政治 责任 、 法律 责任 和 社会 责任权利 、 保障 经济 发展 、 维护 司法 权威 、 建设 法治 国家 具有 重要 意义。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坚持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深入 学习 贯彻 习近平 法治 思想 , , 贯彻 民事诉讼 诚实坚持 制度 的 刚性, 扎紧 制度 的 笼子, 压缩 虚假 诉讼 存在 的 空间, 铲除 虚假 诉讼 滋生 的 土壤, 积极 引导 人民 群众 依法 诚信 诉讼 , 让 法 安 天下 、 德润 人心 , 大力 弘扬 诚实 守信 的 社会主义.价值观。
二 、 精准 甄别 查处 , 依法 保护 诉权。 单独 或者 与 他人 恶意 串通, 采取 伪造 证据 、 虚假 陈述 等 手段, 捏造 民事案件 基本 事实, 虚构 民事 纠纷 ,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利益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 妨害 司法 秩序 的 , 构成 虚假 诉讼。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执行 基于 捏造 的 事实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 调解 书 及 公证 债权 文书 , 在 民事 执行 过程 中 以 捏造 的 事实 对 执行 、 标申请 参与 执行 财产 分配 的 , 也 属于 虚假 诉讼。 诉讼 代理人 、 证人 、 鉴定 人 、 公证人 等 与 他人 串通, 共同 实施 虚假 诉讼 的 , 属于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在 整治 虚假 诉讼 的 同时诉权。 既 要 防止 以 保护 当事人 诉权 为由, 放松 对 虚假 诉讼 的 甄别 、 查处, 又要 防止 以 整治 虚假 诉讼 为由, 当 立案 不 立案, 损害 当事人 诉权.
三 、 把 准 特征 表现 , 做好 靶向 整治。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总结 司法 实践 经验, 准确 把握 虚假 诉讼 的 特征 表现 , 做到 精准 施治 、 靶向 整治。 对 存在 下列 情形 的 案件.高度 警惕 、 严格 审查 , 有效 防范 虚假 诉讼 : 原告 起诉 依据 的 事实 、 理由 不 符合 常理 ; 诉讼 标的 额 与 原告 经济 状况 严重 不符 ; 当事人 之间 存在 亲属 关系 、 关联 关系 等 利害 关系 , 诉讼 结果.人 利益 ; 当事人 之间 不 存在 实质性 民事 权益 争议, 在 诉讼 中 没有 实质性 对抗 辩论 ; 当事人 的 自认 不 不 符合 常理 ; 当事人 身陷 沉重 沉重 债务 负担 却 以 明显 不合理 的 低价 转让 财产 、 以.不合理 的 高价 受让 财产 或者 放弃 财产 权利 ;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证据 不足, 当事人 却 主动 迅速 达成 调解 协议, 请求 人民法院 制作 调解 书 ; 当事人 亲历 案件 事实 却 不能 完整 准确 陈述 案件 事实 或者 陈述 前后 矛盾. 。
()的 商标 纠纷, 涉 拆迁 的 离婚 、 分家 析 产 、 继承 、 房屋 买卖合同 纠纷, 涉 房屋 限 购 和 机动车 机动车 配置 调控 调控 等 宏观 调控 政策 的 买卖合同 、 以 物 抵债 抵债 等 各类 纠纷, 是 虚假 诉讼.发 领域。 对 上述 案件,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重点 关注 、 严格 审查, 加大 整治 虚假 诉讼 工作 力度.
五 、 坚持 分类 施 策, 提高 整治 实效。 人民法院 认定 为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原告 申请 撤诉 的 , 不予 准许, 应当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规定, 驳回 其 诉讼 请求。情节 恶劣 、 后果 严重 或者 多次 参与 虚假 诉讼 、 制造 系列 虚假 诉讼 案件 的 , 要 加大 处罚 力度。 虚假 诉讼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 行为 人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虚假.涉嫌 犯罪 的 , 应当 依法 及时 将 相关 材料 移送 刑事侦查 机关 ; 公职 人员 或者 国有 企事业 单位 人员 制造 、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 应当 通报 所在 单位 或者 监察 机关 ; 律师 、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 鉴定 人 、.等 制造 、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 可以 向 有关 行政 主管 部门 、 行业 协会 发出 司法 建议, 督促 及时 予以 行政 处罚 或者 行业 惩戒。 司法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 应当 的 从严 惩处 , 构成.应当 依法 从严 追究 刑事责任。
六 、 加强 立案 甄别, 做好 警示 提醒。 立案 阶段, 可以 通过 立案 辅助 系统 、 中国 裁判 文书 网 等 信息 系统 检索 案件 当事人 是否 有 关联 案件 , 核查 当事人 身份 信息。 当事人 存在 多 件 未 结 案件.或者 发现 其他 可能 存在 虚假 诉讼 情形 的 , 应当 对 当事人 信息 进行 重点 核实。 发现 存在 虚假 诉讼 嫌疑 的 , 应当 对 行为 人 进行 警示 提醒, 并 在 办案 系统 中 进行 标记存在 虚假 诉讼 风险。
七 、 坚持 多措并举, 查明 案件 事实。 审理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在 询问 当事人 之前 或者 证人 作证 之前, 应当 要求 当事人 、 证人 签署 保证 书。 保证 书 应当 载明 据实 陈述 、 如有 虚假 陈述 接受处罚 等 内容。 负有 举证 责任 的 当事人 拒绝 到庭 、 拒绝 接受 询问 或者 拒绝 签署 保证 书 , 待 证 事实 又 欠缺 其他 证据 证明 的 , 对其 主张 的 事实 不予 认定。 证人 拒绝 签署自行 承担 相关 费用。 涉嫌 通过 虚假 诉讼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案件, 人民法院 应当 调查 收集 相关 证据, 查明 案件 基本 事实.
八 、 慎 查 调解 协议, 确保 真实 合法。 当事人 对 诉讼 标的 无 实质性 争议, 主动 达成 调解 协议 协议 并 申请 人民法院 出具 调解 书 的 , 应当 审查 协议 内容 是否 符合 案件 基本 事实案外人 利益 、 是否 规避 国家 政策。 调解 协议 涉及 确 权 内容 的 , 应当 在 查明 权利 归属 的 基础 基础 上 决定 是否 出具 调解 书。。 不能 仅以 当事人 可 自愿 处分 民事 权益 为由 , 降低 对 调解 协议.法律 关系 真实性 、 合法性 的 审查 标准, 尤其 要 注重 审查 调解 协议 是否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当事人 诉 前 达成 调解 协议 , 申请 司法 确认 的 , 应当 着重 审查 调解 协议.法律 、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规定 、 违背 公 序 良 俗 或者 侵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情形 ; 诉 前 调解 协议 内容 涉及 物权 、 知识产权 确 权 的 , 应当 的应当 裁定 驳回 申请。
九 、 严格 依法 执行, 严防 虚假 诉讼。 在 执行 异议 、 复议 、 参与 分配 等 程序 中 应当 加大 对 虚假 诉讼 的 查处 力度。 对 可能 发生 虚假 诉讼 的 情形 应当 重点 审查。 从 诉讼 主体 、 与.的 关联 程度 、 各 证据 之间 的 联系 等 方面, 全面 审查 案件 事实 及 法律 关系 的 真实性, 综合 判断 是否 存在 以 捏造 事实 对 执行 标的 提出 异议 、 申请 参与 分配 或者 其他 导致 人民法院 错误 是否 存在 以 捏造 事实 对 执行 标的 提出 异议 、 申请 参与 分配 或者 其他.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应当 传唤 当事人 、 证人 到庭, 就 相关 案件 事实 当庭 询问。 主动 向 当事人 释 明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法律 后果 , 引导 当事人 诚信 诉讼。 认定 为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予 受理 或者 驳回 申请 ; 已经 受理 的, 应当 裁定 驳回 其 请求.
十 、 加强 执行 审查 , 严查 虚假 非 诉 法律 文书。 重点 防范 依据 虚假 仲裁 裁决 、 仲裁 调解 书 、 公证 债权 文书 等 非 诉 法律 文书 申请 执行 行为。 在 非 诉 法律 文书 执行 中 , 当事人 存在 通过、 捏造 事实 等 方式 取得 生效 法律 文书 申请 执行 嫌疑 的 , 应当 依法 进行 严格 实质 审查。 加大 依 职权 调 取 证据 力度, 结合 当事人 关系 、 案件 事实 、 仲裁 和 公证 过程 等 多方面 情况 审查 判断.是否 存在 虚假 情形, 是否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存在 上述 情形 的, 应当 依法 裁定 不予 执行, 必要 时 可以 向 仲裁 机构 或者 公证 机关 发出 司法 建议.
十一 、 加强 证据 审查 , 查处 虚假 执行 异议 之 诉。 执行 异议 之 诉 是 当前 虚假 诉讼 增长 较快 的 领域, 要 高度 重视 执行 异议 之 诉 中 防范 和 惩治 虚假 诉讼 的 重要性 、 紧迫 性。 正确.举证 责任, 无论 是 案外人 执行 异议 之 诉 还是 申请 执行人 执行 异议 之 诉, 均 应当 由 案外人 就 其 对 执行 标的 享有 足以 排除 强制 执行 的 民事 权益 承担 举证 责任。 严格 审查 全 案 证据 的. 、 合法性 、 关联 性,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可以 通过 传唤 案外人 ​​到庭 陈述 、 通知 当事人 提交 原始 证据 、 依 职权 调查 核实 等 方式 , 严格 审查 案外人 权益 的 真实性 、 合法性.
十二 、 厘清 法律 关系, 防止 恶意 串通 逃避 执行。 执行 异议 之 诉 涉及 三方 当事人 之间 多个 法律 关系, 利益 冲突 主要 发生 在 案外人 与 申请 执行人 之间 , 对于 被执行人 就 涉案 外人 权益.事实 的 自认 , 应当 审慎 认定。 被执行人 与 案外人 具有 亲属 关系 、 关联 关系 等 利害 关系 , 诉讼 中 相互 支持 , 缺乏 充分 证据 证明 案外人 享有 足以 排除 强制 执行 的 民事 权益 的 , 不应 支持 案.人 主张。 案外人 依据 执行 标的 被 查封 、 扣押 、 冻结 后 作出 的 另案 生效 确 权 法律 文书, 提起 执行 异议 之 诉 主张 排除 强制 执行 的 , 应当 注意 审查 是否 存在 当事人 恶意 串通 等 事实.
十三 、 加强 甄别 查处, 防范 虚假 民间 借贷 诉讼。 民间 借贷 是 虚假 诉讼 较为 活跃 的 领域, 要 审慎 审查 民间 借贷 案件,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民间 借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审查 的 的 规定. , 准确 甄别 、 严格 防范 、 严厉 惩治 虚假 民间 借贷 诉讼。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民间 借贷 案件, , 主张 以 现金 方式 支付 大额 借款 的 的 , 应当 对 出借 人 现金 来源 、 取款 凭证 、 交付 情况 现金 细节.审查 , 结合 出借 人 经济 能力 、 当地 交易 习惯 、 交易 过程 是否 符合 常理 等 事实 对 借贷 关系 作出 认定。 当事人 主张 通过 转账 方式 支付 大额 借款 的 , 应当 对 是否 存在 “闭环” 转账 、 循环 转账 、 走账 贷款 暗 现金 还款 等 事实 进行 审查。 负有 举证 责任 的 原告 无正当理由 拒不 到庭, 经 审查 现有 证据 无法 确认 确认 借贷 行为 、 借贷 金额 、 、 支付 方式 等 案件 基本 事实 的 , 对 原告 主张 的事实 不予 认定。
十四 、 严查 借贷 本息, 依法 整治 违法 民间 借贷。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民间 借贷 案件, 应当 重点 审查 借贷 关系 真实性 、 本金 借贷 数额 和 利息 保护 范围 等 问题。 虚构 民间 借贷 关系, 逃避 执行.逃废 债务 的 , 对 原告 主张 不应 支持。 通过 “断头 息” 、 伪造 证据 等 手段, 虚增 借贷 本金 的, 应当 依据 出借 人 实际 出借 出借 金额 借款 本金 数额。 以 “罚息” “违约 金 ”“ 服务 费 ”“ 中介 费 ”“ 保证金 ”“ 延期 费 ”等 名义 从事 高利贷 的 , 对于 超过 法定 利率 保护 上限 的 利息 , 不予 保护.
()受 人 虚构 购房 资格 参与 司法 拍卖 房产 活动 且 竞拍 成功, 当事人 、 利害关系人 以 违背 公 序 良 俗 为由 主张 该 拍卖 行为 无效 的 , 应予 支持。 买受人 虚构 购房 资格 导致 拍卖 行为 无效 的 , 应当赔偿 责任。
十六 、 坚持 查 假 纠错 , 依法 救济 受害人 的 权利。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 可以 通知 与 案件 裁判 结果 可能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 的 人 作为 第三 人 参加 诉讼。 对 查处 的 诉讼 , ,依法 对 虚假 诉讼 案件 生效 裁判 进行 纠错。 对 造成 他人 损失 的 虚假 诉讼 案件, 受害人 请求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人 赔偿 责任 的 , 应予 支持。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赔偿 责任 大小 可以 根据 其 过错 大小.轻重 、 受害人 损失 大小 等 因素 作出 认定。
十七 、 依法 认定 犯罪, 从严 追究 虚假 诉讼 刑事责任。 虚假 诉讼 行为 符合 刑法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定罪 定罪 的 , 要 依法 认定 为 虚假 诉讼 罪 等 罪名 , 从严 追究 行为 人 的刑事责任。 实施.诉讼 犯罪, 非法 占有 他人 财产 或者 逃避 合法 债务, 又 构成 诈骗 罪 、 职务 侵占罪 、 拒不 执行 判决 、 裁定 罪 、 贪污 罪 等 犯罪 的 , 依照 处罚 较重 的 罪名 定罪 并 从重 处罚。 对于实施 的 虚假 诉讼 共同 犯罪 中 罪责 最 突出 的 主犯 、 有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前科 再次 实施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被告人, 要 充分 体现 从严 , 控制 缓刑 、 免予 刑事 处罚 的 适用 范围.
十八 、 保持 高压 态势 , 严惩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犯罪。 及时 甄别 、 依法 严厉 打击 “套路 贷” 中 的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行为 行为, 符合 黑 恶势力 认定 标准 的 , 应当 依法 认定。 对于 被告人. “套路 贷” 违法 所得 的 一切 财物, 应当 予以 追缴 或者 责令 退赔, 依法 保护 被害人 的 财产 权利。 保持 对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的 高压 严打 态势, 将 依法 严厉 打击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违法犯罪 作为 常态 化 开展 扫黑 除恶 斗争 的 重要 内容, 切实 维护 司法 秩序 和 人民 群众 合法 权益, 满足 人民 群众 对 公平 正义 的 心理 期待.
十九 、 做好 程序 衔接, 保持 刑 民 协同。 经 审理 认为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的 行为 构成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 作出 生效 刑事 裁判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函告 审理 或者 执行 该 民事案件 的 人民法院。 生效 刑事.认定 构成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 有关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依法 启动 审判 监督 程序 对 相关 民事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予以 纠正。 当事人 、 案外人 以 生效 刑事 裁判 认定 构成 虚假 诉讼 犯罪 、 裁定 、 调解 书 予以 纠正。 当事人 、 案外人 以 生效 刑事 裁判 认定 构成 虚假 诉讼 犯罪 为由 对 生效 民事 判决 、. 、 调解 书 申请 再审 的 , 应当 依法 及时 进行 审查.
二十 、 加强 队伍 建设, 提升 整治 能力。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及时 组织 法院 干警 学习 掌握 中央 和 地方 各项 经济 社会 政策 ; 将 甄别 和 查处 虚假 诉讼 纳入 法官 培训 范围 ; 通过 典型 案例 分析 各项 经济 社会 政策 ; 将 甄别 和 查处 查处 虚假 诉讼 纳入 法官 培训 范围 ; 通过 典型 案例 分析 、 审判 业务 交流、 庭审 观摩 等 多种形式, 提高 法官 甄别 和 查处 虚假 诉讼 的 司法 能力 ; 严格 落实 司法 责任制, 对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法院 工作 人员 依 规 依 纪 严肃 处理, 建设 忠诚 干净 担当 的 人民法院。.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虚假 诉讼 行为, 构成 虚假 诉讼 罪 的 , 依法 从重 处罚, 同时 构成 其他 犯罪 的 , 依照 处罚 较重 的 规定 定罪 并 从重 处罚。 法院 工作 人员致使 虚假 诉讼 案件 进入 诉讼 程序, 导致 公共 财产 、 国家 和 人民 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失, 符合 刑法 规定 的 犯罪 构成 要件 的 , 依照 玩忽职守 罪 、 执行 判决 、 裁定 失职 罪 等 罪名 定罪 处罚.
二十 一 、 强化 配合 协调 , 形成 整治 合力。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探索 与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等 职能 部门 建立 完善 虚假 诉讼 案件 信息 共享 机制 、 虚假 诉讼 违法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等 职能 部门 建立 完善 虚假 诉讼 案件 信息 共享 机制 、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线索 移送 机制 、 虚假诉讼 刑 民 交叉 案件 协调 惩治 机制 、 整治 虚假 诉讼 联席会议 机制 等 工作 机制 ; 与 各 政法 单位 既 分工 负责 、 又 沟通 配合, 推动 建立 信息 互联 共享 、 程序 有序 衔接 、 整治 协调 配合 、 制度 商.建 的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格局。
二 十二 、 探索 信用 信用 惩戒 , 助力 诚信 建设。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探索 建立 虚假 诉讼 “黑名单” 制度。 建立 虚假 诉讼 失信 人 名单 信息 库 , 在 “立 、 审 、 执” 环节 自动 识别 虚假 诉讼人员 信息 , 对 办案 人员 进行 自动 提示 、 自动 预警, 提醒 办案 人员 对 相关 案件 进行 重点 审查。 积极 探索 虚假 诉讼 人员 名单 向 社会 公开 和 信用 惩戒 机制, 争取 与 征信 机构 的 信息 ,体系 建设。 通过 信用 惩戒 增加 虚假 诉讼 人员 违法 成本, 积极 在 全 社会 营造 不敢 、 不能 、 不愿 虚假 诉讼 的 法治 环境, 助力 诚信 社会 建设, 保障 市场 经济 平稳 、 有序 、 高效 发展。
二十 三 、 开展 普法 宣传 , 弘扬 诉讼 诚信。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贯彻 落实 “谁 执法 谁 普法” 的 普法 责任制 要求, 充分 发挥 人民法院 处于 办案 一线 的 优势 , 深入 剖析 虚假 诉讼 典型 案例 , , 向全 社会 公布, 加大 宣传 力度, 弘扬 诚实 信用 民事诉讼 原则, 彰显 人民法院 严厉 打击 虚假 诉讼 的 决心, 增强 全 社会 对 虚假 诉讼 违法行为 的 防范 意识, 对 虚假 诉讼 行为 形成 强大 震慑。 通过 在 诉讼.大厅 、 诉讼 服务 网 、 12368 热线 、 移动 微 法院 等 平台 和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风险 提示 书” 等 途径, 告知 诚信 诉讼 义务, 释 明 虚假 诉讼 法律 责任, 引导 当事人 依法 诚信 诉讼, 让 公正 司法 全民守法 、 诚实 守信 的 理念 深深 植根 于 人民 群众 心中.
二十 四 、 本 意见 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 起 施行。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2021 ano 11 mês 4 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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