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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sobre várias questões relacionadas ao tratamento de casos criminais que envolvem crimes de gangues cometidos por meio de redes de informação (2019)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 Segurança Pública ,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 ministro da Justiça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lho 23, 2019

Data efetiva 21 de Outubro,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Cibercrime Direito Penal

Editor (es) Yanru Chen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为 认真 贯彻 中央 关于 开展 扫黑 除恶 专项 斗争 的 部署 要求,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指导 意见》 (法. 〔2018〕 1 号, 以下 简称 《指导 意见》) , 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网络 安全 法 及 有关 司法 解释 、 规范 性 文件 的 规定 , 现 对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以下 意见 :
XNUMX. Requisitos gerais
1.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统一 执法 思想 、 提高 执法 效能, 坚持 “打 早 打 小”, 坚决 依法 严厉 惩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 , 维护 网络安全 和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2.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正确 运用 法律, 严格 依法 办案, 坚持 “打 准 打 实”, 认真 贯彻 落实 宽严 相 济 刑事 政策, 切实 做到 宽严 有据 、当 其罪, 实现 政治 效果 、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的 统一.
3. 各级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及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分工 负责, 互相 配合 、 互相 制约, 切实 加强 与 相关 行政管理 部门 的 协作, 健全 完善 风险 防控 机制, 积极 营造 线上 线 下 综合治理 新 格局。
二 、 依法 严惩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4. 对 通过 发布 、 删除 负面 或 虚假 信息, 发送 侮辱性 信息 、 图片, 以及 利用 信息 、 电话 骚扰 等 方式, 威胁 、 要挟 、 恐吓 、 滋扰 他人 , 实施 黑 恶势力 违法 犯罪 的 , , ,依法 严惩。
5.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他人, 强迫 交易, 情节 严重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二十 六条 的 规定, 以 强迫 交易 罪 定罪 处罚.
6. 利用 信息 网络 威胁 、 要挟 他人, 索取 公私 财物, 数额 较大, 或者 多次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七十 四条 的 规定, 以 敲诈勒索 罪 定罪 处罚.
7. 利用 信息 网络 辱骂 、 恐吓 他人, 情节 恶劣, 破坏 社会 秩序 的,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三条 第一 款 款 第二 项 的 规定 ,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编造 虚假 信息, 或者 明知 是 编造 的 虚假 信息,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或者 组织 、 指使 人员 在 信息 网络 上 散布, 起哄 闹事, 造成 公共秩序 严重 混乱 的 ,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九十.款 第四项 的 规定, 以 寻衅 滋事 罪 定罪 处罚.
8. 侦办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强迫 交易 、 敲诈勒索 等 非法 敛财 类 案件, 确 因 被害人 人数 众多 等 等 客观 条件 的 限制, 无法 逐一 收集 被害人 陈述 的 , 可以 结合 已 收集 的 被害人 陈述 , 以及 经 查证 查证银行 账户 交易 记录 、 第三方 支付 结算 账户 交易 记录 、 通话 记录 、 电子 数据 等 证据, 综合 认定 被害人 人数 以及 涉案 资金 数额 等.
三 、 准确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犯罪 的 黑.
9.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符合 刑法 、 《指导 意见》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恶势力 恶势力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等 规定 的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恶势力 刑事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等 规定 的 恶势力 、.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特征 和 认定 标准 的 , 应当 依法 认定 为 恶势力 恶势力 恶势力 犯罪 集团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时, 应当 依照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规定 的 “四个 特征” 进行 进行 审查 审查, 分析 “四个 特征” 相互 间 的 内在. , 根据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 社会 中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对 公民 人身 、 财产 、 民主 权利 和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所 造成 的 危害, 准确 评价, 依法 予以 认定.
10. 认定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特征 , 要从 违法 犯罪 的 起因 、 目的 , 以及 组织 、 策划 、 指挥 、 参与 人员 是否 相对 固定 , 组织 形成 后 是否 持续 进行 犯罪 活动 、 是否 有.的 职责 分工 、 行为 规范 、 利益 分配 机制 等 方面 综合 判断。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组织 成员 之间 一般 通过 即时 即时 通讯 工具 、 通讯 群组 、 电子邮件 、 实施 违法 犯罪 的 黑 恶势力 组织 组织 成员 之间 一般 通过 即时 即时 通讯 工具 、 通讯 群组 、 电子邮件 、 网 盘 等 信息 网络 方式.对 部分 组织 成员 通过 信息 网络 方式 联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违法 犯罪 活动, 即使 相互 未 见面 、 彼此 不 熟识, 不 影响 对 组织 特征 的 认定.
11. 利用 信息 网络 有组织 地 通过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或者 其他 手段 获取 一定数量 的 经济 利益, 用于 违法 犯罪 活动 或者 支持 支持 组织 生存 、 发展 的 , 应当 认定 为 符合 刑法第二百 九十五 款 第二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经济 特征.
12. 通过 线上 线 下相 结合 的 方式, 有组织 地 多次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侵犯 不 特定 多人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 财产 权利 , 破坏 经济 秩序 、 社会 秩序 的 , 应当 为符合 刑法第二百 九十 四条 第五款 第三 项 规定 的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单纯 通过 线上 方式 实施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且不 具有 为非 作恶 、 欺压 残害 群众 特征 的 , 一般.作为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行为 特征 的 认定 依据.
13.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非法 控制 和 影响 的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应当 结合 危害 行为 发生 发生 地 或者 危害 行业 的 相对 集中 程度 , 以及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在 网络 空间 和 现实.中 的 控制 和 影响 程度 综合 判断。 虽然 危害 行为 发生 地 、 危害 的 行业 比较 分散, 但 涉案 犯罪 组织 利用 信息 网络 多次 实施 强迫 交易 、 寻衅 滋事 、 敲诈勒索 等 违法 犯罪 活动.造成 重大 影响, 严重 破坏 经济 、 社会 生活 秩序 的 , 应当 认定 为 “在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行业 内, 形成 非法 控制 或者 重大 影响”.
四 、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14.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管辖 依照 《关于 办理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和 《关于 办理 网络 犯罪 案件 适用 刑事诉讼 程序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的 有关 规定 确定 , , 《关于 办理 网络 犯罪 案件 适用 刑事诉讼 程序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的 有关 规定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为辅 的 原则.
15. 公安 机关 可以 依法 对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相关 案件 并 案 侦查 或者 指定 下级 公安 机关 管辖,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公安 机关 应当 全面 调查 收集 能够 管辖,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公安 机关 应当 全面.犯罪 事实 的 证据, 各 涉案 地 公安 机关 应当 积极 配合。 并 案 侦查 或者 由 上级 公安 机关 指定 指定 管辖 的 案件, 需要 提请 批准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 提起 公诉 的 , 公安 机关 机关 指定 管辖 的 案件, 需要 提请 批准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 提起 公诉 的 , 由 立案 侦查 的 的 案件 所在地、 人民法院 受理。
16.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提请 批准 逮捕 、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人民法院 对于 已 进入 审判 程序 的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 被告人 ​​及其.提出 的 管辖 异议 成立 , 或者 办案 单位 发现 没有 管辖权 的 , 受 案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 可以 依法 报请 与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共同 的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审查 , , 不再 自行 移交。 对于 在 审查 批准 逮捕 阶段, 上级 检察 机关 已经 指定 管辖 的 案件, 审查 起诉 工作 由 同一 人民 检察院 受理。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分 案 起诉 、 审理 的 , , 依法 , , 同一 人民 检察院 受理。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分 案 起诉 、 审理 的 , 可以 依法 分.
17. 公安 机关 指定 下级 公安 机关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的 黑 恶势力 犯罪 案件 的 , 应当 同时 抄送 同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认为 需要 依法 指定 审判 管辖 的 , 应当 协商 同级 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有关 事宜。
18. 本 意见 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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