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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sobre o fornecimento de garantias judiciais para a construção de zonas-piloto de livre comércio (2016)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Tipo de leis Política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30 Dezembro, 2016

Data efetiva 30 Dezembro, 2016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cesso Civil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Direito Internacional Doing Business

Editor (es)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法 发 〔2016〕 34 号
为 充分 发挥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职能 作用, 保障 我国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以下 简称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相关 决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对 人民法院 涉 自 贸 试验 区.的 审判 工作 提出 以下 意见:
一 、 提高 认识, 切实 增强 为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责任感 和.
1. 深刻 认识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的 重大 意义。 自 贸 试验 区 是 我国 改革 开放 的 试验田, 是 我国 构建 开放 型 经济 新 体制 的 重要 窗口。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 是 我国 构建 开放 型 经济 新 体制 的 重要 窗口。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有力 的 推动, 在 法律 实施 方面 有 重大 影响。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积极 做好 司法 应对, 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的 高度 树立 大局 意识, 严格 依法 办事 , 公正 、 高效 审理 各类 涉 自 贸 试验 的 的案件 , 平等 保护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利, 为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提供 优质 高效 的 司法 保障.
2. 依法 保障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的 制度 创新。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肩负 着 为 我国 全面 深化改革 和 扩大 开放 探索 新 途径 、 、 积累 新 经验 的 历史使命, 也是 对 凡属 重大 改革 都要 于.有据 的 中央 决策 的 积极 尝试。 各级 人民法院 应 探索 为 自 贸 试验 区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改革 举措 , 同时 , 要 确保 这些 改革 举措 的 探索 在 法律 框架 内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改革 举措, 同时 , 要 确保 这些 改革 举措 的 探索 在 法律 框架 内 进行 进行 在 准确 适用 法律 的 基础.注重 及时 调整 裁判 尺度, 积极 支持 政府 职能 转变, 尊重 合同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 维护 交易 安全.
积极 参与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建设。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进行 的 政府 职能 转变 转变 投资 领域 开放 、 贸易 贸易 发展 方式 转变 、 金融, 领域 开放 创新 、 完善 法治 保障 等 , ,.级 人民法院 要 结合 自身 的 司法 实践, 积极 配合 各项 改革 措施 的 实施, 主动 完善 工作 机制, 创新 工作 方法, 为 营造 公正 、 公开 、 透明 的 法治 环境 和 法治 化 、 国际 化 、 便利 化 的 营.环境 作出 积极 贡献。
二 、 充分 发挥 审判 职能 作用, 为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 健康 发展 提供 司法.
3. 积极 行使 刑事 审判 职能, 职能 打击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刑事犯罪。 打击 破坏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 滥用 自 贸 试验 区 特殊 市场 监管 条件 进行 的 犯罪, 犯罪 自 贸 试验 试验 社会 稳定 市场. 。 重视 解决 侵犯 知识产权 境 犯罪 问题。 依法 惩治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走私 、 非法 集资 、 逃汇 、 洗钱 等 犯罪 行为。 同时 注意 注意 区分 虚报 注册 资本 罪 、 虚假 出资 罪 、 抽逃 出资 罪 以及 非法经营.的 罪与非罪 的 界限。
4. 加强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民事 审判 工作, 依法 保护 当事人 的 民事 权益。 加强 劳动 保护, 正确 处理 用人 单位 与 劳动者 的 劳动 争议 ,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内 企业 用工 制度 的 健康 保护.者 权益 , 维护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的 安全, 严格 对 服务 领域 合同 格式 条款 的 审查, 惩治 利用 虚假 广告 侵害 侵害 的 行为。 保护 生态 环境 , 积极 审理 有关 机关 和 组织 对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重大.的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行为 提起 的 诉讼.
正确 处理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较为 常见 的 “民宅 商用” “一 址 多 照” 问题。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规定 的 将 住宅 改变 为 经营 性 用房 的 限制. , 保障 人民 群众 正常 的 生活 秩序。 对 多个 公司 使用 同一 地址 作为 住所 地 登记 的 , 在 审理 相关 案件 时 要 注意 是否 存在 财产 混同 、 人格 混同 等 情况, 依法 维护 债权人 利益.
加强 对 自 贸 试验 区内 知识产权 的 司法 保护。 鼓励 自主 创新, 提高 侵权 成本。 完善 有关 加工 贸易 的 司法 政策 , 促进 加工 贸易 的 转型 升级。 准确 区分 正常 的 方 擅自 加工.超 范围 超 数量 加工 及 销售 产品 的 行为。 妥善 处理 商标 产品 的 平行 进口 问题, 合理 平衡 消费者 权益 、 商标权 人 利益 和 国家 贸易 政策。 鼓励 以 知识产权 为 标 的 投资.简化 维权 程序, 提升 维权 质 效。 鼓励 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活动, 促进 知识产权 的 流转 利用.
加强 海事 审判。 规范 航运 市场 建设,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航运 服务业 开放 、 提升 国际 航运 服务 能级 和 增强 国际 航运 服务 功能。 关注 与 船舶 登记 制度 改革 及 其他 与 航运 有关 的 新 类型 ,.海事 法律 关系 的 法律 适用 和 专门 管辖 问题.
及时 通过 典型 案件 的 审理 确认 有关 规则, 引导 行业 行为, 促进 行业 发展.
5. 积极 行使 行政 审判 职能 职能, 支持 和 监督 政府 在 自 贸 试验 区 依法 行政。 支持 和 监督 市场 监管 部门 创新 服务 模式, 依法 行政。 以 审判 活动 促进 和 规范 政府 信息 公开。 通过 外商 投资 的. , 其 签订 的 合同 违反 自 贸 试验 区 行业 准入 要求, 导致 事实上 或 法律 上 不能 履行, 当事人 请求 继续 履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对 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的 与 自 贸 试验 区 市场 规则 有关 的 制度 缺陷 及 行政 行为 不 规范 等 问题 , 人民法院 应 及时 向 行政管理 部门 反馈 意见, 或者 提出 司法 司法 , , 自 贸 试验 ,.的 完善。
三 、 依法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企业 的 创新 做法, 鼓励 其 探索 新 的 经营.
6. 鼓励 自 贸 试验 区内 融资 租赁 业 的 创新 发展。 积极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内 的 融资 租赁 企业 在 在 核准 的 经营 范围 内 依法 开展 融资 融资 业务。 充分 尊重 中外 当事人 对 融资 租赁 合同 纠纷 有关 管辖 和.适用 的 约定。 正确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效力, 不应 仅以 未 履行 相关 程序 等 事由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无效.
7.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发展 跨境 电子商务 服务。 合理 认定 消费者 与 跨境 电 商 企业 之间 的 合同 性质。 合同 约定 消费者 个人 承担 关税 和 邮寄 风险 的 , 可 认定 消费者 和 跨境.商 企业 之间 成立 委托 合同 关系。 电 商 企业 批量 进口 、 分批 销售, 消费者 主张 其 与 电 商 企业 之间 成立 买卖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电 商 企业 以其 提供 的 合同.与 消费者 订立 仲裁 条款, 应 专门 提示, 消费者 同意 的 , 应 认定 双方 达成 了 仲裁 合意.
四 、 重视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特点, 探索 审判 程序 的 改革 与.
8. 完善 司法 审查 、 司法 确认 制度,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鼓励 运用 仲裁 、 调解 等 多元化 机制 解决 自 贸 试验 区 民 商 事 纠纷, 进一步 探索 和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支持 仲裁 机构 、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 商 事 和 行业 调解 组织 的 创新 发展, 为 多元化 解决 自 贸 试验 区 民 商 事 纠纷 提供 司法 便利.
加强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法院 机构 及 审判 组织 建设。 自 贸 试验 区 所在地 基层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受理 案件 的 数量 、 种类 、 性质 等 实际 情况 设立 专门 的 法庭 或 合议庭 , , 涉 自 试验 区 的 案件.积累 审判 经验, 统一 裁判 尺度。 鼓励 各级 人民法院 在 总结 审判 经验 的 基础 上 形成 符合 地域 特点 的 审判 机制.
9. 正确 认定 仲裁 协议 效力 , 规范 仲裁 案件 的 司法 审查。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外商 独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商 事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的 , 不应 仅以 其 争议 不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相关 仲裁 协议 无效。
一方 或者 双方 均为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外商 投资 企业, 约定 将 商 事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发生 纠纷 后, 当事人 将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相关 裁决 做出 后 , 其 又以 仲裁 协议 协议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 另一方 当事人 在 仲裁 程序 中 未 对 仲裁 协议 效力 提出 异议 , 相关 裁决 作出 后 , 又以 有关 争议 不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 主张 仲裁 无效.并 以此 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在 内地 特定 地点 、 按照 特定 仲裁 规则 、 由 特定 人员 对 有关 争议 进行 仲裁 的, 可以 认定 该 仲裁 协议 有效。 人民法院 认为 认为 仲裁 协议 无效 的, 应报请上一级 法院 进行 审查。 上级 法院 同意 下级 法院 意见 的 , 应将 其 审查 意见 层 报 最高人民法院, 待 最高人民法院 答复 后 作出 裁定.
10. 探索 审判 程序 创新 , 公正 高效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管辖 自 贸 试验 区内 一审 民 商 事 案件 的 人民法院 , 在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时 , 当事人 一方 或 双方 为 港澳台 民事的 , 可以 探索 选任 港澳台 居民 作为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合议庭.
人民法院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 涉 港澳台 一审 民 商 事 案件, 事实 简单 、 法律 关系 明确 的 , 可以 探索 适用 简易 程序.
妥善 处理 以 “区内 注册 、 区 外 经营” 的 企业 为 当事人 的 案件 中 存在 的 送达 难 问题。 对 对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注册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以其 注册 地 为 人民法院 诉讼 文书 的送达 地址 , 可以 邮寄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设立 企业 或 办事处 作为 业务 代办 人 的 , 可以 向其 业务 代办 人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概括 指定 其 分支机构 工作 人员 或者 境内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为 特定 时间 、 特定 区域 或者 特定 业务 的 诉讼 代理人 的, 可以 向其 送达 诉讼 文书.
11. 建立 合理 的 外国 法 查明 机制。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民 商 事 案件, , 约定 适用 外国 法律,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无正当理由 未 提供 该 外国 法律 法律.国 法律 没有 规定 的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 人民法院 了解 查明 途径 的 , 可以 告知 当事人。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 按照 我国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规定 的 途径 亦 不能 查明 的 外国 法律 , 可 在 一审.之前 由 当事人 共同 指定 专家 提供。 根据 冲突 法 规范 应当 适用 外国 法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 职权 查明 外国 法.
12. 审理 好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总结 可 复制 经验。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应当 充分 重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的 审理, 加强 前瞻性 研究 工作。 各地 人民法院 对 在 审理 与 自 贸 试验 区.的 案件 中 发现 的 热点 、 难点 问题, 应当 及时 研究 总结, 形成 应对 意见, 并 及时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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