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为 支持 和 推进 在 线 诉讼, 在线 调解 等 司法 活动, 完善 人民 法院 在线 运行 机制, 方便 当事人 及 其他 参与 人 在线 参与 诉讼 参与 人 参与 诉讼, 调解 等 活动, 提升 审判 执行 工作 质效, 根据 相关 法律 规定, 结合 智慧 法院 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则。
XNUMX. Geral
第一 条 人民 法院 运用 互联网, 大 数据, 数据 计算, 移动 互联, 人工 智能 和 区块链 等 信息 技术, 完善 智慧 法院 信息 系统, 规范 应用 方式, 强化 运行 管理, 以 以 方式 满足 人民 人民 群众 多元化 方式 满足 人民 群众 多元化 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审判执行活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 高效 便民. 坚持 以 人民 为 心心, 提供 一 网 通 办, 一 站 通 办, 一 号 通办 等 多元 解纷 和 诉讼 服务, 减轻 当事人 诉累.
(二) 注重 实效. 坚持 司法 规律, 体制 改革 与 技术 变革 相 融合, 完善 系统 系统, 规范 应用 方式, 强化 运行 管理, 全方位 全方位 人民 法院 开展 在线 审判 执行 活动, 保障 司法 工作, 提高 司法 效率.
(三) 统筹 共享. 加强 顶层 统筹 规划, 优先 建设 和 使用 全 国 法院 统一 信息 系统, 持续 推进 信息 基础 设施, 应用 系统 和 数据 资源 兼容 共享.
(四) 创新 驱动. 贯彻 实施 网络 强国 战略, 加大 先进 技术 研究 应用 力度, 推动 业务 流程, 诉讼 规则, 审判 模式 与时俱进.
(五) 安全 可靠. 依法 采集, 存储, 处理 和 使用 数据, 保护 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 个人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保障 人民 法院 在线 运行 信息 安全 安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用以支持在线司法活动的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规则「适用本规则、
二、系统建设
第四 条 人民 法院 应当 建设 智慧 服务, 智慧 审判, 智慧 执行, 智慧 管理, 司法 公开, 司法 数据 中 台 和 智慧 法院 大脑, 信息 基础 基础 设施 设施, 安全 保障, 运维 保障 等 智慧 法院 信息 系统, 保障 人民 法院在线运行。
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核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支持业务协同务协同务协同务.
第五 条 智慧 服务 系统 在 互联网 运行, 与 法院 专网 安全 联通, 为 人民 群众 提供 诉讼, 调解, 咨询 和 普法 等 在线 服务 服务 支撑 支撑 支撑 构建 站式 多元 多元 解纷 和 站式 多元 多元 解纷 和 诉讼 体系 体系 体系 体系 体系 和 诉讼 服务 体系.
智慧 服务 系统 包括 人民 法院 在线 服务, 电子 诉讼 平台, 人民 法院 调解 平台, 诉讼 服务网, 12368 诉讼 服务 热线, 电子 送达 平台, 在线 保全 系统, 在线 鉴定 系统 等.
智慧 服务 系统 应当 具备 诉讼 指引, 在线 调解 及 名册 管理, 在线立案, 在线 交费, 在线 证据 交换, 在线 鉴定 鉴定, 在线 保全, 在线庭审, 在线 执行, 在线 阅卷, 在线 查档, 在线 送 达, 在线公告、跨域诉讼服务等功能。
人民 法院 在线 服务 与 智慧 系统 其他 平台 对接 作为 人民 人民 通过 互联网 向 人民 群众 提供 在线 服务 的 统一 入口 的.
第六 条 智慧 审判 系统 在 专网 或 或 政务网 运行, 为 审判 人员 提供 阅卷, 查档, 听证, 庭审, 合议, 裁判 辅助 等 在线 服务, 支撑 构建 现代化 审判 体系.
智慧 审判 系统 包括 审判 流程 管理 系统, 电子 卷宗 流转 应用 系统, 智能 裁判 辅助 系统, 量刑规范化 系统, 庭审语 音 识别 系统 等.
智慧 审判 系统 应当 具备 案件 信息 管理, 审限 管理, 电子 卷宗 随案 同步 生成 和 深度 应用, 类案智推, 书书 辅助 生成, 量刑 辅助 等 功能.
第七 条 执行 执行 系统 法院 专网 或 电子 政务网 运行, 为 执行 人员 提供 执行 协同, 执行 信息 管理, 查人 找物, 财产 处置, 失信 惩戒 等 在线 服务, 支撑 构建 现代化 执行 工作 体系.
智慧 执行 系统 包括 执行 指挥 平台, 执行 案件 流程 信息 管理 系统, 执行 查控 系统, 失信 惩戒 系统, 司法 拍卖 系统, 一 案 一 一 帐户 案款 管理 系统 帐户 帐户 管理 系统, 移动 执行 系统 等.
智慧 执行 系统 应当 具备 执行 全 流程 网 上 办理, 执行 线索 分析, 执行 财产 网络 查控, 司法 拍卖 信息 发布, 网络 询价, 失信 被 执行人 管理 等 功能 功能.
第 八 条 智慧 管理 系统 法院 专网 专网 或 政务网 运行, 为 法院 干警 提供 行政 办公, 人事 管理, 审务 督察 和 档案 管理 等 在线 服务 服务 服务 支撑 支撑 支撑 现代化 司法 管理 体系 体系 体系.
智慧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办公平台,人事管理系统,审务督察系统,电子档案系统等。
智慧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公文在线办理,人事信息管理,审务督察,电子档案管理等功能。
第九 条 司法 公开 平台 在 互联网 运行, 为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人 公众 提供 依法 公开 的 的 的 流程 信息 公开 的 的 流程 流程 信息, 庭审 活动 信息, 裁判 书 书 信息, 执行 工作 信息 信息 信息 公开 服务 信息 等 在线 公开 服务, 支撑 构建 开放 服务 服务, 支撑 构建 开放 公开 服务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司法 公开 平台 主要 国 国 审判 流程 信息 公开网 国 庭审 公开网, 国国 裁判 书网书网, 国国 执行 信息 公开网, 全 国 企业 破产 重整 案件 信息网, 全 国 法院 减刑, 假释, 暂 予监外 执行 信息网等。
司法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公开,信息检索,可视化展现等功能。
第十 条 司法 中 中 台 智慧 智慧 大脑 运行 在 法院 专网 或 电子 政务网 法院 或 电子, 为 智慧 服务, 智慧 审判, 智慧 执行, 智慧 管理 和 司法 公开 等 智慧 法院 信息 系统 提供 数据 法院 信息 系统 提供 数据 和 信息 系统 提供 数据 和 信息 系统
司法 中 中 台 和 法院 大脑 包括 司法 数据库, 数据 管理 平台, 数据 交换 平台, 数据 服务 平台, 人工 智能 引擎, 司法 引擎, 知识 服务 服务 和 司法 区 服务 和 司法 区 块链 平台 和 司法 区 区 服务
司法 中 中 台 和 智慧 法院 大脑 应当 具备 汇聚 治理, 共 享 交换, 关联 融合, 可 视化 展现, 知识 生成, 智能 计算, 辅助 决策, 证据 核验, 可信 操作, 智能 合约 等 功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支撑。
信息 基础 设施 包括 通信 网络, 计算 存储, 通用 终端 设备 以及 信息 管理 心心, 执行 指挥 心心, 诉讼 服务 大厅, 科技 法庭 等 重要 重要 场所 专用 设施.
信息 基础 设施 应当 为 各 类 应用 系统, 数据 资源 和 运维 保障 提供 计算 运行, 数据 存储, 通信 传输, 显示 控制 等 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安全保障系统,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息安全保障
安全 保障 系统 包括 身份 认证 平台, 边界 防护 系统, 安全 隔离 交换 系统, 权限 管理 系统, 安全 管控 系统 和 安全 运维 系统 等 等.
安全 保障 系统 应当 为 各 信息 基础 设施 应用 应用 和 数据 资源 提供 主机 安全, 身份 认证, 访问 控制, 分类 分级, 密码 加密, 防火墙, 安全 审计 和 安全 管理 等 安全 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设运维保障系统,为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提供运行维护保障。
运维保障系统包括质效型运维服务、可视化管理平台、运行质效报告和应急管理平台等。
运维 保障 系统 应当 为 信息 设施 设施, 应用 系统, 数据 和 和 安全 保障 系统 提供 运行, 维护 和 运行 质效 分析 等 运维 保障 服务.
三、应用方式
第十四 条 当事人 及 其他 参与 人 应用 智慧 服务 系统 在 线 调解 调解 在 线 诉讼, 应当 先行 注册 并 完成 身份 认证 认证 取得 取得 智慧 服务 系统 的 专用 账号.
同 一 用户 注册 智慧 服务 应当 以 个人 身份 和 实名 注册 为主, 尽量 使用 相同 的 注册 和 身份 认证 信息.
智慧 服务 系统 应当 对接 公安 户籍 管理 系统 支持 对 用户 身份 认证 信息, 并 支持 用户 信息 的 统一 管理 和 共享 应用 应用.
第十五 条 当事人 及 其他 参与 在 智慧 服务 系统 相应 平台 完成 注册 后 可以 在线 登录 并 通过 身份 认证 关联 关联 相关 案件 参与 在 线 调解, 在 线 诉讼.
第十六 条 当事人 及 其他 参与 人 应用 人民 法院 调解 平台 等 开展 在 调解, 进行 在线 申请, 接受, 拒绝 或者 终止 调解, 获得 在线 调解 引导 等 服务.
人民 法院 通过 人民 法院 调解 平台 等, 支持 人民 法院, 当事人, 在线 调解 组织 和 调解员 通过 电脑 移动 移动 终端 设备 在 线 调解, 支持 在线 开展 调解 前 协商 和解 和解 和解 调解 调解 组织 和 调解员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选定 视频 调解 调解员 选定, 制作 调解 协议, 申请 司法 确认 或者 出具 调解书 等, 支持 在 线诉非 对接, 诉调 对接 程序, 保存 调解 过程 中 的 所有 音 视频 和 的 的 音 视频 视频 和 字字 材料.
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线管理相关组织和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在线搈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系统对接智慧服务系统在线处理立案申请,反馈立案结果。
第十八 条 及 及 其 可以 通过 人民 法院 服务, 电子 诉讼 平台, 人民 法院 调解 平台, 诉讼 服务网 等 平台 在线 查看 案件 相关 诉讼 费用 信息 并 通过 网 上 支付 并 通过 网 上 支付 通道 在 在 线交费 线交费 支付 通道 在 在 线交费.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系统对接智慧服务系统在线发起交费通知,查看交费状态。
第十九 条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人 人民 法院 在线 服务, 电子 诉讼, 人民 法院 调解 平台, 诉讼 服务网 等 平台 在线 填写 或 提交 各 类 案件 相关 电子 材料, 应 符合 平台 告知 的 相应 件件 的 相应 件件 的 格式, 体例、规范性和清晰度等要求。
第二 十 条 智慧 服务 中 在线 提交, 符合 要求 的 电子 件 自动 自动 案件 电子 卷宗, 并 传送 智慧 审判 系统, 智慧 执行 系统, 智慧 管理 系统 流转 应用.
对于 线 下 提交 的 案件 材料, 人民 法院 应当 及时 通过 扫描, 翻拍, 转录 方式 方式 随案 同步 生成 要求 的 电子 件件, 形成 案件 电子 卷宗.
人民 法院 通过 智慧 审判, 智慧 执行 系统 支持 电子 卷宗 随 案 流转 应用, 包括 阅卷, 合议, 庭审, 审委会 讨论, 跨院 调卷 等 等.
人民法院利用电子卷宗实现文件数据化、回填案件信息、文书辅助生成、卷宗自动归档等智能化待助生成、卷宗自动归档等智能化待助生成、卷宗自动归档等智能化智能
第二十一 条 法院 法院 智慧 服务 系统 相应 平台 和 司法 块链核验 当事人 通过 区块链 平台 提交 的 相关 电子 件件 和 数据 等 证据 材料.
第二十二 条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人 通过 人民 法院 服务, 电子 诉讼 平台, 诉讼 服务网 等 平台 获知 相应 的 平台 门户, 通信 带宽 和 显示 分辨率 等 技术 条件 要求 分辨率 等 条件 要求 要求 等 技术 条件 要求, 开展 在线 证据 交换, 开展 在线 证据 交换质证。
第二十三 条 人民 法院 通过 服务, 智慧 审判, 智慧 执行, 司法 区 块链 等 平台, 支持 对 经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人 在 线 质证 质证 后 的 的 的 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和 关联性 的 真实性和重现。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智慧服务系统提交在线阅卷、在线查档申请。
人民 法院 按照 相关 规定 从 智慧 审判, 智慧 执行 和 智慧 管理 中 中 调取 相应 卷宗 或 档案 流转 至 智慧 服务 系统 系统 支持 支持 及 其 代理人 在 线 阅卷 其 代理人 在 线 阅卷, 在线 查档.
第二十五 条 人民 法院,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等 可以 通过 人民 法院 在线 服务, 电子 诉讼 平台, 诉讼 服务网 等 平台, 按照 相关 技术 条件 要求, 通过 科技 法庭, 电脑 移动 移动 终端 设备开展 在 线 视频庭审, 开展 在 线庭 前 准备, 法庭 调查, 法庭 辩论, 语音 转写, 笔录 签名 等 庭审 活动, 人民 法院 应当 按照 相关 规定 保存 庭审 中 中 的 音 视频 视频 和 中 的 的 视频 视频 视频 中 的 的
第二十六 条 受 送 达人 可以 人民 法院 在线 服务 人民 法院 法院 平台, 诉讼 服务网 和 国国 审判 流程 信息 公开网 等 平台 在线 查阅 等 平台 在线 查阅, 接收, 下载 和 签收 相关 送达 材料.
人民 法院 通过 智慧 审判, 智慧 执行 系统, 对接 人民 法院 送达 平台, 记录 各 方 参与 的 的 电子 邮箱, 即时 通讯 账号 账号 账号 账号 账号 账号 账号 等 等 电子 地址 专用 账号 等 电子 地址,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在线 送 达 规定 进行 在线 送 达,实现在线送达所有环节信息全程留痕,记录并保存送达凭证。
第二十七 条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人 通过 人民 法院 在线 服务 在线 在线 等 平台 向 有 管辖权 的 的 申请 申请 的 的 的 补充 申请 保全 或 补充 申请 信息 和 材料, 交纳 保全费, 也 可以 在线 提起 解除 保全 保全 保全行保全、保全复议等。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人 可以 通过 人民 法院 在线 服务, 在线 保全 等 平台 在 线 第三 方 担保 机构 申请 担保, 申请 通过 后 在 线 交纳 担保费, 也 可以 在线 取消, 变更 担保 等.
第三 方 担保 机构 在 当事人 担保 费用 后, 可以 在线 出具 电子 担保 书 书 支持 当事人 及 代理人 在线 查看 查看, 下载 电子 担保 书.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审判和智慧执行系统对接智慧服务系统在线进行保全审核和后续业务办理。
第二十八 条 人民 法院 通过 智慧 审判 系统, 智慧 执行 系统 对接 智慧 服务 系统, 依 职权 或 当事人 申请, 在 线 发起 委托 鉴定, 选择 鉴定 机构, 移送 鉴定 材料.
鉴定 机构 可以 通过 人民 法院 服务 服务, 在线鉴定 等 平台 在线 受理 委托 任务, 审阅 鉴定 相关 检材, 出具 鉴定 意见书 或 报告书; 鉴定 申请人 可以 在线 查阅 鉴定 意见书 或 报告书 查阅 鉴定 意见书 报告书 报告书, 在线 提出 异议 或者 申请 申请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在线对异议或出庭申请进行审核及答复。
第二十九 条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人 可 通过 人民 在线 服务, 12368 诉讼 服务 热线, 诉讼 服务网, 人民 法院 调解 平台 等 平台 联系 人民 法院 等 平台 联系 法院, 进行 案件 调解, 审判, 执行, 阅卷, 查档, 信访、送达以及预约事项办理信息的在线咨询查询。
第三十 条 法院 法院 智慧 审判 系统 实现 案件 电子 的 的 随案 同步 生成 的 深度 应用 同步 生成 和 深度 应用, 支持 电子 卷宗 智能 编目, 信息 自动 回填, 在线 阅批, 一 键 归档, 上诉 审 移送 与 查阅, 支持 案件 收案, 分案, 庭审, 合议, 裁判, 结案, 归档 全 流程 网 上 办理 对接 中 中 中 台 和 法院 法院 中, 提供 案件 数据 服务, 案情 智能 分析, 类案 推送 推送 推送, 书 书 辅助 生成 等 智能 辅助 应用;依法按需实现法院内部、不同法院之间、法院与协同部门之间的卷宗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三十一 条 人民 法院 通过 智慧 执行 系统 实现 执行 案件 在线 办理, 执行 活动 全程 留痕, 全方位 多 层次 监控, 支持 在线 采取 财产 查控, 询价 评估, 拍卖 变 卖, 案款 发放, 信用 惩戒等执行措施。
第三十二 条 人民 法院 通过 电子 档案 管理 信息 系统, 按照 档案 相关 法律 法规, 在线 完成 电子 档案 的 收集, 保存 和 提供 利用.
第三十三 条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人 按照 依法, 自愿, 合理 的 原则, 可 将 诉讼, 调解 等 环节 由线 上 转为线 下, 或 由线 下 转为线 上 进行; 人民 法院 在线 运行 方式 支持 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
诉讼, 调解 活动 采用线 下 办理 的, 人民 法院 应当 及时 将 相关 材料 制作 形成 电子 卷宗, 并 上传至 智慧 法院 相关 信息 系统 纳入 管理.
四、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 条 各 级 人民 法院 按照 信息 安全 等级 要求 要求 确定 智慧 法院 系统 系统 的 安全 保护 等级 的 制定 制定 等级 等级 管理 管理 管理 制度 操作 规程 规程 确定 制度 和 操作 规程 确定 网络 安全 责任人, 落实 网络 安全 保护 责任.
各 级 人民 法院 应当 通过 保障 系统 防范 计算机 病毒 和 网络 攻击 网络 侵入 等 危害 网络 安全 的 的 危害 网络 的 的 危害 通过 隔离 隔离 平台 支持 跨网系 隔离 平台 平台 支持 跨网系 互通 的 的 的 防范 网间 恶意 入侵 同时 防范 网间 恶意 入侵, 非法 登录 和 数据 窃取 等 等行为, 监测, 记录 并 留存 相关 信息 系统 运行 和 网络 安全 事件, 强化 关键 信息 基础 设施 运行 安全, 建立 健全 用户 信息 保护 机制 机制 加强 加强 安全 安全 预警 与 与 处置 能力 预警 与 应急 处置 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展与等级保护标准相符合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建设和测评以㏊密码应用安应用安建设和测评以㏊密码应用安应用安
第三十五 条 各 级 人民 法院 确保 智慧 法院 信息 系统 相关 数据 全 生命 安全, 制定 数据 分类 分级 保护, 数据 安全 应急 处理 和 数据 安全 审查 等 制度.
各 级 法院 法院 通过 安全 保障 系统 建立 相关 信息 系统 数据 权限 管理 数据 安全 权限 信息 获取, 分析, 研判 和 预警 机制, 遵循 "安全, 必要, 最 小 范围" 原则 实现 数据 共享 和 和 安全 管控 数据 共享 和 和 安全 数据 数据 范围, 在线 调解 等 司法 活动 中 的 个人 隐私, 个人 信息, 商业 秘密, 保密 商务 信息, 审判 执行 工作 秘密 等 数据 依法 予以 保密, 不 被 随意 泄露 或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或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三十六 条 各 级 人民 法院 指导 指导 监督 智慧 法院 信息 系统 建设 运行 和 管理 中 的 个人 和 中 中 的 个人 信息 保护 工作, 接受, 处理 在线 诉讼, 在线 调解 中 中 个人 信息 保护 有关 的 投诉 和 举报 举报 的 定期 和 举报对 各 类 信息 系统 个人 保护 情况 进行 测评 并 结果 结果, 调查, 处理 在线 诉讼, 调解 等 司法 中 中 的 违法 处理 个人 信息 行为.
各 级 人民 法院 应当 加强 司法 工作 中 的 个人 信息 保护 中 的 个人 信息 保护, 严格 执行 法律 规定 的 公开 范围, 依法 公开 相关 信息, 运用 信息化 手段 支持 个人 敏感 信息屏蔽, 司法 公开 质量 管控.
第三十七 条 各 级 人民 法院 通过 运维 保障 系统, 按照 一线 运维, 二线 运维和 运行 质效 分析 等 方式 的 法院 信息 系统 的 的 的 维护 保障 的 的 的 维护 保障 一 一 的 维护 保障, 一 线 运维 主要 负责 用户 用户 运维 主要 负责 负责 用户 运维 主要 主要 负责 线 线 主要 保障分配, 系统 故障 修复 和 应急 响应 等 等 信息 运维 主要 负责 信息 系统 运行 和 质效 的 的 的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各 高级 人民 法院 定期 组织 进行 智慧 法院 信息 系统 的 的 的 信息 系统 的 运行 质效 分析改进建议。
第三十八 条 级 人民 法院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系统, 立项, 采购, 建设, 测试, 验收, 应用 评价 评价 等 全 生命 管理 体系 体系, 实现 对 智慧 法院 信息 系统 主机 主机 法院 信息 系统 主机, 软件, 存储 资源, 通信网络、机房和专用设施场所等系统和设施的全面管理,支撑人民法院在线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 条 各 级 法院 法院 建立 健全 人民 法院 在线 运行 相关 数据 在线 运行 相关 数据 生产, 汇聚, 存储, 治理, 加工, 传输, 使用, 提供, 公开 等 过程 管理 机制, 明确 数据 管理 责任, 全面 提升 数据 质量提高数据应用能力。
第四 十 条 各 级 人民 应当 制定 应急 计划 有效 有效 法院 有效 处理 中 出现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停电, 断线, 技术 故障, 遭受 网络 攻击, 数据 安全 漏洞 等 突发 事件. 无法 无法 修复 事件 事件.各 级 人民 法院 应当 根据 性质 暂停 提供 相关 服务, 及时 向 用户 告知 故障 信息, 直 至 系统 恢复 正常, 并 记录 保存 故障 信息.
第四十一 条 级 人民 法院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律 规定, 与 企业 院校 开展 合作, 推进 智慧 法院 信息 系统 建设, 运行, 维护, 支持, 组织, 监督 合作 单位 依照 法律 规定 和 合同 依照 法律 规定 和 单位 依照 法律 规定 和 单位 依照 法律 规定 规定实施 合作 单位 人员 的 出入, 驻场, 工作, 培训, 安全, 保密, 廉政 和 管理 管理, 确保 合作 单位 不 得 利用 工作 便利 更改, 留存, 使用, 泄露 或者 向 他人 提供 相关 工作 信息.
第四十二 条 各 级 人民 法院 优先 推广 应用 全 法院 统建 信息 系统 系统 推进 各 地 法院 自研 系统 接入 相应 全 国 统建 系统.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相关信息系统的按需对接和在线和在线和在线.
第四十四 条 各 级 人民 应当 积极 通过 各 种 向 社会 公众 公众 智慧 法院 建设 的 的 意义 的 的 的 智慧 法院 相关 信息 系统 应用 相关 信息 系统 应用 应用 各 各 类 做好 培训 培训 类 类 培训 培训, 咨询 以及 必要 的 应用 演练 演练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跟踪、反馈、改进机制,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效能。
五 、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