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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ras de litígio online para tribunais populares (2021)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Tipo de leis Interpretação judicial

Organismo emissor Supremo Tribunal Popular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16, 2021

Data efetiva 01 Agosto ,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cesso Civil Lei Processual

Editor (e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人民法院 在线 诉讼 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推进 和 规范 在线 诉讼 活动, 完善 在线 诉讼 规则, 依法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等 诉讼 诉讼 主体 的 合法 权利, 确保 公正 高效 审理 案件, 根据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等 相关 法律 规定, 结合 人民法院 工作 实际, 制定 本 规则.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等 可以 依托 电子 诉讼 平台 (以下 简称 “诉讼 平台”), 通过 互联网 或者 专用 网络 在线 完成 立案 、 调解 、 证据 交换 、 询问 、 庭审 、 送达 等 全部 或者部分 诉讼 环节。
在线 诉讼 活动 与 线 下 诉讼 活动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二 条 人民法院 开展 在线 诉讼 应当 遵循 以下 原则:
(一) 公正 高效 原则。 严格 依法 开展 在线 诉讼 活动, 完善 审判 流程, 健全 工作 机制, 加强 技术 保障, 提高 司法 效率, 保障 司法 公正.
(二) 合法 自愿 原则。 尊重 和 保障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对 诉讼 方式 的 选择 权, 未经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同意, 人民法院 不得 强制 或者 变相 强制 适用 在线 诉讼.
(三) 权利 保障 原则。 充分 保障 当事人 各项 诉讼 权利, 强化 提示 、 说明 、 告知 义务, 不得 随意 减少 诉讼 环节 和 减损 当事人 诉讼 权益.
(四) 便民 利民 原则。 优化 在线 诉讼 服务, 完善 诉讼 平台 功能, 加强 信息 技术 应用, 降低 当事人 诉讼 成本, 提升 纠纷 解决 效率。 统筹兼顾 不同 群体 司法 需求, 对 未成年 人 、 老年人 残障 人士等 特殊 群体 加强 诉讼 引导, 提供 相应 司法 便利。
(五) 安全 可靠 原则。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保护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 个人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有效 保障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安全。 规范 技术 应用, 确保 技术 中立 和 平台 中立 中立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综合 考虑 案件 情况 、 当事人 意愿 和 技术 条件 等 因素, 可以 对 以下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
(一) 民事 、 行政 诉讼 案件 ;
(二) 刑事 速 裁 程序 案件, 减刑 、 假释 案件, 以及 因 其他 特殊 原因 不宜 线 下 审理 的 刑事 案件.
(三) 民事 特别 程序 、 督促 程序 、 破产 程序 和 非 诉 执行 审查 案件 ;
(四) 民事 、 行政 执行 案件 和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执行 案件 ;
(五) 其他 适宜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第四 条 人民法院 开展 在线 诉讼, 应当 征得 当事人 同意, 并 告知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具体 环节 、 主要 形式 、 权利 义务 、 法律 后果 和 操作 方法 、.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对 在线 诉讼 的 相应 意思 表示 , 作出 以下 处理:
(一) 当事人 主动 选择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不再 另行 征得 其 同意,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直接 在线 进行.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在线 进行.
(三) 部分 当事人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部分 当事人 不 同意 的,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采取 同意 方 当事人 线上 、 不 同意 方 当事人 线 下 的 方式 进行.
(四) 当事人 仅 主动 选择 或者 同意 对 部分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不得 推定 其 对 其他 诉讼 环节 均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对 人民 检察院 参与 的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应当 征得 人民 检察院 同意.
第五 条 在 诉讼 过程 中 , 如 存在 当事人 欠缺 在线 诉讼 能力 、 不 具备 在线 诉讼 条件 或者 相应 诉讼 环节 不宜 在线 办理 等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将 相应 诉讼 环节 转为 线 或者 进行.
当事人 已 同意 对 相应 诉讼 环节 适用 在线 诉讼, 但 诉讼 过程 中 又 反悔 的 , 应当 在 开展 相应 相应 诉讼 活动 前 的 合理 期限 内 提出。 经 审查 , 人民法院 认为 不 存在 故意 拖延 诉讼 等 不当 情形 的 ,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在 调解 、 证据 交换 、 询问 、 听证 、 庭审 等 诉讼 环节 中, 一方 当事人 要求 其他 当事人 及 诉讼 参与 人 在线 下 参与 诉讼 的, 应当 提出 具体 理由。 经 审查 , 人民法院 认为 案件 存在 案情 疑难.现场 作证 、 有 必要 线 下 举证 质证 、 陈述 辩论 等 情形 之一 的, 相应 诉讼 环节 可以 转为 线 下 进行.
第六 条 当事人 已 同意 适用 在线 诉讼, 但 无正当理由 不 参与 在线 诉讼 活动 或者 不 作出 相应 诉讼 行为, 也 未 在 合理 期限 内 申请 提出 转为 线 下 进行 的 , 应当 依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第七 条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诉讼 主体 应当 先行 在 诉讼 平台 完成 实名 注册。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证件 证照 在线 比 对 、 身份 认证 平台 认证 等 方式 , 核实 诉讼 主体 的 实名 手机 号码 、 居民 身份证 件 号码.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信息, 确认 诉讼 主体 身份 真实性。 诉讼 主体 在线 完成 身份 认证 后, 取得 登录 诉讼 平台 的 专用 账号.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诉讼 主体 应当 妥善 保管 诉讼 平台 专用 账号 和 密码。 除 有 证据 证明 存在 账号 被盗 用 或者 系统 错误 的 情形 外, 使用 专用 账号 登录 诉讼 平台 所 作出 的 和 , , 被盗 用 或者 系统 错误 的 情形 外, 使用 专用 账号 登录 诉讼 平台 所 作出 的 行为.
人民法院 在线 开展 调解 、 证据 交换 、 庭审 等 诉讼 活动, 应当 再次 验证 诉讼 主体 的 身份 ; 确 有 有 的 的 , 应当 在线 下 进一步 核实 身份.
第八 条 人民法院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可以 通过 诉讼 平台 、 人民法院 调解 平台 等 开展 在线 调解 活动。 在线 调解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相关 规定 进行, 依法 保护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个人 隐私 和 其他 不宜 公开 的 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 采取 在线 方式 提交 起诉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收到 材料 后 的 法定 期限 内, 在线 作出 以下 处理 :
(一) 符合 起诉 条件 的 , 登记 立案 并 送达 案件 受理 通知书 、 交纳 诉讼 费用 通知书 、 举证 通知书 等 诉讼 文书.
(二) 提交 材料 不 符合 要求 的, 及时 通知 其 其, 并 并 一次性 补正 内容 和 期限, 案件 受理 时间 自 收到 补正 材料 后 次日 重新 起算.
(三) 不 符合 起诉 条件 或者 起诉 材料 经 补正 仍不 符合 要求, 原告 坚持 起诉 的 , 依法 裁定 不予 受理 或者 不予 立案.
当事人 已 在线 提交 符合 要求 的 起诉状 等 材料 的 , 人民法院 不得 要求 当事人 再 提供 纸质 件.
上诉 、 申请 再审 、 特别 程序 、 执行 等 案件 的 在线 受理 规则, 参照 本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办理.
第十 条 案件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通知 被告 、 被上诉人 或者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询问 其 是否 同意 以 以 在线 参与 诉讼。。 被 通知 人 同意 采用 在线 方式 的 , 应当 在 收到 的 的 三日内 通过 诉讼 平台 验证 身份 、 关联 案件, 并 在 后续 诉讼 活动 中 通过 诉讼 平台 了解 案件 信息 、 接收 和 提交 诉讼 材料, 以及 实施 其他 诉讼 行为。
被 通知 人 未 明确 表示 同意 采用 在线 方式, 且未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期限 内 注册 登录 诉讼 平台 的, 针对 被 通知 人 的 相关 相关 活动 活动 下 下 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 可以 在 诉讼 平台 直接 填写 录入 起诉状 、 答辩 状 、 反 诉状 、 代理 代理 等 诉讼 文书 材料。
当事人 可以 通过 扫描 、 翻拍 、 转录 等 方式, 将 线 下 的 诉讼 文书 材料 或者 证据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上传 至 诉讼 平台。 诉讼 材料 为 电子 数据, 且 诉讼 平台 与 存储 该 电子 数据 的 至 平台.的 , 当事人 可以 将 电子 数据 直接 提交 至 诉讼 平台.
当事人 提交 电子 化 材料 确 有 困难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辅助 当事人 将 线 下 材料 作 电子 化 处理 后 导入 诉讼 平台.
第十二 条 当事人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经 人民法院 审核 通过 后, 可以 直接 在 诉讼 中 使用。 诉讼 中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要求 当事人 提供 原件 、 原物 :
(一) 对方 当事人 认为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不一致, 并 提出 合理 理由 和 依据 的 ;
(二) 电子 化 材料 呈现 不 完整 、 内容 不 清晰 、 格式 不 规范 的.
(三) 人民法院 卷宗 、 档案 管理 相关 规定 要求 提供 原件 、 原物 的.
(四) 人民法院 认为 有 必要 提交 原件 、 原物 的.
第十三 条 当事人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符合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符合 原件 、 原物 形式 要求 :
(一) 对方 当事人 对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的 一致性 未 提出 异议 的.
(二) 电子 化 材料 形成 过程 已经 过 公证 机构 公证 的.
(三) 电子 化 材料 已 在 之前 诉讼 中 提交 并 经 人民法院 确认 的.
(四) 电子 化 材料 已 通过 在线 或者 线 下 方式 与 原件 、 、 原物 比 对 一致 的.
(五) 有 其他 证据 证明 电子 化 材料 与 原件 、 原物 一致 的.
第十四 条 人民法院 根据 当事人 选择 和 案件 情况, 可以 组织 当事人 开展 在线 证据 交换, 通过 同步 或者 非 同步 方式 在线 举证 、 质证.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时间 登录 诉讼 平台, 通过 在线 视频 或者 其他 方式 , 对 已经 导入 诉讼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或者 线 副本 , 的 证据 材料 副本, 集中 发表 质证. 。
各方 当事人 选择 非 同步 在线 交换 证据 的 , 应当 在 人民法院 确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分别 登录 诉讼 平台, 查看 已经 导入 诉讼 平台 的 证据 材料 , 并 发表 质证 意见.
各方 当事人 均 同意 在线 证据 交换, 但 对 具体 方式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适用 同步 在线 证据 交换。
第十五 条 当事人 作为 证据 提交 的 电子 化 材料 和 电子 数据, 人民法院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经 当事人 举证 质证 后, 依法 认定 其 真实性 、 合法性 和 关联 性。 未经.查证 属实 的 证据, 不得 作为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根据.
第十六 条 当事人 作为 证据 提交 的 电子 数据 系 通过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并 经 技术 核验 一致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该 电子 数据 数据 上 链 后 未经 篡改 , 但 有 相反 证据 足以 推翻 的 除外.
第十七 条 当事人 对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的 电子 数据 上 链 后 的 真实性 提出 异议, 并 有 合理 理由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结合 下列 因素 作出 判断 异议
(一) 存 证 平台 是否 符合 国家 有关部门 关于 提供 区块 链 存 证 证 服务 的 相关 规定.
(二) 当事人 与 存 证 平台 是否 存在 利害 关系, 并 利用 技术 手段 手段 不当 干预 取证 、 存 证 过程.
(三) 存 证 平台 的 信息 系统 是否 符合 清洁 性 、 安全 性 、 可靠性 可靠性 、 可用性 的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四) 存 证 证 技术 过程 是否 符合 相关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中 关于 系统 环境 、 技术 安全 、 加密 加密 方式 、 数据 传输 、 信息 验证 等 方面 的 要求.
第十八 条 当事人 提出 电子 数据 上 链 存储 前已 不 具备 真实性, 并 提供 证据 证明 或者 说明 理由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予以 审查.
人民法院 根据 案件 情况, 可以 要求 提交 区块 链 技术 存储 电子 数据 的 一方 当事人, 提供 证据 证明 上 链 存储 前 数据 的 真实性 , 并 结合 上 链 存储 前 数据 的 具体 来源 、 生成 机制 、 存储 过程 、.机构 公证 、 第三方 见证 、 关联 印证 数据 等 情况 作出 综合 判断。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证据 证明 或者 作出 合理 说明, 该 电子 数据 也 无法 与 与 其他 证据 相互 印证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确认 其 真实性.
第十九调 取 其他 相关 证据 进行 核对。
第二十条 经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人民法院 可以 指定 当事人 在 一定 期限 内, 分别 登录 诉讼 平台, 以 非 同步 的 方式 开展 调解 、 证据 交换 、 调查 询问 、 庭审 等 诉讼 活动.
适用 小额 诉讼 程序 或者 民事 、 行政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同时 符合 下列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和 当事人 可以 在 指定 期限 内 , 按照 庭审 程序 环节 分别 录制 参与 庭审 视频 并 上传 至 诉讼 平台, 非 同步.活动 :
(一) 各方 当事人 同时 在线 参与 庭审 确 有 困难 ;
(二) 一方 当事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各方 当事人 均 表示 同意.
(三) 案件 经过 在线 证据 交换 或者 调查 询问, 各方 当事人 对 案件 主要 事实 和 证据 不 存在 争议。
第二十 一条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的 案件,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意愿 、 案件 情况 、 社会 影响 、 技术 条件 等 因素, 决定 是否 采取 视频 方式 在线 庭审 , 但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得 适用 在线 在线 :
(一) 各方 当事人 均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或者 一方 当事人 表示 不 同意 且 有 正当 理由 的 ;
(二) 各方 当事人 均不 具备 参与 在线 庭审 的 技术 条件 和 能力 的.
(三) 需要 通过 庭审 现场 查明 身份 、 核对 原件 、 查验 实物 的.
(四) 案件 疑难 复杂 、 证据 繁多, 适用 在线 庭审 不 利于 查明 查明 事实 和 适用 的 的.
(五) 案件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秘密 的 ;
(六) 案件 具有 重大 社会 影响, 受到 广泛 关注 的 ;
(七) 人民法院 认为 存在 其他 不宜 适用 在线 庭审 情形 的.
采取 在线 庭审 方式 审理 的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存在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及时 线 下 庭审。 已 完成 的 在线 庭审 活动 具有 法律 效力.
在线 询问 的 适用 范围 和 条件 参照 在线 庭审 的 相关 规则.
第二十 二条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案件,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开展 庭前 准备 、 法庭 调查 、 法庭 辩论 等 庭审 活动, 保障 当事人 申请 回避 、 举证 、 质证 、 陈述 、 辩论 等 诉讼 权利.
第二十 三条 需要 公告 送达 的 案件,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公告 中 明确 线上 或者 线 下 参与 庭审 的 具体 方式,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在线 庭审 的 权利。 被 公告 方 当事人 未 在 开庭 前 向 人民法院.同意 在线 庭审 的 , 被 公告 方 当事人 适用 线 下 庭审。 其他 同意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当事人, 可以 在线 参与 庭审.
第二十 四条 在线 开展 庭审 活动 , 人民法院 应当 设置 环境 要素 齐全 的 在线 法庭。 在线 法庭 应当 保持 国徽 在 显 著 位置 , 审判 人员 及 席位 名称 等 在 视频 画面 合理 区域。 因 存在 特殊 情形, 确需 在在线 法庭 之外 的 其他 场所 组织 在线 庭审 的 , 应当 报请 本院 院长 同意.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线 庭审, 应当 选择 安静 、 无 干扰 、 光线 适宜 、 网络 信号 良好 、 相对 封闭 的 场所, 不得 在 可能 影响 庭审 音频 视频 效果 或者 有损 庭审 严肃 性 的 场所 场所 参加 庭审 必要 时.要求 出庭 人员 到 指定 场所 参加 在线 庭审。
第二十 五条 出庭 人员 参加 在线 庭审 应当 尊重 司法 礼仪, 遵守 法庭 纪律。 人民法院 根据 在线 庭审 的 特点,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法庭 规则》 相关 规定.
除 确属 网络 故障 、 设备 损坏 、 电力 中断 或者 不可抗力 等 原因 外,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不 参加 在线 庭审, 视为 “拒不 到庭” ; 在 庭审 中 擅自 退出 , 经 提示 、 警告 后 仍不 改正 的.视为 “中途 退庭” , 分别 按照 相关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处理.
第二十 六条 证人 通过 在线 方式 出庭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指定 在线 出庭 场所 、 设置 在线 作证 室 等 方式, 保证 其 不 旁听 案件 审理 和 不受 他人 干扰。 当事人 对 证人 在线 出庭 提出 异议 且 有 有理由 的 ,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 应当 要求 证人 线 下 出庭作证.
鉴定 人 、 勘验 人 、 具有 专门 知识 的 人 在线 出庭 的, 参照 前款 规定 执行.
第二 十七 条 适用 在线 庭审 的 案件, 应当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公开 庭审 活动.
对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秘密 、 个人 隐私 的 案件, 庭审 过程 不得 在 互联网 上 公开。 对 涉及 未成年 人 、 商业 秘密 、 离婚 等 民事案件 , 当事人 申请 不 公开 审理 的 , 在线 庭审 过程 可以 不在. 。
未经 人民法院 同意, 任何 人 不得 违法 违规 录制 、 截取 、 传播 涉及 在线 庭审 过程 的 的 音频 视频 、 图文 资料.
第二 十八 条 在线 诉讼 参与 人 故意 违反 本 规则 第八 条 、 第二十 四条 、 第二十 五条 、 第二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 的 规定 , 实施 妨害 在线 诉讼 秩序 行为 的,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妨害 诉讼 的 相关 规定 作出 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经受 送达 人 同意,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送达 平台, 向 受 送达 人 的 电子 邮箱 、 即时 通讯 账号 、 诉讼 平台 专用 账号 等 电子 地址 , 按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诉讼 文书 和 证据 材料。
具备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确定 受 送达 人 同意 电子 送达:
(一) 受 送达 人 明确 表示 同意 的 ;
(二) 受 送达 人 在 诉讼 前 对 适用 电子 送达 已 作出 约定 或者 承诺 的.
(三) 受 送达 人 在 提交 的 起诉状 、 上 诉状 、 申请书 、 答辩 状 状 中 提供 提供 用于 接收 送达 的 电子 地址 的.
(四) 受 送达 人 通过 回复 收 悉 、 参加 诉讼 等 方式 接受 已经 完成 的 电子 送达, 并且 未 明确 表示 不 同意 电子 送达 的.
第三 十条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电话 确认 、 诉讼 平台 在线 确认 、 线 下 发送 电子 送达 确认 书 等 方式, 确认 受 送达 人 是否 同意 电子 送达, 以及 受 送达 人 接收 电子 送达 的 具体.和 地址 , 并 告知 电子 送达 的 适用 范围 、 效力 、 送达 地址 变更 方式 以及 其他 需 告知 的 送达 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 向 受 送达 人 主动 提供 或者 确认 的 电子 地址 送达 的, 送达 信息 到达 电子 地址 所在 系统 时, 即为 送达.
受 送达 人 未 提供 或者 未 确认 有效 电子 送达 地址 , 人民法院 向 能够 确认 为 受 送达 人 本人 的 电子 地址 送达 的 , 根据 下列 情形 确定 送达 是否 生效.
(一) 受 送达 人 回复 已 收 悉, 或者 根据 送达 内容 已 作出 相应 诉讼 行为 的 , 即为 完成 有效 送达.
(二) 受 送达 人 的 电子 地址 所在 系统 反馈 受 送达 人 已阅 知, 或者 有 其他 证据 可以 证明 受 送达 人 已经 收 悉 的 , 推定 完成 有效 送达, 但 受 送达 人 能够 能够.系统 错误 、 送达 地址 非 本人 使用 或者 非 本人 阅 知 等 未 收 悉 悉 送达 内容 的 情形 除外.
人民法院 开展 电子 送达, 应当 在 系统 中 全程 留 痕, 并 制作 电子 送达 凭证。 电子 送达 凭证 具有 送达 回 证 效力。
对 同一 内容 的 送达 材料 采取 多种 电子 方式 发送 受 送达 人 的, 以 最先 完成 的 有效 送达 时间 作为 送达 生效 时间.
第三 十二 条 人民法院 适用 电子 送达, 可以 同步 通过 短信 、 即时 通讯 工具 、 诉讼 平台 提示 等 方式, 通知 受 送达 人 查阅 、 接收 、 下载 相关 送达 材料.
第三 十三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各方 诉讼 主体 可以 通过 在线 确认 、 电子 签章 等 方式, 确认 和 签收 调解 协议 、 笔录 、 电子 送达 凭证 及 其他 诉讼 材料.
第三 十四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调解 、 证据 交换 、 庭审 、 合议 等 诉讼 环节 同步 形成 电子 笔录。 电子 笔录 以 在线 方式 核对 确认 后, 与 书面 笔录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三 十五 条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人民法院 应当 利用 技术 手段 随 案 同步 生成 电子 卷宗, 形成 电子 档案。 电子 档案 的 立卷 、 归档 、 存储 、 利用 等, 档案 管理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案件 无 纸质 材料 或者 纸质 材料 已经 全部 转化 为 电子 材料 的,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可以 采用 电子 卷宗 卷宗 纸质 卷宗 卷宗 上诉 移送.
适用 在线 诉讼 的 案件 存在 纸质 卷宗 材料 的 , 应当 按照 档案 管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立卷 、 归档 和 保存.
第三 十六 条 执行 裁决 案件 的 在线 立案 、 电子 材料 提交 、 执行 和解 、 询问 当事人 、 电子 送达 等 环节, 适用 本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人民法院 可以 通过 财产 查 控 系统 、 网络 询价 评估 平台 、 网络 拍卖 平台 平台 、 信用 惩戒 系
统 等 , 在线 完成 财产 查明 、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划扣 、 变 价 和 惩戒 等 执行 实施 环节.
第三 十七 条 符合 本 规定 第三 条 第二 项 规定 的 刑事 案件, 经 公诉人 、 当事人 、 辩护人 同意,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采取 在线 方式 讯问 被告人 、 开庭 审理 、 宣判 等.
案件 采取 在线 方式 审理 的 , 按照 以下 情形 分别 处理 :
(一) 被告人 、 罪犯 被 羁押 的, 可以 在 看守所 、 监狱 等 羁押 场所 在线 出庭.
(二) 被告人 、 罪犯 未被 羁押 的 , 因 特殊 原因 确实 无法 到庭 的 , 可以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场所 在线 出庭.
(三) 证人 、 鉴定 人 一般 应当 在线 下 出庭, 但 法律 和 司法 司法 解释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第三 十八 条 参与 在线 诉讼 的 相关 主体 应当 遵守 数据 安全 和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数据 安全 和 个人 信息 保护 义务。 除 人民法院 依法 公开 的 以外, 任何 人 不得 违法 违规 披露 、 传播.使用 在线 诉讼 数据 信息。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 依照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关于 数据 安全 、 个人 信息 保护 以及 妨害 妨害 诉讼 的 规定 追究 相关 单位 和 人员 法律 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责任。
第三 十九 条 本 规则 自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之前 发布 的 司法 解释 涉及 在线 诉讼 的 规定 与 本 规则 不一致 的 , 以 本 规则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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