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Várias disposições do Conselho Estadual de Serviços Governamentais Online (2019)

国务院 关于 在线 政务 服务 的 若干 规定

Tipo de leis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Organismo emissor Conselho de Estad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30 de abril, 2019

Data efetiva 30 de abril,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国务院 关于 在线 政务 服务 的 若干 规定
第一 条 为了 全面 提升 政务 服务 规范化 、 便利 化 水平, 为 企业 和 群众 (以下 称 行政 相对 人) 提供 高效 、 便捷 的 政务 服务, 优化 营 商 环境,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国家 加快 建设 全国 一体化 在线 政务 服务 平台 (以下 简称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推进 各 地区 、 各 部门 政务 服务 平台 规范化 、 标准化 、 集约化 建设 和 互联 互通, 推动 实现 政务 服务 事项 全国 标准、 全 流程 网上 办理, 促进 政务 服务 跨地区 、 跨 部门 、 跨 层级 数据 共享 和 业务 协同, 并 依托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推进 政务 服务 线上 线 下 深度 融合.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由 国家 政务 服务 平台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政务 服务 平台 和 各 各 地区 政务 服务 平台 组成。
第三 条 国务院 办公厅 负责 牵头 推进 国家 政务 服务 平台 建设, 推动 建设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标准 规范 体系 、 安全 保障 体系 和 运营 管理 体系 体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负责 本 地区 、 本 部门 政务 服务 平台 建设 、 安全 保障 和 运营 管理, 做好 与 国家 政务 服务 平台 对接 工作.
第四 条 除 法律 、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者 涉及 国家 秘密 等 情形 外, 政务 服务 事项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确定 的 步骤, 纳入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办理.
政务 服务 事项 包括 行政 权力 事项 和 公共 服务 事项。
第五 条 国家 政务 服务 平台 基于 自然人 身份 信息 、 法人 单位 信息 等 资源, 建设 全国 统一 身份 认证 系统, 为 各 地区 、 各 部门 政务 服务 平台 提供 统一 身份 认证 服务 , 实现 一次 认证 、 全 网通 办.
第六 条 行政 机关 和 其他 负有 政务 服务 职责 的 机构 (以下 统称 政务 服务 机构) 应当 按照 规范化 、 标准化 要求 编制 办事 指南, 明确 政务 服务 事项 的 受理 条件 、 办事 材料 、 办理 流程 等 信息。.在 政务 服务 平台 公布。
第七 条 行政 相对 人 在线 办理 政务 服务 事项, 应当 提交 真实 、 有效 的 办事 材料 ; 政务 服务 机构 通过 数据 共享 能够 获得 的 信息, 不得 要求 行政 相对 人 另行 提供.
政务 服务 机构 不得 将 行政 相对 人 提交 的 办事 材料 用于 与 政务 服务 服务 无关 的 用途.
第八 条 政务 服务 中 使用 的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 签名 法》 规定 条件 的 可靠 的 电子 签名, 与 手写 签名 或者 盖章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九条 国家 建立 权威 、 规范 、 可信 的 统一 电子 印章 系统。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使用 国家 统一 电子 印章 系统 制 发 的 电子 印章.
电子 印章 与 实物 印章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加盖 电子 印章 的 电子 材料 合法 有效.
第十 条 国家 建立 电子 证照 共享 服务 系统, 实现 电子 证照 跨地区 、 跨 部门 共享 和 全国范围 内 互信 互认。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按照 电子 证照 国家 标准 、 技术 规范 制作 和 管理 电子 证照, 电子 证照 采用 标准 版式 文档 格式.
电子 证照 与 纸质 证照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十一条 除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电子 证照 和 加盖 电子 印章 的 电子 材料 可以 作为 办理 政务 服务 事项 的 依据.
第十二 条 政务 服务 机构 应当 对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形成 的 电子 文件 进行 规范 管理, 按照 档案 管理 要求 及时 以 电子 形式 归档 并向 档案 部门 移交 移交 除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电子 文件 不再以 纸质 形式 归档 和 移交。
符合 档案 管理 要求 的 电子 档案 与 纸质 档案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十三 条 电子 签名 、 电子 印章 、 电子 证照 以及 政务 服务 数据 安全 涉及 电子 认证 、 密码 应用 的,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十四 条 政务 服务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泄露 、 出售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知悉 的 个人 信息 、 、 和 商业 秘密, 秘密 不 依法 履行 职责,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 依法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五 条 本 规定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一) 电子 签名, 是 指 数据 电文 中 以 电子 形式 所含 、 所附 用于 识别 签名 人 身份 并 表明 签名 人 认可 其中 内容 的 数据.
(二) 电子 印章, 是 指 基于 可信 密码 技术 生成 身份 标识, 以 电子 数据 图形 表现 的 印章。
(三) 电子 证照, 是 指 由 计算机 等 电子 设备 形成 、 传输 和 存储 的 的 证件 、 执照 等 电子 文件.
(四) 电子 档案, 是 指 具有 凭证 、 查考 和 保存 价值 并 并 归档 保存 的 电子 文件.
第十六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and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