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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osições provisórias sobre a administração da promoção centralizada online de bens e serviços (2015)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集中 促销 活动 管理 暂行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Regulação do Mercado

Data de promulgação 02 de setembro de 2015

Data efetiva 01 de Outubro, 2015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commerce Lei de Publicidade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集中 促销 活动 管理 暂行 规定
(2015 年 9 月 2 日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令 第 77 号 公布)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规范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集中 促销 活动, 保护 消费者 和 经营 者 的 合法 权益, 维护 公平 有序 的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交易 秩序, 根据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不正当 竞争 法. 《广告 法》 等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集中 促销 活动 (以下 简称 网络 集中 促销), 是 指 在 特定 时间 内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组织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互联网 上 , 通过 提供 优惠 条件 开展 销售或者 提供 服务 的 经营 活动。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是 指 组织 网络 集中 促销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是 经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登记 注册 并 领取 营业 执照 的 企业 法人.
第四 条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是 指 在 网络 集中 促销 中 向 消费者 销售 商品 或者 提供 提供 服务 的 企业 、 个体 工商 户 、 、 其他 经济 组织 以及 已 在 交易 平台 办理 实名 登记 的 自然人.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销售 的 商品 或者 提供 的 服务 属于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决定 规定 应当 取得 行政 许可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有关 许可 并 在 网页 显 著 位置 决定 规定.
第五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 经营 者 应当 遵守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遵循 自愿 、 公平 、 、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遵守 商业 道德 和 公 序 良 俗.
第二 章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的 义务
第六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对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的 经营 主体 身份 进行 进行 和 登记.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按照 《网络 交易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记录 、 保存 促销 活动 期间 在 其 平台 上 发布 的 商品 和 服务 信息 内容 及其 发布 时间.
第七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对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的 促销 活动 进行 检查 监控 , 发现 有 违反 工商 行政管理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行为 的 , 应当 向 平台 经营 者 所在地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报告 ,.及时 采取 措施 制止, 必要 时 可以 停止 对其 提供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服务, 并 予 公示。
第八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在 网站 显 著 位置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事先 公示 网络 集中 促销 的 期限 、 方式 和 规则 等 信息.
第九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组织者 不得 采用 格式 条款 设置 设置 订金 不退 、 预售 商品 不 适用 七日 无 理由 退货 、 自行 解释 商品 完好 、 增加 限 退 条件 条件 等 排除 或者 限制 消费者 权利 、 减轻 或者 免除 免除 经营 者责任 、 加重 消费者 责任 等 对 消费者 不 公平 、 不合理 的 规定.
第十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依据 可以 查验 的 统计 结果 公布 网络 集中 促销 的 成交量 、 成交额, 不得 对 成交量 、 成交额 进行 虚假 宣传, 不得 直接 或者 间接 为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虚构 交易.成交量 或者 虚假 用户 评价。
虚构 交易 、 成交量 或者 虚假 用户 评价 是 指,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通过 不正当 方式 获得 关于 其 销售 商品 的 销量 、 经营 者 店铺 评分 评分 信用 积分 、 商品 好评 度 评分 、 删除 不利 评论 等 有助于.产生 商业 利益 、 妨害 消费者 和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第十一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不得 违反 《反垄断法》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限制 、 排斥 平台 内 的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参加 其他 第三方 法规 、的 促销 活动。
第三 章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的 义务
第十二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除 应当 依照 《网络 交易 管理 办法》 第十一条 的 规定 提供 商品 或者 服务 的 信息 外, 还 应当 在 网店 页面 显 著 位置 并 以 显 著 方式 公示 网络 集中 促销 的. 、 方式 和 规则。
第十三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的 广告 应当 真实 、 准确, 不得 含有 虚假 内容, 不得 欺骗 和 误导 消费者.
附 条件 的 促销 广告, 应当 将 附加 条件 在 促销 广告 页面 上 一并 清晰 完整 表述.
第十四 条 禁止 采用 下列 不正当 手段 进行 促销 活动:
(一) 标示 商品 的 品名 、 用途 、 性能 、 产地 、 规格 、 等级 、 质量 、 价格 或者 服务 服务 的 项目 、 价格 等 有关 内容 与 实际 不符.
(二) 在 促销 中 提供 赠品 、 免费 服务 的 , 标示 的 赠品 、 免费 服务 的 名称 、 数量 和 和 质量 、 履行 期限 和 方式 、 安全 注意 事项 和 风险 警示 、 售后服务 等 与 消费者 有 重大.与 实际 不符 ;
(三) 采用 虚构 交易 、 成交量 或者 虚假 用户 评价 等 不正当 方式 虚 抬 商誉, 损害 消费者 和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权益。
第十五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促销 的 商品 或者 服务 销售 完毕 后, 应当 在 促销 页面 、 购买 页面 及时 告知 消费者.
第十六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促销 活动 中 销售 、 附赠 的 商品 应当 符合 《产品 质量 法》 的 规定, 不得 销售 、 附赠 国家 明令 禁止 销售 的 商品, 不得 因 促销 降低 商品 质量.
网络 集中 促销 中 附赠 的 商品, 应当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和 《产品 质量 法》 的 规定 提供 “三包” 服务.
第十七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促销 活动 中 赠送 消费 积分 或者 发放 优惠 券 的 , 应当 标明 消费 积分 积分 或者 优惠 券 的 使用 条件 、 方法 和 期限.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改变 消费 积分 或者 优惠 券 使用 条件 、 方法 和 期限 的 , 应当 征得 消费者 同意。 增加 有 利于 消费者 权益 的 变更 除外.
第十八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促销 活动 中 开展 有奖 促销 的, 应当 符合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法》 的 规定 并 公示 可 可 查验 的 抽奖 方法, 不得 虚构 奖品 数量 和 质量 , 不得 进行 虚假 虚假.操纵 抽奖。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九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六 条 规定 的 , 依照 《网络 交易 管理 办法》 第五 十条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九条 规定 的 , 依照 《合同 违法行为 监督 处理 办法》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或者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 条 、 第十四 条 、 第十八 条 规定 的 , 依照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 的 , 依照 《反垄断法》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三 条 规定 的, 依照 《《法》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规定 的 ,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产品 质量 法》 等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法.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 五条 本 规定 由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负责 解释。
第二十 六条 本 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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