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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administrativos sobre serviços de informação de áudio e vídeo online (2020)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18 Novembro, 2019

Data efetiva 01 de janeiro de 2020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Conteúdo Direito do Entretenimento

Editor (es)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促进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健康 有序 发展,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互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管理 规定》,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应当 遵守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是 指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等 网络 平台, 向 社会 公众 提供 音 视频 信息 制作 、 发布 、 传播 的 服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是 指向 社会 公众 提供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 是 指 使用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第三 条 各级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开展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四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使用者 应当 遵守 宪法 、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坚持 正确 政治 方向 、 舆论 导向 和 价值 取向,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促进 形成 积极 健康 健康 向上 向善 的 网络. 。
第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指导 互联网 行业 组织 加强 行业 自律, 建立 健全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行业 标准 和 行业 准则, 推动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行业 信用 体系 建设, 督促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依法.接受 社会 监督, 提高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从业人员 职业 素养, 促进 行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第六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依法 取得 法律 、 行政 法规 法规 规定 的 相关 资质.
第七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信息 内容 安全 管理 主体 责任,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专业人员, 建立 健全 用户 注册 、 信息 发布 审核 、 信息 安全 管理 、 应急 处置 、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未成年 人 保护 、 知识产权 保护 等 制度, 具有 与 新 技术 新 应用 发展 相 适应 的 安全 可控 的 技术 保障 和 防范 措施 , 有效 应对 网络 安全 事件 , 防范 网络 违法 犯罪 活动 , 维护 网络 的 的 完整性.安全 性 和 可用性。
第八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规定, 对 用户 进行 基于 组织 组织 机构 代码 、 身份证 件 号码 、 移动 电话 号码 等 方式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用户 不 提供.身份 信息 的 ,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为其 提供 信息 发布 服务.
第九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利用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以及 相关 信息 技术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破坏 社会 稳定 、 扰乱 社会 秩序 、 侵犯 他人 他人 权益 等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活动 , 不得 制作 、 发布 、.国家 政权 、 危害 政治 安全 和 社会 稳定 、 网络 谣言 、 淫秽 色情, 以及 侵害 他人 名誉 权 、 肖像 权 、 隐私权 、 知识产权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等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第十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基于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新 技术 新 应用 上 线 具有 媒体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功能 的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或者 调整 增设 相关 功能 的 , 应当 按照 媒体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功能 的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或者 调整 增设 相关 功能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
第十一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利用 基于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的 新 技术 新 应用 制作 、 发布 发布 、 传播 非 真实 音, 视频 信息 的 ,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不得 利用 基于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的 新 技术 新 应用 制作 、 发布 、 传播 虚假 新闻 信息。 转载 音 视频 新闻 信息 的 , 应当 依法.范围 内 的 单位 发布 的 音 视频 新闻 信息.
第十二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加强 对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发布 的 音 视频 信息 的 管理, 部署 应用 违法 违规 音 视频 以及 非 真实 音 视频 鉴别 技术 , 发现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制作 、 发布 、 传播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的 , 应当 依法 依约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防止 信息 扩散,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向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广播. 。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不 符合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 款 要求 的 信息 内容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以 显 著 方式 标识 后 方可 继续 传输 该 信息.
第十三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辟谣 机制, 发现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利用 基于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的 的 虚假 图像 、 音 视频 生成 技术 制作 、 发布 、 传播 谣言 的 的 ,.及时 采取 相应 的 辟谣 措施, 并将 相关 信息 报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备案。
第十四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在 与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签订 的 服务 协议 中, 明确 双方 权利 、 义务, 要求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遵守 本 规定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违反 本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服务 协议 的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依约 采取 警示 整改 、 限制 功能 、 暂停 更新 、 关闭 账号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向 网 信 、 文化 和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报告。
第十五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自觉 接受 社会 监督, 设置 便捷 的 投诉 举报 入口, 公布 投诉 、 举报 方式 等 信息, 及时 受理 并 处理 公众 投诉 举报.
第十六 条 为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技术 支持 的 主体 应当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国家 标准 规范, 采取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保障 网络 安全 、 稳定 运行.
第十七 条 各级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应当 建立 日常 监督 检查 和 定期 检查 相 结合 的 监督 管理 制度, 指导 督促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规范 网络.视频 信息 服务 行为。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依法 留存 网络 日志, 配合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开展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并 提供 必要 的。.
第十八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违反 本 规定 的 , 由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互联网 信息 服务.办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互联网 互联网 节目 节目 服务 管理》》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的 , 依法 给予 的治安 管理 处罚 ; , 犯罪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 条 本 规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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