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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da Bandeira Nacional da China (2020)

国旗 法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17 de Outubro, 2020

Data efetiva 01 de janeiro de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Ainda não em vigor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constitucion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旗 的 尊严, 规范 国旗 的 使用, 增强 公民 的 国家 观念, 弘扬 爱国主义 精神, ,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是 五星 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按照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 届 全体会议 主席团 公布 的 国旗 制 法 说明 制作.
第三 条 国旗 的 通用 尺度 为 国旗 制 法 说明 中 所 列明 的 五种 尺度。 特殊 情况 使用 其他 尺度 的 国旗, 应当 按照 通用 尺度 成 比例 适当 放大 或者 缩小.
国旗 、 旗杆 的 尺度 比例 应当 适当, 并 与 使用 目的 、 周围 建筑 、 周边 环境 相 适应.
第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象征 和 标志.
每个 公民 和 组织, 都 应当 尊重 和 爱护 国旗。
第五 条 下列 场所 或者 机构 所在地, 应当 每日 升挂 国旗:
(一) 北京 天安门广场 、 新华 门 ;
(二) 中国 共产党 中央 委员会,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中国 共产党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会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 委员会 ;
(三) 外交部 ;
(四) 出境 入境 的 机场 、 港口 、 火车站 和 其他 边境 口岸, 边防 海防 哨所.
第六 条 下列 机构 所在地 应当 在 工作日 升挂 国旗:
(一) 中国 共产党 中央 各 部门 和 地方 各级 委员会 ;
(二) 国务院 各 部门 ;
(三)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四)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
(五) 中国 共产党 地方 各级 纪律 检查 委员会 、 地方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
(六)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和 专门 人民法院 ;
(七) 地方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和 专门 人民 检察院 ;
(八)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地方 各级 委员会 ;
(九) 各 民主党派 、 各 人民 团体 ;
(十) 中央 人民政府 驻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有关 机构 、 中央 人民政府 驻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有关 机构。
学校 除 寒假 、 暑假 和 休息 日 外, 应当 每日 升挂 国旗。 有条件 的 幼儿园 参照 学校 的 规定 升挂 国旗.
图书馆 、 博物馆 、 文化馆 文化馆 、 美术馆 、 科技 馆 、 纪念馆 、 展览馆 、 体育馆 、 青少年 青少年 宫 等 公共 文化 体育 设施 应当 在 开放 日 升挂 、 悬挂 国旗。
第七 条 国庆节 、 国际 劳动节 、 元旦 、 春节 和 国家 宪法 日 等 重要 节日 、 纪念日, 各级 国家 机关 、 各 人民 团体 以及 大型 广场 、 公园 等 公共 活动 场所 应当 升挂 国旗 ; 企业 事业 组织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居民 院 (楼 、 小区) 有条件 的 应当 升挂 国旗.
民族自治 地方 在 民族自治 地方 成立 纪念日 和 主要 传统 民族 节日 应当 升挂 国旗。
举行 宪法 宣誓 仪式 时, 应当 在 宣誓 场所 悬挂 国旗。
第八 条 举行 重大 庆祝 、 纪念活动, 大型 文化 、 体育活动, 大型 展览会, 可以 升挂 国旗.
第九条 国家 倡导 公民 和 组织 在 适宜 的 场合 使用 国旗 及其 图案, 表达 爱国 情感.
公民 和 组织 在 网络 中 使用 国旗 图案, 应当 遵守 相关 网络 管理 规定, , 损害 国旗 尊严.
网络 使用 的 国旗 图案 标准 版本 在 中国 人大 网 和 中国 政府 网上 发布.
第十 条 外交 活动 以及 国家 驻外 使馆 领馆 和 其他 外交代表 机构 升挂 、 使用 国旗 的 办法, 由 外交部 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升挂 、 使用 国旗 的 办法,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第十二 条 民用 船舶 和 进入 中国 领水 的 外国 船舶 升挂 国旗 的 办法, 由 国务院 交通 主管 部门 规定.
执行 出入境 边防检查 、 边境 管理 、 治安 任务 的 船舶 升挂 国旗 的 办法, 由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规定.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 救援 队伍 的 船舶 升挂 国旗 的 办法, 由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部门 规定.
第十三 条 依照 本法 第五 条 、 第六 条 、 第七 条 的 规定 升挂 国旗 的 , 应当 早晨 升起, 傍晚 降下.
依照 本法 规定 应当 升挂 国旗 的, 遇有 恶劣 天气, 可以 不 不.
第十四 条 升挂 国旗 时, 可以 举行 升旗仪式。
举行 升旗仪式 时, 应当 奏 唱 国歌。 在 国旗 升起 的 过程 中, 在场 人员 应当 面向 国旗 肃立, , 注目 礼 或者 按照 规定 要求 敬礼, 不得 有 损害 国旗 尊严 的 行为.
北京 天安门广场 每日 举行 升旗仪式。
学校 除 假期 外, 每周 举行 一次 升旗仪式。
第十五 条 下列 人士 逝世 , 下半旗 志哀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 国务院 总理 、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
(二)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 委员会 主席 ;
(三)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出 杰出 贡献 的 人.
(四) 对 世界 和平 或者 人类 进步 事业 作出 杰出 贡献 的 人.
举行 国家 公祭 仪式 或者 发生 严重 自然 灾害 、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以及 其他 不幸 事件 造成 特别 重大 伤亡 的, 可以 在 全国范围 内 下半旗 志哀, 也 可以 在 部分 地区 或者 特定 场所 下半旗 志哀.
依照 本条 第一 款 第三 项 、 第四项 和 第二款 的 规定 下半旗,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报 国务院 决定.
依照 本条 规定 下半旗 的 日期 和 场所, 由 国家 成立 的 治丧 机构 或者 国务院 决定.
第十六 条 下列 人士 逝世 , 举行 哀悼 仪式 时, 其 遗体 、 灵柩 或者 骨灰盒 可以 覆盖 国旗 :
(一) 本法 第十五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至 第三 项 规定 的 人士.
(二) 烈士 ;
(三) 国家 规定 的 其他 人士.
覆盖 国旗 时, 国旗 不得 触及 地面, 仪式 结束 后 应当 将 国旗 收回 保存。
第十七 条 升挂 国旗, 应当 将 国旗 置于 显 著 的 位置.
列队 举 持 国旗 和 其他 旗帜 行进 时, 国旗 应当 在 其他 旗帜 之前。
国旗 与 其他 旗帜 同时 升挂 时, 应当 将 国旗 置于 中心 、 较高 或者 突出 的 位置.
在 外事 活动 中 同时 升挂 两个 以上 国家 的 国旗 时, 应当 按照 外交部 的 规定 或者 国际 惯例 升挂.
第十八 条 在 直立 的 旗杆 上 升降 国旗, 应当 徐徐 升降。 升起 时, 必须 将 国旗 升至 杆顶 ; 降下 时, 不得 使 国旗 落地.
下半旗 时 , 应当 先将 国旗 升至 杆顶, 然后 降至 旗 顶 与 杆顶 之间 的 距离 为 旗杆 全长 的 三分之一 处 ; 降下 时, 应当 先将 国旗 升至 杆顶, 然后 再降. 。
第十九 条 不得 升挂 或者 使用 破损 、 污损 、 褪色 或者 不合 规格 的 国旗, 不得 倒挂 、 倒 插 或者 以 其他 有损 国旗 尊严 的 方式 升挂 、 使用 国旗.
不得 随意 丢弃 国旗。 破损 、 污损 、 褪色 或者 不合 规格 的 国旗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收回 、 处置。 大型 群众 性 活动 结束 后, 活动 主办方 应当 收回 或者 妥善 处置 活动 现场 使用 的 国旗.
第二十条 国旗 及其 图案 不得 用作 商标 、 授予 专利权 的 外观 设计 和 商业 广告, 不得 用于 私人 丧事 活动 等 不适宜 的 情形.
第二十 一条 国旗 应当 作为 爱国主义 教育 的 重要 内容.
中小学 应当 教育 学生 了解 国旗 的 历史 和 精神 内涵 、 遵守 国旗 升挂 使用 规范 和 升旗仪式 礼仪.
新闻 媒体 应当 积极 宣传 国旗 知识, 引导 公民 和 组织 正确 使用 国旗 及其 图案。
第二十 二条 国务院 办公厅 统筹 统筹 协调 全国范围 内 国旗 管理 有关 工作。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统筹 协调 协调 本 行政区 域内 国旗 管理 有关 工作。
各级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对 国旗 的 制作 和 销售 实施 监督 管理.
县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部门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国旗 的 升挂 、 使用 和 收回 实施 监督 管理.
外交部 、 国务院 交通 主管 部门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有关部门 对 各自 管辖 范围 内 国旗 的 的 升挂 、 使用 和 收回 实施 监督 管理.
第二十 三条 在 公共 场合 故意 以 焚烧 、 毁损 、 涂 划 、 玷污 、 践踏 等 方式 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 情节 的 , 由 公安 机关 机关 十五 日 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 四条 本法 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Anexar:
国旗 制 法 说明
(1949 年 9 月 28 日 中国 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 届 全体会议 主席团 公布)
国旗 的 形状 、 颜色 两面 相同, 旗 上 五星 两面 相对。 为 便利 计, 本 件 仅以 旗杆 在 左 之 一面 为 说明 之 标准。 对于 旗杆 在 右 之 一面, 凡 本 件 所称 左 均应 ,.右 均应 改 左。
(一) 旗 面 为 红色, 长方形, 其 长 与 高 为 三 与 二 之 比, 旗 面 左上方 缀 黄色 五角星 五颗。 一 星 较大 , 其 外接圆 直径 为 旗 高 十分 之 三 , 居 左; 四星 较小, 其 外接圆 直径 为 旗 高 十分 之一, 环 拱 于 大 大 星 之右。 旗杆 套 为 白色.
(二) 五星 之 位置 与 画 法 如下:
甲 、 为 便于 确定 五星 之 位置, 先将 旗 面对 分为 四个 相等 的 长方形, 将 左上方 之 长方形 上下 划 为 十 等分, 左右 划 为 十五 等分.
乙 、 大 五角星 的 中心点 , 在 该 长方形 上 五 下 五 、 左 五 右 十 之 处。 其 画 法 为 为 : 以此 点 为 圆心 , 以 三等 分为 半径 作 一 圆。 在 此 圆周 上 ,定出 五个 等距离 的 点 , 其 一点 须 位于 圆 之 正 上方。 然后 将此 五 点 中 各 相隔 的 两点 相 联 , 使 各 成 一直 线。 此 五 直线 所 构成 之外 轮廓 各 , 即为 所需 之 大 五角星。 五角星 之 一个 角 尖 正向 上方。
丙 、 四颗 小 五角星 的 中心点 , 第一 点 在 该 长方形 上 二 下 八 、 左 十 右 五 之 处, 第二 点 在 上 四下 六 、 左 十二 右 三 之 处 , 第三 点.上 七 下 三 、 左 十二 右 三 之 处 , 第四 点 在 上 九 下一 、 左 十 右 五 之 处。 其 画 法 为 处。 其 画 法 为 以 以上 四 点 为 圆心 , 各 以 一等 分为 半径 , 分别作 四个 圆。 在 每个 圆 上 各 定出 五个 等距离 的 点, 其中 均须 各有 一点 位于 大 五角星 中心点 与 以上 四个 圆心 的 各 联结 线上。 然后 用 构成 大 五角星 的同样 方法, 构成 小 五角星。 此 四颗 小 五角星 均 各有 一个 角 尖 正 对 对 五角星 的 中心点.
(三) 国旗 之 通用 尺度 定 为 如下 五种 , 各界 酌情 选用:
甲 、 长 288, 高 192 公分。
乙 、 长 240 公分, 高 160 公分。
丙 、 长 192 公分, 高 128 公分。
丁 、 长 144 公分, 高 96 公分。
戊 、 长 96 公分, 高 64 公分。
国旗 制 法 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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