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Medidas para o Exame de Qualificação de Agentes de Patentes (2019)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考试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para Regulação do Mercad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3 de abril, 2019

Data efetiva 25 de abril,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Lei de Patentes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考试 办法
(2019 年 4 月 23 日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令 第 第 7 号 公布)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考试 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 和 《专利 代理 条例》,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考试 (以下 简称 考试) 是 全国 统一 的 专利 代理 师 执业 准入 资格 考试.
第三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负责 考试 组织 工作, 制定 考试 政策 和 考 务 管理 制度, 指导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专利 工作 的 部门 的 考 务 工作 , 负责 考试 命题 、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证书 、组织 巡考 、 考试 安全 保密 、 全国范围 内 重大 突发 事件 的 应急 处理 、 应试 人员 和 考试 工作 人员 的 违规 违纪 行为 处理 等 工作.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成立 专利 代理 师 考试 委员会。 考试 委员会 审定 考试 大纲 和 确定 考试 合格 分数 线, 其 成员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专利 代理 行业 组织 的 有关 人员 和 专利 代理 师 代表 组成.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局长 担任。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负责 考试 各项 各项 工作。
第四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专利 工作 的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考 务 工作, 执行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制定 的 考试 政策 和 考 务 管理 制度。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专利.的 部门 成立 考试 工作 领导 小组,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考 务 组织 、 考试 安全 保密 、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理 和 和 上报 、 应试 人员 和 考试 工作 人员 违规 违纪 行为 处理 等 工作.
第五 条 考试 每年 举行 一次 , 实行 全国 统一 命题 , 命题 范围 以 考试 大纲 为准 为准。 考试 包括 以下 科目 :
(一) 专利 法律 知识 ;
(二) 相关 法律 知识 ;
(三) 专利 代理 实务。
第六 条 考试 为 闭卷 考试, 采用 计算机化 考试 方式。
第七 条 考试 实行 全国 统一 评卷。 阅卷 的 组织 协调 工作 由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承担.
第八 条 应试 人员 在 三年 内 全部 科目 考试 合格 的 , 经 审核 后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颁发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证.
第九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专利 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做好 考试 的 保密 工作。 保密 保密 工作 应当 坚持 统一 领导 、 、 分级 管理 、 逐级 负责 、 积极 防范 、 突出 重点 的 原则.
第十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专利 工作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预防 和 有效 应对 考试 考试 过程 中 的 突发 事件。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理 工作 应当 遵循 统一 指挥 、 分级 负责 、 有效. 、 依法 处理 的 原则, 做到 预防 为主 、 常备不懈.
第十一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专利 工作 的 部门 依据 本 办法 对 应试 人员 和 考试 工作 人员 的 违规 违纪 行为 进行 处理 时 , 应当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凿 , , 规范 , 适用规定 准确。
第十二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可以 根据 专利 代理 行业 发展 的 需要, 在 符合 条件 的 地区 实施 考试 优惠政策。 符合 考试 优惠政策 的 考生 ,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颁发 允许 在 本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内。 的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证。
第二 章 考试 组织
第十三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每年 在 举行 考试 四个月 前 向 社会 发布 考试 有关 事项 公告, 公布 考点 城市 、 报名 程序 程序 、 考试 时间 和 资格 授予 等 相关 安排.
第十四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专利 工作 的 部门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可以 向 国家 国家 局 申请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设置 考点.
第十五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可以 委托 计算机化 考试 服务 方 (以下 简称 考试 服务 方)) 部分 考 务 工作。
考试 服务 方 应当 接受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和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设有 考点 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管理 专利 工作 的 部门 (以下 简称 考点 局) 的 监督 和 指导.
第十六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向 考点 局 指派 巡考 人员。 巡考 人员 监督 、 协调 考点 局 和 考试 服务 方 的 考 务 工作, 发现 问题 及时 向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上报.
全部 科目 考试 结束 后, 巡考 人员 应当 将 考点 局 回收 的 考场 情况 记录 表 复印件 、 违规 情况 报告 单 和 相关 资料 带回, 交 至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第十七 条 考点 局 监督 和 指导 考试 服务 方 落实 本 地区 考 站 和 考场, 组织 对 本 地区 考 站 和 考场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 指导 考试 服务 方 承办 考 务 工作 , 并 应当 在 考试 召开.说明 会。
考点 局 应当 指派 考 站 负责 人。
第十八 条 考点 局 应当 监督 和 指导 考试 服务 方 按照 集中 、 便利 的 原则 选择 考场。 考场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一) 消防 设施 齐全 、 疏散 通道 畅通 、 安静 、 通风 良好 、 光线 充足 ;
(二) 硬件 、 软件 和 网络 配置 符合 规定 ;
(三) 具备 暂时 存放 考生 随身 携带 物品 的 区域 或者 设施.
第十九 条 考点 局 应当 在 每个 考 站 设置 考 务 办公室, 作为 处理 考试 相关 事务 的 场所, 并 根据 需要 安排 、 配备 保卫 和 医务 人员 , 协助 维护 考试 秩序, 提供 医疗 救助 服务.
第二十条 考试 工作 人员 应当 具有 较高 政治 素质, 遵守 考试 纪律, 熟悉 考试 业务, 工作 认真 负责。 有 配偶 或者 直系亲属 参加 当年 考试 的 , 应当 主动 回避.
第三 章 考试 报名
第二十 一条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中国 公民, 可以 报名 参加 考试 :
(一) 具有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
(二) 取得 国家 承认 的 理工科 大专 以上 学历, 并 获得 毕业证书 或者 学位 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永久性 居民 中 的 中国 公民 和 台湾 地区 居民 可以 报名 参加 考试.
第二十 二条 从事 专利 审查 等 工作 满 七年 的 中国 公民, 可以 申请 免予 专利 专利 代理 实务 科目 考试.
第二十 三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得 报名 参加 考试 :
(一) 因 故意 犯罪 受过 刑事 处罚, 自 刑罚 执行 完毕 之 日 起 未满 三年.
(二) 受 吊销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证 的 处罚, 自 处罚 决定 之 之 日 起 未满 三年.
第二十 四条 报名 参加 考试 的 人员, 应当 选择 适合 的 考点 城市 之一, 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 报名。 报名 人员 应当 填写 、 上传 下列 材料, 并 : 缴纳 相关.
(一) 报名 表 、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预 申请 申请 表 照片 ;
(二) 有效 身份证 件 扫描 件 ;
(三) 学历 或者 学位 证书 扫描 件。 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 台湾 地区 或者 国外 高等学校 学历 学位 证书 报名 的 , 须 上传 教育部 留学 服务 中心 的 学历 学位 认证 书 扫描 件.
(四)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申请 承诺 书 扫描 件。
申请 免予 专利 代理 实务 科目 考试 的 人员 报名 时还 应当 填写 、 上传 免试 申请书, 证明 从事 专利 审查 等 工作 情况 的 材料.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统一 制作 准考证, 并 发放 给 符合 报名 条件 的 考试 报名 人员.
第四 章 考场 规则
第二十 六条 应试 人员 应当 持 本人 准考证 和 与 报名 信息 一致 的 有效 身份证 件 原件, 在 每 科 考试 开始 前 的 指定 时间 进入 考场, 接受 身份 查验 后 在 指定 位置 参加 考试.
第二 十七 条 应试 人员 不得 携带 下列 物品 进入 考场:
(一) 任何 书籍 、 期刊 、 笔记 以及 带有 文字 的 纸张.
(二) 任何 具有 通讯 、 存储 、 录放 等 功能 的 电子 产品.
应试 人员 携带 前款 所述 物品 或者 其他 与 考试 无关 的 物品 的, 应当 在 各科 考试 开始 前 交由 监考 人员 代为 保管.
第二 十八 条 应试 人员 在 考试 期间 应当 严格 遵守 考场 纪律, 保持 考场 肃静, 不得 相互 交谈 、 随意 站立 或者 走动, 不得 查看 或者 窥视 他人 答题 , 不得 传递 任何 信息 , 不得 在 考场 内 喧哗 、 、 、或者 有 其他 影响 考场 秩序 的 行为.
第二 十九 条 考试 开始 30 分钟 后, 应试 人员 不得 进入 考场。 考试 开始 60 分钟 后, 应试 人员 方可 交卷。
第三 十条 应试 人员 入座 后, 不得 擅自 离开 座位 和 考场。 考试 结束 结束, 应试 人员 有 有 情况 需要 暂时 离开 考场 的 , 应当 由 监考 人员 陪同 , 返回 考场 时 应当 重新 重新 接受 身份.
应试 人员 因 突发 疾病 不能 继续 考试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考试, 离开 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试 期间 出现 考试 机 故障 、 网络 故障 或者 供电 故障 等 异常 情况, 导致 应试 人员 无法 正常 考试 的 , 应试 人员 应当 听从 监考 人员 的 安排.
因 前款 所述 客观 原因 导致 应试 人员 答题 时间 出现 损失 的 , 应试 人员 可以 当场 向 监考 人员 提出 补时 要求, 由 监考 人员 依据 本 办法 第三 十九 条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二 条 考试 结束 时 时, 应试 人员 应当 听从 监考 人员 指令, 立即 停止 考试, 将 草稿纸 整理 好 放在 桌面 桌面 上, 等候 监考 人员 清点 回收。 监考 人员 宣布 退场 后 , 应试 人员 方可 方可 考场。应试 人员 离开 考场 后 不得 在 考场 附近 逗留 、 喧哗。
第三 十三 条 应试 人员 不得 抄录 、 复制 、 传播 和 扩散 试题 内容, 不得 将 草稿纸 带 出 考场.
第五 章 监考 规则
第三 十四 条 监考 人员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委托 的 考试 服务 方 选派, 并报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和 考点 局 备案.
第三 十五 条 监考 人员 进入 考场 应当 佩戴 统一 制 发 的 监考 标志.
第三 十六 条 考试 开始 前 , 监考 人员 应当 完成 下列 工作 :
(一) 考试 开始 前 90 分钟, 进入 考场, 检查 考场 管理 机 、 考试 服务器 和 考试 机 是否 正常 运行.
(二) 考试 开始 前 60 分钟, 到 考 务 办公室 领取 考 务 相关 表格 和 草稿纸.
(三) 考试 开始 前 40 分钟, 组织 应试 人员 进入 考场, 核对 准考证 和 身份证 件, 查验 应试 人员 身份, 要求 应试 人员 本人 在 考场 情况 记录 表 中 签名 并 拍照。 对 没有 同时 携带 身份, 要求 和 人员 本人 在 考场 情况 记录 表 中 签名 并 拍照。 对 没有 同时 携带 准考证 和 件的 应试 人员 , 不得 允许 其 进入 考场 ;
(四) 考试 开始 前 10 分钟, 向 应试 人员 宣读 或者 播放 应试 人员 考场 守则.
(五) 考试 开始 前 5 分钟, 提醒 应试 人员 登录 考试 界面 、 核对 考试 相关 信息, 并向 应试 人员 发放 草稿纸, 做好 考试 准备.
(六) 考试 开始 时, 准时 点击 考场 管理 机 上 的 “开始 考试” 按钮。
第三 十七 条 考试 期间, 监考 人员 应当 逐一 核对 应试 人员 准考证 和 身份证 身份证 件 上 的 照片 是否 与 本人 一致.
发现 应试 人员 本人 与 证件 上 照片 不一致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在 考场 管理 机 上 与 报名 数据库 中 信息 进行 核对。 经 核对 确认 不一致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报告 考 站 负责 人 , 由其 决定 该 应试.参加 考试 , 并 及时 做好 相应 处理。
第三 十八 条 考试 期间 出现 考试 机 故障 、 网络 故障 或者 供电 故障 等 异常 情况, 导致 应试 人员 无法 正常 考试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维持 考场 秩序 , 安抚 应试 人员, 立即 请 技术 支持 人员 排除 故障.应当 及时 向 考 站 负责 人 报告。 考 站 负责 人 应当 做好 相应 处理, 必要 时 应当 逐级 上报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并 根据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指令 进行 相应 处理.
第三 十九 条 因 考试 机 故障 等 客观 原因 导致 个别 应试 人员 答题 时间 出现 损失, 应当 向 应试 人员 补时, 补时 应当 等于 应试 人员 实际 损失 时间。 补时 不 超过 10 分钟 的 , 经 监考 人员 人员给予 补时 ; 补时 10 分钟 以上 30 分钟 以下 的 , 报 经 考 站 负责 人 批准, 给予 补时 ; 补时 超过 30 分钟 的 , 应当 逐级 上报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 并 根据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指令.相应 处理。
第四 十条 监考 人员 应当 恪尽职守, 不得 在 考场, 内 、 阅读 书报 、 闲谈 、 接 打电话 或者 有 其他 与 监考 要求 无关 的 行为。 监考 人员 不得 对 试题 内容 作 、 接 打电话 或者 有 其他 与 监考 要求 无关 的 行为。 监考 人员 不得 对 试题 内容 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暗示的 正确性 提出 质疑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及时 上报, 并 根据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指令 进行 相应 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现 应试 人员 违规 违纪 行为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及时 报告 考 站 负责 人 并 做好 以下 工作 :
(一) 要求 该 应试 人员 立即 停止 答题 ;
(二) 收缴 违规 物品, 填写 违规 物品 暂扣 和 退还 表.
(三) 对 应试 人员 违规 违纪 行为 进行 认定, 并 在 违规 情况 报告 单 中 记录 其 违规 情况 和 交卷 时间, 由 两名 监考 人员 签字 确认.
(四) 将 记录 的 内容 告知 应试 人员, 并 要求 其 签字 确认。 应试 人员 拒不 签字 的, 监考 人员 应当 在 违规 情况 报告 单 中 注明.
(五) 在 考场 情况 记录 表 中 记录 该 应试 人员 姓名 、 准考证 号 、 、 违纪 情形 等 内容 ;
(六) 及时 向 考 站 负责 人 报告 应试 人员 违规 违纪 情况, 并将 考 务 相关 表格 及 违规 物品 等 证据 材料 一并 上交 考 站 站 人。 确认 应试 人员 有 抄袭 作弊 行为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相关 证明 材料。
第四 十二 条 考试 结束 后, 监考 人员 应当 清点 、 回收 草稿纸, 检查 所有 考试 机 是否 交卷 成功, 确认 成功 后 按照 要求 上传 本 考场 考试 数据.
第四 十三 条 考试 期间 监考 人员 应当 如实 填写 考 务 相关 表格。 应试 人员 退出 考场 后, 监考 人员 应当 将 考场 情况 记录 表 、 违规 情况 报告 单 、 违规 物品 暂扣 和 退还 表 、 工作 应当 将 考场 情况 记录 表 、 违规 情况 报告 单 、 违规 物品 暂扣 和 退还 表 、 工作 程序 记录 表.草稿纸 交 考 站 负责 人 验收。
第四 十四 条 每 科 考试 结束 后, 监考 人员 应当 清理 考场 并对 考场 进行 封闭, 考场 钥匙 由 考 站 指定 的 专人 管理.
第六 章 成绩 公布 与 资格 授予
第四 十五 条 考试 成绩 及 考试 合格 分数 线 由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公布。 考试 成绩 公布 前, 任何 人 不得 擅自 泄露 分数 情况.
第四 十六 条 应试 人员 认为 其 考试 成绩 有 明显 异常 的 , 可以 自 考试 成绩 公布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向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提出 书面 复查 申请 , 逾期 提出 的 复查 申请 不予 受理。 考试 成绩 复查.重新 核对 各 题 得分 之 和 相加 是否 有 误。 应试 人员 不得 自行 自行 查阅 本人 试卷。
第四 十七 条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应当 指定 两名 以上 工作 人员 共同 完成 复查 工作。 复查 结果 由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书面 通知 提出 复查 请求 的 应试 人员.
复查 发现 分数 确 有 错误 需要 予以 更正 的 , 经 考试 委员会 办公室 负责 人 审核 同意, 报 考试 委员会 主任 批准 后, 方可 更正 分数.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在 考试 合格 分数 线 公布 后 一个月 内向 通过 考试 并 并 经过 审核 的 应试 人员 颁发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证.
第七 章 保密 与 应急 处理
第四 十九 条 未 启用 的 考试 试题 为 机密 级 国家 秘密, 考试 试题 题库 为 秘密 级 国家 秘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 国家 秘密 法》 的 规定 管理.
第五 十条 命 审 题 人员 信息 、 试题 命 制 工作 方案 、 参考 答案 、 评分 标准 、 考试 合格 标准 、 应试 人员 的 考试 成绩 和 其他 有关 数据 , 属于 工作 秘密, 未经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批准 不得 公开.
第五十一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组织 成立 考试 保密 工作 领导 小组, 负责 制定 考试 保密 管理 有关 工作 方案, 指导 、 检查 和 监督 考点 局 的 考试 安全 保密 工作, 对 命 审 题 、 巡考 、 、 阅卷 等.密 人员 进行 保密 教育 和 业务 培训, 在 发生 失 泄密 事件 时 会同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保密 委员会 采取 有效 措施 进行 处置。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组织 成立 考试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理 领导 小组, 指导 考点 局 的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理 工作, 组织 处理 全国范围 内 的 重大 突发 事件.
第五 十二 条 考点 局 应当 会同 同级 保密 工作 部门 成立 地方 考试 保密 工作 领导 小组, 负责 制定 本 行政区 域内 考试 保密 制度 的 具体 实施 方案 , 监督 、 检查 保密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 对 参与 考试 的涉密 人员 进行 审核 并向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备案, 对 相关 涉密 考试 工作 人员 进行 保密 教育 和 业务 培训。
考点 局 应当 成立 考试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理 领导 小组, 负责 制定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考试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理 预案, 负责 突发 事件 的 处理 和 上报 工作.
第 五十 三条 考试 服务 方 接受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委托, 执行 相应 部分 考 务 工作 时 应当 接受 国家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局 的 监督 和 检查, 严格 遵守 保密 法律 法规 、 本 办法 及 委托 合同 中 的 具体 ,对 涉及 考试 的 相关 人员 进行 严格 管理.
第 五十 四条 考试 保密 工作 管理 具体 办法 和 考试 应急 处理 具体 预案 由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制定。
第八 章 违规 违纪 行为 的 处理
第五 十五 条 应试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监考 人员 给予 其 口头 警告, 并 责令 其 改正 ; 经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报告 考 站 负责 人 , 由其 决定 责令 违纪 违纪.离开 考场 :
(一) 随身 携带 本 办法 第二 十七 条 禁止 携带 的 物品 进入 考场.
(二) 有 本 办法 第二 十八 条 禁止 的 行为.
(三) 故意 损坏 考试 设备 ;
(四) 有 其他 违规 违纪 行为。
第五 十六 条 应试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报告 考 站 负责 人 , 由其 决定 责令 违规 违纪 人员 离开 考场 , 并报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决定 给予 其 本 场 考试 成绩 无效 的 处理 :
(一) 夹带 或者 查看 与 考试 有关 资料 ;
(二) 违规 使用 具有 通讯 、 存储 、 录放 等 功能 的 电子 产品.
(三) 抄袭 他人 答案 或者 同意 、 默许 、 帮助 他人 抄袭 ;
(四) 以 口头 、 书面 或者 肢体 语言 等 方式 传递 答题 信息 ;
(五) 协助 他人 作弊 ;
(六) 将 考试 内容 带 出 考场 ;
(七) 有 其他 较为 严重 的 违规 违纪 行为.
第五 十七 条 应试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报告 考 站 负责 人, 由其 决定 责令 违规 违纪 人员 离开 考场 , 并报 并报 知识产权 局 决定 决定 给予 其 当年 考试 无效 的 处理 :
(一) 与 其他 考场 应试 人员 或者 考场 外 人员 串通 作弊 ;
(二) 以 打架 斗殴 等 方式 严重 扰乱 考场 秩序 ;
(三) 以 威胁 、 侮辱 、 殴打 等 方式 妨碍 考试 工作 人员 履行 职责 ;
(四) 有 其他 严重 的 违规 违纪 行为.
应试 人员 以及 其他 人员 有 前款 规定 情形,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移交 公安 机关 处理 ; 构成 犯罪 的 , 移交 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五 十八 条 应试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监考 人员 应当 报告 考 站 负责 人, 由其 决定 责令 违规 违纪 人员 离开 考场, 并报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决定 给予 其 当年 考试 成绩 无效 、 三年.报名 参加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考试 的 处理:
(一) 由 他人 冒名 代替 或者 代替 他人 参加 考试 ;
(二) 参与 有组织 作弊 情节 严重 ;
(三) 有 其他 特别 严重 的 违规 违纪 行为.
应试 人员 以及 其他 人员 有 前款 规定 情形,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移交 公安 机关 处理 ; 构成 犯罪 的 , 移交 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五 十九 条 通过 提供 虚假 证明 材料 或者 以 其他 违法 手段 获得 准考证 并 参加 考试 的 ,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局 决定 给予 其 当年 考试 成绩 无效 无效 的 处理。 已经 取得 专利 代理 的 资格 证 的 , 由 国家.产权 局 决定 给予 撤销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证 的 处理.
第六 十条 考试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或者 考点 局 决定 停止 其 参加 当年 考 务 工作 , 并 视 情节 轻重 给予 或者 建议 其所 在 单位 给予 停止 处理 :
(一) 有 应当 回避 考试 工作 的 情形 而未 回避.
(二) 发现 报名 人员 有 提供 虚假 证明 或者 证件 等 行为 而 隐瞒 不 报 ;
(三) 因 资料 审核 、 考场 巡检 或者 发放 准考证 等 环节 工作 失误, 致使 应试 人员 未能 如期 参加 考试 或者 使 考试 工作 受到 重大 影响.
(四) 擅自 变更 考试 时间 、 地点 或者 其他 考试 安排 ;
(五) 因 未 认真 履行 职责, 造成 所 负责 的 考场 秩序 混乱.
(六) 擅自 将 试题 等 与 考试 有关 内容 带 出 考场 或者 传递 给 他人 ;
(七) 命题 人员 在 保密 期内 从事 与 专利 代理 师 考试 有关 的 授课 、 答疑 、 辅导 等 活动.
(八) 阅卷 人员 在 评卷 中 擅自 更改 评分 标准, 或者 不 按 评分 标准 进行 评卷.
(九) 偷 换 或者 涂改 应试 人员 答卷 、 考试 成绩 或者 考场 原始记录 材料。
第六十一条 考试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由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或者 考点 局 决定 停止 其 参加 当年 考 务 工作, 并 视 情节 轻重 给予 或者 建议 其所 在 单位 给予 相应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移交 司法机关 处理:
(一) 组织 或者 参与 组织 考试 作弊 ;
(二) 纵容 、 包庇 或者 帮助 应试 人员 作弊 ;
(三) 丢失 、 泄露 、 窃取 未 启用 的 考试 试题 、 参考 答案 和 评分 标准.
(四) 未按 规定 履行 职责 或者 有 其他 违规 违纪 行为。
第六 十二 条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依据 本 办法 对 应试 人员 给予 本 场 考试 成绩 无效 、 当年 考试 成绩 无效 、 三年 不得 报名 参加 专利 代理 师 师 考试 、 撤销 专利 代理, 师 资格 证 的 处理 的 , 应当 以.方式 作出 处理 决定 并 通知 本人, 按照 有关 规定 实施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 考试 工作 人员 违规 违纪 行为 进行 处理 的 , 应当 以 书面 方式 作出 处理 决定 并 通知 本人, 并将 有关 证据 材料 存档 备查.
第六 十三 条 对于 应试 人员 或者 考试 工作 人员 因 违规 违纪 行为 受到 处理 的 有关 情况,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或者 考点 局 认为 必要 时 可以 通报 其所 在 单位.
第六 十四 条 应试 人员 对 处理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九 章 附则
第六 十五 条 本 办法 中 的 考 站 是 指 实施 考试 的 学校 或者 机构, 考场 是 指 举行 考试 的 机房, 考试 机 是 指 应试 人员 考试 用 计算机, 考试 工作 人员 是 指 参与 考试 命 审. 、 监考 、 巡考 、 阅卷 和 考试 保密 管理 等 相关 工作 的 人员.
第六 十六 条 本 办法 施行 之前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颁发 的 专利 代理人 资格 证书 继续 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7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48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和2008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9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