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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administrativos sobre teste de estrada de veículos conectados inteligentes (para implementação experimental) (2018)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管理 规范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 Indústria 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Data de promulgação 03 de abril, 2018

Data efetiva 03 de abril, 2018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Transporte e legislação de trânsito Internet das coisas (Lo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管理 规范
(Tentativas)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深入 贯彻 落实 党 的 十九 大 精神 , 加快 制造 强国 、 科技 强国 、 网络 强国 、 交通 强国 建设, 推动 汽车 智能化 、 网 联 化 技术 发展 和 产业 应用 , , 交通 运输 运输 升级 创新.规范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管理, 依据 《道路 交通安全 法》 《公路 法》 等 法律 法规, 制定 本 规范。
第二 条 本 规范 适用 于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进行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第三 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 公安部 、 交通 运输 部 定期 联合 发布 智能 网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相关 信息。
第四 条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 依据 本 规范 制定 实施 细则, 具体 组织 开展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工作.
本 规范 所称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包括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及 计划 单列 市 、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和 交通 运输 主管 主管 生产 建设
第二 章 测试 主体 、 测试 驾驶 人 及 测试 车辆
第五 条 测试 主体 是 指 提出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申请 、 组织 测试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的 单位, 应 符合 下列 条件 :
(一)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登记 注册 的 独立 法人 单位.
(二) 具备 汽车 及 零部件 制造 、 技术 研发 或 试验 检测 等 智能 网 联 汽车 相关 业务 能力 ;
(三) 对 智能 网 联 汽车 测试 时 可能 造成 的 人身 和 财产 损失, 具备 足够 的 民事 赔偿 能力.
(四) 具有 智能 网 联 汽车 自动 驾驶 功能 测试 评价 规程 ;
(五) 具备 对 测试 车辆 进行 实时 远程 监控 的 能力.
(六) 具备 对 测试 车辆 事件 进行 记录 、 分析 和 重现 的 能力.
(七) 法律 、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第六 条 测试 驾驶 人 是 指 经 测试 主体 授权, 负责 测试 并 在 出现 紧急 情况 时 对 测试 车辆 实施 应急 措施 的 驾驶 人, 应 符合 下列 条件 :
(一) 与 测试 主体 签订 有 劳动 合同 或 劳务 合同 ;
(二) 取得 相应 准 驾车 型 驾驶 证 并 具有 3 年 以上 驾驶 经历 ;
(三) 最近 连续 3 个 记分 周期 内 无 满分 记录 ;
(四) 最近 1 年内 无 超速 50% 以上 、 违反 交通 信号灯 通行 等 严重 交通 违法行为 记录 ;
(五) 无 饮酒 后 驾驶 或者 醉酒 驾驶 机动车 记录, 无 服用 国家 管制 的 精神 药品 或者 麻醉 药品 记录 ;
(六) 无 致 人 死亡 或者 重伤 的 交通事故 责任 记录.
(七) 经 测试 主体 自动 驾驶 培训, 熟悉 自动 驾驶 测试 规程, 掌握 自动 驾驶 测试 操作 方法, 具备 紧急状态 下 应急 处置 能力.
(八) 法律 、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第七 条 测试 车辆 是 指 申请 用于 道路 测试 的 智能 网 联 汽车, 包括 乘用车 、 商用 车辆, , 包括 低速 汽车 、 摩托车, 应 符合 以下 条件 :
(一) 未 办理 过 机动车 注册 登记。
()
(三) 具备 人工 操作 和 自动 驾驶 两种 模式, 且 能够 以 安全 、 快速 、 简单 的 方式 实现 模式 转换 并 有 相应 的 提示, 保证 在 任何 情况 下 都能 将 车辆 即时 转换 为 人工 操作 模式.
(四)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 车辆 控制 模式 ;
2. 车辆 位置 ;
3. 车辆 速度 、 加速度 等 运动 状态 ;
4. 环境 感知 与 响应 状态 ;
5. 车辆 灯光 、 信号 实时 状态 ;
6. 车辆 外部 360 度 视频 监控 情况 ;
7. 反映 测试 驾驶 人和 人机 交互 状态 的 车内 视频 及 语音 监控 情况.
8. 车辆 接收 的 远程 控制 指令 (如有).
9. 车辆 故障 情况 (如有)。
(五) 测试 车辆 应 在 封闭 道路 、 场地 等 特定 区域 进行 充分 的 实 车 测试 , 符合 国家 行业 相关 标准 标准 , 省 、 市级 政府 发布 发布 的 测试 要求 的 , 车 的 符合 的 的。
(六) 测试 车辆 自动 驾驶 功能 应由 国家 或 省市 认可 的 从事 汽车 相关 业务 的 第三方 检测 机构 进行 检测 验证, 检测 验证 项目 包括 但 不限 于 附件 1 所列 的 项目.
第三 章 测试 申请 及 审核
第八 条 省 、 市级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在 辖区 内 道路 选择 若干 典型 路段 用于 用于 智能 联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九条 测试 主体 向 拟 开展 测试 路段 所在地 的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提出 道路 测试 申请。 申请 材料 应 至少 包括 :
(一) 测试 主体 、 测试 驾驶 人和 测试 车辆 的 基本 情况.
(二) 属 国产 机动车 的 , 应当 提供 机动车 整车 出厂 合格 证, 但未 进入 公告 车型 的 应当 提供 出厂 合格 证明 和 国家 认可 的 第三方 检测 实验室 出具 的 相应 车型 强制性 检验 报告 ; 属.机动车 的 , 应当 提供 进口 机动 车辆 强制性 产品 认证 证书 、 随车 检验 单 和 货物 进口 证明书.
(三) 自动 驾驶 功能 说明 及其 未 降低 车辆 安全 性能 的 证明.
(四) 机动车 安全 技术 检验 合格 证明 ;
(五) 测试 主体 在 封闭 道路 、 场地 等 特定 区域 进行 实 车 测试 的 证明 材料.
(六) 获得 国家 或 省市 认可 的 从事 汽车 相关 业务 的 第三方 检测 机构 出具 的 自动 驾驶 功能 委托 检验 报告.
(七) 测试 方案, 包括 测试 路段 、 测试 时间 、 测试 项目 、 测试 规程 、 风险 分析 及 应对 措施 ;
(八)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 险 凭证, 以及 每 车 不 低于 五百 万元 人民币 的 交通事故 责任 保险 凭证 或 不少于 五百 万元 人民币 的 自动 驾驶 道路 测试 事故 赔偿 凭证.
第十 条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负责 组织 受理 、 审核 测试 申请, 为 审核 通过 的 测试 车辆 逐一 出具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通知书 (见 附件 2), 定期 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公安部 和 交通 运输 部 备案 并向 社会 公布。
第十一条 测试 通知书 应当 注明 测试 主体 、 车辆 识别 代号 、 测试 驾驶 人 姓名 及 身份证 号 、 测试 时间 、 测试 路段 等 信息。 其中, 测试 时间 原则上不 超过 18 个 月。
第十二 条 如需 变更 测试 通知书 基本 信息 的 , 由 测试 主体 提交 变更 说明 及 相应 证明 材料,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审核 通过 后 出具 变更 后 的 测试.
第十四 条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规定 的 行驶 区域 应当 根据 测试 通知书 载明 的 测试 路段 合理 限定,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有效期 不 应当 超过 测试 通知书 载明 的 测试 时间.
第十五 条 已 申领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的 测试 车辆, 如需 在 其他 省 、 市 进行 测试, 测试 主体 还应 申请 相应 省 、 市 的 测试 通知书 , 并 重新 申领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但是 , 相应 省 、 市级 政府 准许 持 其他 省 、 市 核发 的 测试 通知书 、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在 本 行政 区域 指定 道路 测试 的 除外.
第四 章 测试 管理
第十六 条 测试 车辆 应当 遵守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管理 相关 规定。 未 取得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不得 上路 行驶。
测试 主体 、 测试 驾驶 人均 应 遵守 我国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法规, 严格 依据 测试 通知书 载明 的 测试 时间 、 测试 路段 和 测试 项目 开展 测试 工作, 并 随车携带 测试 通知书 、 测试 方案 备查.
第十七 条 测试 车辆 车身 应 以 醒目 的 颜色 标示 “自动 驾驶 测试” 字样, 提醒 周边 车辆 注意.
第十八 条 测试 驾驶 人 应 始终 处于 测试 车辆 的 驾驶 座位 上 、 始终 监控 车辆 运行 状态 及 及 周围 环境, 随时 准备 接管 车辆.
当 测试 驾驶 人 发现 车辆 处于 不 适合 自动 驾驶 的 状态 或 系统 提示 需要 人工 操作 时, 应 及时 接管 车辆.
第十九 条 测试 过程 中, 测试 车辆 不得 搭载 与 测试 无关 的 人员 或 货物.
第二十条 测试 过程 中, 除 测试 通知书 载明 的 测试 路段 外, 不得 使用 自动 驾驶 模式 行驶 ; 测试 车辆 从 停放 点 到 测试 路段 的 转 场 , 应 使用 人工 操作 模式 行驶.
第二十 一条 测试 主体 应 应 每 6 个 月 向 出具 测试 通知书 的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提交 阶段性 测试 报告, 并 在 测试 结束 后 1 个 月 内 提交 测试 总结 报告.
第二十 二条 省 、 市级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于 每年 6 月 、 12 月 向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 公安部 和 交通 运输 部 报告 辖区 内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情况。
第二十 三条 测试 车辆 在 测试 期间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省 、 市级 政府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撤销 测试 通知书 :
(一)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认为 测试 活动 具有 重大 安全 风险 的.
(二) 测试 车辆 有 违反 交通 信号灯 通行 、 逆行 或者 依照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法规 可以 处 暂扣 、 吊销 机动车 驾驶 证 或 拘留 处罚 等 的 严重 交通 违法行为 的.
(三)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 人员 重伤 、 死亡 或 车辆 毁损 等 严重 情形, 测试 车辆 方 负 主要 以上 责任 的。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撤销 测试 通知书 时 应当 一并 收回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并 转 交给 临时 行驶 车 号牌 核发 地 公安 交 管 管 ; 未 收回 的 , 书面 告知 核发 地 公安 交 管 部门 牌证 作废。
第五 章 交通 违法 和 事故 处理
第二十 四条 在 测试 期间 发生 交通 违法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按照 现行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法规 对 测试 驾驶 人 进行 处理.
第二十 五条 在 测试 期间 发生 交通事故, 应当 按照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 法规 认定 当事人 的 责任, 并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司法 解释 确定 损害 赔偿 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测试 车辆 在 道路 测试 期间 发生 事故 时, 当事人 应 保护 现场 并 立即 报警.
造成 人员 重伤 或 死亡 、 车辆 损毁 的 , 测试 主体 应 在 24 小时 内 将 事故 情况 上报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上报 工业 和 信息.部 、 公安部 和 交通 运输 部。
第二 十七 条 测试 主体 应 在 事故 责任 认定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方式 将 事故 原因 、 责任 认定 结果 及 完整 的 事故 分析 报告 等 相关 材料 上报 省 、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市级 政府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上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 公安部 和 交通 运输 部。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二 十八 条 本 规范 所称 智能 网 联 汽车 是 指 搭载 先进 的 车载 传感器 、 控制器 、 执行 器 等 装置, 并 融合 现代 通信 与 网络 技术, 实现 车 与 X (人 、 车 车 路 、 、. ) 智能 信息 交换 、 共享, 具备 复杂 环境 感知 、 智能 决策 、 协同 控制 等 功能, 可 实现 安全 、 高效 、 舒适 、 节能 行驶, 并 最终 可 实现 替代 人 来 操作 的 新一代 汽车。 智能 网.被 称为 智能 汽车 、 自动 驾驶 汽车 等。
智能 网 联 汽车 自动 驾驶 包括 有条件 自动 驾驶 、 高度 自动 驾驶 和 完全 自动 驾驶。 有条件 自动 驾驶 是 指 系统 完成 所有 驾驶 操作, 根据 系统 请求, 驾驶 人 需要 提供 适当 的 干预 ; 高度 自动 驾驶.完成 所有 驾驶 操作, 特定 环境 下 系统 会 向 驾驶 人 提出 响应 请求, 驾驶 人 可以 对 系统 请求 不 进行 响应 ; 完全 自动 驾驶 是 指 系统 可以 完成 驾驶 人 能够 完成 的 所有 道路 环境 下 的 ,.人 介入。
第二 十九 条 本 规范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起 施行。
附件 : 1. 智能 网 联 汽车 自动 驾驶 功能 检测 项目
2. 智能 网 联 汽车 道路 测试 通知书
Anexo 1
智能 网 联 汽车 自动 驾驶 功能 检测 项目
序号 检测 项目
1 交通 标志 和 标 线 的 识别 及.
2 交通 信号灯 的 识别 及 响应 *
3 前方 车辆 (含 对 向 车辆) 行驶 状态 的 识别 及.
4 障碍物 的 识别 及 响应
5 行人 和 非 机动车 的 识别 及 响应 *
6 跟 车 行驶 (包括 停车 和 起步)
7 靠 路边 停车
8 超车
9 并 道 行驶
10 交叉路口 通行 *
11 环形 路口 通行 *
12 自动 紧急 制动
13 人工 操作 接管
14 联网 通讯 *
* 注 :
1 、 标注 * 的 项目 为 选 测 项目。
2 、 企业 声明 车辆 具有 标注 * 项目 的 自动 驾驶 功能 或者 测试 路段 涉及 涉及 相应 场景 的 , 应 进行 相关 项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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