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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ões sobre o estabelecimento de um sistema de inquérito para professores e funcionários, informações sobre crimes e crimes de agressão sexual (2020)

关于 建立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制度 的 意见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 Segurança Pública ,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 Ministério da Educaçã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0 Agosto , 2020

Data efetiva 20 Agosto , 2020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Proteção de Menores Ofensa Sexu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关于 建立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制度 的 意见
Capítulo Um Disposições Gerais
第一 条 为 贯彻 未成年 人 特殊 、 优先 保护 原则, 加强 对 学校 教职员工 的 管理, 预防 利用 职业 便利 便利 实施 的 性侵 未成年 人 违法 犯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合同 法》 等 法律, 制定 本 意见。
第二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院 、 教育部 与 公安部 联合 建立 信息 共享 工作 机制。 教育部 统筹 、 指导 各级 教育行政 部门 及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实施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制度。 公安部 协助 教育部 开展 指导 各级 教育行政 部门 及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实施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制度。 公安部 协助 教育部 开展 信息 查询工作。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对 相关 工作 情况 开展 法律 监督。
第三 条 本 意见 所称 的 学校, 是 指 中小 学校 (含 中等 职业 学校 和 特殊教育 学校) 、 幼儿园。
第二 章 内容 与 方式
第四 条 本 意见 所称 的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是 指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违法 犯罪 信息, 公安部 根据 本条 规定 建立 性侵 违法 犯罪 人员 信息 库 :
(一) 因 触犯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六条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规定 的 强奸, 强制 猥亵, 猥亵 儿童 犯罪 行为 被 人民法院 依法 作出 有罪 判决 的 人员 信息.
(二) 因 触犯 刑法第二百 三十 六条 、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规定 的 强奸, 强制 猥亵, 猥亵 儿童 犯罪 行为 被 人民 检察院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 百 七 十七 条 第二款.规定 作出 不 起诉 决定 的 人员 信息.
(三) 因 触犯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第四 十四 条 规定 的 猥亵 行为 被 行政 行政 处罚 的 人员 信息.
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二 百 八十 六条 规定 的 未成年 人 犯罪 记录 封存 条件 的 信息 除外.
第五 条 学校 新 招录 教师 、 行政 人员 、 勤杂 人员 、 安保人员 等 在 校园 内 工作 的 教职员工, 在 入 职 前 应当 进行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查询.
在 认定 教师 资格 前,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应当 对 申请 人员 进行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查询。
第六 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做好 在职 教职员工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筛查.
第三 章 查询 与 异议
第七 条 教育部 建立 统一 的 信息 查询 平台, 与 公安部 部门 间 信息 共享 与 服务 平台 对接, 实现 性侵 违法 犯罪 人员 信息 核查, 面向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提供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服务.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主管 本 行政 区内 的 教职员工 准入 查询.
根据 属地 化 管理 原则, 县级 及 以上 教育行政 部门 根据 拟聘 人员 和 在职 教职员工 的 授权, 对其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查询 查询
对 教师 资格 申请 人员 的 查询, 由 受理 申请 的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组织 开展.
第八 条 公安部 根据 教育部 提供 的 最终 查询 用户 身份 信息 和 查询 业务 类别, 向 教育部 信息 查询 平台 反馈 被 查询 人 是否 有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第九条 查询 结果 只 反映 查询 时 性侵 违法 犯罪 人员 信息 库里 录入 和 存在 的 信息.
第十 条 查询 结果 告知 的 内容 包括:
(一) 有无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
(二) 有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应当 根据 本 意见 第四 条 规定 标注 信息 类型.
(三) 其他 需要 告知 的 内容.
第十一条 被 查询 人 对 查询 结果 有 异议 的 , 可以 向其 授权 的 教育行政 部门 提出 复查 申请, 由 教育行政 部门 通过 信息 查询 平台 提交 申请, 由 教育部 统一 提请 公安部 复查.
第四 章 执行 与 责任
第十二 条 学校 拟 聘用 人员 应当 在 入 职 前 进行 查询。 对 经 查询 发现 有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 教育行政 部门 或 学校 不得 录用。 在职 教职员工 经 查询 发现 有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 应当立即 停止 其 工作, 按照 规定 及时 解除 聘用 合同。
教师 资格 申请 人员 取得 教师 资格 前 应当 进行 教师 资格 准入 查询。 对 经 查询 发现 有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的 , 应当 不予 认定。 已经 认定 的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性侵.
第十三 条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未 对 教职员工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查询, 或者 经 查询 有 相关 违法 犯罪 信息, 地方 教育行政 部门 或 学校 仍 予以 录用 的 , 由 上级 教育行政 部门 责令 改正 , 并.相关 教育行政 部门 和 学校 相关 人员 责任。
教师 资格 认定 机构 未 对 申请 教师 资格 人员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进行 查询, 或者 未 依法 依 规 对 经 查询 有 相关 违法 犯罪 信息 信息 的 人员 予以 处理 的 , 由 上级 教育行政 部门 予以 纠正, 并报 主管 部门.依 规 追究 相关 人员 责任。
第十四 条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严格 按照 本 意见 规定 的 程序 和 内容 开展 查询, 并对 查询 获悉 的 有关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保密, 不得 散布 或者 用于 其他 用途。 违反 规定 的 , 依法 追究 相应. 。
第五 章 其他 规定
第十五 条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教育部 、 公安部 应当 建立 沟通 联系 机制, 及时 总结 工作 情况, 研究 解决 存在 的 问题, 指导 地方 相关 部门 及 学校 开展 具体 工作, 促进 学校 安全 建设 和 和 保护 未成年.成长。
第十六 条 教师 因 对 学生 实施 性 骚扰 等 行为, 被 用人 单位 解除 聘用 关系 或者 开除, 但 其 行为 不 属于 本 意见 第四 条 规定 情形 的 , 具体 处理 办法 由 教育部 另行 规定.
第十七 条 对 高校 教职员工 以及 面向 未成年 人 的 校外 培训 机构 工作 人员 的 性侵 违法 犯罪 信息 查询, 参照 本 意见 执行.
第十八 条 各地 正在 开展 的 其他 密切 接触 未成年 人 行业 入 职 查询 工作, 可以 按照 原有 方式 继续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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