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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árias opiniões sobre como melhorar o sistema de arbitragem para fortalecer a credibilidade da arbitragem (2018)

关于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若干.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Escritório Geral do Conselho de Estado , Escritório Geral do Comitê Central do PCC

Data de promulgação 31 Dezembro, 2018

Data efetiva 31 Dezembro, 2018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Editor (es) CJ Observer

关于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若干.
仲裁 是 我国 法律 规定 的 纠纷 解决 制度, 也是 国际 通行 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充分 发挥 仲裁 在 尊重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和 便捷 、 高效 解决 纠纷 等 方面 的 作用, 对 完善 仲裁 、 调解 、 行政 裁决 、.等 有机 衔接 、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解 纠纷 机制, 公正 及时 解决 矛盾, 妥善 化解 纠纷, 维护 社会 稳定, 促进 改革 开放, 保障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以下.法) 颁布 20 多年来, 全国 仲裁 工作 始终 坚持 正确 的 政治 方向 和 科学 的 专业 服务 方向, 紧紧 围绕 党 和 国家 中心 工作, 自觉 服务 经济 社会 发展 大局, 化解 了 大量 纠纷.也要 看到, 随着 随着 社会主义 市场 深入 发展 和 和 对外开放 扩大, 仲裁 工作 面临 着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治理 结构 不完善 、 仲裁 发展 秩序 不 规范 、 、 国际 竞争力不强 竞争力不强 、 监督 制约 不 健全.支持 保障 不 到位 等 新 情况 新 问题, 影响 了 仲裁 公信力, 制约 了 仲裁 事业 的 健康 快速 发展。 党 的 十八 届 四 中 全会 提出 提出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任务, 党 的 十九大 提出 要 加强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机制 建设, 开启 了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事业 发展 的 新 征程。 为 深入 学习 贯彻 习近平 新 时代 时代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党 的十九 大 , 仲裁.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现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认真 贯彻 落实 仲裁 法律 制度
仲裁 法 是 我国 解决 民 商 事 纠纷 的 重要 法律, 推行 仲裁 法律 制度 是 落实 全面 依法 治国 基本 基本 方略 的 具体 体现。 完善 仲裁 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要 认真 贯彻 实施 仲裁 法 , 依法 发展 仲裁 事业.
(一) 严格 规范 仲裁 委员会 设立 和 换届 有关 工作。 仲裁 委员会 由 依法 可以 设立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组织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和 商会 统一 组建, 其 组成 人员 必须 由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聘任。 新 组建 仲裁 委员会.严格 依法 设立, 不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不得 设立。 仲裁 委员会 每届 任期 5 年, 任期 届满 的 必须 依法 换届, 更换 至少 三分之一 组成 人员。 仲裁 委员会 换届 要 经 组建 的 市政府 同意 并报.政府 复核, 具体 具体 由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司法厅 (局) 承办。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司法厅 (局) 要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登记 工作 , 严格 依法 办理 仲裁 委员会 的 设立 登记 、 、 注销 登记 、.变更 备案 工作, 并报 司法部 备案。 此外, 为 宣传 仲裁 、 拓展 业务 、 便利 当事人,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自主 决定 在 本市 辖区 内 设立 分支机构 或者 派出 机构, 确 因 特殊 情况 需要 其他 地方设立 的 , 要 经 本 机构 所在地 和 设立 地 的 市级 政府 同意。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中国 海事仲裁 委员会 新 设立 分支机构 或者 派出 机构 , 应当 经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会 和 设立 地 的 省级.同意。
(二) 切实 保障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开展 工作。 仲裁 委员会 独立 于 行政 机关, 与 行政 机关 没有 隶属 关系, 不得 将 仲裁 委员会 作为 任何 部门 的 内设 机构 或者 下属 单位。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也 没有.仲裁 要 依法 独立 进行,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各级 党政 机关 和 领导 干部 要 要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仲裁,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照 章程 独立 开展 工作 , 不得 干预 仲裁 裁决 , 干涉.仲裁 委员会 日常 业务 工作。 建立 领导 干部 干预 仲裁 裁决 、 插手 具体 案件 处理 的 的 记录 、 通报 和 责任 追究 制度.
(三) 严格 落实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尊重 当事人 依法 自愿 选择 仲裁 方式 解决 纠纷,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干预 当事人 自主 选择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员 和 处分 权益。 仲裁 委员会 要 坚持 公平 诚信 , ​​平等. , 在 尊重 事实 、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前提 下, 公平 合理 地 作出 裁决。 当事人 在 仲裁 活动 中 要 诚实 善意 、 讲究 信用 、 信守 承诺.
(四) 坚决 纠正 扰乱 仲裁 发展 秩序 的 行为。 凡 未按 规定 设立 、 换届 并 经 复核 、 变更 变更 备案 的 仲裁 委员会 , 一律 不得 开展 仲裁 活动。 未经 设立 登记 的 , 仲裁 裁决 不 具有 法律 效力 要.维护 仲裁 发展 秩序, 禁止 违规 跨 地 城 设立 仲裁 分支机构 和 业务 站点, 禁止 政府 出资 以外 的 其他 性质 资金 参与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禁止 挪用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和 经费 或者 将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经费.形式 的 投资 、 经营 活动, 禁止 仲裁 委员会 为 其他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担保 、 借贷, 禁止 违规 分配 仲裁 委员会 财产, 禁止 将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业务 以 任何 形式 承包 给 单位 或者 个人, 禁止 为 案.降低 仲裁 收费 、 拉 案子 给 回扣 等 恶意 竞争 行为。 对 扰乱 仲裁 发展 秩序 的 行为, 组建 该 仲裁 委员会 的 政府 要 加大 查处 力度, 坚决 依法 予以 纠正, 上级 政府 对 纠正 情况 要 加强.
二 、 改革 完善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治理 结构
仲裁 委员会 是 政府 依据 仲裁 法 组织 有关部门 和 商会 组建, 为 解决 合同 纠纷 和 其他 财产 权益 纠纷 提供 公益性 服务 的 非营利 法人。 各地 可以 结合 实际 , 对 仲裁 委员会 的 运行 机制 和 具体 管理 方式 进行 探索. , 条件 成熟 、 具有 改革 积极 性 的 仲裁 委员会 可 先行 试点.
(五) 充分 发挥 仲裁 委员会 的 作用。 各 仲裁 委员会 要 按照 决策 权 、 执行 权 、 监督 权 相互 分离 、 有效 制衡 、 权责 对 等 的 原则 , 依法 科学 制定 委员会 章程 , 并报 市政府 批准。 要.委员会 自身 建设, 强化 委员会 的 决策 地位 和 作用, 明确 委员会 决策 重大 事务 的 权限 和 范围。 依照 章程 规定 制定 和 修改 仲裁 规则 、 仲裁 员 聘任 ​​管理 办法, 审定 仲裁 委员会 的 规划 计划 、 年度 和预决算 报告 , 提出 执行 机构 负责 人 人选, 确定 薪酬 管理 、 绩效 考核 方案 等 重大 事项。 完善 仲裁 委员会 决策 机制 和 议事 程序, 实行 委员会 成员 一人一票 的 表决 制度 , 仲裁 委员会 决定 重大 事项 要 坚持 内部.制度 , 委员会 会议 情况 应当 如实 记录, 不同 意见 应当 如实 载明, 确保 科学 民主 决策。 仲裁 委员会 办事机构 作为 执行 机构 , 要 认真 执行 委员会 决议 , 接受 委员会 的 领导 、 管理 和 监督.
加强 对 仲裁 委员会 成员 的 推选 和 管理 工作, 在 委员会 章程 中 明确 规定 委员会 成员 的 任职 条件 、 工作 职责 、 任期 和 责任 等 内容。 优化 委员会 人员 构成, 委员会 成员 应当 由 企事业 单位 、 社会 、.的 法律 、 经济 贸易 专家 和 有 实际 工作 经验 的 社会 人士 组成, 专 兼职 相 结合。 有关方面 的 专家 和 有 实际 工作 经验 的 社会 人士 要 经 推选 产生。 委员会 成员 中 , 法律 、 经济.三分之二。 强化 委员会 成员 的 履职 责任, 委员会 成员 必须 参加 委员会 全体会议, 未 参加 会议 的 , 应当 说明 理由 并 于 会 前 就 所 审议 的 事项 提交 书面 意见。 对 在 任期 内 不 规定.委员会 会议 也不 发表 意见 的 , 应予 劝退, 切实 解决 实践 中 委员会 成员 挂名 不 问 事 、 不管 事 的 问题.
(六) 健全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监督 制度。 充分 发挥 我国 机构 仲裁 的 优势 作用, 实现 仲裁 委员会 管理 与 仲裁 仲裁 庭 裁决 裁决 有机 结合。 健全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尊重 仲裁 庭 庭 仲裁 员 独立 的 的,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对 仲裁 程序 的 管理 监 窗 ,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对 仲裁 裁决 的 核 阅 制度 、 重大 疑难 案件 的 专家 咨询 制度, 落实 仲裁 员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 仲裁 员 回避 制度 , 确保 仲裁 裁决 对委员会 成员 和 仲裁 委员会 工作 人员 担任 本 机构 仲裁 员 的 , 要 建立 健全 监督 制约 机制 , 严格 执行 回避 制度。 按照 公平 公正 的 原则 , 建立 规范 透明 的 仲裁 员 指定 工作 规则 , 防止 和 杜绝 “” “人情 案”。
(七) 改进 仲裁 员 选聘 和 管理 工作。 拓宽 仲裁 员 聘任 ​​渠道, 支持 从 商会 和 企业 中 选聘 仲裁 员 , 鼓励 根据 不同 业务 性质 、 矛盾 纠纷 解决 需求, 聘任 不同 专业 、 不同 不同 的 人员.员 , 逐步 建立 分 类别 、 适应 多 层次 需求 的 仲裁 员 队伍。 探索 聘任 基层 享有 较高 威望 、 善于 调处 民间 纠纷 的 人士 参与 仲裁 调解 工作 , 根据 需要 聘任 通晓 国际 仲裁 规则 的 善于 处理 经济.人员 担任 仲裁 员。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对 聘任 的 仲裁 员 按照 不同 专业 设立 仲裁 员 名册, 鼓励 根据 各自 实际 探索 仲裁 员 推荐 名册。 探索 成立 仲裁 员 职业 道德 委员会 , 健全 仲裁 员 的 聘任 资格 审查.监督 考核 机制。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建立 适应 仲裁 业务 发展 的 仲裁 员 报酬 制度, 合理 确定 仲裁 员 报酬 标准 , 规范 仲裁 员 报酬 管理 工作.
(八) 推进 仲裁 秘书 职业 化 和 专业化 建设。 赋予 仲裁 委员会 用人 自主权, 具备 条件 的 可以 按照 市场 化 模式 和 岗位 带 要 选聘 、 管理 仲裁 秘书。 研究 制定 完善 仲裁 秘书 岗位 聘用 、 职 晋升.的 有关 政策, 建立 符合 仲裁 行业 特点 的 秘书 队伍 分类 分级 管理 制度 和 以 品德 、 能力 、 贡献 为 导向 的 评价 考核 机制。 完善 仲裁 工作 人员 薪酬 评估 、 调整 机制 , 形成 引得 进 、 留得住 用.好的 奖励 激励 机制。 加强 仲裁 秘书 的 业务 能力 培训 和 职业 操守 教育, 提高 仲裁 秘书 服务 仲裁 庭 和 当事人 的 能力 , 建立 操守 规范 、 业务 精湛 的 仲裁 秘书 队伍.
(九) 积极 稳妥 推进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管理 机制 改革。 对 有 改革 需求 和 积极 性 的 仲裁 委员会, 负责 组建 的 政府 要 在 坚持 仲裁 公益性 、 确保 资产 不 流失 流失 的 前提 下 , 研究 探索 适应 仲裁.利于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和 增进 仲裁 工作 活力 的 内部 管理 机制 改革, 赋予 仲裁 委员会 在 人事 、 财务 、 薪酬 制度 等 方面 相应 自主权。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自身 发展 实际 情况 , , 选择 具体 财务 管理 方式 , 省级. 、 税务 、 价格 主管 部门 同意 后 实施, 并 接受 财政 、 审计 、 税务 、 价格 等 部门 的 监督。 选择 行政 事业 收费 管理 的 , 执行 事业单位 财务 规则; 选择 仲裁 收费 转为 经营 服务 性 收费 管理 的 ,.企业 财务 通则 执行。 仲裁 委员会 要 设立 仲裁 事业 发展 基金, 专门 用于 仲裁 事业 发展。 仲裁 委员会 改革 要 坚持 依法 推进 、 试点 先行 、 稳步 有序 , 有关 试点 改革 方案 要 符合 法律 和 国家 有关 政策 , ,省级 政府 批准 后 实施, 防止 一哄而上, 避免 一刀切。
(十) 严格 资产 管理。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是 开展 仲裁 业务 、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的 重要 物质 基础。 要 按照 国有 资产 管理 相关 规定 , 加强 和 规范 仲裁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 使用 管理, , 资产 安全.资产 流失。 严禁 以 私分 、 低价 变卖 、 虚报 损失 等 手段 挤占 、 侵吞 和 转移 资产。 仲裁 委员会 解散 的 , 要 对 所有 资产 进行 清查 , 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处置.
三 、 加快 推进 仲裁 制度 改革 创新
总结 仲裁 工作 实践 经验, 充分 挖掘 我国 优秀 传统 文化, 借鉴 国际 仲裁 有益 经验, 研究 修改 仲裁 法, 不断 完善 符合 中国 国情 、 适应 适应 新 时代 发展 要求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制度.
(十一) 支持 融入 基层 社会 治理。 充分 发挥 仲裁 在 国家 治理 体系 中 的 作用, 把 仲裁 融入 经济 社会 发展 各个 领域 , 在 解决 好 传统 商 事 纠纷 的 同时 , 把 仲裁 服务 延伸 到 基层 ,.街道 、 社区 的 基层 社会 治理, 依法 妥善 处理 人民 群众 在 日常 生产 生活 中 涉及 财产 权益 的 各类 民事 纠纷, 实现 案件 受理 多样化。 地方政府 可以 采取 政府 购买 服务 等 方式 推进 仲裁 委员会 积极 参与 基层 纠纷.解决。 仲裁 委员会 与 人民法院 、 行政 调解 组织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之间 要 建立 工作 衔接 机制, 加强 协作, 互相 互相 , 共同 做好 矛盾 纠纷 的 化解 工作 , 发挥 发挥 好 多元化 ,.的 作用。
(十二) 积极 发展 互联网 仲裁。 适应 互联网 等 新 经济 新 业态 发展 需要, 依托 互联网 技术, 建立 网络 化 的 案件 管理 系统 以及 与 电子商务 和 互联网 金融 等 平台 对接 的 仲裁 平台 , 研究 网络 化 的 案件 管理 系统 以及 与 电子商务 和 互联网 金融 等 平台 对接 的 仲裁.智能 仲裁 , 实现 线上 线 下 协同 发展。 建立 完善 涉 网 仲裁 规则, 明确 互联网 仲裁 受 案 范围, 完善 仲裁 程序 和 工作 流程, 为 当事人 提供 经济 、 便捷 、 高效 的 仲裁 服务。 研究 , ,.对 仲裁 大 数据 的 分析 应用, 推动 与 相关 部门 数据 的 互联 互通, 构建 多方 参与 的 网络 治理 协作 机制, 有效 化解 涉 网 纠纷 , 促进 仲裁 与 互联网 经济 的 深度 融合.
(十三) 推进 行业 协作 和 仲裁 区域化 发展。 研究 建立 仲裁 行业 协作 、 区域化 合作 机制。 加强 商会 参与 仲裁 委员会 组建 工作, 深化 仲裁 委员会 与 有关部门 和 商会 等 行业 组织 的 协作, 扩大 仲裁 影响. 。 结合 行业 特点, 研究 建立 专业 仲裁 工作 平台, 培养 专业 仲裁 人员, 制定 专业 仲裁 规范, 促进 仲裁 的 专业化 发展。 鼓励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开展 良性 竞争 与 合作, 条件 成熟 的 可以 上. , 整合 资源, 优势 互补, 建立 区域性 仲裁 工作 平台, 共享 资源, 推动 仲裁 区域化 发展.
(十四) 完善 仲裁 规则。 围绕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完善 全国 统一 的 仲裁 规则 示范 文本。 各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仲裁 规则 示范 文本, 结合 实际 制定 体现 本 机构 特点 的 仲裁 规则。 鼓励 仲裁 委员会 不同.不同 行业 的 实际 情况, 探索 制定 专门 、 专业 领域 的 特别 仲裁 规则, 提升 仲裁 的 专业化 服务 水平。 建立 快速 、 简易 仲裁 程序, 优化 立案 、 庭审 、 调解 、 裁决 、 送达 等 具体 程序。 尊重.意愿 前提 下, 综合 运用 裁决 、 确认 、 调解 、 和解 、 斡旋 、 评估 、 谈判 等 各种 手段 和 方式, 多元化 解 纠纷, 提高 快速 结案率 、 自愿 和解 率 和 自动 履行 率.
四 、 提高 仲裁 服务 国家 全面 开放 和 发展 战略 的.
适应 国家 全面 开放 新 格局 和 重大 发展 战略 需要, 认真 研究 探索 仲裁 工作 的 新 方式 新 机制, 拓宽 服务 领域, 提升 服务 能力, 充分 发挥 仲裁 的 服务 作用.
(十五) 服务 国家 开放 和 发展 战略。 认真 贯彻 落实 中央 有关 建立 “一带 一路” 国际商事 争端 解决 机制 和 机构 的 部署 要求 , 积极 开展 “一带 一路” 沿线 国家 和 地区 投资 贸易 争议 解决 法律 和的 研究 , 建立 “一带 一路” 国际商事 争端 解决 仲裁 机制 和 组织。 围绕 京津冀 协同 发展 和 雄 安 新区 建设 、 长江 经济 带 发展 、 粤 粤 港澳 大 湾区 建设 、 国家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建设 建设 、 长江 经济 带 发展 、 、 粤 港澳 大 湾区 建设 、 国家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 海南 自由.港 建设 等 重大 发展 战略, 积极 探索 有关 仲裁 工作 实践, 及时 总结 推广 仲裁 工作 经验, 为 国家 重大 发展 战略 的 顺利 实施 提供 保障.
(十六) 提升 仲裁 委员会 的 国际 竞争 力。 加强 国际 仲裁 法律 制度 研究, 探索 国际 投资 争端 仲裁。 统筹 规划, 制定 措施, 支持 有条件 的 仲裁 委员会 积极 拓展 国际 仲裁 市场 , 逐步 把 发展 基础 基础.能力 强 的 仲裁 委员会 打 造成 具有 商 度 公信力 、 竞争 力 的 区域 或者 国际 仲裁 品牌。 仲裁 委员会 要 按照 中央 关于 推动 建设 开放 型 型 世界 经济 的 精神 , 苦 练内功 , 全方位 加强 自身 能力 建设 , 完善.仲裁 的 仲裁 规则, 培养 具有 国际 仲裁 能力 的 仲裁 从业人员, 提高 我国 仲裁 的 国际 化 水平.
(十七) 加强 对外 交流 合作。 组织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走出 去 、 请 进来”, 加强 与 国际 仲裁 组织 组织 及 境外 仲裁 机构 的 交流 合作 , 积极 参与 国际 仲裁 规则 、 国际 调解 和 国际商事 法律 规则 的. , 提高 我国 仲裁 的 国际 认知 度 、 话语 权 和 影响 力.
(十八) 深化 与 港澳台 仲裁 机构 合作。 围绕 中央 对 港澳台 政策 措施 的 落实, 服务 内地 与 港澳 、 大陆 与 台湾 地区 的 经贸 交流 , 建立 工作 机制 , 进一步 推进 仲裁 机构 间 的 深度 交流 ,.内地 与 港澳 地区 及 海峡 两岸 经济 贸易 发展 提供 服务 保障。
五 、 加大 对 仲裁 工作 的 支持 与 监督.
加强 党委 和 政府 对 仲裁 的 支持 和 监督 工作, 完善 人民法院 对 仲裁 的 支持 和 监督 机制, 健全 仲裁 委员会 行业 自律 、 社会 监督 制度, 努力 形成 党委 领导 、 政府 组建 、 机构 独立 、 行业 自律.社会 监督 的 仲裁 工作 新 格局, 切实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十九) 切实 加强 党 的 领导。 党 的 领导 是 确保 仲裁 事业 健康 发展 的 根本 政治 保证。 各级 党委 要 加强 对 件 裁 工作 的 领导 , 牢牢 把握 仲裁 工作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方向。 党委 党委 要 加强 对 件 裁 工作 的 领导 , 牢牢 把握 仲裁 工作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方向。 加强.风 廉政建设 , 排除 影响 仲裁 公信力 的 制约 因素。 各 仲裁 委员会 要 建立 党 的 基层 组织。 仲裁 委员会 党组织 要 充分 发挥 作用,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履行 职责 , 为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提供 政治 保证 保证
(二十) 依法 全面 履行 政府 职责。 地方 各级 政府 要 认真 履行 仲裁 法 、 有关 非营利 法人 管理 的 法律 法规 和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确定 的 的 各项 职责 , 保障 仲裁 法律 制度 的 贯彻 实施 , 有效 提高 仲裁. 。 仲裁 委员会 所在地 的 市政府 要 按照 谁 组建 、 谁 负责 、 谁 监督 的 原则, 认真 贯彻 落实 仲裁 法 和 上级 政府 有关 规定, 把 仲裁 事业 发展 纳入 当地 经济 社会 发展 规划 和 法治 政府 建设 , 体系.仲裁 工作 列入 重要 议事 日程 , 听取 工作 情况 报告 , 及时 研究 解决 仲裁 发展 中 遇到 的 困难 和 问题; 积极 支持 和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为 仲裁 独立 办案 营造 环境 、 创造 条件 , 保障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 ; 加强 和 改进 对 仲裁 委员会 的 监督, 及时 纠正 违规 行为。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要 统筹 好 本 行政区 行政区 的 仲裁 工作, 研究 制定 贯彻 仲裁 法 和 国务院 关于 仲裁 工作 政策 的 具体 ,.政府 要 指导 、 监督 仲裁 委员会 所在地 的 市政府 和 有关部门 做好 贯彻 落实 工作。 司法部 要 认真 组织 贯彻 实施 仲裁 法, 研究 提出 仲裁 发展 规划 和 有关 政策, 指导 监督 有关 地方 和 部门 做好 贯彻 落实 落实。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司法厅 (局) 具体 承办 本 级 政府 交办 的 有关 仲裁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要 结合 各自 职责 , 贯彻 落实 党中央 、 国务院 有关 仲裁 工作 的 部署 要求 和 仲裁 法 法 的 规定.支持 、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二十 一) 加强 行业 自律。 研究 成立 中国 仲裁 协会, 充分 发挥 协会 联系 政府 与 行业 、 服务 仲裁 委员会 的 作用, 积极 协调 仲裁 与 其他 行业 的 关系, 组织 境内 外 仲裁 业务 交流 合作 及.对 仲裁 委员会 及 仲裁 从业人员 的 监督, 依照 仲裁 法 、 民事诉讼 法 和 协会 章程 制定 仲裁 规则 、 行业 规范 、 仲裁 从业人员 行为 守则, 强化 仲裁 从业人员 的 准入 和 退出 管理 , 及时 处理 违规 违规 行为.加强 仲裁 行业 信用 体系 建设,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和 仲裁 员 信用 记录 及 严重 严重 失信 行为 惩戒 制度.
(二 十二) 完善 司法 支持 监督 机制。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支持 仲裁 事业 发展, 建立 与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的 工作 协调 机制, 及时 沟通 有关 情况 , 提高 审理 有关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的。 工作 完善 监督.机制 , 完善 仲裁 法 相关 司法 解释, 规范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认定 、 仲裁 保全 、 裁决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程序, 依法 支持 和 监督 仲裁.
(二十 三) 发挥 社会 监督 作用。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信息 公开, 在 不 涉及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的 情况 下, 仲裁 委员会 要 主动 接受 媒体 和 社会 公众 监督 , 及时 向 社会 公开 ,. 、 服务 流程 、 收费 收费 、 年度 工作 报告 和 财务 预决算 报告 等 信息。 按照 社会效益 优先 的 原则, 研究 探索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第三方 评估 制度 , 逐步 形成 符合 仲裁 特点 的 第三方 评估 标准 体系.
六 、 认真 组织 实施
各 地区 各 部门 要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牢固 树立 “四个 意识”, 坚定 “四个 自信”, 弘扬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进一步 提高 坚定不移 走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发展 道路 的 自觉性。 要 结合 各自 实际, 研究 提出 具体 落实 措施, 认真 谋划 、 周密 安排 、 分工 负责 、 加快 推进, 努力 开 创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事业 新局面.
各 地区 各 部门 对 贯彻 落实 中 发现 的 问题 要 及时 研究 提出 解决 方案, 对 制约 和 阻碍 本 意见 实施 的 有关 制度 抓紧 组织 清理, 不 符合 本 意见 的 要 及时 修改 、 废止 废止。 对 违反.规定 以及 本 意见 的 行为, 按照 谁 组建 、 谁 负责 、 谁 监督 的 原则, 由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进行 一次 全面 清理 整顿.
贯彻 落实 情况 和 工作 中 遇到 的 重要 事项 要 及 时报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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