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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ras de implementaçã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do licenciamento para serviços de informação de notícias baseados na Internet (2017)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管理 实施 细则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2 de maio de 2017

Data efetiva Junho 01, 2017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Imprensa Regulamento de Conteúdo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管理 实施 细则
第一 条 为 进一步 提高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管理 规范化 、 科学化 水平, 促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健康 有序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 , 制定 本 细则。
第二 条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实施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适用 本 细则.
第三 条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 论坛 、 博客 、 微 博客 、 公众 账号 、 即时 通信 工具 、 网络 直播 等 形式 向 社会 公众 提供 提供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 , 应当 取得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 禁止 未经许可.超越 许可 范围 开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活动。
第四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包括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 发布 服务 、 转载 服务 服务 、 传播 平台 服务.
其中 , 采编 发布 服务, 是 指 对 新闻 信息 进行 采集 、 编辑 、 制作 并 发布 的 服务 ; 转载 服务, 是 指 选择 、 编辑 并 发布 其他 主体 已 发布 新闻 信息 的 服务 ; 传播 平台 服务 , 是 指.新闻 信息 提供 平台 的 服务。
获准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 发布 服务 的 , 可以 同时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转载 服务。 获准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传播 平台 服务, 拟 同时 提供 采编 发布 服务 、 、 服务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许可。
第五 条 申请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的 , 应当 具备 下列 许可 条件:
(一)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依法 设立 的 法人.
(二) 主要 负责 人 、 总编辑 是 中国 公民 ;
(三) 有 与 服务 相 适应 的 专职 新闻 编辑人员 、 内容 审核 人员 和 技术 保障 人员.
(四) 有 健全 的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制度.
(五) 有 健全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 安全 可控 的 技术 保障 措施.
(六) 有 与 服务 相 适应 的 场所 、 设施 和 资金.
其中 , 申请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 发布 服务 许可 的 , 应当 是 新闻 单位 (含 新闻 单位 控股 的 单位)) 或 新闻 宣传 部门 主管 的 单位。 新闻 单位 是 指 经 国家 有关部门 依法 批准 设立 的 报刊 社.电视台 、 通讯社 和 新闻 电影 制片厂。 控股 是 指出 资额 、 持有 股份 占 企业 资本 总额 或 股本 总额 50% 以上, 或 出 资额 、 持有 持有 股份 的 比例 虽然 不足 50%, 但 依其 出 资额.持有 股份 已 足以 对 对 企业 决议 产生 重大 影响。 新闻 宣传 部门 包括 各级 宣传 部门 部门 网 信 部门 、 广电 部门 等。
任何 组织 不得 设立 中外合资 经营 、 中外 合作 经营 和 外资 经营 的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第六 条 根据 《规定》 第十 条, 申请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的 , 应当 提交 下列 申请 材料 :
(一) 主要 负责 人 、 总编辑 为 中国 公民 的 证明。 包括 主要 主要 负责 人 、 总编辑 的 身份证 复印件 等.
(二) 专职 新闻 编辑人员 、 内容 审核 人员 和 技术 保障 人员 的 资质 情况。 包括 相关 人员 基本 情况, 以及 国家 新闻 出版 广电 总局 统一 颁发 的 新闻记者 证 、 新闻 单位 从业 证明 、 相关 培训 考核 , 材料.具体 人员 数量 应当 与 所 提供 的 服务 相 适应.
(三)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制度。 包括 网站 总编辑 制度 、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培训 和 考核 制度 等 ;
(四)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 技术 保障 措施。 包括 信息 发布 审核 制度 、 公共 信息 巡查 制度 、 应急 处置 制度 、 用户 个人 信息 保护 制度 等 , 以及 相关 技术 保障 措施 的 情况.
(五)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安全 评估 报告。 由 有关部门 或 具有 相关 资质 的 的 机构 出具 的 对于 申请 者 者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 技术 保障 措施 的 安全 评估 报告.
(六) 法人 资格 、 场所 、 资金 的 证明。 包括 企业 营业 执照 、 事业单位 法人 证书 、 服务 场所 产权 证书 、 租赁 合同 等 材料 复印件.
(七)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申请书。 包括 申请 表, 以及 对 拟 提供 具体 服务 形式 、 服务 方案 的 说明 等.
第七 条 申请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 发布 服务 许可 的 , 除 应当 提交 本 细则 第六 条 规定 的 申请 材料 外, 还 应当 提交 该 单位 或其 控股 方 为 新闻 单位 的 证明 , 或其 主管 单位 为 新闻.的 证明 及 该 主管 单位 的 意见。 其中, 新闻 单位 证明 包括 《报纸 出版 许可证》 、 《广播 电视 播出 机构 许可证》 、 《期刊 出版 许可证》 (持有, 《期刊 出版 许可证》 的以 提供 《规定》 第二 条 所称 “新闻 信息” 服务 为 主营 业务) 等 ; 主管 单位 意见 内容 主要 包括, 说明 申请 者 与 该 主管 单位 的 关系 、 就 申请 者 是否 符合 许可 条件 提出 包括 并加盖 单位 公章 等。
申请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传播 平台 服务 许可 的 , 除 应当 提交 本 细则 第六 条 规定 的 申请 材料 外, 还 应当 提交 平台 账号 用户 用户 管理 规章制度 、 用户 协议 范本 、 投诉 举报 处理 机制 等.
申请 者 为 企业 法人 的 , 除 应当 提交 本 细则 第六 条 规定 的 申请 材料 外 , , 还 应当 提供 下列 股权 相关 材料 :
(一) 股权 结构 图。 包括 股东 名称 、 股权 比例 、 出资 方式 、 出资 时间 等 信息。 股东 为非 自然人 主体 的 , 须 逐级 追溯到 自然人 、 事业单位 以及 国有 独资公司, 并 就 实际 控制 人 情况 作出说明。 股权 结构 图 需 加盖 单位 公章, 并由 法定 代表人 签字.
(二) 股东 证明 材料。 股东 为 自然人 的 , 须 提供 身份 证明 材料 ; 股东 为非 自然人 主体 的 , 须 提供 该 主体 的 名称 、 组织 形式 、 法定 代表人 等 材料.
(三) 公司 章程。 包括 公司 章程 及 历次 修改 决议 ;
(四) 无 外资 承诺 书。 申请 者 对 股权 结构 图 中 所有 股东 均 均 外资 成分 作出 的 书面 承诺.
(五) 专业 机构 意见书。 律师 事务所 或 会计师 事务所 就 上述 股权 材料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出具 的 书面 证明, 包括 验资 报告 、 法律 意见书 等 材料.
第八 条 根据 《规定》 第七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与 境内 外 中外合资 经营 、 中外 合作 经营 和 外资 经营 的 企业 进行 涉及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业务 的 合作, 应当 报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进行 安全. , 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
(一) 拟 合作 企业 的 情况。 包括 该 企业 基本 情况 介绍 、 营业 营业 执照 等 法人 资格 证明.
(二) 拟 合作 业务 的 情况。 包括 合作 意向书 、 合作 发展 规划 、 合作 合作 可行性 分析 报告 等 材料.
主管 单位 为 新闻 宣传 部门 的 , 还 应当 提交 该 主管 单位 就 该项 业务 合作 的 意见.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与 境内 外 中外合资 经营 、 中外 合作 经营 和 外资 经营 的 企业 进行 涉及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业务 的 合作, 可能 导致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不再 符合 许可 条件 的 , 不予 通过。
第九条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收到 申请 材料 后, , 根据 情况 依法 作出 处理 :
(一) 申请 材料 齐全 、 符合 要求 的 , 予以 受理.
(二) 申请 材料 不 齐全 、 不 符合 要求 的 , 当场 或 五个 工作 日内 一次性 告知 申请 者 应予 更正 或 补充 的 内容.
(三) 对 依法 不需要 取得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的 , 不予 受理, 并 即时 告知 申请 者, 退回 申请 材料.
(四) 对 申请 事项 不 属于 职权 范围 的 , 应当 即时 作出 不予 受理 的 决定, 并 告知 申请 者 向 有关 行政 机关 申请.
第十 条 依法 受理 后,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按照 本 细则 第五 条 、 第六 条 、 第七 条 的 规定, 对 申请 材料 进行 审核, 包括 申请 者 是否 符合 许可 条件 、 材料.真实 等。
审核 过程 中,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约见 申请 者 主要 负责 人 、 总编辑, 到 网站 备案 地 、 实际 经营 地 、 网站 服务器 所在地 等 其他 相关 场所 进行 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应当 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四 十二 条, 在 规定 期限 内 依法 依法 批准 或 或 不予 批准 的 决定。 批准 的 , 核发 《互联网 新闻 信息.许可证》。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应当 自 作出 批准 决定 之 日 起 七个 工作 日内, 向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报告 有关 情况.
第十二 条 根据 《规定》 第十七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变更 以下 事项, 应当 自 变更 之 日 起 七个 工作 日内, 向原 许可 机关 申请 办理 变更 手续.
(一) 变更 公司 章程 、 服务 场所 、 网站 名称 、 接入 服务 提供 提供 者 等 事项 ;
(二) 变更 总编辑 、 主要 负责 人 、 股权 结构 、 互联网 地址 等 事项, 或者 进行 上市 、 合并 、 分立.
其中 , 变更 总编辑 、 主要 负责 人 、 股权 结构 、 互联网 地址 等 事项, 或者 进行 上市 、 合并 、 分立, 导致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提供 提供 者 不再 符合 许可 条件 的 , 根据 《规定》 第二十 三条.处罚。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新增 服务 类别, 应当 根据 《规定》 第六 条, 依法 取得 相应 的 许可.
第十三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信息 提供 者 申请 办理 本 细则 第十二 条 相关 变更 手续, 应当 向原 许可 机关 提交 以下 材料 :
(一) 变更 申请书。 包括 申请 变更 事项 、 变更 原因 以及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 问题, 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二) 变更 事项 材料。 提交 具体 变更 事项 的 说明 、 证明 材料, 包括 变更 人员 基本 情况 、 资格 证书 、 任免 证明, 或者 变更 后 的 营业 执照 、 公司 章程 、 租赁 合同 合同, 并 加盖 单位.
变更 股权 结构 的 , 应当 按照 本 细则 第七 条 规定 , 提供 相关 股权 材料。 涉及 上市 的 , 还 应当 提供 有关 上市 活动 具体 实施 方案 、 新 三 板 挂牌 方案 以及 战略 投资 机构 有关 情况 等。
涉及 许可证 所列 事项 变更 的 , 应当 提交 许可证 原件.
第十四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证》 有效期 为 三年。 有效期 届满, 需 继续 从事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活动 的 , 应当 于 有效期 届满 三十 日前 , 按照 许可 程序, 向原 许可 机关 申请 续 ,, 并提交 以下 材料 :
(一) 许可 续 办 申请书。 包括 前期 从业 情况 说明 、 涉及 本 细则 第五 条 许可 条件 相关 情况 的 说明, 以及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 问题, 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二) 许可证 原件。
主管 单位 为 新闻 宣传 部门 的 , 还 应当 提交 该 主管 单位 的 意见.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证》 有效期 届满, 未 依法 申请 续 办 的, 不得 继续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原 许可证 作废.
第十五 条 根据 《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不得 转让。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因 业务 调整 、 合并 、 分立 等 原因 擅自 转让 许可.
第十六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终止 服务 的 , 应当 自 终止 服务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向原 许可 机关 办理 注销 手续 , 并 提交 以下 材料 :
(一) 注销 申请书。 包括 注销 原因 以及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 问题, 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二) 许可证 原件。
第十七 条 根据 《规定》 第十九 条 ,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建立 抽查 、 考核 等 日常 检查 和 定期 检查 相 结合 的 监督 管理 制度 , 加强 对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活动 的 日常 检查 , 有关 单位.个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监督 检查 结果, 依法 向 社会 公开, 接受 社会 监督。
第十八 条 本 细则 与 《规定》 同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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