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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de Portos de Livre Comércio de Hainan da China (2021)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10, 2021

Data efetiva Julho 10,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do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Lei de Estrangeiros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建设 高水平 的 中国 特色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动 形成 更高 层次 改革 开放 新 格局, 建立 开放 型 经济 新 体制, 促进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平稳 健康 可持续 发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在 海南岛 海南岛 全岛 设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分步骤 、 分阶段 建立 自由 贸易 港 政策 和 制度 体系, 实现 贸易 、 投资 、 跨境 资金 流动 、 人员 进出 、 运输 来往 自由 便利 和 制度 体系 有序 流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和 管理 活动 适用 本法。 本法 没有 规定 的, 适用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第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应当 体现 中国 特色, 借鉴 国际 国际, 围绕 海南 战略 定位, 发挥 海南 海南, 推进 改革 创新, 加强 风险 防范 , 贯彻 创新 、 协调 、 绿色 、 、 、 、 的 发展.坚持 高质量 发展,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 观,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实现 经济 繁荣 、 社会 文明 、 生态 宜 居 、 人民 幸福.
第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以 贸易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为 重点, 以 各类 生产 要素 跨境 自由 有序 安全 便捷 流动 和 现代 产业 体系 为 支撑 , 以 特殊 的 税收 制度 安排 、 高效 的 社会.体系 和 完备 的 法治 体系 为 保障, 持续 优化 法治 化 、 国际 化 、 便利 化 的 营 商 环境 和 公平 统一 高效 的 市场 环境.
第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最 严格 的 生态 环境保护 制度, 坚持 生态 优先 、 绿色 发展, 创新 生态 文明 体制 机制, 建设 国家 生态 文明 试验 区.
第六 条 国家 建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领导 机制, 统筹 协调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重大 政策 和 重大 事项。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 财政 、 商务 、 金融 管理 、 海关 、 税务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 指导.贸易 港 建设 相关 工作。
国家 建立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相 适应 的 行政管理 体制, 创新 监管 模式.
海南 省 应当 切实 履行 责任, 加强 组织 领导, 全力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各项 工作.
第七 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发展, 支持 海南 省 依照 中央 要求 和 法律 规定 行使 改革 自主权。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根据 海南 自由 贸易 贸易 港 建设 的 实际 需要, 及时 依法 授权 或者 委托 海南 省.及其 有关部门 行使 相关 管理 职权。
第八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构建 系统 完备 、 科学 规范 、 运行 有效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治理 体系, , 推动 政府 机构 改革 和 职能 转变, 规范 政府 服务 标准, 加强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机制 建设 ,化 水平, 完善 共建 共 治 共享 的 社会 治理 制度.
国家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行政 区划 改革 创新, 优化 行政 区划 设置 和 行政 区划 结构 体系.
第九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主动 适应 国际 经济 贸易 规则 发展 和 全球 经济 治理 体系 改革 新 趋势, 积极 开展 国际 交流 合作.
第十 条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可以 根据 本法 , 结合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具体 情况 和 实际 需要, 遵循 宪法 规定 和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 就 贸易 、 投资 及 相关 相关制定 法规 (以下 称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范围 内 实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应当 报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 对 法律 或者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作 变通 应当 的 , 应当 说明 变通 的 情况 和 理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规 涉及 依法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或者 由 国务院 制定 行政 法规 事项 的 , 应当 分别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批准 后 生效.
第二 章 贸易 自由 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全岛 封 关 运作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海关 监管 特殊 区域 制度。 在 依法 有效 监管 基础 上, 建立 自由 进出 、 安全 便利 的 货物 贸易 管理 制度, 优化 服务 贸易 管理自由化 便利 化。
第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应当 高 标准 建设 口岸 基础 设施, 加强 口岸 公共卫生 安全 、 国门 生物 安全 、 食品 安全 、 商品 质量 安全 管 控。
第十三 条 在 境外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之间, 货物 、 物品 可以 自由 进出, 海关 依法 进行 监管, 列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禁止 、 限制 进出口 货物 、 物品 清单 的 除外.
前款 规定 的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第十四 条 货物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境内 其他 地区 (以下 简称 内地), 原则 上 按 进口 规定 办理 相关 手续。 物品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内地, 按 规定 进行 监管。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内地的 运输工具 , 简化 进口 管理。
货物 、 物品 以及 运输工具 由 内地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 国内 流通 规定 管理.
货物 、 物品 以及 运输工具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和 内地 之间 进出 的 具体 办法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第十五 条 各类 市场 主体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依法 自由 开展 货物 贸易 以及 相关 活动, 海关 实施 低 干预 、 高效 能 的 监管.
在 符合 环境保护 、 安全 生产 等 要求 的 前提 下,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进出口 货物 不 设 存储 期限, 货物 存放 地点 可以 自由 选择.
()为 市场 主体 提供 通 关 便利 服务。
第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跨境 服务 贸易 实行 负面 清单 管理 制度, 并 实施 相 配套 的 资金 支付 和 转移 制度。 对 清单 之外 之外 的 跨境 服务 贸易 , 按照 内外 一致 的 原则 管理.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跨境 服务 贸易 负面 清单 由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第三 章 投资 自由 便利
第十八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政策, 全面 推行 极简 审批 投资 制度, 完善 投资 促进 和 投资 保护 制度, 强化 产权 保护, 保障 公平 竞争, 营造 公开 、 透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全面 放开 投资 准入, 涉及 国家 安全 、 社会 稳定 、 生态 保护 红线 、 重大 公共 利益 等 国家 实行 准入 管理 的 领域 除外.
第十九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 放宽 海南 自由 自由 贸易 港 市场 准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放宽 市场 准入 特别 特别 清单 (特别 措施)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以 过程 监管 为 重点 的 投资 便利 措施, 逐步 实施 市场 准入 承诺 即 入 制。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第二十 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照 便利 、 高效 、 透明 的 原则, 简化 办事 程序, 提高 办事 效率, 优化 政务 服务, 建立 市场 主体 设立 便利 、 经营 便利 、 注销 便利 等 制度.由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的 投资 、 收益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 加强 对 中小 投资者 的 保护.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依法 保护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 的 知识产权, 促进 知识产权 创造 、 运用 和 管理 服务 能力 提升, 建立 健全 知识产权 领域 信用 分类 监管 、 失信 惩戒 等 机制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 严格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四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统一 开放 、 竞争 有序 的 市场 体系, 强化 竞争 政策 的 基础 性 地位, 落实 公平 竞争 审查 制度, 加强 和 改进 反 垄断 和 反 不正当 竞争 执法 , 保护 市场 公平. 。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的 各类 市场 主体, 在 准入 许可 、 经营 运营 、 要素 获取 、 标准 制定 、 优惠政策 等 方面 依法 享受 平等待遇。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标准 制定.
第四 章 财政 税收 制度
第二十 五条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开发 建设 阶段, 中央 财政 根据 实际, 结合 税制 变化 情况,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给予 适当 财政 支持。 鼓励 ​​海南 省 在 国务院 批准 的 限额 内 发行 地方政府 债券 支持 海南.贸易 港 项目 建设。 海南 省 设立 政府 引导 、 市场 化 方式 运作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投资 基金.
第二十 六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可以 根据 发展 需要, 自主 减征 、 免征 、 缓征 除 具有 生态 补偿 性质 外 的 政府 性 基金.
第二 十七 条 按照 税种 结构 简单 科学 、 税制 要素 充分 优化 、 税负 水平 明显 降低 、 收入 归属 清晰 、 财政 收支 基本 均衡 的 原则, 结合 国家 税制 改革 方向 , 建立 符合 需要 的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税制. 。
全岛 封 关 运作 时, 将 增值税 、 消费 税 、 车辆 购置 税 、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及 教育费附加 等 税费 进行 简 并, 在 货物 和 服务 零售 环节 征收 销售 税 ; 全岛 封 关 运作 后 , 进一步简化 税制。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及时 提出 简化 简化 的 具体 方案.
第二 十八 条 全岛 封 关 运作 、 简 并 税制 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对 进口 征税 商品 实行 目录 管理, 目录 之外 的 货物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 免征 进口 关税。 进口 征税 商品.由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制定。
全岛 封 关 运作 、 简 并 税制 前, 对 部分 进口 商品, 免征 进口 关税 、 进口 环节 增值税 和 消费 税.
对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离境 的 出口 应税 商品, 征收 出口 关税.
第二 十九 条 货物 由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进入 内地, 原则 上 按照 进口 征税 ; 但是, 对 鼓励 类 产业 企业 生产 的 不含 进口 料 件 或者 含 进口 料 件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加工 增值 达到 一定.的 货物, 免征关税。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货物 由 内地 进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按照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退还 已 征收 的 增值税 、 消费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 简 并 税制 前, 对 离岛 旅客 购买 免税 物品 并 提货 离岛 的 , 按照 有关 规定 免征 进口 关税 、 进口 环节 增值税 和 消费 税。 全岛 封 关 运作 、 简 并 税制 后 , 在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和 内地 之间 进出 的 税收 管理 办法, 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会同 海南 省 制定.
第三 十条 对 注册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实行 企业 所得税 优惠 ; 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符合 条件 的 个人, 实行 个人 所得税 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优化 高效 统一 的 税收 征管 服务 体系, 提高 税收 征管 服务 科学化 、 信息 化 、 国际 化 、 便民 化 水平, 积极 参与 国际 税收 征管 合作, 提高 税收 征管 服务 质量 和. , 保护 纳税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五 章 生态 环境保护
第三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健全 生态 环境 评价 和 监测 制度, 制定 生态 环境 准入 清单, 防止 污染, 保护 生态 环境 ; 健全 自然资源 资产 产权 制度 和 有偿 使用 制度, 促进 资源 节约 高效 利用。
第三 十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国土 空间 规划 体系 建设, 实行 差别化 的 自然 生态 空间 用途 管制, 严守 生态 保护 红线, 构建 以 国家 公园 为 主体 的 自然 保护 地 体系 , 推进 绿色 城镇 化 、建设。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严格 保护 海洋 生态 环境, 建立 健全 陆 海 统筹 的 生态 系统 保护 修复 和 污染 防治 区域 联动 机制.
第三 十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严格 的 进 出境 环境 安全 准入 管理 制度, 加强 检验 检疫 能力 建设, 防范 外来 物种 入侵, 禁止 境外 固体 废物 输入 ; 提高 医疗 废物 等 危险发 生态 环境 事件 应急 准备 与 响应 能力, 加强 生态 风险 防控.
第三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建立 政府 主导 、 企业 和 社会 参与 、 市场 化 运作 、 可持续 的 生态 保护 补偿 机制, 建立 生态 产品 价值 实现 机制, 鼓励 利用 市场 机制 推进 生态 环境保护发展。
第三 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环境保护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制度。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对本级 人民政府 负有 环境 环境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及其 负责 人和 下级 人民政府 及其 负责.的 年度 考核 , 实行 环境保护 目标 完成 情况 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 目标 未 完成 的人 , 一年 内 不得 提拔 使用 或者 转 任 重要 职务, 并 依法 予以 处分.
第三 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生态 环境 损害 责任 终身 追究 制。 对 违背 科学 发展 要求 、 造成 造成 生态 环境 严重 破坏 的 地方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主要 负责 人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 应当 严格 追究 责任。
第六 章 产业 发展 与 人才 支撑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开放 型 生态 型 服务 型 产业 体系, 积极 发展 旅游业 、 现代 服务业 、 高新技术 产业 以及 热带 特色 高效 农业 等 重点 产业.
第三 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推进 国际 旅游 消费 中心 建设, 推动 旅游 与 文化 体育 、 健康 医疗 、 养老 养生 等 深度 融合, 培育 旅游 新 业态 新 模式.
第四 十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深化 现代 服务业 对内 对外开放, 打造 国际 航运 枢纽, 推动 港口 、 产业 、 城市 融合 发展, 完善 海洋 服务 基础 设施, 构建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 的 海洋 服务 体系.
境外 高水平 大学 、 职业 院校 可以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设立 理工 农 医 类 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重大 科研 基础 设施 和 条件 平台, 建立 符合 科研 规律 的 科技 创新 管理 制度 和 国际 科技 合作 机制.
第四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依法 建立 安全 有序 自由 便利 的 数据 流动 管理 制度, 依法 保护 个人 、 组织 与 与 数据 有关 的 权益, 有序 扩大 通信 资源 和 业务 开放, 扩大 数据 领域 开放, 促进 以为 关键 要素 的 数字 经济 发展。
国家 支持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探索 实施 区域性 国际 数据 跨境 跨境 流动 安排。
第四 十三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施 高度 自由 便利 开放 的 运输 政策, 建立 更加 开放 的 航运 制度 和 船舶 管理 制度 , 建设 “中国 洋浦 港” 船籍 港 , 实行 特殊 的 船舶 登记 制度 ; 放宽 空域 管制.航路 限制, 优化 航 权 资源 配置, 提升 运输 便利 化 和 服务 保障 水平 水平
第四 十四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深化 人才 发展 体制 机制 改革, 创新 人才 培养 支持 机制, 建立 科学 合理 的 人才 引进 、 认定 、 使用 和 待遇 保障 机制.
第四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高效 便利 的 出境 入境 管理 制度, 逐步 实施 更大 范围 适用 免签 入境 政策, 延长 免签 停留 时间, 优化 出境 入境 检查 管理, 提供 出境 入境 通 关 便利.
第四 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更加 开放 的 人才 和 停 居留 政策, 实行 更加 宽松 的 人员 临时 出境 入境 政策 、 便利 的 工作 签证 政策 , 对 外国人 工作 许可 实行 负面 清单 管理
第四 十七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放宽 境外 人员 参加 职业 资格 考试 的 限制, 对 符合 条件 的 境外 专业 资格 认定, 实行 单向 认可 清单 制度.
第七 章 综合 措施
第四 十八 条 国务院 可以 根据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的 需要, 授权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审批 由 国务院 审批 的 农用 地 转为 建设 用地 和 土地 征收 征收 事项 ; 授权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在 不 突破 海南 省 国土 空间 规划明确 的 生态 保护 红线 、 永久 基本 农田 面积 、 耕地 和 林地 保有 量 、 建设 用地 总 规模 等 重要 指标 并 确保 质量 不 降低 的 前提 下 , 按照 国家 规定 的 条件 , 对 全省 耕地 、 永久 基本 、.建设 用地 布局 调整 进行 审批。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积极 推进 城乡 及 垦区 一体化 协调 发展 和 小 城镇 建设 用地 新 模式, 推进 农垦 土地 资产 化.
依法 保障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国家 重大 项目 用 海 需求。
第四 十九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应当 切实 保护 耕地, 加强 土地 管理, 建立 集约 节约 用地 制度 、 评价 标准 以及 存量 建设 用地 盘活 处置 制度。 充分 利用 闲置 土地 , 以 出让 方式 的取得 土地 使用 权 开发.土地 , 超过 出让 合同 约定 的 竣工 日期 一年 未 竣工 的 , 应当 在 竣工 前 每年 征收 出让 土地 现 值 一定 比例 的 土地闲置费。 具体 办法 由 海南 省 制定.
第五 十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坚持 金融 服务 实体 经济, 推进 金融 改革 创新, 率先 落实 金融 业 开放 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适应 高水平 贸易 投资 自由化 便利 化 需要 的 跨境 资金 流动 管理 制度, 分阶段 开放 资本 项目, 逐步 推进 非 金融 企业 外债 项 下 完全 可 兑换, 推动 跨境.结算 便利 化, 有序 推进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与 境外 资金 自由 便利 流动 流动
第五 十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内 经 批准 的 金融 机构 可以 通过 指定 账户 或者 或者 特定 区域 经营 离岸 金融 业务.
第 五十 三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加强 社会 信用 体系 建设 和 应用, 构建 守信 激励 和 失信 惩戒 机制.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支持 探索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相 适应 的 司法 体制改革。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多元化 商 事 纠纷 解决 机制, 完善 国际商事 纠纷 案件 集中 审判 机制, 支持 通过 仲裁 、 调解 等 多种.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第五 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风险 预警 和 防控 体系, 防范 和 化解 重大 风险.
海关 负责 口岸 和 其他 海关 监管 区 的 常规 监管, 依法 查缉 走私 和 实施 后续 监管。 海 警 机构 负责 查处 海上 走私 违法行为。 海南 海南 省 人民政府 负责 全省 反走私 综合 治理 工作 , , 对 非 非 设 关 的 的管 控 , 建立 与 其他 地区 的 反走私 联防 联 控 机制。 境外 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之间 、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与 内地 之间, 人员 、 货物 、 物品 、 运输工具 等 均需 从 之间 进出 进出.
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依法 实施 外商 投资 安全 审查 制度, 对 影响 或者 可能 影响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外商 投资 进行 安全 审查.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立 健全 金融 风险 防控 制度, 实施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建立 人员 流动 风险 防控 制度, 建立 传染病 和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监测 预警 机制 与 防控 救治 机制 , 保障 金融 、 网络 与数据 、 人员 流动 和 公共卫生 等 领域 的 秩序 和 安全.
第八 章 附 则
第五 十六 条 对 本法 规定 的 事项, 在 本法 施行 后,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全岛 封 关 运作 前,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海南 省 可以 根据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按照 职责 分工 , 制定.性 的 具体 办法, 推动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建设.
第五 十七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sta tradução em inglês vem do site oficial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 RPC. Em um futuro próximo, uma versão em inglês mais precisa, traduzida por nós, estará disponível no Portal de Leis da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