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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trizes sobre conduta no comércio de câmbio (2021)

Diretrizes sobre o Código de Conduta para Transações no Mercado de Câmbio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Estatal de Câmbio Estrangeiro

Data de promulgação 26 Novembro, 2021

Data efetiva 01 de Janeiro, 2022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Investimento estrangeiro Banca e finanças

Editor (es) CJ Observer

Diretrizes sobre o Código de Conduta para Transações no Mercado de Câmbio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规范 和 发展 我国 外汇 市场, 促进 外汇 市场 诚信 、 公平 、 有序 、 高效 运行, 维护 外汇 市场 参与者 合 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外汇 管理. 》 和 有关 规定, 制定 本 指引。
第二 条 本 指引 所称 外汇 市场 是 指 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以下 简称 交易 中心) 等 依法 设立 的 境内 有组织 交 易 平台 进行 人民币 对 外汇 交易 的 市场.
第三 条 本 指引 所称 市场 参与者 包括 直接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的 机构, 交易 中心 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简称 上海 所) 等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 构, 以及 货币 经纪.等 市场 服务 机构。
第四 条 本 指引 适用 于 在 外汇 市场 开展 的 交易, 以及 市场 参与者 依托 依托 外汇 市场 与 客户 发生 的 交易.
本 指引 所称 客户 是 指 市场 参与者 提供 外汇 交易 和 交 易 后 相关 服务 的 对象 机构 、 与 市场 市场 参与者 在 柜台 开展 外 汇 交易 的 企业 等 机构.
第五 条 外汇 市场 交易 应 坚持 以下 原则:
(一)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监管 政策 规定 ;
(二) 遵守 公开 、 公平 、 公正 和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三) 遵守 外汇 市场 职业 操守 、 市场 惯例 和 相关 业 务 规则。
第六 条 交易 中心 在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监管 下, 在 规定 范围 内 组织 外汇 市场 交易 、 市场 监测 和 运营 等 事项, 并 制定 具体 交易 规则.
第七 条 上海 清算 所在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监管 下, 为 外汇 市场 交易 提供 清算 等 服务, 并 制定 具 体 清算 规则.
第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遵守 外汇 市场 自律 机制 相关 自律 规范, 维护 市场 秩序 和 公平 竞争 规则.
第二 章 交易 管理
第九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根据 自身 职责, 公平 、 透明 、 诚信 地 处理 客户 交易 指令 或 订单。
(一) 充分 考虑 客户 不同 订单 类型 的 区别, 从 制度 上 致力于 为 客户 达成 公平 、 透明 的 结果.
(二) 对 客户 报价 制度 应 公正 、 合理, 向 客户 报价 应 明示 是 是 成交 价格 还是 指示 性 价格.
(三) 与 客户 达成交易 前, 结合 具体 产品 的 复杂 程 度 以 合理 适当 的 方式 向 客户 充分 揭示 相关 信息, 不得 虚 假 陈述 或 使用 误导 性 语言, 不得 违背 客户 真实 意愿.
(四) 运用 尚未 成交 的 客户 订单 进行 交易 实践 (如 预先 对冲) 时, 以及 运用 非常 规 交易 技术 (如 聚合 服务) 处理 客户 订单 时 , 应 符合 自律 准则 等 外汇 市场 职业 操守 和 市场.行为 可能 与 客户 利益 产生 潜在 冲突, 需 向 客户 充分 披露.
(五) 拒绝 客户 指令 或 订单 应有 充分 理由, 不得 利 用 已经 拒绝 的 客户 指令 或 订单 信息 开展 交易.
(六) 不得 扰乱 市场 秩序, 破坏 公平 竞争 规则。
第十 条 为 外汇 市场 提供 汇率 基准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 持续 监测 基准 形成 的 合理 性.
第十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识别 实际 或 潜在 的 利益.
突 , 采取 合理 、 有效 的 措施 消除 或 管理 利益 冲突 , 对 不 能被 消除 或 管理 的 利益 冲突 , 市场 参与者 应向 受 影响 方 披露 冲突 的 细节。 利益 冲突 的 情形 包括 但 不限.
(一) 与 客户 或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利益 冲突.
(二) 不同 客户 之间 的 利益 冲突.
(三) 工作 人员 与 客户 存在 亲属 关系 或 其他 共同 利 益 关系 ;
(四) 工作 人员 接受 客户 礼品 或 招待 ;
(五) 工作 人员 个人 有 相关 交易。
第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在 与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或 客户 业务 往来 中, 不得 进行 利益 输送, 不得 利用 职务 、 岗位 便利 为 自己 或 他人 谋取 私利.
第十三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利用 所 掌握 的 对 价格 有 重大 影响 的 非 公开 信息 从事 交易 活动, 或 利用 该 信息 建 议 其他 人 从事 交易 活动.
第十四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合理 开展 外汇 自营 交易, 积 极 向 市场 提供 流动 性, 调剂 外汇 市场 供求 余缺, 促进 汇 率 在 合理 均衡 水平 上 保持 基本 稳定.
第十五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从事 如下 市场 操纵 行为:
(一) 通过 合谋 或 集中 资金 交易 操纵市场 价格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影响 价格 或 促成 其他 不公 不公 的 交易 行为.
(三) 企图 不当 影响 和 操纵 收盘 价 或 其他 其他 价 ;
(四) 其他 阻碍 或 企图 阻碍 市场 公平 交易 和 价格 发 现 的 市场 操纵 行为.
第十六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从事 如下 市场 欺诈 行为:
(一) 在 交易 中 制造 供需 、 价格 以及 价值 的 假象, 包括 但 不限 于 虚增 交易 量 、 故意 快速 取消 报价 诱导 市场 的 闪 价 与 晃 骗 、 虚假 多 档 报价 、 营造 市场 活跃 度.的 哄抬 价格 等 ;
(二) 无 合理 交易 目的 而 请求 交易 、 发起 订单 等.
(三) 在 明知 或 根据 市场 惯例 应 知 信息 虚假 或 具有 误导 性 的 情形 下, 通过 媒体 (互联网) 或 任何 其他 方式 散播.
(四) 编造 、 散播 虚假 或 误导 性 信息 、 提交 误导 性 交易 请求 或 订单, 诱导 市场 交易 或 扰乱 市场 ;
(五) 其他 阻碍 或 企图 阻碍 市场 公平 交易 和 价格 发 现 的 市场 欺诈 行为.
第十七 条 货币 经纪 公司 可以 在 交易 双方 额度 不足 等 自律 机制 认定 的 合理 情形 下, 为 交易 方 提供 更换 其他 交易 对手 服务, 但 不得 为 客户 虚增 交易 量 提供 便利。 同 时 不得 开展 或 市场参与者 开展 以 妨害 市场 正常 运行 或 阻碍 价格 发现 过程 为 目的 的 报价 、 交易 或 其他 行为.
第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如 遇 不可 抗力 、 意外事件 、 技术 故障 或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及时 知 会 交易 各方, 并 根据 公平 公正 和 诚信 原则 妥善 处理 相关 交易.
第三 章 信息 管理
第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有效 的 敏感 信息 识别 和 保护 制度, 确定 敏感 信息 的 知悉 范围, 设置 保护 敏感 信息 限制, 规范 传递 敏感 信息 的 渠道 和 方式。 不得 非法 买卖.不得 泄露 所 知悉 的 商业 秘 密。 敏感 信息 包括 市场 参与者 接收 或 或 产生 的 非 公开 信息:
(一) 可能 会对 市场 定价 、 流动 性 或 运行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非 公开 信息.
(二) 市场 参与者 本身 、 客户 或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外汇 交易 相关 信息.
(三) 指定 保密 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 市场 交易 信息 交流 一般 应 采用 符合 自律 机制 相关 规定 的 交流 方式。 该 交流 方式 应 可 追溯 、 、 可 审核 、 有 记录 、 有 访问 控制.
第二十 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妥善 保存 交易 信息 记录 与 交流 信息 记录。 交易 信息 记录 应 包括 交易 指令 、 交易 执行 等 全面 、 完整 、 系统化 系统化 的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五 年。 交流 信息 记录应 包括 针对 自身 及 与 客户 交易 的 相关 邮件 、 录音 、 聊天 记录 等 交流 内容, 其中 电子 记录 保存 期限 与 交易 信息 记录 一致, 口头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两 年。 交易 中心 可 协助 市场.交易 中心 平台 达成 的 相关 交易 记录 和 交易 信息 记录.
第二十 二条 开展 柜台 对 客 交易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按 监管 规定 和 双方 约定 向 客户 提供 相关 产品 的 基础 信息 、 报价 、 衍生 品 标的 物 情况 、 保证金 、 盈亏 和 持仓 提供
第二十 三条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履 行 产品 交易 、 清算 结算 和 信息 披露 义务, 公布 基本 会员 情况, 交易 价格 、 成交量 等 基础 行情 , 以及 清算 量 、 交 割 量 等监测 市场 运行 情况, 按照 规定 披露 有关 异常 交易 、 关联 交易 或 违约 处置 等 情况。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定期 向 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报送 市场 运行 情况。 发生 价格 严重 偏离 、 异常 波动 、 虚假 交易 、 操纵市场 、 恶意 违约 以及 第十八 条 等 异常 情况 的 , 应当.向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报告。
第四 章 内控 和 风险 管理
第二十 四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健全 内部 管理 制度, 根据 其 外汇 市场 业务 性质 、 交易 规模 、 复杂 性 、 参与 程 度 构建 合理 、 、 有效 的 组织 架构 和 运作 机制, 确保 对 自身 参与 外汇 市场 有清晰 、 全面 的 监控 能力。
第二十 五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外汇 交易 的 前 、 中 、 后台 职责 分离 机制, 将 交易 与 风险 管理 、 合 规 分离, 将 交易 与 交易 后 处理 、 会计 、 结算 分离 ,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设置 上 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衡 、 人员 分离。
第二十 六条 承担 主 经纪商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将 主 经 纪 业务 与 自身 销售 、 交易 业务 适度 隔离。 主 经纪 服务 提 供 方 与 使用 方 , 应 遵守 相关 监管 要求 、 交易 中心 交易 规 则和 自律 准则 等。
第二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与 自身 角色 相 适应 的 监控 机制 和 流程, 有效 识别 和 管理 面临 的 各类 外汇 交 易 风险, 包括 但 不限 于 信用 风险 、 市场 风险 、 操作 风险.
技术 风险 、 结算 风险 、 合 规 风险 、 法律 风险, 并 极力 防 范 市场 市场 、 市场 欺诈 等 不当 行为.
第二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为 所有 外汇 交易 产品 的 交易 确认 、 交易 冲销 、 组合 对账 、 支付 结算 和 清算 建立 清晰 、 高效 、 透明 透明 、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流程, 保证 外汇 市 场 交易 后及时 、 准确 完成。
第二 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严格 执行 反洗钱 和 反恐 怖 融资 法律 法规 以及 有关 规定, 切实 履行 反洗钱 和 反恐 怖 融资 相关 义务.
第三 十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加强 对 交易 相关 人员 行为 监控 和 管理, 制定 相关 制度 和 流程 识别 可能 出现 的 外汇 市场 不当 交易 行为, 对 在 交易 活动 中 有 违规 行为 的 人员 实行 严格 的 问责 和, 鼓励 员工 在 发现 可疑 交易 或 禁 止 行为 时 向其 主管 或 指定 负责 人 报告, 确保 通过 该 途径 发现 的 问题 能够 被 恰当 、 透明 地 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制定 独立 内审 流程, 定期 对 遵守 本 指引 和 改进 情况 进行 全面 、 独立 的 审查 、 记录, 督导 审计 发现 问题 的 整改 进展 , 对 整改 措施 进行 跟踪 评 独立 、并 应向 董事会 及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重大 内部 审计 问题 应当 及时 向 国家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报告。
第三 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配合 监管 部门 针对 本 指 引 开展 的 非 现场 、 现场 评估。 对 监管 部门 及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反馈 的 异常 交易 线索 , 应由 独立 职能 部门 及时 核查.
第五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将 银行 执行 本 指引 情 况 纳入 银行 外汇 业务 合 合 规 与 审慎 经营 评估。
第三 十四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举报 外汇 交易 违 法 行为。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及其 分支机构 应当 为 举报人 保 密, 并 按照 规定 对 举报人 给予 奖励.
第三 十五 条 市场 参与者 违反 本 指引 的 , 国家 外汇 管 理 局 及其 分支机构 有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 管理 条例》 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处罚 ; 涉嫌 犯罪 的 , 应 移交 司法 机关.
第六 章 附则
第三 十六 条 银行间外汇 市场 外币 对 交易 参照 本 指 引 执行。
第三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采用 算法 或 程序 化 交易 的 , 不得 损害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正当 利益 或者 影响 正常 交易 秩序, 具体 行为 规范 由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另行 制定.
第三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与 企业 在 柜台 开展 的 外汇 交易, 如未 达到 本 指引 规定 的 监管 要求, , 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整改 整改。 过渡 期内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制定 整改 计划 , 明确 时间 进度. ; 过渡 期 结束 后, 应 全面 执行 指引 规定。 过渡 期 为本 指引 发布 之 日 起至 2022 年底。
第三 十九 条 本 指引 指引 由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负责 解释。 第四 十条 本 指引 指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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