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etrizes sobre o Código de Conduta para Transações no Mercado de Câmbio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规范 和 发展 我国 外汇 市场, 促进 外汇 市场 诚信 、 公平 、 有序 、 高效 运行, 维护 外汇 市场 参与者 合 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外汇 管理. 》 和 有关 规定, 制定 本 指引。
第二 条 本 指引 所称 外汇 市场 是 指 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以下 简称 交易 中心) 等 依法 设立 的 境内 有组织 交 易 平台 进行 人民币 对 外汇 交易 的 市场.
第三 条 本 指引 所称 市场 参与者 包括 直接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的 机构, 交易 中心 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简称 上海 所) 等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 构, 以及 货币 经纪.等 市场 服务 机构。
第四 条 本 指引 适用 于 在 外汇 市场 开展 的 交易, 以及 市场 参与者 依托 依托 外汇 市场 与 客户 发生 的 交易.
本 指引 所称 客户 是 指 市场 参与者 提供 外汇 交易 和 交 易 后 相关 服务 的 对象 机构 、 与 市场 市场 参与者 在 柜台 开展 外 汇 交易 的 企业 等 机构.
第五 条 外汇 市场 交易 应 坚持 以下 原则:
(一)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监管 政策 规定 ;
(二) 遵守 公开 、 公平 、 公正 和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三) 遵守 外汇 市场 职业 操守 、 市场 惯例 和 相关 业 务 规则。
第六 条 交易 中心 在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监管 下, 在 规定 范围 内 组织 外汇 市场 交易 、 市场 监测 和 运营 等 事项, 并 制定 具体 交易 规则.
第七 条 上海 清算 所在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监管 下, 为 外汇 市场 交易 提供 清算 等 服务, 并 制定 具 体 清算 规则.
第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遵守 外汇 市场 自律 机制 相关 自律 规范, 维护 市场 秩序 和 公平 竞争 规则.
第二 章 交易 管理
第九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根据 自身 职责, 公平 、 透明 、 诚信 地 处理 客户 交易 指令 或 订单。
(一) 充分 考虑 客户 不同 订单 类型 的 区别, 从 制度 上 致力于 为 客户 达成 公平 、 透明 的 结果.
(二) 对 客户 报价 制度 应 公正 、 合理, 向 客户 报价 应 明示 是 是 成交 价格 还是 指示 性 价格.
(三) 与 客户 达成交易 前, 结合 具体 产品 的 复杂 程 度 以 合理 适当 的 方式 向 客户 充分 揭示 相关 信息, 不得 虚 假 陈述 或 使用 误导 性 语言, 不得 违背 客户 真实 意愿.
(四) 运用 尚未 成交 的 客户 订单 进行 交易 实践 (如 预先 对冲) 时, 以及 运用 非常 规 交易 技术 (如 聚合 服务) 处理 客户 订单 时 , 应 符合 自律 准则 等 外汇 市场 职业 操守 和 市场.行为 可能 与 客户 利益 产生 潜在 冲突, 需 向 客户 充分 披露.
(五) 拒绝 客户 指令 或 订单 应有 充分 理由, 不得 利 用 已经 拒绝 的 客户 指令 或 订单 信息 开展 交易.
(六) 不得 扰乱 市场 秩序, 破坏 公平 竞争 规则。
第十 条 为 外汇 市场 提供 汇率 基准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 持续 监测 基准 形成 的 合理 性.
第十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识别 实际 或 潜在 的 利益.
突 , 采取 合理 、 有效 的 措施 消除 或 管理 利益 冲突 , 对 不 能被 消除 或 管理 的 利益 冲突 , 市场 参与者 应向 受 影响 方 披露 冲突 的 细节。 利益 冲突 的 情形 包括 但 不限.
(一) 与 客户 或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利益 冲突.
(二) 不同 客户 之间 的 利益 冲突.
(三) 工作 人员 与 客户 存在 亲属 关系 或 其他 共同 利 益 关系 ;
(四) 工作 人员 接受 客户 礼品 或 招待 ;
(五) 工作 人员 个人 有 相关 交易。
第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在 与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或 客户 业务 往来 中, 不得 进行 利益 输送, 不得 利用 职务 、 岗位 便利 为 自己 或 他人 谋取 私利.
第十三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利用 所 掌握 的 对 价格 有 重大 影响 的 非 公开 信息 从事 交易 活动, 或 利用 该 信息 建 议 其他 人 从事 交易 活动.
第十四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合理 开展 外汇 自营 交易, 积 极 向 市场 提供 流动 性, 调剂 外汇 市场 供求 余缺, 促进 汇 率 在 合理 均衡 水平 上 保持 基本 稳定.
第十五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从事 如下 市场 操纵 行为:
(一) 通过 合谋 或 集中 资金 交易 操纵市场 价格 ;
(二)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影响 价格 或 促成 其他 不公 不公 的 交易 行为.
(三) 企图 不当 影响 和 操纵 收盘 价 或 其他 其他 价 ;
(四) 其他 阻碍 或 企图 阻碍 市场 公平 交易 和 价格 发 现 的 市场 操纵 行为.
第十六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从事 如下 市场 欺诈 行为:
(一) 在 交易 中 制造 供需 、 价格 以及 价值 的 假象, 包括 但 不限 于 虚增 交易 量 、 故意 快速 取消 报价 诱导 市场 的 闪 价 与 晃 骗 、 虚假 多 档 报价 、 营造 市场 活跃 度.的 哄抬 价格 等 ;
(二) 无 合理 交易 目的 而 请求 交易 、 发起 订单 等.
(三) 在 明知 或 根据 市场 惯例 应 知 信息 虚假 或 具有 误导 性 的 情形 下, 通过 媒体 (互联网) 或 任何 其他 方式 散播.
(四) 编造 、 散播 虚假 或 误导 性 信息 、 提交 误导 性 交易 请求 或 订单, 诱导 市场 交易 或 扰乱 市场 ;
(五) 其他 阻碍 或 企图 阻碍 市场 公平 交易 和 价格 发 现 的 市场 欺诈 行为.
第十七 条 货币 经纪 公司 可以 在 交易 双方 额度 不足 等 自律 机制 认定 的 合理 情形 下, 为 交易 方 提供 更换 其他 交易 对手 服务, 但 不得 为 客户 虚增 交易 量 提供 便利。 同 时 不得 开展 或 市场参与者 开展 以 妨害 市场 正常 运行 或 阻碍 价格 发现 过程 为 目的 的 报价 、 交易 或 其他 行为.
第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如 遇 不可 抗力 、 意外事件 、 技术 故障 或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及时 知 会 交易 各方, 并 根据 公平 公正 和 诚信 原则 妥善 处理 相关 交易.
第三 章 信息 管理
第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有效 的 敏感 信息 识别 和 保护 制度, 确定 敏感 信息 的 知悉 范围, 设置 保护 敏感 信息 限制, 规范 传递 敏感 信息 的 渠道 和 方式。 不得 非法 买卖.不得 泄露 所 知悉 的 商业 秘 密。 敏感 信息 包括 市场 参与者 接收 或 或 产生 的 非 公开 信息:
(一) 可能 会对 市场 定价 、 流动 性 或 运行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非 公开 信息.
(二) 市场 参与者 本身 、 客户 或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外汇 交易 相关 信息.
(三) 指定 保密 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 市场 交易 信息 交流 一般 应 采用 符合 自律 机制 相关 规定 的 交流 方式。 该 交流 方式 应 可 追溯 、 、 可 审核 、 有 记录 、 有 访问 控制.
第二十 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妥善 保存 交易 信息 记录 与 交流 信息 记录。 交易 信息 记录 应 包括 交易 指令 、 交易 执行 等 全面 、 完整 、 系统化 系统化 的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五 年。 交流 信息 记录应 包括 针对 自身 及 与 客户 交易 的 相关 邮件 、 录音 、 聊天 记录 等 交流 内容, 其中 电子 记录 保存 期限 与 交易 信息 记录 一致, 口头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两 年。 交易 中心 可 协助 市场.交易 中心 平台 达成 的 相关 交易 记录 和 交易 信息 记录.
第二十 二条 开展 柜台 对 客 交易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按 监管 规定 和 双方 约定 向 客户 提供 相关 产品 的 基础 信息 、 报价 、 衍生 品 标的 物 情况 、 保证金 、 盈亏 和 持仓 提供
第二十 三条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履 行 产品 交易 、 清算 结算 和 信息 披露 义务, 公布 基本 会员 情况, 交易 价格 、 成交量 等 基础 行情 , 以及 清算 量 、 交 割 量 等监测 市场 运行 情况, 按照 规定 披露 有关 异常 交易 、 关联 交易 或 违约 处置 等 情况。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定期 向 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报送 市场 运行 情况。 发生 价格 严重 偏离 、 异常 波动 、 虚假 交易 、 操纵市场 、 恶意 违约 以及 第十八 条 等 异常 情况 的 , 应当.向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报告。
第四 章 内控 和 风险 管理
第二十 四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健全 内部 管理 制度, 根据 其 外汇 市场 业务 性质 、 交易 规模 、 复杂 性 、 参与 程 度 构建 合理 、 、 有效 的 组织 架构 和 运作 机制, 确保 对 自身 参与 外汇 市场 有清晰 、 全面 的 监控 能力。
第二十 五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外汇 交易 的 前 、 中 、 后台 职责 分离 机制, 将 交易 与 风险 管理 、 合 规 分离, 将 交易 与 交易 后 处理 、 会计 、 结算 分离 ,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设置 上 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衡 、 人员 分离。
第二十 六条 承担 主 经纪商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将 主 经 纪 业务 与 自身 销售 、 交易 业务 适度 隔离。 主 经纪 服务 提 供 方 与 使用 方 , 应 遵守 相关 监管 要求 、 交易 中心 交易 规 则和 自律 准则 等。
第二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与 自身 角色 相 适应 的 监控 机制 和 流程, 有效 识别 和 管理 面临 的 各类 外汇 交 易 风险, 包括 但 不限 于 信用 风险 、 市场 风险 、 操作 风险.
技术 风险 、 结算 风险 、 合 规 风险 、 法律 风险, 并 极力 防 范 市场 市场 、 市场 欺诈 等 不当 行为.
第二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为 所有 外汇 交易 产品 的 交易 确认 、 交易 冲销 、 组合 对账 、 支付 结算 和 清算 建立 清晰 、 高效 、 透明 透明 、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流程, 保证 外汇 市 场 交易 后及时 、 准确 完成。
第二 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严格 执行 反洗钱 和 反恐 怖 融资 法律 法规 以及 有关 规定, 切实 履行 反洗钱 和 反恐 怖 融资 相关 义务.
第三 十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加强 对 交易 相关 人员 行为 监控 和 管理, 制定 相关 制度 和 流程 识别 可能 出现 的 外汇 市场 不当 交易 行为, 对 在 交易 活动 中 有 违规 行为 的 人员 实行 严格 的 问责 和, 鼓励 员工 在 发现 可疑 交易 或 禁 止 行为 时 向其 主管 或 指定 负责 人 报告, 确保 通过 该 途径 发现 的 问题 能够 被 恰当 、 透明 地 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制定 独立 内审 流程, 定期 对 遵守 本 指引 和 改进 情况 进行 全面 、 独立 的 审查 、 记录, 督导 审计 发现 问题 的 整改 进展 , 对 整改 措施 进行 跟踪 评 独立 、并 应向 董事会 及 高级 管理层 汇报。 重大 内部 审计 问题 应当 及时 向 国家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报告。
第三 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配合 监管 部门 针对 本 指 引 开展 的 非 现场 、 现场 评估。 对 监管 部门 及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反馈 的 异常 交易 线索 , 应由 独立 职能 部门 及时 核查.
第五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将 银行 执行 本 指引 情 况 纳入 银行 外汇 业务 合 合 规 与 审慎 经营 评估。
第三 十四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举报 外汇 交易 违 法 行为。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及其 分支机构 应当 为 举报人 保 密, 并 按照 规定 对 举报人 给予 奖励.
第三 十五 条 市场 参与者 违反 本 指引 的 , 国家 外汇 管 理 局 及其 分支机构 有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 管理 条例》 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处罚 ; 涉嫌 犯罪 的 , 应 移交 司法 机关.
第六 章 附则
第三 十六 条 银行间外汇 市场 外币 对 交易 参照 本 指 引 执行。
第三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采用 算法 或 程序 化 交易 的 , 不得 损害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正当 利益 或者 影响 正常 交易 秩序, 具体 行为 规范 由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另行 制定.
第三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与 企业 在 柜台 开展 的 外汇 交易, 如未 达到 本 指引 规定 的 监管 要求, , 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整改 整改。 过渡 期内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制定 整改 计划 , 明确 时间 进度. ; 过渡 期 结束 后, 应 全面 执行 指引 规定。 过渡 期 为本 指引 发布 之 日 起至 2022 年底。
第三 十九 条 本 指引 指引 由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负责 解释。 第四 十条 本 指引 指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