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办公厅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中小学 (幼儿园) 预防性 侵害 学生 工作 的.
教 督 厅 函 〔2018〕 9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教育 厅 (教委),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教育局 :
为 进一步 加强 学校 安全 管理 、 保障 学生 安全, 有效 预防性 侵害 学生 违法 犯罪 的 发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建议 书》 (高 检 建 〔2018〕 1 号) 的 有关 建议 , 现 就.工作 通知 如下:
一 、 深入 开展 预防 性侵 安全 教育
各地 教育行政 部门 和 学校 要从 性 侵害 学生 案件 中 吸取教训, 把 预防性 侵害 教育 工作 作为 重中之重, 通过 课堂 教学 、 讲座 、 班 会 、 主题 活动 、 编发 手册 、 微 博 、 微 信 、 宣传 栏 等多种形式 开展 性 知识 教育 、 预防性 侵害 教育。 要 通过 案例 加强 警示 教育, 提高 学生 自 护 意识 和 自救 能力。 教育 学生 特别 是 女生 提高 警觉, 离家 时, 父母 父母 情况 , 尽量 避免 外出 ;牢记 父母 电话 和 报警 电话 电话, 掌握 基本 安全 常识, 主动 远离 危险 环境。 要 确保 预防性 侵害 教育 落实 到 每 一位 学生 、 每 一位 家长, 重点 对 小学 学生 、 留守 学生 、 寄宿 学生 、 乡镇 农村 学校及其 家长 加强 宣传 教育。
二 、 切实 加强 教职员工 队伍 管理
各地 教育行政 部门 和 学校 要 严格 落实 有关 教师 管理 法规 和 制度 要求, 进一步 完善 教师 准入 制度, 强化 对 拟 招录 人员 品德 、 心理 的 前置 考察 , 联合 公安 部门 建立 性 侵害 违法 犯罪 信息 库 和 入.查询 制度。 落实 对 校长 、 教师 和 职工 从业 资格 的 有关 规定, 加强 对 临时 聘用 人员 的 准入 审查, 坚决 清理 和 杜绝 不合格 人员 人员 进入 工作岗位 权利 或者 故意 犯罪.以上 刑事 处罚 人员 担任 教职员工。 要将 师德 教育 、 法治 教育 纳入 教职员工 培训 内容 及 考核 范围。 要 加强 对 教职员工 的 品行 考核, 与 当地 公安 、 检察 机关 建立 协调 配合 机制 , 对于 实施 性 骚扰 、.侵害 学生 行为 的 教职员工, 及时 依法 予以 处理.
三 、 严格 执行 校园 安全 管理 规定
各地 教育行政 部门 和 学校 要 严格 落实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加强 中小学 幼儿园 安全 风险 防控 体系 建设 的 意见》 和 《《关于 预防 预防 少年儿童 遭受 性侵 性侵 工作 的 意见》 等 文件 要求。 按照 “谁. 、 谁 负责, 谁 开办 、 谁 负责 ”的 原则, 严格 落实 中小学 校长 、 幼儿园 园长 作为 校园 安全 管理 和 学生 保护 第一 责任 人 责任。 要 定期 进行 安全 隐患 排查, 特别 关注 学生 有无 学习成绩.下滑 、 精神 恍惚 、 无故 旷课 等 异常 表现。 全面 落实 日常 管理 制度, 重点 加强 寄宿 制 学校 规范 管理, 从严 管理 女生宿舍。 中小学 (幼儿园) 所有 工作 人员 对 性 侵害 案件 或 线索 都有 报警 报告的 义务 和 责任, 一旦 发现 学生 遭受性侵害, 学校 、 家长 要 立即 报警 并 彼此 相告, 同时 学校 要 及时 向 上级 部门 报告.
四 、 不断 完善 预防 性侵 协同 机制
各地 教育行政 部门 和 学校 要 与 检察 机关 、 公安 机关 、 共青团 、 妇联 、 家庭 、 社会 构建 一体化 的 保护 中小学 (幼儿园) 学生 工作 机制, 做到 安全 监管 全 覆盖。 各地 教育 部门 要 与 公安 机关.协作 , 加强 校园 周边 巡逻 防控, 防止 发生 社会 人员 性 侵害 在 校 学生 案件。 各地 教育 部门 要 协调 有关部门 进一步 加强 对 学生 保护 工作 工作 的 正面 宣传 引导 , 防止 媒体 过度 渲染 报道 性 侵害 学生 案件 学校.与 家长 保持 密切 联系, 要 通过 开展 家访 、 召开 家长 会 等 方式, 提醒 家长 切实 履行 对 孩子 的 监护 责任 , 特别 是 做好 学生 离校 后 的 监管 看护 教育 工作。 家 家 校 要 及时 , 掌握.特别 是 发现 孩子 有 异常 表现 时, 双方 要 及时 沟通, 采取 应对 措施.
五 、 持续 强化 学校 安全 督导 检查
各地 教育 督导 部门 要 按照 《中小学 (幼儿园) 安全 工作 专项 督导 暂行办法》 要求, 以 预防性 侵害 工作 为 重点, 开展 学校 安全 工作 专项 督导, 督促 、 指导 中小学 (幼儿园) 及时 消除 安全 隐患 , 对发现 的 性 侵害 线索 和 苗头 要 认真 核实, 及时 依法 处理。 加强 对 地方政府 及各 有关部门 、 学校 落实 安全 工作 职责 的 督导 检查, 督促 相关 工作 人员 切实 履行 校园 安全 管理 责任。 对 学校 安全 事故 频.的 地区 , 要 采取 约谈 、 通报 、 挂牌 督办 等 方式 督促 其 限期 整改。 对于 教育行政 部门 工作 人员 、 学校 管理 人员 失职 渎职 造成 性 侵害 学生 案件 发生 的 , 或者 发现 性 侵害 学生 案件 瞒报 、 的 的, 要 依法 依 规 予以 处分 或者 移送 有关部门 查处。
教育部 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