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Medidas administrativas de segurança de dados (rascunho para solicitação de comentários) (2019)

数据 安全 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Tipo de leis Rascunho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8 de maio de 2019

Data efetiva 28 de maio de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Ainda não em vigor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Segurança cibernética / segurança informática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Editor (es) CJ Observer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关于 《数据 安全 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 征求 意见 的.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在 网络 空间 的 合法 权益, , 保障 个人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等 法律 法规,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会同部门 研究 起草 了 《数据 安全 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 向 社会 公开 征求 意见。。 可 通过 以下 途径 和 方式 提出 反馈 意见 公开 征求 意见。。 可 通过 通过 以下 和 方式 提出 反馈 意见 :
1. 登陆 中国 政府 法制 信息 网 (网址 : http: //www.chinalaw.gov.cn) , 进入 首页 的 “立法 意见 征集” 提出 意见。
2. 通过 电子邮件 方式 发送 至 : security@cac.gov.cn。
3. 通过 信函 方式 将 意见 寄至 : 北京市 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 11 号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网络 安全 协调 局, 邮编 100044 , 并 在 信封 上 注明 “数据 安全 管理 办法 征求 意见”。
意见 反馈 截止 时间 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
附件 : 《数据 安全 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National Internet Information Office
2019 ano 5 mês 28 dia
数据 安全 管理 办法
(Rascunho para comentários)
Capítulo Um Disposições Gerais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在 网络 空间 的 合法 权益, 保障 个人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安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等 法律 法规, 制定 本. 。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利用 网络 开展 数据 收集 、 存储 、 传输 、 处理 、 使用 等 活动 (以下 简称 数据 活动), 以及 数据 安全 的 保护 和 监督 管理, 适用 本 办法。。 家庭 和 个人 事务 事务.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第三 条 国家 坚持 保障 数据 安全 与 发展 并重, 鼓励 研发 数据 安全 保护 技术, 积极 推进 数据 资源 开发 利用, 保障 数据 依法 有序 自由 流动.
第四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监测 、 防御 、 处置 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 的 数据 安全 风险 和 威胁, 保护 数据 免受 泄露 、 窃取 、 篡改 、 毁损 、 非法 使用 等 , 依法 惩治 危害 数据 安全 的 违法.活动。
第五 条 在 中央 网络 安全 和 信息 化 委员会 领导 下, 国家 网 信 部门 统筹 协调 、 指导 监督 个人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安全 保护 工作 工作
地 (市) 及 以 上网 信 部门 依据 职责 指导 监督 本 行政 区内 个人 信息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安全 保护 工作。
第六 条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按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参照 国家 网络 安全 标准, 履行 数据 安全 保护 义务, 建立 数据 安全 管理 责任 和 评价 考核 考核, 制定 数据 安全 计划, 实施 实施 数据 防护.数据 安全 风险 评估, 制定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及时 处置 安全 事件, 组织 数据 安全 教育 、 培训。
第二 章 数据 收集
第七 条 网络 运营 者 通过 网站 、 应用 程序 等 产品 收集 使用 个人 信息, 应当 分别 制定 并 公开 收集 使用 规则。 收集 使用 规则 可以 包含 在 网站 、 应用 程序 等 产品 的 隐私 政策 中, 也 可以 其他.用户。
第八 条 收集 使用 规则 应当 明确 具体 、 简单 通俗 、 易于 访问, 突出 以下 内容 :
(一) 网络 运营 者 基本 信息 ;
(二) 网络 运营 者 主要 负责 人 、 数据 安全 责任 人 的 姓名 及 联系 方式.
(三) 收集 使用 个人 信息 的 目的 、 种类 、 数量 、 频 度 度 、 方式 、 范围 等.
(四) 个人 信息 保存 地点 、 期限 及 到期 后 的 处理 方式.
(五) 向 他人 提供 个人 信息 的 规则, 如果 向 他人 提供 的 ;
(六) 个人 信息 安全 保护 策略 等 相关 信息 ;
(七) 个人 信息 主体 撤销 同意, 以及 查询 、 更正 、 删除 个人 个人 信息 的 途径 和 方法.
(八) 投诉 、 举报 渠道 和 方法 等 ;
(九)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内容.
第九条 如果 收集 使用 规则 包含 在 隐私 政策 中, 应 相对 集中, 明显 提示, 以 方便 阅读。 另 仅 当 用户 知悉 收集 使用 规则 并 明确 同意 后 , 网络 运营 者 方可 收集 个人 信息.
第十 条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严格 遵守 收集 使用 规则, 网站 、 应用 程序 收集 或 使用 个人 信息 的 功能 设计 应 同 隐私 政策 保持 一致, 同步 调整.
第十一条 网络 运营 者 不得 以 改善 服务 质量 、 提升 用户 体验 、 定向 推送 信息 、 研发 新 产品 等 为由, 以 默认 授权 、 功能 捆绑 等 形式 强迫 、 误导 个人 信息 主体 同意 其 收集 个人 信息。
个人 信息 主体 同意 收集 保证 网络 产品 核心 业务 功能 运行 的 个人 信息 后,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向 个人 信息 主体 提供 核心 业务 功能 服务, 不得 因 个人 信息 主体 拒绝 或者 撤销 同意 收集 上述 信息 以外 的 其他.提供 核心 业务 功能 服务。
第十二 条 收集 14 周岁 以下 未成年 人 个人 信息 的 , 应当 征得 其 监护人 同意.
第十三 条 网络 运营 者 不得 依据 个人 信息 主体 是否 授权 收集 个人 信息 及 授权 范围, 对 个人 信息 主体 采取 歧视 行为, 包括 服务 质量 、 价格 差异 等.
第十四 条 网络 运营 者 从 其他 途径 获得 个人 信息, 与 直接 收集 个人 信息 负有 同等 的 保护 责任 和 义务.
第十五 条 网络 运营 者 以 经营 为 目的 收集 重要 数据 或 个人 敏感 信息 的 , 应向 所在地 网 信 部门 备案。 备案 内容 包括 收集 使用 规则 , 收集 使用 的 目的 、 规模 、 方式 、 范围 、 类型. , 不 包括 数据 内容 本身。
第十六 条 网络 运营 者 采取 自动化 手段 访问 收集 网站 数据, 不得 妨碍 网站 正常 运行 ; 此类 行为 严重 影响 网站 运行, 如 自动化 访问 收集 流量 超过 网站 日均 流量 三分之一, 网站 要求 停止 自动化 访问.时 , 应当 停止。
第十七 条 网络 运营 者 以 经营 为 目的 收集 重要 数据 或 个人 敏感 信息 的 , 应当 明确 数据 安全 责任 人.
数据 安全 责任 人 由 具有 相关 管理 工作 经历 和 数据 安全 专业 知识 的 人员 担任, 参与 有关 数据 活动 的 重要 决策, 直接 向 网络 运营 者 的 主要 负责 人 报告 工作.
第十八 条 数据 安全 责任 人 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组织 制定 数据 保护 计划 并 督促 落实 ;
(二) 组织 开展 数据 安全 风险 评估, 督促 整改 安全 隐患.
(三) 按 要求 向 有关部门 和 网 信 部门 报告 数据 安全 保护 和 和 事件 处置 情况 ;
(四) 受理 并 处理 用户 投诉 和 举报。
网络 运营 者 应 为 数据 安全 责任 人 提供 必要 的 资源, 保障 其 独立 履行 职责.
第三 章 数据 处理 使用
第十九 条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参照 国家 有关 标准, 采用 数据 分类 、 备份 、 加密 等 措施 加强 对 个人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保护.
第二十条 网络 运营 者 保存 个人 信息 不应 超出 收集 使用 规则 中 的 ​​保存 期限, 用户 注销 账号 后 应当 及时 删除 其 个人 信息, 经过 处理 无法 关联 到 特定 个人 且 不能 复原 (以下 称 匿名 化 处理 的 的除外。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运营 者 收到 有关 个人 信息 查询 、 更正 、 删除 以及 用户 注销 账号 请求 时, 应当 在 合理 时间 和 代价 范围 内 予以 查询 、 更正 、 删除 或 注销 账号.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运营 者 不得 违反 收集 使用 规则 使用 个人 信息。 因 业务 需要, 确需 扩大 个人 信息 使用 范围 的 , 应当 征得 个人 信息 主体 同意.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运营 者 利用 用户 数据 和 算法 推送 新闻 信息 、 商业 广告 等 (以下 简称 “定向 推送”), 应当 以 明显 方式 标明 “定 推” 字样 , 为 用户 提供 停止 接收 定向 推送 的 的 功能; 用户 选择 停止 接收 定向 推送 信息 时, 应当 停止 推送, 并 删除 已经 收集 的 设备 识别 码 等 用户 数据 和 个人 信息.
网络 运营 者 开展 定向 推送 活动 应 遵守 法律 、 行政 法规, 尊重 社会公德 、 商业 道德 、 公 序 良 俗, 诚实 守信, 严禁 歧视 、 欺诈 等 行为.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运营 者 利用 大 数据 、 人工智能 等 技术 自动 合成 新闻 、 博 文 、 帖子 、 评论 等 信息, 应 以 明显 方式 标明 “合成” 字样 ; 不得 以 谋取 利益 或 损害 他人 利益 为 目 的 自动.信息。
第二十 五条 网络 运营 者 应 采取 措施 督促 提醒 用户 对 自己 的 网络 行为 负责 、 加强 自律, 对于 用户 通过 社交 网络 转发 他人 制作 的 信息 , 应 自动 标注 信息 制作 者 在 该 社交 网络 上 的 账户 不可更改 的 用户 标识。
第二十 六条 网络 运营 者 接到 相关 假冒 、 仿冒 、 盗用 他人 名义 发布 信息 的 举报 投诉 时, 应当 及时 响应, 一旦 核实 立即 停止 传播 并 作 删除 处理.
第二 十七 条 网络 运营 者 向 他人 提供 个人 信息 前 , 应当 评估 可能 带来 的 安全 风险, 并 征得 个人 信息 主体 同意。 下列 情况 除外 :
(一) 从 合法 公开 渠道 收集 且不 明显 违背 个人 个人 主体 意愿 ;
(二) 个人 信息 主体 主动 公开 ;
(三) 经过 匿名 化 处理 ;
(四) 执法 机关 依法 履行 职责 所 必需 ;
(五) 维护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 个人 信息 主体 生命 安全 所 必需。
第二 十八 条 网络 运营 者 发布 、 共享 、 交易 或 向 境外 提供 重要 数据 前, 应当 评估 可能 带来 的 安全 风险, 并报 经 行业 主管 监管 部门 同意 ; 行业 主管 监管 部门 不 明确 的 , 应 经.级 网 信 部门 批准。
向 境外 提供 个人 信息 按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二 十九 条 境内 用户 访问 境内 互联网 的, 其 流量 不得 被 路由 到 境外.
第三 十条 网络 运营 者 对 接入 其 平台 的 第三方 应用, 应 明确 数据 安全 要求 和 责任, 督促 监督 第三方 应用 运营 者 加强 数据 安全 管理。 第三方 应用 发生 数据 安全 事件 对 用户 用户 损失 的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承担 部分 或 全部 责任, 除非 网络 运营 者 能够 证明 无 过错.
第三十一条 网络 运营 者 兼并 、 重组 、 破产 的 , 数据 承接 方 应 承接 数据 安全 责任 和 义务。 没有 数据 承接 方 的 , 应当 对 数据 作 删除 处理。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规定。
第三 十二 条 网络 运营 者 分析 利用 所 掌握 的 数据 资源 , 发布 市场 预测 、 统计 信息 、 个人 和 企业 信用 等 信息 , 不得 影响 国家 安全 、 经济 运行 、 社会 , , 不得 损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第四 章 数据 安全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三 条 网 信 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网络 运营 者 数据 安全 管理 责任 落实 不 到位, 应 按照 规定 的 权限 和 程序 约谈 网络 运营 者 的 主要 负责 人 , 落实 不 到位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鼓励 网络 运营 者 自愿 通过 数据 安全 管理 认证 和 应用 程序 安全 认证, 鼓励 搜索 引擎 、 应用 应用 商店 等 明确 标识 并 优先 推荐 通过 认证 的 应用 程序.
国家 网 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指导 国家 网络 安全 审查 与 认证 机构, 组织 数据 安全 管理 认证 和 应用 程序 安全 认证 工作.
第三 十五 条 发生 个人 信息 泄露 、 毁损 、 丢失 等 数据 安全 事件, 或者 发生 数据 安全 事件 风险 明显 加大 时,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立即 采取 补救 措施, 及时 以 电话 、 短信 、 邮件 或 信函 等 告知.个人 信息 主体, 并按 要求 向 行业 主管 监管 部门 和 网 信 部门 报告。
第三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部门 为 履行 维护 国家 安全 、 社会 管理 、 经济 调控 等 职责 需要,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提供 掌握 的 相关 数据 的 ,.
国务院 有关 主管 ​​部门 对 网络 运营 者 提供 的 数据 负有 安全 保护 责任, 不得 用于 与 履行 职责 无关 的 用途.
第三 十七 条 网络 运营 者 违反 本 办法 规定 的 , 由 有关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根据 情节 给予 公开 曝光 、 没收 没收 违法 所得 、 暂停 相关 业务 、 停业 整顿 、 关闭 网站 、 吊销 相关 业务.证 或 吊销 营业 执照 等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 章 附则
第三 十八 条 本 办法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一) 网络 运营 者, 是 指 网络 的 所有者 、 管理者 和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二) 网络 数据, 是 指 通过 网络 收集 、 存储 、 传输 、 处理 和 产生 的 各种 电子 数据.
(三) 个人 信息, 是 指 以 电子 或者 其他 方式 记录 的 能够 单独 或者 与 其他 信息 结合 识别 自然人 个人 身份 的 各种 信息, 包括 但 不限 于 自然人 的 姓名 、 出生 日期 、 身份证 件 号码 、 生物. 、 住址 、 电话 号码 等。
(四) 个人 信息 主体, 是 指 个人 信息 所 标识 或 关联 到 的 自然人.
(五) 重要 数据, 是 指 一旦 泄露 可能 直接 影响 国家 安全 、 经济 安全 、 社会 稳定 稳定 公共 健康 健康 安全 的 数据, 如未 公开 的 政府 信息, 大 面积 人口 、 基因 健康 、 地理 、 地理。.数据 一般 不 包括 企业 生产 经营 和 内部 管理 信息 、 、 信息 等。
第三 十九 条 涉及 国家 秘密 信息 、 密码 使用 的 数据 活动,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四 十条 本 办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