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版权 局 关于 进一步 做好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证据 审查 和 认定 工作 的.
国 版 发 〔2020〕 2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版权 局,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庆 市 文化 市场 综合 行政 执法 部门:
为 深入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办公厅 、 国务院 办公厅 印发 〈关于 强化 知识产权 保护 的 意见〉 的 通知》, , 加大 著作权 保护 力度, 提升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效能 , 完善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工作 机制.维权 负担, 营造 良好 营 商 商, 现 就 进一步 做好 著作权 著作权 执法 证据 审查 和 认定 工作 通知 如下 如下
一 、 关于 权利 证明
1. 投诉 人 向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投诉 时,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要求 投诉 人 提供 其 主张 的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证据.
2. 投诉 人 提交 的 下列 材料, 可以 作为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归属 的 证据 : 作品 底稿 、 原件 ; 合法 出版物 ; 著作权 登记 证书 ; 取得 权利 的 合同 ; 国家 著作权 行政管理或者 著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出具 的 著作权 认证 文书 ; 其他 可以 据 以 推定 推定 权利 归属 的 证明 材料.
3.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查明 投诉 人 提出 权利 主张 的 作品 、 表演 或 录音 制品 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保护 且 尚在 保护 期内。 如 无 相反 证据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推定 投诉.主张 的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存在 于 该 作品 、 表演 或 录音 制品 中.
4. 如 无 相反 证据, 以 通常 方式 署名 的 作者 、 出版者 、 表演 者 或 录音 制作 者,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推定 为该 作品 、 表演 或 录音 制品 的 著作权 人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5.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在 依据 本 通知 第 4 条 推定 权利 归属 时, 如 被 投诉 人 无法 提交 相反 证据, 不再 要求 投诉 人为 证明 其 权利 归属 、 已 取得 许可 或者 被 投诉 人 的 行为 侵权.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许可 、 转让 协议 或者 其他 书面 证据.
二 、 关于 侵权 证据
6. 投诉 人 向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投诉 时,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要求 投诉 人 提供 被 投诉 人 侵犯 其 著作权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的 证据.
7. 投诉 人 提交 的 下列 材料, 可以 作为 其 提出 权利 主张 的 作品 、 表演 或 录音 制品 被 侵权 的 证据 : 侵权 作品 、 表演 或 录音 制品 和 购买 记录 ; 涉及 侵权行为 的 账目 、 合同 和 加工 、. ; 证明 侵权行为 的 照片 、 视频 或 网页 截图 ; 证明 出版者 、 复制 发行 者 伪造 、 涂改 授权 许可 文件 或者 或者 超出 授权 许可 范围 的 证据 ; 其他 能够 证明 侵权行为 的 材料.
三 、 关于 侵权 认定
8. 投诉 人 提交 权利 证明 文件 以及 侵权 证据 等 相关 证据 材料 后, 被 投诉 人 主张 已经 取得 著作权 人 或者 与 著作权 有关 的 权利 人 许可 的 , 应当 提交 取得 许可 的 证据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被 投诉 人 不能 提交 上述 证据 且 现有 证据 足以 支持 侵权 认定 的, 或者 被 投诉 人 提交 的 证据 不足以 证明 取得 许可 的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认定 被 投诉 人 的 行为 行为 构成.
9. 复制品 的 出版者 、 制作 者 不能 证明 其 出版 、 制作 有 合法 授权 的 , 复制品 的 发行 者 不能 证明 其 其 发行 的 复制品 有 合法 来源 的 的 ,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应当 认定 其 行为 构成 侵权.
10. 根据 投诉 人 提交 的 权利 证明 文件 以及 侵权 证据,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能够 直接 认定 被 投诉 人 的 行为 构成 侵权 的 , 无需 委托 鉴定 机构 进行 鉴定.
11. 著作权 行政 执法 部门 依法 查处 通过 虚构 授权 、 虚假 授权 等 方式 非法 传播 他人 作品 的 侵权行为, 依法 规范 权属 不清 、 不正当 维权 等 行为.
国家 版权 局
2020 ano 11 mês 15 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