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 条 保护 黑 土地 资源 , 稳步 提升 黑 土地 基础 , , 促进 资源 可 利用 , , 维护 平衡 , 保障 国家 粮食 , , 本法。。
第二 条 黑 土地 保护 、 利用 和 相关 、 修复 等 活动 , 适用 本法。 本法 没有 规定 , 适用 土地 管理 等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 , 适用 管理 等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本法 所 称 , , 是 黑龙江省 、 吉林省 、 辽宁省 、 自治区 (以下 简称 四 省 区) 的 相关 区域 范围 内 具有 黑色 或者 暗黑色 腐 殖质 表 , 性状 好 、 肥力 高 的 的 腐 腐 殖质 , , 性状 好 肥力 肥力 高 的 耕地 耕地
第三 国家 实行 科学 、 有效 的 黑 保护 , , 保障 土地 保护 保护 投入 , 综合 采取 工程 、 、 农机 、 生物 生物 措施 , 保护 黑 土地 的 生产 能力 , , 确保 土地 , 保护 黑 黑 土地 土地 优良 能力 , , 确保 黑 总量 不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功能 '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 黑 土地 保护 应当 坚持 统筹 规划 因地制宜 、 用 养 、 近期 近期 目标 远期 远期 目标 、 突出 重点 、 综合 施策 的 原则 , 建立 健全 政府 主导 农业 生产 经营者 实施 、 , 参与 健全 政府 政府 政府 主导 、 生产 经营者 经营者 、 社会 , 建立。。。。。。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主导 主导 农业 生产 经营者 实施 、 社会 参与 '
国务院 农业 主管 部门 会同 自然 资源 、 行政 等 有关 , , 考虑 黑 黑 开垦 开垦 和 利用 , , 以及 厚度 、 土壤性状 土壤性状 、 土壤 等 , 按照 最 有利于 全面 、 、 综合 治理 类型 , , 按照 最 有利于 全面 、 、 综合 治理 类型 等 , , 按照 最 有利于 全面 、 、 综合 治理 类型 , , , 按照 有利于原则 , 科学 确定 黑 土地 保护 范围 适时 , , 有 、 分 步骤 、 分类别 地 推进 黑土地 保护 工作。 上 属 属 黑 土地 , 除确 除确 无法 的 外 , 原则 上 都 , , , 除确 除确 无法 的 , , 上 上 都 应 , , 土地 除确 除确 除确 除确 无法 的 , , 上 上 都 应 列入 土地 土地 土地 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 深厚 土壤性状 良好 的 黑 土地 应当 规定 的 标准 划入 基本 农田 , 重点 用 于 粮食 生产 , 实行 保护 , , 确保 和 和 长期 稳定。。
第六 条 和 四 省区 人民 政府 加强 黑 土地 保护 工作 领导 、 、 组织 协调 协调 、 管理 , 统筹 制定 黑 土地 保护 政策。 四 省区 人民 对 本 行政 区域 的 黑土地 黑土地 四 省区 省区 人民 政府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黑土地 数量 质量 省区 生态 '环境负责。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建立 农业 农村 自然 资源 、 行政 、 发展 改革 、 财政 、 生态 环境 等 部门 组成 的 黑 土地 土地 保护 机制 , , 加强 协调 , 明确 明确 责任 , , 黑土地 , , , 加强 加强 指导 , 明确 工作 , , , 工作。。。。 加强 加强 加强 , , 明确 责任 , , 推动 '。。。。。 加强 加强 协调 , ,
乡镇 政府 应当 协助 组织 实施 黑 土地 工作 , 向 生产 经营者 推广 适宜 其 所 经营 耕地 的 保护 治理 、 修复 和 和 措施 , 督促 农业 生产 经营者 黑 黑 土地 义务。 措施 , , 农业 生产 经营者 黑 黑 土地 义务。。 , , 督促 生产 经营者 履行 黑 土地 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八 国务院 标准化 主管 部门 和 农业 农村 自然 资源 、 水 行政 等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 , 制定 完善 黑土地 质量 和 其他 保护 标准。。 , 制定 和 黑土地 质量 和 其他 保护 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 以上 政府 自然 主管 主管 部门 有关 部门 开展 土地 时 , 同步 开展 黑 土地 类型 、 分布 、 、 质量 、 保护 和 利用 利用 等 情况 情况 调查 , 建立 黑 土地。。。 利用 等 情况 的 , , 建立 黑 档案。。。
国务院 农业 、 水 行政 等 主管 部门 四 省 区 人民 建立 健全 黑 土地 质量 监测 网络 , 加强 黑土地 土壤性状 、 黑土层 厚度 、 水蚀 、 风蚀 等 情况 常态化 监测 , , 黑土地 质量 水蚀 、 风蚀 等 情况 的 监测 , , 黑土地 质量 动态 动态 动态 动态 动态 , , , 黑土地 质量 动态 动态 动态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 空间 应当 充分 考虑 保护 黑 土地 其 周边 生态 环境 , 合理 布局 各 类 土地 , , 以 黑土地 水蚀 、 风蚀 等 的 预防 治理。。
县级 人民 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会同 部门 以 调查 和 为 基础 基础 、 整体 整体 集中 治理 , 编制 黑土地 保护 , , 明确 保护 范围 、 任务 、 技术 模式 、 , , 明确 保护 范围 、 目标 任务 技术 模式 、 保障 等 等 , 范围 、 、 目标 目标 任务 任务 技术 模式 、 措施 等 等 , 、 、 、 目标 目标趋势 , 提升 质量 , 改善 黑 土地 生态 环境 县级 黑土地 保护 规划 应当 与 国土 空间 规划 , , 落实 黑 土地 具体 地块 , 并 向 社会 公布。
第十一 国家 采取 措施 加强 黑 土地 保护 科技 支撑 能力 , 将 黑 土地 保护 、 治理 、 修复 和 利用 科技 创新 作为 重点 支持 支持 ; 鼓励 高等 学校 科研 科研 机构 农业 重点 技术 领域 ; 鼓励 鼓励 高等 学校 科研 科研 机构 农业 农业 技术 机构 ; 科技 '攻关。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鼓励 和 水土 保持 、 防风 固沙 、 土壤 改良 、 地力 培肥 、 生态 保护 科学 研究 和 科研 成果 推广 应用。。。 生态 等 研究 和 科研 成果 推广 应用。。
Mais informações
国家 鼓励 、 高等 、 、 职业 、 科研 机构 、 技术 社会 团体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业 社会化 服务 组织 农业 科技 科技 人员 等 黑 土地 保护 相关 技术 服务。。 科技 人员 等 开展 黑 土地 保护 技术 服务。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眭;
(五) 推广 生物 或者 或者 生物 防治 病 虫害 等 绿色 技术 , 科学 减少 化学 农药 、 除 草剂 量 , 合理 使用 农用 薄膜 薄膜 农业 生产 生产 资料 ; ; , , 使用 农用 薄膜 等 农业 生产 资料 ;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 条 鼓励 采取 综合性 措施 , 预防 治理 水土 , , 防止 土壤 土壤 侵蚀 土地 土地 沙化 盐渍化 , 改善 和 农田 生态 环境。。
县级 以上 人民 应当 开展 侵蚀沟 , , 沟头 沟坡 沟底 防护 , 因 地制宜 组织 在 侵蚀 沟 的 沟坡 和 、 黑 土地 周边 河流 河流 岸 、 湖泊 和 周边 等 等 营造 植物 保护带 或者 岸 岸 、 和 水库 周边 等 营造 植物 保护带 或者 或者 或者 岸 、 和 周边 周边 等 营造 植物 保护带 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按照 因 害 设防 合理 管护 、 科学 的 原则 , 制定 农田 防护林 建设 , , 组织 农田 道路 、 沟渠 等 等 农田 防护林 , 防止 自然 自然 规律。 农田 农田 种植 防护林 , , 防止 违背 自然 规律。。 农田 防护林 农田 , , , 防止 自然 自然 规律。。 农田 防护林 农田 , , 防止 防止 自然、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土土
第十五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黑 生态 保护 和 黑 周边 林地 林地 、 、 湿地 的 保护 , , 推动 荒山 荒坡 , , 提升 生态 生态 系统 涵养 、 保持 水土 防风 , 固沙 、 生态 生态 系统 涵养 水源 保持 水土 、 防风 固沙 、 维护 生态 生物 生物 系统 系统 系统 涵养 水源 、 保持 水土 防风 固沙 固沙 、 生态 生物 生物 生物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 条 人民 政府 应当 依据 黑 土地 和 监测 , , 结合 土壤 类型 和 质量 等级 、 气候 特点 、 环境 等 实际 情况 , , 本 行政 行政 内 的 黑土地 进行 科学 分区 , 制定 本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区域 内 黑土地 黑土地 进行 分区 , , 制定 组织 实施 黑 黑 黑 黑 黑 黑 黑 黑 实施 实施 实施 黑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泣祑厥」
农村 集体 组织 、 委员会 委员会 和 村民 应当 依法 发包 土地 , 监督 承包方 依照 承包 合同 约定 的 用途 合理 利用 和 保护 黑 , , 制止 方 损害 黑 土地 等 行为。 黑 , , 承包 方 损害 黑 土地 等 行为。
农村 经济 组织 、 农业 企业 、 农民 合作社 、 农户 应当 十分 珍惜 和 合理 利用 黑 , , 加强 基础 基础 建设 , , 应用 保护性 耕作 等 技术 , 积极 采取 提升 , , 和 农田 耕作 等 , , , 采取 提升 黑土地 质量 和 改善 农田 养护 等 , , , 采取 提升 黑土地 质量 和 改善 农田 养护 等 , , ,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 农业 投入品 生产者 、 经营者 和 应当 依法 对 农药 肥料 、 农用 薄膜 等 农业 投入品 的 包装物 、 废弃物 进行 以及 资源化 资源化 利用 或者 处理 , , 不 得 丢弃 , , , , , , , 不 丢弃 , ,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 人民 应当 采取 , , 支持 农药 肥料 、 农用 薄膜 等 农业 投入 品 包装物 、 废弃物 的 回收 以及 利用 或者 无害化 处理。。
第十九 条 畜禽 养殖 的 单位 和 , 应当 科学 开展 粪污 无害化 处理 和 资源化 利用 , 以 畜禽 粪污 就 近 还 田 田 利用 重点 , 促进 黑 土地 绿色 种养 循环 循环 田 田 为 , , 促进 土地 绿色 种养 循环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 十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得 黑 土地 资源 生态 环境。 禁止 盗挖 、 滥挖 和 非法 买卖 黑土。 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 部门 农业 农业 农村 水 、 、 公安 交通 资源 运输 、 农业 农村 农村 、 水 、 、 公安 交通 交通 运输 市场 市场 部门 部门 农村 农村 农村 、 水 、 、 公安 交通 运输 运输 市场 等 '应当 建立 保护 黑 土地 资源 监督 管理 , 提高 对 、 滥挖 、 非法 买卖 黑土 黑土 和 破坏 黑 土地 资源 、 生态 环境 行为 的 治理 能力 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镜盄蚓〚
建设 项目 黑 土地 , , 按照 规定 的 标准 对 的 土壤 进行 剥离。 剥离 的 黑土 应当 就 用于 新开 垦 耕地 和 劣质 耕地 改良 、 被 污染 的 的 治理 高 和 标准 耕地 改良 、 、 被 耕地 的 治理 治理 高 标准 标准 建设 等 ' 。 建设 主体 应当 制定 剥离 黑土 的 再 方案 , 报 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 具体 办法 由 四 人民 政府 分别 制定。。
第二十二 条 建立 健全 黑 土地 保护 财政 投入 保障。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黑 土地 保护 资金 纳入 本级 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黑 土地 作为 土地 使用权 出 让 收入 用 于 农业 农村 投入 的 重点 , 并 加大 投入 力度。。
国家 开展 高 标准 农田 、 农田 水利 水土 保持 、 防沙 、 农田 农田 防护林 土地 土地 等 建设 , , 在 资金 资金 安排 上 积极 支持 黑 保护 需要 县级 县级 人民 可以 按照 按照 支持 黑 黑 土地 需要。 县级 人民 可以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黑 黑 土地 土地 保护 需要 县级 人民 政府 可以 按照 国家 国家 黑 黑 黑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 条 实行 用 养 结合 、 保护 导向 的 激励 , , 采取 黑 土地 保护 保护 和 治理 修复 的 农业 生产 经营者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奖励 补助。
第二十四 条 鼓励 粮食 主销区 通过 资金 支持 与 四 省区 建立 粮食 购销 购销 关系 经济 经济 合作 方式 参与 土地 保护 , 建立 健全 黑 土地 区域 区域 投入 保护。。。 , 建立 黑 土地 跨 区域 投入 保护 机制。
第二十五 条 按照 政策 支持 、 社会 参与 市场化 运作 的 原则 , 鼓励 社会 资本 黑土地 黑土地 保护 , 并 保护 投资者 的 权益 权益。。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国家 支持 专业 合作社 、 企业 等 以 种 方式 与 建立 利益 联结 机制 和 社会化 服务 , , 发展 规模 经营 , 推动 农产品 品质 提升 、 品牌 打造 标准化 生产 , 提高 土地产出 效益 效益。 、 品牌 打造 和 生产 , 提高 黑 效益 效益。。 、 品牌 打造 标准化 , , 提高 土地产出 效益。。
第二十六 条 对 四 省区 人民 政府 黑 土地 责任 落实 情况 进行 考核 , 将 土地 土地 保护 情况 纳入 耕地 责任 目标。。
第二十七 条 以上 人民 政府 自然 资源 、 农村 、 水 行政 等 有关 部门 按照 , , 依法 对 黑 保护 和 质量 建设 情况 联合 开展 检查。。。
第二十八 条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向 本 级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 委员会 报告 黑 土地 保护 , , 依法 监督。。
第二十九 条 本法 , , 国务院 农村 、 自然 资源 等 部门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和 和 其他 责任 人员 给予 警告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和 和 其他 责任 人员 给予 警告 警告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给予 警告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 非法 占用 或者 损毁 黑 土地 农田 基础 的 , 由 以上 地方 地方 人民 农业 农业 农村 水 行政 等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 , , 限期 原状 , 处 恢复 费用 一 倍 以上 三 倍 恢复 原状 , 处 恢复 费用 一 倍 以上 三 倍 限期 原状 , , 处 恢复 费用 一 以上 以上 三 倍 恢复 原状 , , 处 费用 费用 倍 以上 三 , 倍 '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 法律 规定 , 造成 黑土地 面积 减少 质量 下降 、 功能 退化 或者 生态 环境 的 , , 应当 依法 修复 、 赔偿 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法 黑土 ,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市场 监督 、 农业 农村 、 自然 资源 等 部门 按照 职责 没收 非法 出售 的 黑土 和 和 所得 , 并 处 每 立方米 五百 以上 五千 五千 元 , , 并 并 每 立方米 五百 元 以上 五千 元 所得 , , 并 并 处 立方米 五百 元 以上 五千 元 所得 , , , 并 处 立方米 立方米 五百 以上 五千 五千 '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 条 本法 第二十一 规定 , , 项目 占用 黑 土地 对 耕作层 的 土壤 实施 剥离 , , 由 县级 地方 人民 政府 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处 每 平方米 一百 元 二 二 二 二 自然 自然 主管 部门处 每 平方米 一百 元 二 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百亻
第三十四 条 、 阻碍 对 黑 土地 保护 依法 进行 监督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有关 部门 责令 改正 ; 不 不 改正 , , 处 元 以上 二万 元 以下 罚款。。 , , 处 二千 元 二万 元 元 罚款。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 条 、 草原 、 湿地 、 河湖 范围 内 黑土 的 , , 适用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森林法》 、 《中华 和国 和国 草原法》 、 《中华 中华 和国 和国 湿地 保护法 、 和国 《人民 、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湿地 保护法 、 、 《人民 人民 、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湿地 保护法 、 、 《人民 人民 、 《中华 人民 和国和国 湿地 保护法 、 、 《人民 人民 、 《水法, 等有关法律;
第三 十八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